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战黄泉逝水挂件:[社论]期待司法迅速介入“双汇瘦肉精事件” [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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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期待司法迅速介入“双汇瘦肉精事件”

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82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3-19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因双汇集团在相关产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系列产品的消费者群体又十分庞大,种种迹象显示,双汇瘦肉精事件极有可能继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成为严重冲击公众食品消费信心的又一起标志性事件。

    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涡的双汇集团近日继致歉后再次发表声明,宣布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而从河南媒体传来的消息,卷入此一事件的河南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开票员王明利和孟州市涉案的防疫员田伟斌、检疫员李正付已被开除公职,永城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疫员江光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带班领导谢学燕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市畜牧局局长齐德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副局长袁建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站长刘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孟州、沁阳、温县三县(市)畜牧局局长已停职检查。(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因双汇集团在相关产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系列产品的消费者群体又十分庞大,种种迹象显示,双汇瘦肉精事件极有可能继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成为严重冲击公众食品消费信心的又一起标志性事件。从央视“3·15晚会”曝光以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即有上述处理结果,似乎也称出了此一事件的重量。(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然而,一个让人疑惑的现象是,至今为止公众没有看到司法介入的影子。就事件性质而论,瘦肉精给消费者的严重损害是清清楚楚的,其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也不言自明,相关涉案人员显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呼吁司法介入瘦肉精事件当然有充足的法定理由。尽管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为目标之一的刑法修正案要到今年5月1日才会正式实施,但即便在旧法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等行为,也并非无法可依,刑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亮点只是愈趋严厉,并单列了食品监管渎职的罪名而已,而旧法中则是一并归入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而让世人瞩目的“瘦肉精事件”发生到现在,从相关报道中,公众看到的始终只是农业、商务、质检等部门忙碌的身影,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按照政法四部门的要求,“及时立案”,“快速侦破”,并为下一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做准备呢?

    从目前的处理情况看,双汇集团免除四位高管的职务,充其量算是单位内部一个“自查自纠”,渎职公职人员得到的诸如“警告”、“免职”、“开除”等罚单,不过是纪律处分而已。既然公安机关尚未就此立案展开侦查,有关部门在宣布处理结果时也没有就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专门声明,公众很难不认为,涉案人员将可能因为目前得到的纪律处分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值得玩味的是,上述四部门发出的《通知》中还曾特别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求对贪腐渎职者涉案不能免刑。

    无论民意还是从司法机关内部传出的声音,几乎一致认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猖獗的一大症结是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正是在这一认知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加大了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乃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这种重刑的趋向因现实而来,呼应着公众“吃得放心”的底线诉求,在当前条件下无可非议。但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再严厉的法律,要进入诉讼领域才能被激活,才能发挥其本来具有的威慑力。如果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本来有法可依,却因为种种原因“未依”,那么谁又能够相信,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后,那些看上去空前严厉的条款就一定会被激活?(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公众期待司法迅速介入“双汇瘦肉精事件”,通过法律的精准打击,逐步恢复公众食品消费的信心,并为修订后刑法的即将实施做好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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