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断桥剧情:江西警察喊冤案蹊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7:46:43
这是一起引起强烈争议的再审案件——南昌县医药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近十名警察刑讯逼供致死,最终只有两名警察受到刑事处罚;其中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夏向东,在“喊冤”申诉后,此次又迎来了再审翻案的机会。
庭审中,前警察夏向东的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尽管案件尚未宣判,但对万建国的家人来说,这是又一次伤害。“难道警察打死了人就可以轻松逃脱法律的制裁吗?”万建国的妻子吴佩奋说。
然而,夏向东认为自己是冤枉的。
万建国之死
时间回溯到
此时,距北京奥运会开幕已经不到三个月。“维稳”事关重大,江西省政府成立了由两名副省长牵头的调查工作组,该案成为公安部督办、江西省公安厅立案的重案。
警方怀疑有人在涉案药品里做了手脚,与此药品及与南昌大学二附院有业务关系的南昌县医药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列为嫌疑人。
以后一个月的时间内,专案组不断提审万建国,但无收获。
当天下午,专案组成员夏向东召集了夏冬、吴传龙、李辉、邓鸿飞、熊玉儿、郭松林、聂军等七名警察开会,布置安排审讯任务。七人的分工为夏冬、吴传龙、李辉值第一班,审讯时间为当天18时至次日6时;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为第二班,审讯时间从次日6时至18时。
这场审讯的人员配备堪称“豪华”——夏向东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被当地媒体冠以“破案能手”称号。
其余七人则是来自市局和两个分局的精干力量——市局刑侦支队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邓鸿飞、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熊玉儿、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副中队长郭松林、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夏冬、九中队副中队长吴传龙。
南昌市检察院后来查明了刑讯逼供的过程:在第一班审讯中,李辉将两根电警棍带入审讯室。
10时40分左右,邓鸿飞持电警棍捅了一下万建国的嘴唇,万建国即朝邓鸿飞吐了一口痰。邓鸿飞立即拿起毛毯垫在万建国身上,持木棍击打万建国的上臀部、背部。毛毯掉落后,他又继续用木棍击打万建国的胸部和上腹部。之后,邓鸿飞又放下木棍,用手击打万建国的腹部,并按住万建国的头部撞击窗户栏杆。
“畸轻判决”
南昌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称,“万建国家属在接到万建国的死讯后,集体到省政府等机关上访,引起省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
在经历了八个月的调查之后,
吴佩奋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公,处罚太轻”,纵容了刑讯逼供者。万建国家属的代理律师张凯对罪名认定和起诉对象均有异议,称“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九名涉案警察,量刑畸轻”。
依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该法第234条和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后两条,正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条款。
在一审时,检察官曾如此回应被害人一方的疑问:邓鸿飞的行为超出刑讯逼供意图范围,转化为故意伤害,但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夏、熊、郭三人同样没有杀人的故意,他们的行为均属于刑讯逼供。之所以没有起诉负责审讯万建国的第一班警察,是因为第二班警察无人反映接班时万建国身上有明显伤痕。公安侦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万在第一班审讯时受到严重伤害。
吴佩奋说,南昌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为此案“往上面跑了好多次,说是这个案子必须要征求上级意见。但究竟是征求谁的意见,我也不知道”。
与此同时,邓鸿飞和夏向东也都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囚徒困境博弈
被害人家属和律师认为的“畸轻判决”,是如何做出的?
从相关司法材料可以发现,在侦查初期,七名警察均不承认自己有过任何刑讯逼供行为。转折发生在
这份请示制订了“三条刑事司法政策”:“一、凡在宣布政策之后24小时内主动坦白,彻底交待犯罪事实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凡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重处罚。”江西省政法委
对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半个多月的警察们来说,这是一个“囚徒困境”式的博弈:坦白了,或将从轻处罚;不坦白,将面临从重处罚,同时难免被别人“检举揭发”。
七名警察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争先恐后地交待当天刑讯逼供的细节。第一班警察夏冬、吴传龙和李辉在24小时的规定时间之内,写下了第一班警察刑讯逼供的细节,并要求“希望你们宣布的政策要兑现”。
根据讯问笔录记载,第二班警察中最早坦白的是聂军。在24小时的“大限”到来前,他递交了一份长达12页的“我的交待”,详细述说了当天四名警察打人的经过,并坦白在案发后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个月,警察们完成了串供,“都说不会把真相说出去”。此后,聂军成为这班警察中惟一没有被提起公诉的人。
熊玉儿和郭松林在10月17日均表示,“愿意实事求是地交待”。郭松林供出了邓鸿飞,但坚称其他三人未参与打人。
熊玉儿和郭松林此后被判刑讯逼供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压力最大的是邓鸿飞。
不过,一份办案人吴曙明、邹建军在
也就是说,“爱面子”的邓鸿飞,在表面的笔录中“未交待”,而期待由两位办案人员来证明他已经交代。
最终邓鸿飞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在终审宣判笔录上,他写道:“另三名干警是一个单位的,把事情都推到我身上。……我对裁定不服。”
谁是替罪羊?
喊冤的还有夏向东。这个从未见过万建国的警察,被认定“授意刑讯逼供”。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是
“以暴制暴”这一字眼在
在“三条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前,夏冬、熊玉儿等六人在供述中,均证实夏向东在会上强调了审讯安全和审讯纪律,要求文明办案、依法依规办案。
但在
2009年4月,夏向东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他先后八次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但均坚称自己从未说过类似的话。在一审庭审时,夏向东表示,他一直反对并制止不文明的审讯行为。他认为涉案民警与他有利害关系,串供起来针对他。
而法院判决认定,夏冬、吴传龙、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等人的供述系分别关押期间所作,均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程序合法。由此,夏向东被判刑讯逼供罪,有期徒刑一年。
在终审的宣判笔录上,夏向东写道:“我确实没有授意民警刑讯逼供,没有说过‘以暴制暴’类似的话,确实是冤枉被判。我不惜用生命申诉到底,讨还我的清白。”
在一审宣判后,
据夏向东写的自述称,“在5·30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民警吊铐万建国从北斗宾馆审讯就出现了,而且在以后的审讯过程中一直存在。
吴传龙在
至于为何要夏向东把这个案子揽下来,夏向东的父亲在
而法院判决书中提道,“
专案组的这一决定并非夏向东能够左右。夏向东的辩护律师称:“为期一天的审讯工作部署与安排,本身就存在违法性。24小时不间断审讯,纯属车轮战,即便不使用暴力手段,也属变相肉刑。而专案组将审讯地点安排在西湖公安分局的地下审讯室,也是极其错误的做法。该审讯室在以往的工作中就是以刑讯逼供而出名。”
一审的庭审记录显示,夏向东的律师汤忠赞问夏向东:“你在专案组排位你是第几位?”答:“专案组共13人,我排行第13。”夏并表示,“我是负责上传下达的。”
事实上,
多名警察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有多名“5·30”专案组成员提到过刑讯逼供,但这些均未被法院采信。
此外,据吴传龙交待,
吴传龙还供述称,“曹厅长承诺:在谁手上开口,一等功是跑不了的。这是大概意思,原话记不清。”
于是,二审判决后,夏向东的家属多次前往各相关部门“讨说法”。最终,江西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接近调查的人士称,自案件再审以来,“各相关部门正在密集地找夏向东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