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落实验目的是什么:“四双破垄”:垄断性行业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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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破垄”:垄断性行业改革探讨
2011年05月09日 09:38:29  来源: 北京日报


“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体制改革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攻坚”之战的逐步展开,改革将可能推进到垄断性行业。综观这些年垄断性行业改革,尽管也有所进展,但我的总体判断:其仍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以致成为中国改革系统的“短板”。从整个改革的战略格局审视,此领域改革如果不能在这五年内取得重大突破,不仅将“掣肘”未来10年整体改革的进程,而且对前30年竞争性行业的改革成果,也会形成侵蚀、稀释和蚕食之势。时代呼唤寻求适应新阶段垄断性行业改革的理论支撑。为此,我提出了“四双破垄论”。
一、技术、市场“双驱变异”论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市场是摧毁任何万里长城的一门重炮一样,技术革命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就是打破垄断的两门“大炮”。我把这二者概括为技术、市场“双驱变异”论。所谓“双驱变异”论,是指通过“促成”外界条件的变化——包括生产力方面技术条件的变化和生产关系方面市场关系的变化——来“驱动”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内部结构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异”,使这种“结构性变异”衍生出新的“制度性变革”。
1.技术革命是“破垄”的第一门“大炮”。在当今新技术革命的条件下,技术创新对“破垄”的作用值得重视。在这方面电信行业表现尤为突出。随着光纤、微波、移动、卫星、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技术和其他高技术的异军突起,这种技术条件的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相关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使其从自然垄断性环节向非自然垄断性环节逐渐演变,教你“垄”也“垄”不住。过去,苦于技术原因,垄断性行业的自然垄断性“环节”与非自然垄断性“环节”业务无法“分割”。现在,出现新的因素,在技术上岂不是具有可能了吗?而“分割”出的业务不是也可以引入直接的竞争了吗?
2.市场规模扩大是打破垄断的又一门“大炮”。市场规模扩大对制度变迁(包括打破垄断)的影响,过去笔者对这个命题也重视不够。通过进一步研究了解到,过去为什么有些行业成为“自然垄断性”?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市场容量的狭小性或有限性,不能说没有关系。
日本学者植草益先生曾有部名著——《微观规制经济学》,书中有个重要观点:市场需求水平的变化有可能成为自然垄断的崩溃条件。道理在哪里呢?市场规模扩大化最终导致任何一个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以“一手遮天”(行政性垄断除外),从而一定程度上产生竞争,促使自然垄断性逐渐丧失。而且,当市场容量扩大时,“大路朝天,各走一边”,“新进入者”夺走“在位者”市场份额的可能性降低,在位厂商对新进入者的排斥性相应弱化,“进入”也会相对容易。
认识这一点十分重要。“十二五”期间,随着国家实施“扩大内需”的战略,中国势必出现市场规模扩大化趋势。垄断性行业也面临这一态势。以移动电话为例,短短10年,从0.85亿户到8亿户,扩张近10倍。在如此巨大的市场容量面前,任何一个厂商都难以独家垄断,中国大陆“终究”会出现“多雄并起”的局面。从历史长河看,这种市场规模扩大化趋势必然使自然垄断性发生“变异”。
二、网络内外“双重竞争”论
“双重竞争”论是什么意思呢?
(1)“网络外(指自然垄断环节网络外)”实行完全的、直接的竞争;(2)关键是“网络内(指自然垄断环节网络内)”这一部分,我主张,也要寻求打破计划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间接竞争。如何“寻求打破计划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间接竞争”?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竞争机制的设计,一方面保证网络完整性,一方面让竞争的活力得到充分的释放。这是“破垄”的关键之所在。
要认识到,垄断性行业传统格局根深蒂固,很难改革。而且,垄断性行业又是国民经济重要领域,从改革目标看,虽然可以吸引一部分民营资本进入,但该行业还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因此,中国面临的历史课题是:在保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产权变革从哪里切入?可把“切入点”选在特许经营权改革上。我认为,“特许经营权交易也是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竞争也是市场竞争”。结合中国的实践,实施特许权经营制,实质上是由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民营企业经营公共服务部门业务,获得收益,并承担商业风险以及相应的维护性投资之责任。在建立特许经营权制度过程中,也可以引入竞标、拍卖等机制,促进特许经营权竞争。“十二五”期间,垄断性行业改革如演一场“大戏”的话,可以以搞活该行业的特许经营权作为“开场戏”。
对于垄断性行业而言,不论网络内外,都应该、也可以引入竞争:网络外可引入直接的竞争,而网络内可以引入一定程度的间接竞争。这一理论,不仅对自然垄断性行业适用,而且,对烟草和市政公用行业也适用。
三、纯粹公共产品与非纯粹公共产品“双向转化”论
随着市场的变化,垄断性行业中纯粹公共性与非纯粹公共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相互“变异”,即在一定条件下,纯粹公共性可以向非纯粹公共性转变,非纯粹公共产品也可能转化为纯粹公共产品。这是就理论层面讲的。
这里,必须厘清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与市场化的边界,怎么找准市场化与公正化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值得研究。这样讲并不是否定经济市场化,该市场化就要市场化。中国现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领域、有些环节还是“化”得不够。有些地方,比如土地还是行政性垄断,有人凭借权力在寻租,所以这方面要寻求突破。但是,公正化这方面同样不够。要学会“在两个鸡蛋上跳舞”。中国应把经济市场化作为一个“鸡蛋”,把社会公正化作为另一个“鸡蛋”,政府要界定为在这“两个鸡蛋上跳舞”,而不要把任何一个鸡蛋踩破。
未来这些年对于中国而言,我认为,两种转化的趋势都存在——“市场性或准公共性向公共性转化”的,如廉租房之类;“公共性向市场性或准公共性转化”的,如资源性产品之类——但后者更值得关注。伴随外部经济内部化的趋势,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和收费制度改革将更加凸显。这就意味着,垄断性行业中蕴涵着极大的潜在能量。现在的问题,是要打开“压力阀”,释放改革能量,为民间资本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开辟空间。
四、政府利他性与利己性“双重利益博弈”论
展望“十二五”中国改革,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最大的难点可能在利益因素,尤其是行政利益因素。因此,必须科学把握政府自身的角色定位和利益关系,破除特殊利益集团对改革的干扰和掣肘,这样改革才有可能深化。
在这里,必须客观认识政府的利他性与利己性并存的“双重利益”,要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主导”,遏制部门利益的膨胀化趋势,尤其要化解权力资本化“毒瘤”。
在当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中,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已成为深层的制约因素之一。特别的,由于对垄断性行业长期实施政策保护,而且行政部门也习惯于作为“运动员”而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这就有可能引发带有利益色彩的“政企同盟”,一方为管制机构,另一方为垄断企业。它不同于市场化过程中由公平竞争产生出的一般性利益集团。他们往往有更强烈的冲动,抵制某些改革方略的实施。
由于这些特殊的利益主体具有更强的行动能力,可以对政策决策过程施加影响力,因此有可能妨碍正在推进的垄断性行业改革,使制度安排被僵滞在低效率状态。
因此,亟需建立与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关的四种机制:一是政府、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协调机制;二是垄断企业(含职工)与消费者的诉求表达机制;三是利益相关者矛盾调处机制;四是各方权益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中国的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坎”就在这儿,就是能不能超越既得利益集团的束缚。如何从制度上摆脱利益集团的利益羁绊,以形成对利益集团的有效制约,成为影响垄断性行业改革实际进程的重大因素。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现实问题。
对于改革决策者而言,必须树立“公共利益至上论”,防止某些既得利益主体左右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改革实施的进程。特别是应“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通过设置高层次、跨部门、利益相对超脱的改革协调机构来设计垄断性行业改革方案,防止改革走形变样,减少改革的摩擦成本,力争在这一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作者常修泽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