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包茅台全款买房:李庄漏罪还在重庆审能成铁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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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还在重庆审能成铁案吗

2011年04月05日 00:40
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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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重庆官方的消息说,仍在重庆服刑的原北京律师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两项罪行。据称,李庄在重庆服刑期间,重庆市司法机关接到举报,李庄在重庆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金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又陆续接到上海、辽宁、四川等省市案件当事人举报李庄违法犯罪的线索,要求追究李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4月2日《华龙网》的消息称,重庆江北区法院已受理该案。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审理李庄原案的法院为江北区人民法院,因此,由江北区检察院公诉本案。

正如该检察院负责人所言,让江北区的检察院、法院继续受理李庄案是有一定法律根据的。但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使这位负责人只说法条的前半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这条规定可看出,除了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外,主要犯罪地法院也能管辖。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上海、辽宁、四川等地的举报线索来看,李庄的漏罪的主要犯罪地就不在重庆了。

李庄本人曾在法庭上说:“只要在重庆审,我不会有好下场。”为此,辩方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多次申请重庆方面将案件移交到重庆以外的法院审理。李庄先是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书记员集体回避,审判长以“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为由驳回了申请。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当庭驳回。

事实上,李庄申请回避或是异地审判是有道理的。重庆的公检法机关与李庄案存在利害关系,按照李庄案辩护律师高子程的观点:其一,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案中被指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侦查机关。如庭审证明刑讯逼供难以排除,且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伤痕确系刑讯逼供所致,侦查人员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犯罪。那么,本案庭审结果必然在李庄犯罪和侦查人员涉罪间二选其一。所以,李庄案庭审结果与同为李庄案及龚刚模案侦查机关者存在利害关系。其二,依照司法程序,起诉李庄的公诉机关,与起诉龚刚模的公诉机关,同为重庆市检察院辖下检察机关。所以,本案庭审结果又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存在利害关系。其三,作为重庆一中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江北区法院审理李庄案,必由重庆一中院二审。所以,李庄案审理结果与重庆一中院同样存在利害关系。重庆还为李庄案组建了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法院的提前介入不免使得法官“先入为主”,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

我知道很多人都憎恶李庄,李庄已经被渲染成替“黑老大”辩护的无良“黑律师”的形象。李庄被抓后,痛打落水狗、重庆当地纷纷声讨他。律师为谁辩护是职业需要,或也是利益驱使,即便在这过程中真的触犯了法律,那也应该得到公正的判决。李庄就算是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坏人的权利也理应得到保护。一个社会如果能够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被保护,每个“好人”也就不会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李庄固执的认为,他的案子在重庆审理就没有好下场。那么,即便李庄案的重庆办案人员做到秉公执法、完全合法公正地处理案件,那也无法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不信任感,被告这关过不去,也不能算作铁案。换到别的地方审理李庄案,即便判决比江北区法院的更严厉,被告人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也会更尊重和自愿接受。

从后续发展来看,李庄案依然没有尘埃落定。如果说李庄在先前的案子中要求重庆方面“集体回避”没有明文规定,看似有些无理取闹;那么对于他的漏罪不在重庆审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漏罪的侦查一般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侦查机关进行,因为只有漏罪的主要犯罪地才会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有最密切的联系,——不但可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也能让刑事司法活动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李庄的个案来说,不在重庆审判,案件公正性更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