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莲娜香港专柜价格:爱之歌,恨之舞 - 性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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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歌,恨之舞
赵紫凌发表于2011-04-29 18:34:07
提到离婚,你会联想到什么?离了就散了吧——一般人的套路到此为止,接下来要么是坚强地独自生活,要么是执着地寻觅新欢。可是,现实中还是会有许多痴男怨女还会像《中国式离婚》里那样纠缠不清,这往往是人格发育不完善的结果。
有些夫妇的离婚过程,相对来说比较平静、稳妥,但是另外一些夫妇的离婚过程则相反,整个是一场惨烈的对决。这些区别, 来源于双方人格成长的差异,以及情感认知的不同。
我们爱的到底是谁?
历史上第一次对这些复杂差异做出系统性解释的理论,是来自于英国心理学界的客体关系理论(object relation theory)。这种理论的关注点和传统的认知论相反:它关心的不是外部世界中的元素不断内化的过程,而是个人内心世界当中的构想不断地投射到外部世界的过程。
从恋爱和婚姻的角度来看,恋爱其实是因为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构想,渴望有一个理想的对象。这个对象千般好,万种妙,可以尽一切可能去满足自己关于爱情的幻想和愿望。当遇到某个特性和自己构想相似的人时,这种内心的构想就“投射”到了那个人身上,从而将理想的关系构架转移到现实里。到这个时候,恋爱就成功了。
但是,这只是美好的第一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可能出现的离婚,以及其中的对抗了。之所以会有爱侣的分离,是因为并非自己的每个愿望都能实现。你投射到伴侣身上的所有特性,总有那么几种是你的伴侣没有能力实现的。这个时候你就会失望、受挫,你必须选择放弃期望、安然承受,或者是选择坚持期望、发泄不满。
一般来讲,一些人心理成熟,能够将爱侣和自己都视为拥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样的人会比较理性,能够包容爱侣的缺点和短处,保持温和与合作的态度。这样一来,便自然换回了婚姻的稳定。但是另外一些人格不成熟的人就比较折腾啦!他们会无休止地向伴侣抱怨“为什么做不到这个?凭什么完不成那个?”
显然,这个讨论是为了那些人格不太完善的已婚者们展开的。如果你和你的爱人都比较知书达理,那么下面的过程你大可像观看Discovery的纪录片一样,啃着薯片看下去。只不过,对于那些有着相关隐忧的人来说,了解你和爱人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路线图,也许会帮助你找到远离这条路的办法。
痛苦的轮回
好了,言归正传。离婚的法律程序之后,就到了最激烈的时期了。研究者们指出,曾经的爱侣们往往会进入两个不同的循环。
 
第一种循环比较温和。它的路径是: “两人不愉快的痛苦→对自我分裂的恐惧→分离内心的情绪记忆→将坏的部分全部归结给对方→想回头,渴望修复关系→做不到修复→再次害怕自我分裂”。最后一步又回到了循环的第二步,即对自我分裂的恐惧。
简单地说来,这个过程是因为在婚姻中,当事的一方某种程度上是对方内心伴侣形象的外部实现,所以决裂就有让人感觉到自身发生“分裂”的危险——现在的自己一部分是原来的自己,要收回来;另一部分则为了对方而做出了改变,要抛弃掉。
自我分裂带来的精神压力非常大,所以人们会把关于婚姻的记忆“分离”成好的和坏的。把好的部分都归结给自己,坏的都归结给对方。(这大概就是所谓的选择性失明吧)
接下来人们常会把心里那个新造出来的“坏人”投射到现实中的爱侣身上,并认为“他/她一点都不好,都是他/她才害得我现在这个样子的!”
然后,心里的善良就发作了,将爱侣视为“坏人”的人会渴望做出一点挽回和补救。不过,他(他)很快就发现这种努力无济于事,于是再次堕入对于自我灵魂分裂的恐惧之中……
在这个过程里,理性慢慢地被消磨殆尽。受这种煎熬的人会变得暴躁易怒、疑心重重、无法合作、难以交流。即使在法律意义上两人已脱离关系,但是他们的内心还是挣扎不已,对于自己的定位始终在“单身”和“已婚”之间来回摇摆,最终陷入无尽的混乱,只能等待时间来平息这种伤痛。
第二种循环则比较激烈。它的路径和第一种的区别是用报复代替了修复。人们在将坏的一切都归结给对方之后,因为害怕对方会先对自己不轨,而往往选择先下手为强,主动出击伤害对方。但这种伤害发生之后,先下手的人反而会感到恐惧,这种恐惧,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主动出击,实际上证明了自己其实也和对方一样坏。因此,关于“善良的自己”和“刚刚爆发出来的邪恶的自己”要发生分裂的担忧再次袭来。于是一切又回到了这个循环的第二环,对自我分裂的恐惧。
总的来说,之所以有的夫妇会挑起这种爱之歌伴奏的恨之舞,乃是因为人格发育不完善。他们无法做到平等看待自己和他人,还是像孩子一样,天然地以自我为绝对中心。两个没有长大的孩子,他们稚嫩的肩膀是无法承受其婚姻的考验的。也许只有经过生活的磨练,才有资格进入婚姻的殿堂吧。参考文献:
Ziva Levite Orna Cohen The Tango of Loving Hate: Couple Dynamics in High-Conflict Divorce Clinic Social Work Journal 2011.4 10615-011-0334-5
原文地址:http://www.guokr.com/article/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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