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迅雷:王朝案何时成铁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9:42:13
        收藏者按:发生于206年的河北保定的王朝入室抢劫案。经过5年的波折,又重新回到当年的原点。这起入室抢劫案本身金额不大,也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却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王朝本人至今不服,王朝母亲也仍在为儿子喊冤,而本案的司法机关也同样坚持自己的判断。看来此案虽然已重审定案,但并未真正结案。真相究竟如何,此次重审能否成为铁案?都还有待时间老人的判决。故暂立此存照。  

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续:案件回到原点

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核心提示:本刊曾于2011年第14-15期予以关注的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因案情扑朔迷离、疑点重重,在5年的时间中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9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并认定王朝犯有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至此,案件经过一番波折后又回到原点。虽然法院在重审中对公众的疑问及案件的疑点有所回应,但并未平息舆论的质疑,相反却加深了公众对当地政法机关的不信任。

主题事件

9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开庭重审“王朝抢劫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各自证据进行了长达10余小时的质证,并进行了约40分钟的不公开审理。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公诉人承认了此前公诉方递交的证据中有36处瑕疵,也表示此前的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责任心、态度均存在问题。同时,该案公诉人还坚定地表示,即使有这些瑕疵也不能掩盖证据的真实性,这些证据依然可以证明王朝犯罪事实的存在,由于王朝拒不认罪,要求法庭从重处罚王朝。

庭审现场,王朝不止一次地大声提及李刚等人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王朝称,2006年10月31日他被刑拘后,一直到11月13日送到看守所之前,在十几天的时间里他受到了极不人道的对待,李刚、王小龙等人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王朝还表示,在今年3月22日他换押至保定市看守所之后,他受到的待遇仍不公平,很多应有的权利没有享受。

9日凌晨,法院作出判决:王朝犯有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此判决与之前的几次判决无任何改变,引发舆论哗然。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包括:为什么法院不允许王朝的母亲参加旁听?为什么进行了40分钟的不公开审理?为什么很多证据存在瑕疵仍被法院采信?办案人员是否对王朝进行了刑讯逼供?为什么辩护方的辩护意见都不被采纳?王朝是否有作案时间?

各方回应

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对该案的六大疑点进行了回应

9月10日,该案审判长、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通过媒体对该案作了六个方面的回应:1、王朝的母亲是本案的证人。依法不能旁听该案;2、鉴于通话记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进行了40分钟的不公开审理;3、针对原案的证据瑕疵,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北市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进行了补充侦查,对原案中的瑕疵证据进行了补充完善,这些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非一律排除;4、对于该案被害人代理律师提出的作案动机,法庭未将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5、保定市检察院对该案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调查,报告显示侦查人员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而王朝有多次自伤自残行为。6、关于电话记录的疑点,王朝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是指王朝将自己的13930111190手机卡插入被害人陈英茹的红色三星手机中接听了邢世平的电话。

……

(详见2011年第37期《政法网络舆情》)(正义网2011-09-23附:王朝案的有关报道:

抢劫案因存疑点被发回重审

嫌犯自称遭李刚逼供

孔璞

 [导读]石家庄男子王朝因06年一桩保定抢劫案而获刑13年,2010年11月此案被高院发回重审。多名证人证明案发时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王朝也称遭保定北市区公安副局长李刚刑讯逼供,李刚则否认造假。


2005
年,王朝游玩时留影。王朝因涉及2006年一桩河北保定

抢劫案而获刑。该案中存在诸多疑点,省高院已撤销原判


今年3月12日,杨惠贤到石家庄鹿泉监狱探望被关押的儿子。

目前她在准备辩护词等重审时为儿子辩护。 本报记者 孔璞 摄

这是一桩疑窦丛生的抢劫案。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王朝遂被逮捕,并于2007年12月10日,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

而王朝母亲列举出案中诸多疑点,比如手机通话清单缺乏出具人签名,多名证人证明案发当天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她怀疑,此案可能是儿子的合伙人联合有关民警,伪造而成。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3月27日,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说,“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

□本报记者 孔璞 河北保定、石家庄报道

石家庄青年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曾有很长一段时间,觉得这世界上存在“两个”王朝。糊涂起来时,她甚至不知该相信哪一个是真的,哪一个是虚构的。

事情源于2006年8月,保定市北市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北市区警方锁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

在王朝案中,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参与了审讯。

2007年12月10日,王朝一审被判抢劫罪,有期徒刑13年,由此开始了他的牢狱生活。

王朝倒霉透顶的日子,可以回溯到2006年8月11日。

依据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那天上午10点半,王朝在石家庄被鉴定自己的车损为一万三千多元。

而按照保定北市区警方的调查,那天上午12点10分,王朝在保定市华电生活区入室抢劫。

这两桩事件,相差1小时40分钟,相距152公里,则在同一天击中了王朝。

保定持枪劫案

陈小菊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持枪男子抢劫,至今她还会梦见被劫场景

“死里逃生”的陈小菊(化名)至今还记得,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保定市天气炎热。

面对记者询问,陈小菊几乎能回忆起当天的全部细节。从303路公交车华电小区站下车,她下意识地看了一眼表:12点零6分。

在陈小菊印象中,那个中午没有任何异样,除了格外闷热。

她家离小区大门不远,不到5分钟,她就站在了5楼的家门口。

在陈小菊打开家门的一瞬间,从六楼冲下来一名男子,把她推进屋,并关上防盗门。

“他‘嗖’地冲到了我家门前,我根本反应不过来。”陈小菊说。

关于这名男子,陈小菊最先注意到的是,他脸上戴着口罩,随后是他手中的枪。

这是陈小菊第一次看到真实的手枪,她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这把枪上。她清楚地记得,这名男子冲地上打了一枪,“啪”的一声,枪口似乎还伴有红光。

接下来的一切,几乎是复制电视中最老套的抢劫案。

男子用黄色胶带缠住陈小菊的嘴和脚,然后逼她说出家里放钱和首饰的地点。陈小菊嘴巴未被缠紧,支支吾吾地告诉了男子。除了首饰钱财,陈小菊的红色翻盖三星手机也被抢走。

“抢劫时,男子十分放松,”陈小菊记得,他还用手机接了“三四个电话”,手机是“灰色、翻盖、方形的”。

离开时,男子把陈小菊放到卧室的床上,并从厨房拿了两瓶酒,一手一瓶,在卧室门口望了望她,便关门走了。

很久,陈小菊都一动不动躺在床上,她不确定,抢劫是否结束。

很长一段时间后,陈小菊从床上起来,她一眼看到卧室门口放着一瓶酒,“应该是男子手里的一瓶没有拿走”。

由于手脚被缠,陈小菊只能跳着前行,费力打开门,她先跳到四楼,敲门没人应答,又跳到三楼,使劲地敲门。

陈小菊觉得时间过得如此之慢,“从案发到我站在三楼门口,足有40分钟。”

门开了,一个小男孩探出头来,片刻惊讶后,回屋拿出一把剪刀。陈小菊的手脚才解除束缚。

直到现在,陈小菊仍然噩梦不断,她清楚地梦到那个劫匪:“身高1米7多,中长发,两只眼睛不大。”

石家庄的交通事故处理

在陈小菊被抢劫那天,多名证人证言青年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石家庄天气晴朗。

早上8点刚过,王朝就来到石家庄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修理厂。4天前,他和石家庄税务局的公务员邢世平,因撞车而争执不下。

邢世平觉得与他撞车的这个年轻人态度不好,“很横”。

这一年,王朝29岁,已经拥有两家公司,资产数百万。因为一天到晚忙工程,面对邢世平的指责,他颇有些不耐烦。最后两人约定,8月11日去修理厂,验损王朝的车。

修车厂老板钱程此前给王朝修过车,在验损时有扩大车损的倾向。

“我记得他们的验损单有些项目是后来添加的,不属于此次事故范围。保险公司代表为此发了火。”邢世平说。

核对结束后,钱程陪王朝、邢世平,到交警大队事故科。

两人在事故科开始办手续的具体时间,邢世平已回忆不起来,但他认为“9点之前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修车厂耽搁了一段时间。

邢世平和王朝要在各种材料上共同签字,其中签订了一份《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人是郭永军。

郭永军是当地物价局的公务员,被派驻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定损价格鉴定。

在警方的问讯笔录中,郭永军承认,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而出具一份鉴定书的时间,一般在一个半小时左右,最长两个小时。郭永军他们是早晨8∶30上班。

这意味着,如果一切都顺利的话,应该是在上午10点30分,至11点之间,王朝能够处理完鉴定事宜。

鉴定完,王朝需要交700元鉴定费,但他没带那么多现金。

孔令冲记得那天上午11点之前,王朝打电话找他借钱,孔从朋友处借了1000元,交给王。

等王朝交鉴定费时,邢世平已缴完钱离开。但两人的收据编号是依次挨着的。邢世平的收据编号是9392127,王朝的则是9392128。

交完钱,领到鉴定书,王朝去找好友赵杰吃午饭。

赵杰回忆,席间,王朝心情大好,还笑着把鉴定书向赵扬了扬。吃饭时,王朝母亲杨惠贤还给王朝打了几个电话,叫他不要喝酒。

下午两点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庄市桥西区事故科干警贾建立的调解,现场还有邢的女儿和同事。

手机清单锁定疑犯

警方从通话清单中查到,手机“139××××1190”曾在案发现场,而这是王朝的手机号码

遭遇抢劫后,陈小菊挣扎着走到小区门口,请求门卫拨打了110。

接警单显示,接警时间为8月11日中午的12点30分。10分钟后,北市区公安分局技术人员石俊鹏抵达案发现场,开始勘验。

石俊鹏在楼道口发现了曾捆绑陈小菊的胶带纸,并将其提取;随后在陈小菊家里对卧室门口的红酒酒瓶进行了拍照和提取。在仔细搜索后,石俊鹏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于是手写了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制图一张,照相22张。

13点50分,勘验结束。

回到公安局后,石俊鹏在实验室,对酒瓶经过502熏显后,发现了一枚指纹,并对该指纹进行了拍照固定。随后“在被害人要求下”,石将酒瓶还给了陈小菊。

凭一枚指纹如何能找到真凶?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介绍说,他们从报案人问讯笔录中,找到线索。

陈小菊在问讯笔录中称,那名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四个电话。

警方开始寻找,那段时间内,通话三到四次的手机号码。排查结束后,警方未发现可疑号码。

“后来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本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号码。”李刚说。

重新排查后,警方锁定了一个“139××××1190”的石家庄号码。

在警方出具的通话详单上显示,这个号码在那天的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个电话,而且手机所使用的基站均为华电小区的基站。陈小菊就住在华电小区。

警方根据话单上的基站地点,勾勒出号码“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踪图。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2∶10—12∶50,有3次通话记录,下午两点半回到了石家庄。

李刚说,为了防止抓错人,我们还与这一号码前后通话的十多个人,进行了核实,证实此号码确实一直为犯罪嫌疑人使用。

杨惠贤说,她从没接到过警方的相关问询,因为“139××××1190”正是她儿子王朝用的手机号码。而杨惠贤称曾于8月11日那天中午,给王朝打过多个电话。

石家庄青年因抢劫被拘

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手里时,王朝说他才知道,自己是因为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处理完交通事故后,王朝的生活基本算是波澜不惊,除了一次合伙人的登门威胁。

2006年9月21日,王朝的合伙人李氏兄弟找到王朝家,对杨惠贤说,他们与王朝有约200万的工程款纠纷,并称如果不让王朝把工程款结清,就找人把王朝抓起来。

“光天化日之下,说抓人就抓人啊,我还不信了。”杨惠贤后来曾对王朝这样说。

杨惠贤的父母是老革命,她的朋友都觉得她颇有军人的勇敢和直率。

10月31日晚上,王朝去给客户送货,并和朋友约好,当晚七点去饭店吃饭。

但快到八点了,王朝还没有出现,且手机关机。报警后,朋友们纷纷议论王朝是不是被仇家绑架了。

王朝失踪的当晚,杨惠贤一夜没睡,她的记忆几乎是空白,“思维停滞了,什么都想不起来。”

就在朋友们四处寻找王朝时,王朝被蒙着头,带到石家庄市的一家小旅馆,他是当晚7点左右在二环路上被警车逼停的。

10月31日19点前后,李刚带领民警,在石家庄逮捕了使用“139××××1190”号码的犯罪嫌疑人王朝。

小旅馆里,王朝的头罩被拿开,他看到一位“长脸、戴眼镜”的男子走进房间。

“这位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李刚副局长。”一位民警介绍说。

在给母亲杨惠贤的信中,王朝说,接下来的一夜,是他一生中最难熬的一夜,他“遭遇了从前在历史课本中得知的种种酷刑”。

今年3月12日,王朝在石家庄鹿泉监狱接受记者采访说“第一个动手的就是李刚,他给我的左手上了夹棍。当绳子抽紧的时候,我忍不住大叫起来:‘我的手断了!’”

王朝说,刑讯逼供过程中,他想认罪都不知道该认什么罪。

11月2日,王朝被送到保定市看守所,他说自己因被打得遍体鳞伤,看守所法医拍下照片,并依法拒收,又被送到保定市中心医院等医院抢救了11天,于11月13日送回看守所。

11月12日,杨惠贤收到警方送来的拘留证,上面写着“王朝因抢劫罪予以拘留”。

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手里时,王朝才知道,自己因为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我当时就高兴了:我怎么可能入室抢劫呢,一点边都不沾,这下该出去了。”王朝说。

疑点一:手机话单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机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签名、盖章,并且不是移动公司出具的话单原件

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开庭。开庭后,便有越来越多的疑点浮现出来。

警方推断王朝行踪的一个依据是,“139××××1190”通话单。在庭上,王朝的辩护律师首先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手机通话单一般记录这样一些信息,机主的手机号,本机呼出呼入的号码,呼出呼入的时间,附件基站的站名,还有通讯时手机的串码。

也正是这组串码,让辩方律师王振荣生疑。

每个手机都有个单独编号,叫做手机串码。王朝的手机串码是,3515280150805473。

而在通话单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现了另一个手机串码,3551740065086301。

北市区警方解释称,刑侦大队通过串码技术分析,发现139××××1190电话卡曾于14:30时,在被抢手机上使用。也就是说,警方认为,那个尾号86301的手机串码,是属于陈小菊的手机。

但辩方律师指出,陈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机为一行货手机,其包装盒显示,串码尾号是8638,且只有15位。

而通话单上“陈小菊”的手机串码则是16位。

在庭上,控方称,手机串码后两位是任意的,后两位号码不对,也是同一部手机。

一位移动公司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所有行货手机,手机串码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现两个串码,而且位数还不对。

辩方律师还指出,通话单上,王朝的手机串码对应的,是一部直板的诺基亚手机。陈小菊在问讯笔录中称,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盖手机。

还有一点让辩方律师生疑的是,北市区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的签名,也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

王振荣说,作为证据,必须要有出具人、出具单位的签名和盖章。

在“13930111190”通话单上,有着这样一句说明,“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上面盖有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

王振荣说,那原件在哪儿呢?刑警大队有资格证明,该话单与原件无异吗?

北市区公安分局对此曾这样解释,该电话清单系公安机关调取移动公司存储器内数据,经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疑点二:只有一枚指纹?

警方从案发现场只取到一枚指纹,王朝母亲怀疑公安机关中有人骗取了她儿子的指纹

在庭上,公安机关指认王朝为抢劫疑犯的另一证据,也遭到质疑。

侦查过程,公安机关调取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

辩方律师王振荣说,“937”不是一个完整的汽车牌号,该车的车型、隶属哪里管辖都不得而知,怎么能证明,那车是王朝的车呢?

公安机关还提供了一个证据,证明王朝就是那个入室抢劫犯。

公安机关提取了王朝的指纹,与从酒瓶上获取的指纹,一同送去对比,发现两个指纹吻合。

但王朝的辩护律师,还是从这一证据中发现了一些疑点。

首先,民警石俊鹏在现场勘验时,在卧室门口发现的是一只红酒酒瓶,并摄有照片。为什么公安机关指纹送检报告上显示的是XO酒瓶?

其次,警方只从酒瓶上采集到一枚中指的指纹,而且是指尖朝上。那么指尖朝上,怎么能握住酒瓶呢?还有,为什么没有在现场采集到其他脚印或指纹呢?

王朝在狱中曾回忆了这样一个细节,2006年9月28日,一个朋友曾给他介绍认识一位保定的“歌厅老板”。王朝到场后,这位老板指着桌上的一瓶XO酒要请大家喝。王朝用手将酒推开,表示自己请客。

王朝说,后来接受审讯时才发现,那“歌厅老板”便是北市区刑侦大队干警王小龙。

杨惠贤怀疑,警方可能从她儿子王朝处骗取指纹。

一位曾参与审理王朝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我做过这么多年的刑庭法官,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现场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纹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一般现场会有许多指纹和脚印的。”

疑点三:证人为何改证词?

警方又出具一份新证词和原供完全相反;该证人告诉记者那是警方“诱导性”问话的结果

王朝案第二次庭审是在在2007年6月27日。在两次庭审中,主审法官曹云廷均持王朝无罪的观点。

2007年8月底,曹云廷打算前往石家庄,询问移动公司出具话单的情形,以及听取公务员郭永军的证言。在曹云廷动身之前,王朝案的主审法官发生变动,曹云廷不再参与此案。

“这两个证据一旦由法院采集,或许能成为直接支持王朝无罪的证据。”一名参与审理王朝案的法官说。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进行第三次庭审。

审判过程中,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进入法庭,当庭呈上一份新的证言。那是一份当天凌晨三点,干警王小龙从石家庄邢世平处取得的证言。

邢世平证明: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不仅没有在石家庄处理车事故,还告诉邢他人在保定。

律师李波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证据提交应在审理阶段之前,审理阶段开始后再提交,不合法。

该案一审于2007年12月10日判决。

法院没有认定手机通话清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但认定了,案发现场指纹为王朝所留,且有邢世平等证人证言和高速公路监管处信息佐证,判处王朝抢劫罪成立。

18天后,王朝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3月18日,记者采访邢世平,邢回忆了3年多前,干警王小龙凌晨找他取证的场景:“他先给我看了一张移动的话单,话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在8月11日确实漫游到保定,我就相信王朝一定是抢劫了。”

邢世平承认,警方的问话“有诱导性”。他举例说,警方会先问他“王朝是否在外地跟他打电话”,而王朝确实曾打电话说他在外地,但那是在案发前几天;警方还会问,王朝是否某个早上给他打电话。

邢世平说,在经过“巧妙的提问和组合”,最后就成了一份与他提供给王朝律师截然相反的证言。

省高院: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省高院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并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

2007年12月14日,一审宣判的当天,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收到北市区公安局三名干警当面交给她的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李刚是为帮助朋友,而将王朝投入监狱。

在狱中的王朝也曾对母亲说,他在接受审讯时,干警曾暗示过他工程款的问题,但没有更多的暗示。

3月27日,李刚对记者说,王朝的案子和工程款没关系。王小龙是一名普通民警,和王朝从来不认识,也没来往过。“这不是一个人在做这个案子,而是一个专案组在做的这个案子。”

当天,李氏兄弟也在电话中否认与李刚认识。

二审终审后,王朝又连续提起三次申诉,最后一次是2010年初,河北省高院决定提审。

记者获悉的一份省高院的资料显示,省高院对此案提出了14个疑点,包括具体案发时间不确定、酒瓶和指纹的证据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常理、王朝没有作案时间、警方认定王朝使用过被抢手机,但话单显示的串码与被抢手机不同等。

综上,河北省高院认为,此案可以定案的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其中关键的一点是,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从石家庄到保定,大约为150公里。一位常年跑这条线的郑姓司机说,正常情况下单程较短时间为1小时15分,这还不包括离开高速,进出市区的时间。

根据公务员郭永军等人的证词,王朝一直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而根据警方调查认为王朝是早晨8点从石家庄出发,约10点到达保定,作案后,又迅速返回石家庄。

“退一万步讲,即使王朝办完车损再赶赴保定抢劫,也还是来不及。11点交完鉴定费,一个小时出头就让他赶到石家庄,他又不会飞!”杨惠贤说。

此外,高院还指出,提取指纹的酒瓶又发回被害人,难以再次鉴定,因此无法确定100%准确,并排斥一切疑点。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王朝将面临重新一轮的审判。

“我保证,在这个案子的工作过程中,绝对不存在造假。”李刚说,如今这个案子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将来肯定会非常有意思。

杨惠贤已经自己准备了辩护词,一旦法院开庭,她将自己站到辩护席上为儿子辩护。

“不幸中的万幸,是2006年8月11日那天王朝处理车事故了,不然王朝永远也洗不清了。”杨惠贤说。(2011年03月28日新京报)

河北“王朝抢劫案”重审辩诉交锋全记录

刘彬


    从9月8日上午8时40分许,一直到9月9日凌晨1时许。备受关注的王朝案审判持续了16个小时左右。中间还曾经有一段时间,案件由公开审理转为不公开审理,所有旁听记者和听众全部从审判庭撤出,审判期间,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最终,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报记者全程旁听了本次审判。记者注意到,公安部的专家也来到保定作为证人出庭。

案件由来:历经5年审理的入室抢劫案

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北市区华电生活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王朝为犯罪嫌疑人。该案于2007年5月由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今年3月份以来,陆续有媒体报道此案,质疑办案机关的一些瑕疵,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一些证据难以完善,被告人更指当时负责办案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栽赃陷害他,并对其刑讯逼供,由此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引以为戒:检方承认原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记者在旁听时听到,检察机关承认,原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控方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控方称,省法院将本案发回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重审以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原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如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侦查人员填写的报警时间、报案人、报案电话登记不准确,与事实不符;《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瑕疵,侦查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亲笔签字;《扣押物品清单》对扣押物品红酒的描述不准确,清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的签字,缺少另一名侦查人员的签字;保定市公安局保公刑技[2006]物证痕鉴字第(228)号《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书》中的送检人与鉴定人为同一人,致使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人员2006年11月2日在石家庄市质监局招待所询问证人底雪峰,三份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询问时间存在冲突,一份询问笔录将询问地点误写为北市区刑警队;2007年9月3日2点至3点30分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人员询问了证人邢世平,询问时间不符合情理;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原调取的2006年8月11日王朝139××××1190手机通话数据清单,被调取单位未加盖印章,无法证明其来源,且通话记录清单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及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不能公开出示。2009年7月3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在鹿泉监狱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未依法通知王朝的辩护人出庭,再审程序违法。对于本案原审中存在的证据瑕疵和再审程序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审查把关不严,法律监督不到位。正是由于政法机关个别干警的责任心不强、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出现瑕疵,致使省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发回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重新审判,使本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控辩焦点

1、王朝有没有作案时间?

辩方:王朝案发当日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

控方:通过出示各种证据,控方认为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及证人证言确定了事故车辆的定损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而不是8月11日,证实被告人王朝2006年8月11日具有作案时间。

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邢世平、杨保华、李保刚、郭永军的证言证实,车辆定损时间是在2006年8月10日。保险公司李保刚证实定损时“在桥西大队事故停车场先拍外观照片,然后询问事故双方车主,车主同意拆验后,由修理厂的修理工拆解车,……再对照修理工拉出来的草单逐一核对,……在核对过程中进行拍照。照片是我拍照的,拆验完后,将双方认可的拆验单录入微机后调取价格,这个时间是微机自动生成的。……从我的理赔卷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日期看,2006年8月10日定损程序结束”。关于石家庄市物价局鉴定中心的相关书证记载时间为8月11日的问题,物价局鉴定中心郭永军证,“通过看保险公司的理赔卷,我回忆起应该是在2006年8月10日对这起事故的车辆拆验完毕,损失项目确认完毕。有可能是保险公司8月10日下午出的单子,我是2006年8月11日上午抄完我再出”。李保刚证,“一般情况下,我们保险公司、物价局、当事人都在场验车,因为当时我们在一起办公,但有特殊情况,等车拆完后,有时物价局先验,有时我们保险公司先验,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我们验的单子后,物价局也经常抄我们单子”。郭永军与李保刚的证言、李保刚关于定损时间是电脑自动生成的客观性证据,以及邢世平、邢项、杨保华、贾建立关于王朝和邢世平于2006年8月11日下午一起处理交通事故的证言,共同印证了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没有处理交通事故。

2、案发当天王朝在不在保定?

辩方:2006年8月11日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没有到保定、没有作案时间,尾号为937的车牌全国有上百万,不能认定就是王朝的车。

控方: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2006年8月11日的高速公路监控信息证实,车牌号尾号为937的车辆,于当天8点16分从石家庄裕华路收费站进入高速,9点29分从清苑收费站下高速,又于当日下午1点30分从清苑收费站上高速。证实该时间段车牌尾号为937的车辆来往于石家庄和保定。王朝的前妻刘卉证实,王朝有一辆银灰色东风雪铁龙赛纳车,车牌号为冀AW5937。邢世平证实,8月11日下午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王朝开的是一辆银灰色赛纳车。王朝的手机运行轨迹所显示的时间、区域特征与其所驾驶车辆的行走路线,二者在同一时间和区间内出现,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可以相互佐证,证实2006年8月11日王朝来到保定。王朝与其亲友接打电话的事实,证实2006年8月11日11点32分至13时27分,王朝就在保定华电小区。在案证据证实,2006年8月11日与其通话的人中有其母亲杨惠贤,其朋友孔令冲、梁晓光、表亚辉、底雪峰,还有与其处理交通事故的对方当事人邢世平。邢世平在2007年1月26日的证言中明确证实通电话时“他说在保定呢,下午再说吧”。同时,王朝手机通话数据证实,2006年8月11日11点32分至13时27分,王朝就在保定华电小区。

3、指纹和酒瓶是否来自案发现场?

辩方:辩护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单只有现场勘查人员石俊鹏一人签字,该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现场照片没有显示提取酒瓶的特征,不能显示指纹与现场酒瓶的关系,不能认定指纹和酒瓶来自案发现场的辩护观点,经查,扣押物品清单仅有石俊鹏一人签字存在瑕疵。且第二次送检公安部的指纹不能确认来自案发现场。

控方:根据被害人陈英茹的陈述,现场勘查见证人霍文胜的证言,现场勘查人员石俊鹏、邢哲当庭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于2006年8月11日从陈英茹家中提取了一瓶酒。根据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的证言,扣押物品发还清单、2011年3月29日提取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英茹的陈述、其丈夫李全化的证言、2011年3月31日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1】1805号关于从陈英茹家提取的玻璃酒瓶上的附着物检出502粘合剂成分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石俊鹏2006年8月13日对从陈英茹家提取的酒瓶进行了502熏显,不存在套取王朝指纹问题。根据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的证言和A49光盘,证实8月13日石俊鹏进行502熏显后在该酒酒瓶颈部发现了指纹,8月14日拍照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保存于A49光盘。根据石俊鹏拍摄的指纹照片以及石俊鹏的当庭证言证实,证实酒瓶上显示多条纹线,但只有一枚指纹具有鉴定价值,该指纹并非指尖朝上,而是斜向上。2011年3月31日公安部出具公物证鉴字【2011】1807号物证鉴定结论:送检的现场提取玻璃酒瓶瓶颈部位显现的手印与送检的王朝左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上述证据足以认定,王朝到过犯罪现场陈英茹家。辩护人提出第二次送检公安部的指纹不能确认来自案发现场,A49光盘中指纹的形成时间已被修改,属于变造的观点,经查,石俊鹏证言证实,拍照后即将照片电子版交给内勤刘彦华保管。刘彦华证言证实,其将该照片刻录进A49光盘保管直至移交给任天红。任天红证言证实,其从刘彦华处接管该A49光盘,至本次公安部鉴定,才从A49光盘中调出该指纹的电子档。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均证实在其保管期间无人调取过指纹的电子档。且A49光盘中该照片属性显示拍照日期为2006年8月14日,与卷中指纹照片显示时间一致,足以证实指纹照片的形成时间是2006年8月14日。上述保管过程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送检公安部的指纹确系来自案发现场。

4、手机话单是否造假?

辩方:手机串码可以伪造,案发时是手机在移动,不一定是王朝拿的手机。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1190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控方:被害人陈英茹的陈述证实,2006年8月1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在她家中接听了三个电话。杨惠贤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1日中午,她使用家里的固定电话8308××04给王朝的手机139××××1190打过三个电话,问王朝中午是否回家吃饭。王朝139××××1190手机通话数据显示,8月11日12点21分、12点22分、12点34分王朝在保定华电小区三次接听了杨惠贤家中的固定电话8308××04。上述证据证实,案发时王朝就在陈英茹家中。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5、是否真正发生了抢劫?

辩方: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

控方:经查,被害人陈英茹、李全化关于被抢物品陈述一致,且有被抢物品的购买发票予以印证。(2011年09月10日燕赵都市报)

王朝抢劫案检方否认李刚刑讯逼供,六大焦点存疑

孔璞


图为王朝的母亲,开庭当天未获准进入法庭旁听

“一桩‘没有作案时间’的抢劫案”追踪

河北“王朝入室抢劫案”“排疑”再判

现场采集单个指纹、作案时间等关键证据被认定;辩方观点几乎未获法庭采纳

河北保定,一起案发于2006年8月11日的持枪入室抢劫案,因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王朝案发当天不在案发现场,警方举证的证据存在瑕疵,历经5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

今年9月8日,开庭再审。最终,经过连续14个小时开庭审理,9月9日0:40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合议庭以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与此前判决一致。

当天,开庭之后,检方再次经过补充侦查,证据增加了4大卷。不过,在质证过程中,没有出现一条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

质证耗时8个小时。

最终,判决书采信了控方几乎所有的证据和意见,辩方的证据和意见几乎均未被采信。庭审后,一直等在庭外的王朝母亲杨惠贤表示,还要上诉。

焦点1 指纹证据是否成立

控方证据

当天在庭上,控方向法庭提交了由公安部出具的指纹鉴定报告,此报告由北市区公安局送检。报告显示:控方提交的酒瓶上的指纹样本为王朝左手中指指纹。检方称,此指纹样本采集自案发现场的酒瓶,证明了王朝曾到过案发现场。

辩方质疑:庭上,辩方有五点质疑:一、为何现场只采集到一枚指纹;二、拍摄的指纹照片没有显示酒瓶全貌,而酒瓶的照片也没有显示指纹,因此无法证实指纹来自案发现场的酒瓶;三、最重要的定罪证据之一———带有指纹的酒瓶为何返还受害人,导致原证据无法恢复;四、王朝称这枚指纹是北市区警察王小龙于案发后在某娱乐城中向他骗取的;五、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采信。

控方回应:控方称,现场勘验的时候采集了多枚指纹,但仅有一枚有鉴定价值。因为酒价值较高,所以应当事人要求返还。控方承认发还酒瓶和指纹的采集鉴定存在瑕疵,但否认王小龙曾见过王朝。

判决书

判决书对几乎所有辩方观点均未予采纳,几乎全部采纳控方观点。

“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焦点2 手机话单是否“伪造”

控方证据

控方称,根据移动公司的手机话单显示,“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1:32—12:34,基站显示是保定市华电小区的基站;下午两点半回到石家庄。这一号码正是王朝所使用。

控方认为,王朝于8月11日上午到过保定,并在抢劫发生的小区停留。

控方称,关于手机话单的取得属于侦查秘密,申请转入不公开审理。合议庭予以批准。

辩方意见:辩方认为,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警方通过话单找到使用过手机的王朝和手机持有者底雪峰夫妇,手机持有者底雪峰显然比王朝更有作案动机。

判决书

控方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1190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焦点3 是否驾车到过保定

控方证据

从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中查到,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检方认为,该车所出现的位置与王朝手机号的漫游轨迹一致,且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因此进一步证明王朝于案发当天开车到过保定。

辩方意见:辩方认为,尾号为“937”的车辆全国有许多辆,控方的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信息系统显示的是同一辆车,而且没有尾号“937”的轿车从石家庄下高速公路的记录。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不应采信。证据在此前的二审中未采信。

判决书

“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焦点4 是否有作案时间

控方证据

当天在庭上,拿出保险公司出示的验损单证明,王朝于2006年8月10日在保险公司验损。保险公司职员李保刚言辞证据表明,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

王朝和邢世平(与王朝发生汽车事故后一起验车的人)签名的《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落款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

做出结论书的物价局工作人员郭永军表示,因“一车不二拆”,结论书有可能是8月10日在保险公司验损后做出,但日期填写了8月11日。

控方据此认为,王朝和邢世平在8月10日已对车辆进行验损,和8月11日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

辩方证据、意见:当天在庭上,辩方出示了河北省高院2010年10月审理此案时物价局工作人员郭永军的证词,郭永军承认,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结论书,并称“这个日子错不了”还有证人邢世平于2007年3月的证词,邢表示,11日上午和下午,他与王朝一起定损、交费、签字,中午吃饭分开。此外,还有王朝朋友等人的证言证明王朝当天在石家庄处理汽车事故。

辩方认为,如按控方所说,结论书为8月10日做出,则与邢世平朋友证词中11日下午签字的情节矛盾。

判决书

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1190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

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

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点5 作案动机是否充分

刑事自诉代理人证据

代理人提出了15条证据,证明王朝并非两家公司的股东,有吸毒史,欠外债近200万元。因此需要抢劫得钱,从而有作案动机。

辩方意见:反对在刑事法庭上搞道德审判。

被告意见:王朝称,第一家公司是他出资为朋友所开,他代为打理,公司仍在朋友名下。第二家公司因他与股东李向东兄弟有矛盾,故退出。所谓欠债,是鹿泉钢铁厂欠该公司的工程款,该业务为王朝联系,鹿泉钢铁厂要求通过王朝付款,因他入狱,款项一直未付给公司。

焦点6 持枪抢劫能否认定

控方证据

控方表示,因侦查工作存在瑕疵,案发时间难以确定。

据被害人陈英茹讲述,犯罪嫌疑人是持枪进入她家,并在她家里开了一枪。直到今年5月,新采集的证据中她仍这么说。

控方意见: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

判决书

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反思:公诉人当庭反思此前办案瑕疵

认为此前办案中存在36个瑕疵;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对嫌疑人刑讯逼供

9月8日,在庭审现场,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关注此案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 教授,对“瑕疵说”并不认可,他说:“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

公诉人“瑕疵说”受质疑

“一个普通的入户抢劫案件,为什么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历经五年?为什么会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什么在社会上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在9月8日庭审中,公诉人在公诉人意见书中对此案进行了反思。

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公诉人列举了诸多办案瑕疵,其中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瑕疵,侦查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亲笔签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人员2006年11月2日在石家庄市质监局招待所询问证人底雪峰,三份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询问时间存在冲突”等。他们统计发现,此前办案过程中存在36个瑕疵。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一直关注此案,他对公诉人的“瑕疵说”并不认可:“如果没有签字的现场勘查笔录都可以定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如果可以施加压力让辩方证人重新陈述,如果可以组成‘专案组’动员一切力量对付某人……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此案诸多所谓的‘瑕疵’,其实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证据应予排除。”他认为,此案疑点极多。关于刑讯逼供,辩方可要求检方提供全程同步讯问录像并在法庭质证。一起建立在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和检方自称36个“瑕疵”基础上的抢劫案,是不可想象的。

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刑讯逼供

庭审中途,记者获得一份保定市检察院提供的“关于李刚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

报告称,经保定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成立调查组的调查,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李刚(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李启铭之父)、王小龙等侦查人员均否认在办理王朝抢劫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不过,在9月8日的庭审现场,王朝不止一次地大声提及李刚等人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王朝称,在2006年10月31日他被刑拘后,一直到11月13日送到看守所之前,在十几天的时间里他受到了极不人道的对待,李刚、王小龙等人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

王朝还表示,在今年3月22日他换押至保定市看守所之后,他受到的待遇仍不公平,很多应有的权利没有享受,保定市公安局“3·28”专案组从“第一天就跟我讲李庄案,讲李庄认罪的情况,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认罪”。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称,她2007年2月14日第一次见王朝,王朝胸口仍可见极明显的疤痕,据王朝称是电击所致。保定市看守所三名工作人员曾向她透露,看守所保存有王朝被打的照片,看守所曾因王朝伤势拒收王朝。

之前,北市区法院为此次庭审开设了官方微博,并在微博上对判决结果等进行解释。不过,解释没有消除公众的疑问,多有评论认为案件疑点重重。(本报记者孔璞)

评论:

不应剥夺王朝母亲的旁听权

康少见(媒体人)

9月8日早晨,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门口,一位五十多岁的女子举着一封信哭泣。这位母亲叫杨惠贤,她儿子王朝涉嫌抢劫的案子就要开庭,但她却无法进去旁听,见见半年多未见的儿子。

法院不准她进庭旁听的理由是:她是此案的证人。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证人不能旁听,不过对于证人在作证结束后(或无需出庭举证时)能否旁听,并无禁止性规定,而王朝母亲无需要庭举证,法院禁止她旁听显然于法无据。并且法律明确:法院应优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出庭旁听。

被控方采用其言辞作证据,杨惠贤女士正符合无需出庭作证可以旁听的条件,事实也证明了她未被要求出庭作证,且,她是此案中与被告人关系最密切、最应了解案情的当事人至亲。

退一步说,若法院对旁听尺度拿捏平衡,杨惠贤的反应可能也不会那么激烈,但上午开庭前,我和多名媒体同行及围观民众亲眼所见:3名北市区公安分局便衣民警连旁听证都不换,直接亮出警官证,大声说“我们是公安局的,这个案子就是我们办的”,法警马上让道。

警方办案人员就不是证人?他们连旁听证都不要就能旁听?难道就因为他们与杨惠贤一方是公权力一方是平民的身份差别?

60坐席的法庭上,开庭时仍空有十余席,但王朝的家属只得4席旁听,在开庭前一天,法院还只答应给2席。立法的本意是兼顾公平,维护人性。家属能否旁听,亦在检验司法公正性。(2011年09月10日新京报)

“王朝抢劫案”庭审持续16小时,宣判词全文公布

黄芳 丁立辛


图为王朝被押下法庭时,向旁听席上张望寻找母亲。中新社发丁立新摄


图为王朝的母亲在法院门前替儿子鸣冤。中新社发曾来增摄

(黄芳 丁立辛)9日零时40分,备受关注的河北“王朝抢劫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此案从8日8时30分开庭,审判持续了16多小时,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

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此案的几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最终认定,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8日8时30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朝抢劫案”。此案于2007年12月在该法院一审判决,王朝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此后该案二审被维持原判,经过当事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此案有诸多疑点,于2010年11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附:

宣判词全文

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审被告人王朝到庭!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一案,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

经再审审理查明:

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英茹、其丈夫李全化及邻居王博、张彤证实被害人陈英茹在其家中被抢劫财物,购物发票、收据及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抢劫物品及其价值。华电小区保卫人员刘贺宾、刘德兵、郭荣建证实赶到案发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节。现场勘查检查人员石俊鹏、邢哲出庭证实二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现场提取一瓶酒和胶带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见证人霍文胜、被害人陈英茹陈述印证了上述情节。石俊鹏还证实其自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出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并予以拍照、固定。公安人员刘彦华、任天红证实该指纹照片与其他现场照片储存于A49光盘,由二人相继保管,直至该指纹照片被送公安部进行物证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酒瓶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证人表亚辉、邢世平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与王朝通话,通话清单显示出的王朝手机运行轨迹与上述二人通话时在保定市华电小区附近。又被害人陈英茹证实实施抢劫的人在案发现场数次接听电话,而王朝母亲杨惠贤亦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三次拨打王朝电话,均系王朝本人接听。通话清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和杨惠贤家固定电话三次通话相吻合,结合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的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时王朝就在作案现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抢手机从底雪峰之妻史艳欣处提取,底雪峰及王洪涛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交给底雪峰。手机通话清单显示被抢手机先后被王朝、史艳欣、底雪峰使用,从史艳欣处调取的手机串码与公安机关从陈英茹处调取的被抢手机包装盒的手机串码一致。证人邢世平证实了当天下午拨打王朝电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接听邢世平电话时使用的是被抢手机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王朝交给底雪峰的手机系被抢手机。车辆登记资料等书证及王朝前妻刘卉证言证实王朝有一辆车牌号为冀AW5937的东风雪铁龙赛纳车,高速公路监控信息及朱小利证言证实车牌号码为937的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的时间,与上述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吻合。邢世平的事故财产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清单,王朝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项目清单等书证及证人李保刚、郭永军证言证实,8月10日王朝与邢世平的事故车辆已完成拆解、验损,8月11日下午2时30分后王朝与邢世平办理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与王朝通话清单显示的王朝8月11日上午、中午在保定,时间上并无矛盾。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

对王朝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的主体应为原侦查机关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即进入法庭审判过程,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依法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在延期审理期间,北市区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因北市区公安分局协助侦查有困难,保定市公安局抽调有关力量成立“专案组”协助北市区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及见证人亲笔签名,霍文胜不是见证人,且无法提供案发当天现场勘查笔录的草稿,石俊鹏出庭只能证实勘查问题,言词不可替代证据本身。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经查,石俊鹏、邢哲当庭证实二人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霍文胜见证了现场勘查过程。石俊鹏还证实制作正式的现场勘查笔录后打印了勘查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霍文胜证言证实见证了整个现场勘查的过程,被害人陈英茹亦证实了现场勘查的情况。该证据虽未有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释,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单只有石俊鹏一人签字,该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现场照片没有显示提取酒瓶的特征,不能显示指纹与现场酒瓶的关系,不能认定指纹和酒瓶来自案发现场的辩护观点,经查,扣押物品清单仅有石俊鹏一人签字存在瑕疵,但是石俊鹏、邢哲、霍文胜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了该酒瓶,且扣押物品清单上有见证人及被害人签字,足以证实现场提取该酒瓶的真实性。公安人员石俊鹏出庭证实从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发现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拍照固定后,储存于A49光盘,后送公安部鉴定。刘彦华证言印证上述情节、且石俊鹏、王小龙还证实该酒瓶自提取至发还前一直在石俊鹏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陈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证实,公安机关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当时从石俊鹏处领回的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粘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五、关于辩护人提出酒瓶发还违法的观点,经查,侦查机关已于2006年8月14日对酒瓶上的指纹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并无不当。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辩护人提出第二次送检公安部的指纹不能确认来自案发现场,A49光盘中指纹的形成时间已被修改,属于变造的观点,经查,石俊鹏证言证实,拍照后即将照片电子版交给内勤刘彦华保管。刘彦华证言证实,其将该照片刻录进A49光盘保管直至移交给任天红。任天红证言证实,其从刘彦华处接管该A49光盘,至本次公安部鉴定,才从A49光盘中调出该指纹的电子档。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均证实在其保管期间无人调取过指纹的电子档。且A49光盘中该照片属性显示拍照日期为2006年8月14日,与卷中指纹照片显示时间一致,足以证实指纹照片的形成时间是2006年8月14日。上述保管过程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送检公安部的指纹确系来自案发现场。

第七、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30111190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第八、关于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案发当日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30111190的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底雪峰、表亚辉、梁晓光、孔令冲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辩护人提出辩方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公诉人指控王朝犯罪的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第十、关于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的观点,经查,被害人陈英茹、李全化关于被抢物品陈述一致,且有被抢物品的购买发票予以印证,对辩护人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一、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第十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部的鉴定人员刘寰、白烨参与本案两次鉴定,应当回避的辩护观点,经查,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本案鉴定人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码可以伪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观点,经查,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本案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实。

第十四、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王朝系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011年09月10日新华网) 

王朝抢劫案被告再次提起上诉,写下“我无罪”

孔璞

·王朝母亲将继续上诉 公诉人称办案过程存瑕疵

·法官回应王朝案再审六疑点

·保定警方称李刚未曾直接审讯过王朝 否认逼供

■ “王朝抢劫案”追踪

王朝再次提起上诉

针对保定一持枪入室抢劫案,河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判决与之前一致

昨天上午,“王朝抢劫案”当事人王朝在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向前来会见他的律师洪道德、孙莹表达了上诉的意愿。在上诉状上签字后,王朝写下了“我无罪,我上诉”6个字的意见书。随后,律师向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重审判刑13年

“王朝案”重审于9月9日凌晨当庭宣判。9月15日,王朝的代理律师和母亲接到了王朝案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王朝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北市区法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朝的律师选择了通过北市区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8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了一起持枪入室抢劫案,保定警方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王朝方面提出,当天案发时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王朝更指当时负责办案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栽赃陷害他,并对其严刑逼供。

此后,王朝以抢劫罪被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刑13年,保定市中院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去年11月,河北高院提审该案后撤销了原来的三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今年9月8日,王朝一案在北市区法院开庭重审,经过连续14个小时的开庭审理,9月9日凌晨,合议庭以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此前判决一致。

母亲坚信王朝清白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昨天也随律师到了保定,她说,在王朝案重审判决书中,北市区法院合议庭只对辩方辩护观点予以否认,并未提及辩方证据,也没有表示对这些证据的态度。

此外,杨惠贤还注意到,合议庭的庭审判决词和判决书不一样,“很多辩护观点判决书上有,判决词上却没有,也就是说,合议庭在还没有完全考虑辩护观点的时候就草草宣判了”。

杨惠贤称,她坚信王朝是清白的,并表示,“只要法院不判决他无罪,我会一直替他上诉。”(2011年09月20日《新京报》)

王朝母亲回应法官对王朝案6大质疑有关说法

陈荞

手写13页材料:王朝母亲回应法官说法

8日,广受关注的“王朝案”重审,该案审判长、保定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近日接受媒体采访并回应王朝案6大质疑。昨日,王朝60岁的母亲杨慧贤给本报传来一份13页的手写回应书,对吴亦涛的说法一一作出回应,并出示相关证据。

审判长回应王朝案再审六大疑点

争议之欠债:只欠7万元高利贷利息

对于王朝为何要跑到保定去作案,“王朝案”审判长吴亦涛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出示的部分证据显示,王朝欠债很多,至今未还,具有抢劫动机。并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过王朝被债权人索债案件,在强制执行时发现王朝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控方指称的王朝“欠债”主要有两笔,一是王朝的合伙人孔氏兄弟称王朝“欠”他们160万,另一笔是王朝借钱7万未还。

对此,王朝的母亲杨慧贤出具了一份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这160万是河北石鹿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王朝及其合伙人的工程款,但至今未拨付,“这160万根本不是王朝欠的。”

杨慧贤说,这7万实际是王朝借的8万元高利贷所产生的利息,她同时出具了一份汇款记录,显示王朝借的8万元高息贷款本钱已经汇给债权人,“除了这笔利息,王朝根本不欠其他人什么钱,更谈不上欠债很多。”

争议之瑕疵:遗失证据再审时现身

吴亦涛称,原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他称,对于瑕疵证据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对此,杨慧贤认为,这些所谓的“瑕疵”证据事关重大的事实问题,“说王朝持枪抢劫,可至今没有找到枪,嫌疑人的口音、穿着、使用的包等一条都没有对上王朝等等,这些证据不仅仅是瑕疵,而是存在重大问题。”

杨慧贤说,当时警方从家里拿走了王朝的很多衣服让受害人去辨认,可受害人都说不是嫌疑人的,证明王朝唯一在场的证据,是一个酒瓶子上有王朝的指纹,“但我和律师多次要求鉴定,法院都说酒瓶已经找不到了,可就在8日案件重审时,这个酒瓶又神奇地出现了。”

杨慧贤说,谁能证明这个酒瓶就是5年前现场的那个酒瓶呢?

此外,法院称,被抢手机先后被王朝、底某、史某3人使用。“如果说有3个人用过这个被抢手机,那应该有3份通话清单,为什么只有王朝一个人的通话清单呢?”杨慧贤说。

争议之旁听:弃证人身份旁听仍被拒

吴亦涛称,王朝的母亲是本案的证人,按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他同时称,王朝的通话清单涉及隐私所以不能公开。

对此,杨慧贤说,当时她曾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理论,律师也表示“不采用杨慧贤的证据,仅作为辩护方旁听”,但法院始终未能让她进入,法院人员称“公诉方会采用我的证据,所以不能进去。”

杨慧贤说,但最终,“他们根本没有采用一条我提供的证据。”她表示,自己提供的证据显示,自己在抢劫案发时给王朝先后打过两个电话,当时王朝正跟朋友一起在石家庄吃饭,根本不在保定,“通话清单上应该有详细的显示。”(2011年09月14日京华时报)

法官回应王朝案再审六疑点:不公开审理涉隐私

刘志如

曾广受外界关注的“王朝案”,经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9月9日凌晨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虽然再审法院对“王朝案”的审理采取了最大限度公开透明的态度,但仍不乏有质疑声音。9月10日,就公众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王朝抢劫案检方否认李刚刑讯逼供 六大焦点存疑】

1、为什么法院不允许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参加旁听?

吴亦涛: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是本案的证人。在本案侦查阶段,杨惠贤曾经接受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在一审阶段,接受过王朝辩护律师的调查。她的证言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2、为什么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又进行了40分钟的不公开审理?

吴亦涛:王朝的通话记录清单是认定王朝犯罪的重要证据。但通话记录清单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公安机关的特殊侦查手段,为此公安机关对原始通话记录清单进行了证据转化,制作了情况说明,庭审前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查阅了原始通话记录清单。在公开开庭审理中,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公开出示通话记录清单。鉴于通话记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为此,公诉人建议法庭转入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不公开审理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王朝等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法庭组织控辩各方进行了质证。

3、邢世平怎么会知道王朝所抢劫手机的号码?

吴亦涛:经再审查明,2006年8月11日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王朝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是指王朝将自己的13930111190手机卡插入被害人陈英茹的红色三星手机中接听了邢世平的电话。

4、为什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还被法庭采信?

吴亦涛:正如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所言,原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此,省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发回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针对原案的证据瑕疵,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北市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进行了补充侦查,对原案中的瑕疵证据进行了补充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瑕疵证据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并非一律排除。如现场勘查笔录,虽未有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释,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王朝为什么要跑到保定去作案?

吴亦涛:在庭审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部分证据,意图证明王朝具有作案动机,称王朝有吸毒史,王朝没有注册过任何公司,也不是任何公司的股东,王朝欠债很多,有的至今未还。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过王朝被债权人索债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发现王朝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出示的证据,王朝的辩护人认为法庭不能进行“道德审判”。合议庭认为,这部分证据属于品格证据,法庭未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另外,2000年王朝与正在保定华北电力大学就读的刘某谈恋爱。第二年,王朝与刘某结婚。王朝在保定生活多年,陪妻子在华北电力大学读书。本案的案发地点华电小区就是华北电力大学的生活区。

6、为什么法院不对王朝所称的遭遇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

吴亦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案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王朝反映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问题是否属实,应当由检察机关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先行调查的是非法言词证据。在本案中王朝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将王朝审判前的供述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王朝及其辩护人也没有在庭审前或庭审中请求法庭进行非法言词证据调查。

据悉,保定市检察院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调查,出具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调查组查阅了侦查卷宗及审判案卷,在保定市看守所讯问了王朝,询问了李刚、王小龙等侦查人员,调取了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252医院关于王朝就诊的病历资料、收费凭证及X射线片,询问了有关医生,调查了保定市看守所管教人员和曾经与王朝同监室关押人员,认定侦查人员在办理王朝抢劫案件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同时,调查报告称:2006年10月31日,王朝在石家庄市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当晚被关押在石家庄市质监局招待所。11月1日上午王朝趁侦查人员不备吞食了三枚钉在墙上的电线卡子,被侦查人员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就诊,王朝服药后于当天下午带到保定。11月2日,侦查人员送王朝入保定市看守所羁押,因王朝吞服异物尚未排出,未能入监,王朝被带回刑警大队审讯室看押。其间,王朝又先后两次吞服螺丝等异物。自2006年11月2日至13日王朝先后9次在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252医院就诊,13日被送往看守所。(2011年09月12日燕赵晚报)

河北王朝案进入二审,律师称检方多份证据无效

2011-09-22中新网

中新网石家庄9月21日电 河北王朝案的辩护律师洪道德、孙莹日前正式向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递交上诉状,该案由此进入二审程序。21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孙莹表示,摈弃其他因素,单从法律层面考虑,她和王朝对二审都“持乐观态度”。

孙莹表示,她尊重一审的判决结果,但仍然认为“本案的证据链有问题,在辩方提交的33份证据中有许多已经逾越了瑕疵证据的范畴,属于无效证据。”这也是她对二审乐观的原因。

孙莹向记者透露了19号当天会见王朝的一些细节。她说,当天9时30分,她和另一位王朝的辩护律师洪道德在保定市看守所看到王朝时,当时他精神状态不错,很放松,但同时对一审判决结果全盘否定,上诉的意愿非常坚决。王朝告诉孙莹,“如果你们不帮我,我就打算自己上诉。”

当她10时45分左右从看守所出来时,发现王朝母亲杨惠贤已在门外等候。杨惠贤接过孙莹递上的有王朝亲笔书写的“我无罪,我上诉”诉状时,“全身发抖”,随即她告诉孙莹:“我儿子是无辜的,我誓死上诉到底。”当天,杨惠贤为王朝在看守所存进200元钱。

但孙莹对媒体所报道的“王朝被有关部门的告知,若认罪将被轻判”一说,表示“不确认,也不否认。”

针对一审审判长此前对王朝本人所反映的刑讯逼供问题作出的回应“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公诉机关并没有将王朝审判前的供述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且辩护人并未要求法庭进行非法言词证据调查”,孙莹表示,“王朝一审当庭曾经不止一次提到遭受刑讯逼供,按照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中有一人提出审查要求,法庭就应该先行审查。”

在北市区法院一审判决当天,该院曾专门注册官方微博,适时发布有关信息,与网友互动,并向记者开放旁听。然而杨惠贤向律师表露过,她对一审的公开审判流于形式的担心。

孙莹说,在她比对过一审当庭宣读的判决词与15号收到的判决书后发现,后者体现的辩方观点更多。长达16小时的控辩双方质证,合议庭用40分钟做出判决,“未免有些匆忙。”

按照规定,在19日洪道德和孙莹向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后,三天之内该法院将把有关材料转交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代表该案被正式受理。虽然孙莹不确定案子开庭审理的机会有多大,但从递交上诉状后,她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二审材料。她透露,“二审的辩护观点将有所变化、调整。”

今年9月8日8时30分,“王朝抢劫案”在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院于9日零时40分当庭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此前,保定市北市区法院曾于2007年12月对该案一审判决,王朝以“抢劫罪”获刑13年,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11月,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决定。

新闻回顾:王朝就抢劫案提起上诉,坚称无罪

9月19日,王朝在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签下了上诉状“我无罪,我上诉”,随后其律师洪道德、孙莹向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9月8日,针对王朝持枪入室抢劫案,保定北市区法院重审维持了之前13年刑期的判决。

回顾二:警方称李刚未曾直接审讯过王朝,否认逼供

9日,河北王朝抢劫案再审宣判,王朝再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当天检方证据增加了4大卷,并承认原证据存在瑕疵。但在质证过程中,没有出现一条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法院判决书采信了控方所有的证据,辩方的证据和意见均未被采信。河北保定警方表示,李刚是王朝抢劫案的直接负责人,但没有直接审讯过王朝,不存在刑讯逼供;并指出,王朝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理,曾多次自伤自残。

河北王朝抢劫案重审,律师称证据未变应判无罪

2011年09月09日中国广播网

今天凌晨,在连续14个小时开庭后,备受媒体关注的河北石家庄青年王朝入室抢劫案重申审宣判,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合议庭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2万元。这与之前的判决结果一样。王朝母亲称“一定上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各自证据进行了长达10余小时的质证,并进行了约45分钟的不公开审理。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公诉人承认了此前公诉方递交的证据中有36处瑕疵,也表示此前的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责任心、态度均存在问题。不过,该案公诉人还坚定地表示,即使有这些瑕疵也不能掩盖证据的真实性,这些证据依然可以证明王朝犯罪事实的存在,由于王朝拒不认罪,要求法庭从重处罚王朝。

王朝的代理律师洪道德表示,在公诉方此次递交的4卷补充证据里,与以往证据相比,未发现任何变化,“至少应以证据不足宣判王朝无罪”。

2006年8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了一起持枪入室抢劫案,保定警方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此后,王朝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但有充足证据证明,当天案发时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王朝更指当时负责办案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栽赃陷害他,并对其严刑逼供。去年11月,河北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三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今年3月22日,王朝从监狱换押保定市看守所。

3月28日,媒体报道了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报道刊发当天,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成立“3·28”专案组,负责王朝案的补充侦查工作,在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之后,补充侦查工作于6月9日结束。

“王朝案“二审,律师称法律层面被判无罪概率是100%

2011年09月22日

编者按2006年8月11日,保定发生持枪入室抢劫案,保定警方认定石家庄的王朝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之后他被判刑13年,这即是“王朝抢劫案”。去年11月,河北省高院撤销保定3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此案也因主角王朝自称遭李刚(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李启铭之父)“栽赃陷害”一度引发社会关注。今年9月8日,保定北市区法院重审,宣布维持原判。9月19日上午,王朝正式委托其代理人孙莹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9月22日该案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及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以及当事人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做客搜狐微访谈,与网友在线交流了对该案的看法。

这是一桩疑窦丛生的抢劫案。

洪道德律师表示,至今控方没有丝毫证据证明,当年是如何发现和锁定王朝是抢劫嫌疑人的,从现有的证据看,是“先抓人,后找证据证明是王朝做的”。

对于河北省高院提出的疑点,洪道德表示,现在保定警方原地踏步,自我说明,循环解释,凡是应该有的材料我们都拿不到,比如现场勘验原始记录据说丢失、110报警记录据说也丢失、十指指纹卡据说有,但不给;通话清单据说也有,就是不给。

他表示,控方在该案中使用了大量的“瑕疵证据”。

“这相当于人得了病,无效证据相当于人死了。得了病的人可以治,但无人能够起死回生。现在法院是把无效证据当瑕疵证据。”

洪道德表示,从法律层面上,王朝被判无罪的概率是百分之百,“关键点在于,法院是否能够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来处理这个案件”。

对于网友“如果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决王朝无罪,您是否会继续为王朝请求国家赔偿”的问题,洪道德也表示,我们尊重王朝和杨惠贤的决定,“如果当事人愿意,我们会陪他们走下去”。

另外,对于“937”的车牌号是瑕疵证据还是无效证据,所谓的唯一一枚指纹是瑕疵证据还是无效证据的问题,洪道德态度很明确。

“都是无效证据,937车牌号由于多达百万以上个,所以毫无证据意义。指纹,其一不能证明来自于犯罪现场,其二由于两次鉴定都违反了回避制度,鉴定结论无效”。

他认为,王朝案如果异地审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会好些,判决结果也令人信服些。

有网友问道,作为作案工具的枪支,控方找到了吗?找不到作案工具也能定罪?

对于这个问题,洪道德表示,控方没有提及作案工具的问题,“公安机关历来对枪支问题很重视很敏感,而在王朝案中却避之有恐不及,看来这个问题只有请侦查机关来回答了”。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透露,她现在已经借债七八十万,2008年1月15日出了二次判决后,王朝提出了跟媳妇离婚,后来3月份他们就办了离婚手续。

杨惠贤在2008年时每个月900多块钱的工资,因为王朝的爸爸去世,杨惠贤从干部转成工人,退休工资不多。

杨惠贤说,不管在多么困难的情况下,她去保定从来没有坐过动车,哪个车便宜就坐哪个车。

“有的时候2个小时能到石家庄,我用5个小时,都是因为坐的是慢车,我就是这么走过来的。”

她说,在申诉路上自己晕倒在路边7次,其中保定4次,石家庄3次,发了6次病危通知书没有人接。

“我的心脏不好,当我清醒过来的时候,我一看是在医院,我赶紧办了手续就匆匆忙忙的走了。”她说,“因为我知道只要我一躺下,我儿子的案子就定了,这些事我从来没有跟儿子说过”。

杨惠贤说,如果河北省维持原判的话,她打算上诉到最高法。

有报道称,李刚在“王朝抢劫案”涉嫌刑讯逼供。

洪道德只表示,在该案中,卷内证据表明,李刚是“8.11”抢劫案(即“王朝抢劫案”)立案的最高批准人。

9月19日上午,王朝已正式委托其代理人孙莹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

王朝抢劫案维持原判13年刑期,证据瑕疵达36个

孔璞

本报讯(记者 孔璞)今日凌晨零时30分,经过长达14个小时的审理,河北“王朝案”(本报3月28日曾做报道)在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当庭宣判,以入室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和此前王朝案的二审判决保持一致。

昨天8时30分,“王朝案”开庭,控方出示了六组证据证明被告王朝有罪,质证就费时8小时,直到下午6时结束。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与此前两次审理中提供的证据相比有所改变。

新增的证据主要有三个,一是此前一直未加盖移动公司公章的话单此次加盖了移动公司公章;二是提供了华为公司对手机串码与话单串码尾数不同的解释;三是提供保险公司书证,证明王朝在保定抢劫案案发当天已完成车辆验损,有作案时间。

王朝的辩护律师洪道德指出,移动话单仍存在变造,不应采信;而工信部网站上的资料亦证明通过手机串码锁定手机号的方法存在种种漏洞;保险公司的书证只能证明王朝在案发前一天进行了验损,但无法排除案发当天王朝到物价局开具鉴定单,因此王朝仍没有作案时间。控方承认此前的侦查起诉工作存在问题,此前所取得的证据存在多达36个瑕疵。但他们仍坚持认为王朝犯有抢劫罪,并劝其认罪伏法。

■新闻背景

2006年8月11日,河北保定发生了一起持枪入室抢劫案,保定警方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此后,王朝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但有证据证明,当天案发时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王朝认为当时负责办案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栽赃陷害他,并对其严刑逼供。去年11月,河北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三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2011年09月09日新京报)

保定司法机关就“王朝抢劫案”报道发表谈话

郑伟

《保定日报》4月3日刊发“保定司法机关就有关“王朝抢劫案”报道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今天,保定市司法部门发表谈话表示,媒体关注的保定“王朝抢劫案”,按照法律程序,正在加紧重新审理。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说,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北市区华电生活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案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朝不服,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朝及其母亲杨惠贤仍不服,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今年3月22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朝送达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目前法院正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判决。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鉴于此案已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程序对此案进行全面重新审查,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确保此案经得住历史检验。

保定市公安局负责人明确表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体现了对法律的高度负责和对涉案人权利的高度重视,我们将依法做好补充侦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任何一个触犯法律的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如果查实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们也将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袒护。(2011年04月04日保定日报)

王朝案排除怀疑才能接近正义

傅达林

有罪证据只有排除所有合理化怀疑,形成一条完整不矛盾的证据链,法官发现的法律真实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司法判决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

王朝入室抢劫案,因证据存在瑕疵,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司法判决再度回到原点,依旧维持原判决。为平息舆论非议,该案审判长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答疑。

对于影响性案例进行判后答疑,已成为某种不成文的司法惯例,目的在于向社会展现判决逻辑,避免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就本案而言,5年来的司法轮回夹杂了太多疑问,尤其是侦查中李刚身份的披露,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如今,一次民众期待能够实现正义的司法判决,理当寻求与社会的主动沟通,以消除公众对司法的疑惑。

但是,答疑内容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质疑,回应社会关切,却不是单靠法官个人愿望就能实现的。拨开因李刚的“名人效应”加诸本案的舆情关注,司法要阐释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合理逻辑,就必须首先确立有罪证据的真实可信。

王朝抢劫案之所以重审,就是因为证据环节出现纰漏,侦查取证不仅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之处,证据之间也远未形成严密链条。此次重审,8小时的质证没有出现一条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但判决书却采信了控方几乎所有的证据和意见,判决的理由何在,这才是法官答疑的关键。遗憾的是,无论是在答疑中还是在判决书中,对引起舆论普遍关注的一些疑问未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当然,在没有接触完整证据材料前,任何人都不能断定这是一起错案。但是,刑事司法必须恪守证据的判断采信之道,尤其在面对一个人的生死自由时,更需谨记:有罪证据只有排除所有合理化怀疑,形成一条完整不矛盾的证据链,法官发现的法律真实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司法判决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2011年09月13日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