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道自古英雄多寂寥:此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10:02
此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作者: 彭洋 王志坚    发布时间: 2011-03-21 09:24:00

    [案情] 2008年12月,被告人张志伟醉酒后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在由西向东行驶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刘三江撞倒。事故发生后,张志伟立即拨打120电话救助受伤行人刘三江,在医护人员将其送走后,张继续留在现场,等待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在被害人重伤鉴定结果做出后,获悉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张志伟逃离了居住城市。2009年5月,刘三江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志伟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2009年6月,被告人张志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志伟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人民币。

    [分歧]对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离现场,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逃跑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合案情,其逃跑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志伟虽然存在拨打120、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等行为,但其后因害怕受到追究而逃跑,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目的,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二、“逃逸”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种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的故意的心态。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在“逃逸”时,其罪过形态则只能是故意,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本案被告人虽然履行了个别救助义务,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立即逃逸不同,但从整个案情和被告人张志伟的主观目的来看,在被害人重伤鉴定结果做出后,获悉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志伟逃离了居住城市,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三、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来看。刑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即是惩治犯罪,认定被告人张志伟的行为构成“逃逸”,更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发生,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一种警示。同时,也能唤起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良知,维护社会的和谐,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