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法微电子待遇好吗:[社论]司法应尽快介入中石化“天价酒”调查 [南都社论]2011042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32:43
        摘要:在众目睽睽的公众围观之下,到目前为止所能看到的“结论”却依然显得模棱与暧昧、不乏躲闪:涉事总经理被“降职使用”,之前总价超过百万的“天价酒”,在经历了条分缕析的“辨识”之后,最终决定由当事人退赔其中已消费的13.11万元。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天价酒”丑闻,从4月11日由网帖爆出到4月25日中石化总部通报调查和处理结果,用了整整两周时间。中石化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此事件让中石化上百万员工蒙羞,并表态要让当事人“付出沉重代价”。但在众目睽睽的公众围观之下,到目前为止所能看到的“结论”却依然显得模棱与暧昧、不乏躲闪:涉事总经理被“降职使用”,之前总价超过百万的“天价酒”,在经历了条分缕析的“辨识”之后,最终决定由当事人退赔其中已消费的13.11万元。(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综观此次“天价酒”事件中涉事企业的应对,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一条越来越被惯常使用、信手拈来的危机公关套路。事发之后百般抵赖,不惜采取各种荒唐的说辞与手段,甚至顾不上考虑最起码的周全表达,违背正常人的逻辑;在眼看无法平息公众愤怒之时,步步为营地退守,尽最大可能将事件控制在个案范畴,迫不得已情况下则选择丢卒保车,恨不得让人们相信,每一次个案甚至都不是“极少数”,而是就那么巧的“唯一”。“灭火思维”压倒了企业道德的诚信底线,或者,根本已经不敢去面对这样的最起码质问:此类天价消费,难道真的只有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一家吗?还有多少天价消费因为经过了“集体决定”和利益均沾而没有爆出,让公众和股东自始至终蒙在鼓里?

    所有的个案质疑必须得到彻底回应,不能让诸如“降职使用”、“聘请社会监督员”之类的虚晃一枪来肆无忌惮地愚弄公众。曾被央视等媒体报道的中石化“不查涉案人,忙着查内鬼”细节,仅因当事人鲁广余否认便作出“无法认定”的结论,足见其搪塞行为的团队属性。被用来说明认真调查的“找相关人员谈话、查阅账目和资料、现场取证”等方式,在墨迹未干之时便被证伪,原来连“开会查内鬼”这样通过人员谈话便可轻易查证的关键细节都不愿进行。种种迹象让人有理由怀疑,对涉事人员的“降职使用”优待,只是在进行利益的内部协调和当事人封口。在类似“高价酒”消费的所有发票和账目不公开的情况下,奢谈什么社会监督,何其艰难,何等空泛。

    到目前为止,中石化公司各级调查组对“天价酒”丑闻的自查自纠,包括说明中石化勤俭节约风气的“大葱的葱白和葱叶会分开使用,萝卜也会分部位进行红烧或凉拌”之类的正面补救,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就是尽快让事件得以平息,换来的却是公众更多的奚落与嘲讽。唯一能够促成这一良好愿望最终达致的路径,中石化方面要么并未寻到,否则就是根本不愿意直面,那就是收起偏袒与侥幸进行彻查,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监督与内部反思。2010年10月就有针对此批“天价酒”的举报,但中石化总部却轻易被当事人的一点小伎俩所“欺骗”,这可能无法被作为涉事人员智商高低的标榜,而只能再一次戳破所谓系统内自查自纠的不堪境况。也让公众再一次清楚地看到,不管是之前的“天价吊灯”还是此次的“天价酒”,不了了之已经不仅是可能,而且是一次又一次的必然。(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更何况,哪怕仅以中石化自查所公布的情形观之,当事人鲁广余就已经不仅仅是“违规”的问题,极有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亟待司法介入案件调查。据中石化调查,鲁广余“个人决定”、使用公司钱物“私下违规购买”高档酒,又归鲁广余“自己用”,其行为已涉嫌贪污或职务侵占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鲁广余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罪名描述,而且即便依据中石化调查结论给出的款项数目,13.11万元也已经够罪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中石化试图以“内部违规”来为此次“天价酒”丑闻盖棺论定,它希望遮挡和掩盖的,是比偶然得以曝光的个案更为严重的事件。自证清白永远无法被寄予全部期待,需要进一步启动外在于中石化的独立调查,包括司法调查的适时介入,才能够真正让犯事者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让丑恶得到确定无疑的阻挡和鞭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