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飞二档第几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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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日期:2009-06-09    阅读: 228
为了增强立规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规质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全文刊登。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6月29日前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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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定。行政首长决定的,应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政府分管副职决定的,应及时向行政首长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方案,超过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四)政府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国有资产处置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市政府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决策启动。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直接启动决策程序。下列单位或人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1.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
2.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的;
3.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
(二)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
2.由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前期调研。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也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或张家界日报上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应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在征求意见时,应当充分重视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会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区、县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应进行充分协商。部门之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的,应如实反映。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五)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其签名确认的书面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对未予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六)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初审意见,最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审议该项决策的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召开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七)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八)集体审议。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九)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代为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提出议题申请。
第七条 对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作出的决定,应形成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已作出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审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待决策方案、决策事项说明(决策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主要意见(经过决策听证的,另附具听证会简要情况与听证会主要意见)等决策材料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张家界日报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六个月后,市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市政府网站或张家界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要及时进行讨论,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按照上款规定的方式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时要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政府办公室要跟踪进行督察,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策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决策,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市政协、新闻媒体、法人、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对决策进行社会监督。对程序和内容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决策以及未按本规则进行的决策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决策以及决策的执行,接受纪检机关以及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决策所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的督查。
第十八条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无效。
第十九条 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二)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三)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本级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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