车床切槽刀规格:对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受贿案的剖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1:00:06
对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受贿案的剖析
2008-01-08      对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受贿案的剖析       2007年4月初,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国兴因经济问题被绍兴县纪委双规,4月21日,因曹国兴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由绍兴县纪委移送县检察院处理。在侦查期间,曹国兴交待了其在担任绍兴污水处理厂筹建现场办公室副主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与县检察院继续深挖,又先后查处了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柏生、总经理杨如林、副总经理张志峰、徐春雷等人的受贿窝案。     一、   基本案情     曹国兴,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国兴于2000年3月至2007年2月间,在担任绍兴污水处理厂筹建现场办公室副主任、绍兴污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项目经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家用电器、房屋装修款等财物,合计人民币246078元。9月3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张志峰,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中共党员,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原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志峰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在担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0元、欧元4500元、美元5500元。10月12日张志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陶柏生,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柏生于2001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在担任绍兴县县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购物卡、手表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   案件特点     (一)案件性质具有商业贿赂共性。上述三起案件均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构成要件的受贿案。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对水处理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重要环节,体现了上述领域中权钱交易的特点。     (二)呈现领导干部集体腐败特点。作为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实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干部都具有类似的权钱交易行为,呈现出集体腐败现象。     (三)犯罪呈现年轻化、高学历趋势。从学历水平来看,曹国兴、张志峰两人文化水平较高,曹国兴是本科学历,而张志峰则是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属单位重点培养的专业技术骨干。从年龄来看,曹国兴、张志峰两人都不到40岁。对于这样年轻化、学历高的领导干部走向犯罪的深渊,令人十分痛心。     (四)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受贿犯罪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张志峰、曹国兴二人单次受贿金额都有超过10万元的,而且收受大多是大额现金、欧元、美元及购物卡等。     三、犯罪原因     曹国兴、陶柏生、张志峰等三人受贿案虽然案情略有不同,但从发案轨迹和犯罪原因的共性角度分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内外因造成:     (一)内因     1、 人生观、世界观错位,追求物质享受。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人都是通过自己努力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的,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是谨小慎微的,但当他们成为领导,手中有了权力以后,思想放松了警惕,价值观、金钱利益观产生了变化,于是当一些不法设备供应商、个体包工头向他们奉上财物的时候,他们便“心安理得”地收入囊中。     2、 存在犯罪侥幸心理。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三人都知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关系人贿赂是不法行为,但总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大原则,而且作案手段很隐蔽。同时还认为,那些送礼的人都是“靠得住”的朋友,他们是不会出卖自己的。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曹国兴等人一次又一次将贿赂款收入囊中。     3、 法律意识淡薄,认识出现偏差。应该说,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的文化水平都不低,特别是张志峰的最高学历是环境工程专业博士。虽然他们在专业领域可以说是学历高,知识丰富,但他们直到案发,对自己某些行为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还认识不清。     4、 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自觉接受监督。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了解到,这些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就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一切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只用来约束别人。对组织上发现一些问题找其谈话教育时,千方百计地找理由辩解,想方设法逃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 交友不慎,超越原则。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在分析自己犯罪的原因时,都认为交友不慎是自己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领导干部结交朋友一定要小心谨慎,要搞清对方和你交友的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贿赂行为与朋友之间正常人情往来的政策法律界限,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外因     1、教育管理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平时不缺少接受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但其主管单位及预防职能部门对国有公司基层领导的教育管理仍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形式化和走过场倾向,尚未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科学性的长效工作机制。     2、监督不力,导致制度机制形同虚设。从体制上来看,因为股份公司内部监督失控,导致公司主要领导权力真空,使股份公司领导层出现集体腐败现象。另外,家属对自己丈夫的违法违纪行为持放任或包容的心理,也是曹国兴等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3、社会风气不正,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大行其道。首先是近年来社会风气不正,一些领导干部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甚至得到社会的宽容,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出现偏差。其次是有些行业、部门风气不正,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四、预防对策     水务集团下属国有公司商业贿赂犯罪不仅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而且损害了政府和行业形象,危害十分严重。要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全力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腐败行为。对于一些行业、部门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势头,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和移送案件线索,加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支持与协作,形成打击的合力。     2、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干部自我约束能力。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其高尚的人格品质,筑起防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强化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要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督办法,提高基层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政务公开制、廉洁承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及节日廉政报告制等制度,增强对重点环节及重点岗位监督的实效性。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充分发挥家庭“廉内助”的监督优势,有效遏制或减少职务犯罪。     4、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预防工作职责。要按照《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公司的工作规划及考核范围,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形象。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要将行风建设工作内容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的爱岗敬业、勤政廉政意识;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不断营造廉洁奉公、乐于奉献的行业氛围;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带头抵制不正之风,自觉远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树立行业新形象作出表率。 对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受贿案的剖析
2008-01-08      对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受贿案的剖析       2007年4月初,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国兴因经济问题被绍兴县纪委双规,4月21日,因曹国兴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由绍兴县纪委移送县检察院处理。在侦查期间,曹国兴交待了其在担任绍兴污水处理厂筹建现场办公室副主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与县检察院继续深挖,又先后查处了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柏生、总经理杨如林、副总经理张志峰、徐春雷等人的受贿窝案。     一、   基本案情     曹国兴,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国兴于2000年3月至2007年2月间,在担任绍兴污水处理厂筹建现场办公室副主任、绍兴污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项目经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家用电器、房屋装修款等财物,合计人民币246078元。9月3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张志峰,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中共党员,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原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志峰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在担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0元、欧元4500元、美元5500元。10月12日张志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陶柏生,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柏生于2001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在担任绍兴县县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购物卡、手表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   案件特点     (一)案件性质具有商业贿赂共性。上述三起案件均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构成要件的受贿案。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对水处理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重要环节,体现了上述领域中权钱交易的特点。     (二)呈现领导干部集体腐败特点。作为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实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干部都具有类似的权钱交易行为,呈现出集体腐败现象。     (三)犯罪呈现年轻化、高学历趋势。从学历水平来看,曹国兴、张志峰两人文化水平较高,曹国兴是本科学历,而张志峰则是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属单位重点培养的专业技术骨干。从年龄来看,曹国兴、张志峰两人都不到40岁。对于这样年轻化、学历高的领导干部走向犯罪的深渊,令人十分痛心。     (四)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受贿犯罪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张志峰、曹国兴二人单次受贿金额都有超过10万元的,而且收受大多是大额现金、欧元、美元及购物卡等。     三、犯罪原因     曹国兴、陶柏生、张志峰等三人受贿案虽然案情略有不同,但从发案轨迹和犯罪原因的共性角度分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内外因造成:     (一)内因     1、 人生观、世界观错位,追求物质享受。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人都是通过自己努力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的,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是谨小慎微的,但当他们成为领导,手中有了权力以后,思想放松了警惕,价值观、金钱利益观产生了变化,于是当一些不法设备供应商、个体包工头向他们奉上财物的时候,他们便“心安理得”地收入囊中。     2、 存在犯罪侥幸心理。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三人都知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关系人贿赂是不法行为,但总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大原则,而且作案手段很隐蔽。同时还认为,那些送礼的人都是“靠得住”的朋友,他们是不会出卖自己的。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曹国兴等人一次又一次将贿赂款收入囊中。     3、 法律意识淡薄,认识出现偏差。应该说,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的文化水平都不低,特别是张志峰的最高学历是环境工程专业博士。虽然他们在专业领域可以说是学历高,知识丰富,但他们直到案发,对自己某些行为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还认识不清。     4、 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自觉接受监督。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了解到,这些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就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一切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只用来约束别人。对组织上发现一些问题找其谈话教育时,千方百计地找理由辩解,想方设法逃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 交友不慎,超越原则。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在分析自己犯罪的原因时,都认为交友不慎是自己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领导干部结交朋友一定要小心谨慎,要搞清对方和你交友的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贿赂行为与朋友之间正常人情往来的政策法律界限,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外因     1、教育管理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平时不缺少接受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但其主管单位及预防职能部门对国有公司基层领导的教育管理仍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形式化和走过场倾向,尚未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科学性的长效工作机制。     2、监督不力,导致制度机制形同虚设。从体制上来看,因为股份公司内部监督失控,导致公司主要领导权力真空,使股份公司领导层出现集体腐败现象。另外,家属对自己丈夫的违法违纪行为持放任或包容的心理,也是曹国兴等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3、社会风气不正,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大行其道。首先是近年来社会风气不正,一些领导干部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甚至得到社会的宽容,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出现偏差。其次是有些行业、部门风气不正,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四、预防对策     水务集团下属国有公司商业贿赂犯罪不仅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而且损害了政府和行业形象,危害十分严重。要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全力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腐败行为。对于一些行业、部门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势头,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和移送案件线索,加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支持与协作,形成打击的合力。     2、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干部自我约束能力。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其高尚的人格品质,筑起防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强化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要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督办法,提高基层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政务公开制、廉洁承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及节日廉政报告制等制度,增强对重点环节及重点岗位监督的实效性。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充分发挥家庭“廉内助”的监督优势,有效遏制或减少职务犯罪。     4、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预防工作职责。要按照《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公司的工作规划及考核范围,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形象。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要将行风建设工作内容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的爱岗敬业、勤政廉政意识;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不断营造廉洁奉公、乐于奉献的行业氛围;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带头抵制不正之风,自觉远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树立行业新形象作出表率。 对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受贿案的剖析 --------------------------------------------------------------------------------
 
2008-01-08 
 
    
对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受贿案的剖析
 
    2007年4月初,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国兴因经济问题被绍兴县纪委双规,4月21日,因曹国兴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由绍兴县纪委移送县检察院处理。在侦查期间,曹国兴交待了其在担任绍兴污水处理厂筹建现场办公室副主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与县检察院继续深挖,又先后查处了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柏生、总经理杨如林、副总经理张志峰、徐春雷等人的受贿窝案。
    一、   基本案情
    曹国兴,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国兴于2000年3月至2007年2月间,在担任绍兴污水处理厂筹建现场办公室副主任、绍兴污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项目经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家用电器、房屋装修款等财物,合计人民币246078元。9月3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张志峰,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中共党员,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原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志峰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在担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0元、欧元4500元、美元5500元。10月12日张志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陶柏生,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柏生于2001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在担任绍兴县县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设备材料供应商现金、购物卡、手表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   案件特点
    (一)案件性质具有商业贿赂共性。上述三起案件均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构成要件的受贿案。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对水处理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重要环节,体现了上述领域中权钱交易的特点。
    (二)呈现领导干部集体腐败特点。作为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实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干部都具有类似的权钱交易行为,呈现出集体腐败现象。
    (三)犯罪呈现年轻化、高学历趋势。从学历水平来看,曹国兴、张志峰两人文化水平较高,曹国兴是本科学历,而张志峰则是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属单位重点培养的专业技术骨干。从年龄来看,曹国兴、张志峰两人都不到40岁。对于这样年轻化、学历高的领导干部走向犯罪的深渊,令人十分痛心。
    (四)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受贿犯罪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张志峰、曹国兴二人单次受贿金额都有超过10万元的,而且收受大多是大额现金、欧元、美元及购物卡等。
    三、犯罪原因
    曹国兴、陶柏生、张志峰等三人受贿案虽然案情略有不同,但从发案轨迹和犯罪原因的共性角度分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内外因造成:
    (一)内因
    1、 人生观、世界观错位,追求物质享受。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人都是通过自己努力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的,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是谨小慎微的,但当他们成为领导,手中有了权力以后,思想放松了警惕,价值观、金钱利益观产生了变化,于是当一些不法设备供应商、个体包工头向他们奉上财物的时候,他们便“心安理得”地收入囊中。
    2、 存在犯罪侥幸心理。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等三人都知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关系人贿赂是不法行为,但总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大原则,而且作案手段很隐蔽。同时还认为,那些送礼的人都是“靠得住”的朋友,他们是不会出卖自己的。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曹国兴等人一次又一次将贿赂款收入囊中。
    3、 法律意识淡薄,认识出现偏差。应该说,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的文化水平都不低,特别是张志峰的最高学历是环境工程专业博士。虽然他们在专业领域可以说是学历高,知识丰富,但他们直到案发,对自己某些行为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还认识不清。
    4、 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自觉接受监督。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了解到,这些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就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一切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只用来约束别人。对组织上发现一些问题找其谈话教育时,千方百计地找理由辩解,想方设法逃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 交友不慎,超越原则。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在分析自己犯罪的原因时,都认为交友不慎是自己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领导干部结交朋友一定要小心谨慎,要搞清对方和你交友的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贿赂行为与朋友之间正常人情往来的政策法律界限,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外因
    1、教育管理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曹国兴、张志峰、陶柏生三人平时不缺少接受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但其主管单位及预防职能部门对国有公司基层领导的教育管理仍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形式化和走过场倾向,尚未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科学性的长效工作机制。
    2、监督不力,导致制度机制形同虚设。从体制上来看,因为股份公司内部监督失控,导致公司主要领导权力真空,使股份公司领导层出现集体腐败现象。另外,家属对自己丈夫的违法违纪行为持放任或包容的心理,也是曹国兴等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3、社会风气不正,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大行其道。首先是近年来社会风气不正,一些领导干部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甚至得到社会的宽容,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出现偏差。其次是有些行业、部门风气不正,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四、预防对策
    水务集团下属国有公司商业贿赂犯罪不仅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而且损害了政府和行业形象,危害十分严重。要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全力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腐败行为。对于一些行业、部门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势头,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和移送案件线索,加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支持与协作,形成打击的合力。
    2、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干部自我约束能力。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其高尚的人格品质,筑起防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强化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要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督办法,提高基层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政务公开制、廉洁承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及节日廉政报告制等制度,增强对重点环节及重点岗位监督的实效性。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充分发挥家庭“廉内助”的监督优势,有效遏制或减少职务犯罪。
    4、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预防工作职责。要按照《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公司的工作规划及考核范围,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形象。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要将行风建设工作内容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的爱岗敬业、勤政廉政意识;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不断营造廉洁奉公、乐于奉献的行业氛围;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带头抵制不正之风,自觉远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树立行业新形象作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