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飞和女帝啪啪漫画:沈阳市中小企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制度附件--中国沈阳政府门户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5:17:56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制度附件  

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我局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现将《沈阳市中小企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制度》等六项制度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沈阳市中小企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制度

   2、沈阳市中小企业局依法行政考评制度

   3、沈阳市中小企业局行政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沈阳市中小企业局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

   5、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6、沈阳市中小企业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全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宣传的主要内容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组织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信息法规处配合。

第四条 全局人员除加强平时自学外,每周五下午为全局人员集中学习法制时间,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理论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集中学习方式可以由专业人员讲课,也可以组织专题发言,或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经常聘请法律专业人员讲课,巩固和提高学习成效。

第六条 做好学习宣传材料的征订、发放工作,做到重要学习材料人手一份。 

第七条 每年要利用普法活动或有关会议,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活动。除了向社会公众宣传外,重点要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有关企业及广大干部群众宣传。

    第八条 为扩大宣传效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简报等媒体和方式进行宣传。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依法行政考评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搞好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市考评办公室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应当贯彻客观公正、奖罚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考评工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二、考评范围
  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
  三、考评依据及计分原则
  考评以《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细则》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制标准和要求为依据,逐项设定考核内容。
  考评采取计分制。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根据计分结果,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至84分的,为达标;总分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总分不及60分的,为未达标。
  四、考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由局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科技教育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计分,其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得分值15分
  1、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的,分值10分。以不合法执法主体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10分;
  2、委托执法,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分值5分。委托手续不完善的,扣除分值3分。未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二)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得分值31分
  1、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的,分值5分。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楚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的,分值3分。有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的,分值3分。需要制定而未制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4、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分值6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6分;
  5、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的,未有放弃、推诿或拒绝的,分值3分。有放弃、推诿甚至拒绝履行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6、作出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罚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的,分值3分。没有合法依据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内的,分值4分。超越职权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8、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分值4分。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视情节,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得分值29分
  1、公开了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分值5分。未予公开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的,分值5分。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视件数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分值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
  4、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分值5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
  5、拟作出听证范围内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分值5分。应告知而未告知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分值4分。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得分值25分
  1、部门领导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法律学习的,分值5分。未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分值5分。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3、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分值5分。没有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4、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及时答复投诉人的,分值5分。未及时接受、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受理总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5、建立了本部门错案追究制度的,分值5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行政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素质,规范培训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训对象:局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培训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中小企业促进法》、《经济法》、《合同法》、《土地法》等;

(三)机关工作人员举止、仪表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省、市制定的各项执法规定;

(五)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五条  培训方式、时间:

采取集中培训与专项培训,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培训:邀请法律专业人员授课或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二)专项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及时组织学习;

(三)参加国家、省、市有关方面组织的行政执法知识培训班;

(四)每年行政执法相关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党组为重大行政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与我局决策的需要,围绕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业产业集群建设、国内招商引资及农产品深加工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政策调整、发展规划及其他急需事项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将根据工作业务需要临时确定邀请。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五年,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列席我局研究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业产业集群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等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我局有关的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重大行政咨询专家需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活动。

(五)接受我局对咨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条 开展重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由我局拨付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我局各职能处室应当加强与咨询专家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制定加快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的;
  (三)编制工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四)制定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的;
  (五)编制农产品深加工业发展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六)制定鼓励农产品深加工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条 听证由可由我局自行组织,也可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符合我局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我局将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第七条 听证人由我局指定。听证设主持人,由一名局领导主持。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八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由我局相关领导和处长组成。
  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关系的企业法人、社团组织领导;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
  (四)我局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我局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我局确定。
  第十一条 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我局将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我局提交报名申请。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十四条 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我局提出,由我局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六条 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我局。
  经我局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我局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方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十九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人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我局提出。我局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其他听证人也可以询问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二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四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五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人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八条 我局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听证纪要作为我局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我局不能及时更换主持人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主管领导;批准人,一般指局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局党组决定 
  第十九条 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局党组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