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怀鬼胎下载:如何理解房产保有课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35:00
如何理解房产保有课税?IdPh

白景明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探讨建立房产保有课税制度,近年来关于房产保有课税的讨论一浪高过一浪。但要指出,目前人们对房产保有课税的认识似乎总是把视线集中在税收的调控功能上,如房产保有课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房价的抑制作用等。
应该承认,房产保有税制就效应而言,其税制要素状况确实会与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发生程度不等的相互刺激关系。但这并不应该说是房产保有课税制度产生的基本原因。进一步说,建立房产保有课税制度的原因是一回事,房产保有课税的效应是另一回事。如果简单认定房产保有课税是为了抑制房价上涨,那么从逻辑上自然可以得出结论说房价下降了,就可以取消房产保有课税,倘如此,房产保有课税就会是一项时隐时现的制度了。这显然不可能。既然如此,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房产保有课税呢?
房产保有课税属于财富税的一种。财富税包括两种:一是房产保有课税,就是对房产的保有按一定的税率征税,又被称为财产税;二是对遗产和财产的赠予课税。房产保有课税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特别是在省以下政府层面,房产保有课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比较高。上世纪初,美国的房产保有课税占全部政府税收的比重曾高达42%,但其后逐步下降,1985年降至13%,上世纪90年代至今围绕20%上下波动。欧洲国家很早也建立了房产保有课税制度,在县、市级税收总额中,房产保有课税占比同样在10%以上。从西方国家实践看,房产保有课税产生时,并不是收入分配不均等高峰期,也不是房价加速上涨期。显然,房产保有课税自有其深层次学理成因。初步归纳,这种学理成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课税的最基本职能是为公共产品供给筹措资金。公共产品同私人物品一样是人类的必要消费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投入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征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商品都是可税品,从而也就形成了商品流转课税和商品经营所得课税。房地产市场化后,房产成为商品,自然成为税源。但特点是房产是一种特殊商品,房产属于不动产,房产不随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租借等行为而发生空间位置变换,同时,房产的使用价值寿命长、消费周期长。因此,房产不仅具备流转课税和经营所得课税条件,而且具备保有课税条件。之所以这样说,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房产保有期间长,需要耗用的环境保护、社会治安、道路建设等的公共产品也相对更大些。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完整税制时就建立了房产流转税制和房产经营税制,1994年的新税制对此进行了完善。事实上,现有房产税也考虑了房产保有课税,只是基于个人住房商品化程度不高的现实,没有具体落实。2000年之后,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房产业已成为新兴产业、住房购买支出占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比重不断上升,部分人甚至拥有多套住房、高端房销售量价齐升。房产保有因之成为持久性税源。因此,房产保有课税具备了市场基础。
第二,税负公平是课税的基本原则。根据什么原则课税是征税的前置条件,一个国家的税制是否合理,首先取决于课税原则。早在十九世纪初,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提出了课税四原则,其中一条就是税负公平。所谓税负公平,并不仅仅是指税率要适度,也包括课税要公平地对待各种商品流转和保有活动。具体到房产来说,如果我们对其他商品的流转和保有都要适情况课税,那么,也就要公平地对待房产。目前我国对使用期限长的商品已在保有环节课税。比如汽车,我们已征收车船使用税,就是针对汽车保有耗费公共资源而课税。转看房产,这种商品保有期限更长,而且价值是在上升(汽车是在下降),所以,如果不征保有环节上的税,在学理上很难说通,会形成商品课税之间事实上的不公。
可见,认识房产保有课税,首先要看大逻辑,必须明确的观念是,税制建设不是短期政策问题,而是长效机制问题。房产保有课税关系到税制基本功能能否正常发展,关系到商品税制的总体协调。当然,房产保有课税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纳税人承受力,为此,要设计出可操作的方案,要兼顾多方利益平衡。
作者: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