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颖演怀孕的视频:少妇被凌辱期间获高潮 就算事实也证据不足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48:49
西南某市32岁的少妇曼丽(化名),深夜回家途中,被歹徒强生(化名)挟持,带至房中。发生关系前,强生准备好摄像机,对准床上,并启动摄录。强生是个性 爱高手,爬上床后,施展十八般性艺撩拨、挑逗裸体在床的曼丽。开始曼丽强行忍住,像木偶一般没有什么反应,以表示自己无声的抗议。但是在强生不断的戏弄 下,渐渐的生理反应一点一点不由自主的产生......随着反应的叠加,曼丽体内潜藏的性欲慢慢被情不自禁地激发并升腾起来。

    事后,曼丽回到家中,倍感屈辱。向警方报案。侦查机关破案后,向当事双方作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并调取了现场匕首、强生录制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以涉嫌强奸罪 向检察机关提请对强生逮捕。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证据后,竟然认为,录像中没有强生持刀威胁的内容(估计是事后被删除),根据曼丽的行为 表现和动情的语言,也难以认定强生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这事怎么说的?这个强奸犯也太狡猾了吧?这要是不能立案追究责任,那不是白强奸了?那个强奸犯小强和这个女的,都爽,都没有痛苦都快活过了,那曼丽的老公不该跳河啊?这让他该怎么是好?这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应该定 强生的强奸罪,进行依法逮捕,才对曼丽的老公公平,否则这要让他怎么活下去?

    最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性高潮根本不是曼丽本来的意愿,她本来是下班回家陪自己老公,不是陪这个强奸犯强生的,出现在强生的床上就是不正常,警方怎么能仅凭强生的录像就判定强生不存在强奸行为呢?如果这种被性高潮下的性行为就不能作为强奸的证据,那不是给那些性爱高手提供错误的信息?

    如果他们效仿,那深夜下班的单身女子安全不是堪忧,被这些歹徒用匕首掳去,他们不会故技重施?如果他们施展他们的性爱绝技,那这些良家妇女难到就白受侮辱,没处申冤?记得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那时候只要违背妇女意愿,接触到妇女肉体性器官,就定罪强奸的,为什么现在从强奸犯家里搜出性爱视频,要评女方性爱时的表现和语言呢?

    这不要说是性爱高手了,这就是普通迷药,或者说白了就是那种春药都能达到这种效果,这怎么能仅凭视频上的表现来定罪呢?现在那些毒 品春药什么的,并不是罕见之物,如果那些可恶的强奸犯,都给单身女性灌下迷药,再拍下视频,这不是让她们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这样的被动性高潮绝对不能成 为强奸证据不足的借口。警察立案调查讲究的是证据,嫌疑犯提供的性爱视频只能是证据之一,不能成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证据,办案警察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去理 智的判断,不能冤枉了一个好人,更不能让那些混蛋逍遥法外,害了更多人。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这起案件中被强奸少妇被性高潮就是强奸证据不足,不予批准立案,是检察院的失误。这样一判案,虽然说影响不会有南京彭宇案 那样深远重大,但是负面影响也不会小的。这首先就是对那被强奸的曼丽是一个打击,她的丈夫更是悲情。报案是需要勇气的,没有能将凶手绳之以法,还要受世人 莫名的眼光,这是很残忍的,这有可能都会直接影响到她将来的幸福。对社会方面来说,这又是一个错误信号,这会引发悲剧。
    上海两男子强奸外籍女大学生 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
现年28岁的飞,毕业于上海某艺校,是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是飞的同学,英语好,常在酒吧里替飞与外国人交流时当翻译。去年11月14日下午,贺接到飞的电话:“我现在很兴奋,你帮我叫几个外国女人过来玩。”

    贺知道飞吸过毒了,想发泄,但他没阻止。“我没有她们的电话。”“我有,你只要帮着联系,让她们过来玩就行了。”

    不一会儿,贺就接到了飞发来的短消息,那是3个手机号码。贺一个个的拨打,前两个都没拨通,第三个总算有人接听了。

    对方是名年轻女孩,贺撒谎说:“飞正在家里开派对,去的都是中国人,他想请你一起参加,到时候你可以认识很多中国朋友,如果你有空,我过来接你。”

    半小时后,女孩坐上了贺搭乘的出租车,她自我介绍叫C,20岁,大学还未毕业,来沪在一家公司实习。在飞的家中,贺按住C的双手,将她推倒在床上,飞不顾C的挣扎,强行将其侵犯。

    为了防止C报警,两人直到当天深夜才驾车将她送离飞家。但C还是在返回住处后,向警方报案。案发次日,警方即将飞和贺两人抓获。

    闸北法院审理认为,飞在贺的帮助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宣判飞入狱3年3个月,贺服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