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之岚和祁进cos:法谚2、法理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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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法语——法理学法
发表时间:2007-7-26 15:30:00 阅读次数:1037 所属分类:法谚法语
《罗马法的精神》:“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转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国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risjusticedenied)。——西方法谚
从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何谓正义,相反,规则渊源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知识。 ——【古罗马】(法学家)尤里乌斯•保罗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杨立新
l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l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以经验去克服逻辑上的不可能”——Holmes,The Common Law,198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P498
l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l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l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l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l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l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l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
l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l 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l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西塞罗:《法篇》)
l 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中】翁岳生
l 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l 法律上的效率效益反映的并非完全是狭义经济学上的含义,诉讼成本除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还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社会生活的不便与面临社会重新评价的风险。正当程序通过其参与性、理性、公平性、及时性与终结性等价值追求可以有效降低这一诉讼成本,实现程序的高效率。——【中】黄松有《程序价值理论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l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德】马克思
l 法律是人民道德观念的具体化。——布莱克斯通
l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l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l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l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l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l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l 法律是哲学的入世,政治的产物,力量的博奕,历史的沉淀,道德的强制,利益的调和
l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l 法律是最高权威,以法律的名义办事,还应向谁请示?——《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l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
l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l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l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l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l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l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l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l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l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l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l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l 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
l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l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英译:Thelawcomestothehelpofthevigilant,nottheidle.
l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l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英译:Lawsaremadetopreventthestrongerfromhavingthepowertodoeverything.
l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英译:Thelawdoesnotallowofacaptiousandstrainedintendment,forsuchnicepretenceofcertaintyconfoundstrueandlegalcertainty.
l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l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l 法无明文不得为
l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所谓“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两者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为特别法不能够规定普通法,除非明确指向
最后修改时间:2007-7-26 16: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