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美菊花的诗句及图片:关于农民被上楼的一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43:34
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制度>>地方政府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农村退出的宅基用地面积.如果农村不能退出宅基地,也就意味着城镇不能新增建设用地.地方非农产业(包括房地产业)发展就要受到土地制约,同时地方政府也不能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的价格差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此规定的逼迫下,地方政府不得已只能借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制减少农村宅基地面积,以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面积.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即农村社区居民共有.农村宅基集体所有,家庭使用是农民的现实财产.宅基地于房产是农民财产的两个组成部分,但性质和功能不同.
农民拥有宅基地,在住房破旧时可以自行再建,但农民失去宅基地而只有房产,房产破旧时则不能自行建造.因此,单纯地以拥有独立宅基的房产换取没有独立宅基的房产对于农民是利益损失.
但是,因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增加和服务功能的增强,其房产的价值从理论上讲应该高于农民原来居住的农村村落的房产价值.
现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农民的既得利益,也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应得利益,地方政府为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增加地方土地财政收入,不得不迫使农村居民离开现居住地,集中居住到政府压缩宅基面积后的多层楼房和双层住宅.农民的生活习惯将被迫改变,农民的生活负担也会相应增加,农民种地养殖更不方便.而且村改居后会产生大量<三无>(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农民.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即农村社区居民共有.农村宅基集体所有,家庭使用是农民的现实财产.宅基地于房产是农民财产的两个组成部分,但性质和功能不同.
农民拥有宅基地,在住房破旧时可以自行再建,但农民失去宅基地而只有房产,房产破旧时则不能自行建造.因此,单纯地以拥有独立宅基的房产换取没有独立宅基的房产对于农民是利益损失.
但是,因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增加和服务功能的增强,其房产的价值从理论上讲应该高于农民原来居住的农村村落的房产价值.
现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农民的既得利益,也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应得利益,地方政府为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增加地方土地财政收入,不得不迫使农村居民离开现居住地,集中居住到政府压缩宅基面积后的多层楼房和双层住宅.农民的生活习惯将被迫改变,农民的生活负担也会相应增加,农民种地养殖更不方便.而且村改居后会产生大量<三无>(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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