贻贝干 做法:疑案定性宜采“实行行为分析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15:20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定性疑难案件,不同人往往会持不同的意见,因此,掌握行之有效的疑难案件分析定性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当然,也存在着比较优势较小的方法(这类方法实践中可行性不大),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狄世深主张的“主要行为定性论”(笔者注),在谈到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复合行为的财产性犯罪时,即言“司法实践中侵犯财产罪往往实施多个复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按哪一种行为确定犯罪的性质(即罪名),笔者认为,应按主要行为的性质确定罪名,也就是主要行为吸收从属行为,应按起关键、决定性或主要作用的主要行为,而不是按起次要作用的从属行为给行为人定罪。主要行为的标准应该是看哪一种行为对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起关键、决定性或主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行为定性论”至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主要行为认定的标准模糊不清;二是存在把一个实行行为主观地解读为数个行为,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三是在可能存在数罪情形时,该方法基本没有适用的空间。

鉴于上述情形,笔者提倡“实行行为分析法”。所谓实行行为,以实质的结果危险说为基本立场,是指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从形式上讲,即符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规定的行为。同时,就实质上界定,当存在数个行为时,应当比较哪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危险程度较大;就形式上的界定,通常可以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结果(虽然结果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但并不影响它作为描述实行行为的属性,故有论者甚至主张时间、地点、结果等是行为本身的属性,这并非没有道理)等加以判断。“实行行为分析法”,就是从行为人实施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入手对案件进行分析的一种疑案定性方法。

在行为人实施多个行为时,第一步,判断多个行为是否仅仅为一个实行行为。因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单一的实行行为;二是选择的实行行为,比如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独立的犯罪;三是并列的实行行为,如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为和诈骗行为,这类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行为;四是双重的实行行为,如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和夺取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的实行行为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两部分构成。第二步,如果数个行为有的是实行行为有的是非实行行为,则具体考察哪一个行为是实行行为;若有多个实行行为,则需结合被侵害法益及罪数相关理论或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最后,根据实行行为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

例如,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物,趁无人之机,将一袋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再将一架摄像机隐藏于内,而后来到收银台,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货款30元,带走了价值数千元的摄像机。

“主要行为分析法”论者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将摄像机秘密藏于纸盒内的“窃取”行为,一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收银员的欺骗行为。某甲的秘密窃取行为实施成功后,其后面实施的欺骗收银员的行为可以说必然得逞,欺骗行为是“窃取”行为的自然延伸,所以该案的主要行为是“窃取”行为,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笔者认为,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的“窃取”行为并没有转移“占有”,不存在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其实是将一个非实行行为主观地认定为主要行为,进而定性为盗窃罪。实质上,本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即欺骗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隐藏摄像机的行为只是为后续欺骗行为提供准备、条件,“窃取”行为并未占有财物。故运用“实行行为分析法”,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作者单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