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沙龙名字:单位违法发放福利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7:48:07
单位违法发放福利的行为直接牵涉到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私分形式的贪污罪,司法认定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贪污罪体现为个人谋利益,私分国有资产罪则表现为集体谋利益,前者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后者。因此量刑幅度也存在明显差异,贪污罪的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体现在犯罪方面即为避重就轻。以单位名义违法发放福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若构成犯罪是定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司法定性不准,要么量刑畸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么量刑偏轻,放纵了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单位违法发放福利行为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明晰私分对象。若要准确把握该行为的定性,就要明确区分私分的对象。(1)要区分财产与资产的特性。一般来说,财产是相对静态意义的概念;资产是相对动态意义的概念。财产,是指以物质财富以及与物质财富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益(如债权、知识产权等)的总和。只有当财产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商品生产领域中,具有增值要求时才被称为资产。因此在实践中,将本应进入生产经营领域产生效益的部分资产进行私分的应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2)要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因此,对于公共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进行私分的显然不能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可以按照违纪违规处理;如果符合贪污罪要件可以贪污罪进行处理。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应注意区别对待,从而做到准确定性。

  二是要注意考察主观目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单位以发放福利为名行贪污之实,在司法认定方面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考察,前者体现为单位的集体意志,以单位的名义为员工谋利的目的;后者体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个人谋利益。因此考察行为的主观目的需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1)决策机制。一般来说,事项决策都是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事项方案并最终形成决议。如果只是少数领导班子成员商议,或者不按正常的决策机制和程序进行决议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的行为。(2)执行过程。对单位发放福利的行为制定了执行方案,还需要按照方案进行操作。比如正常发放福利都有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等相关的数据材料,如果缺少这些手续和材料,很难说是单位行为。(3)执行结果。从单位发放福利来看,单位职工可以存在差别,但差别太大就说不过去了。如果普通职工只有几千元,领导班子有几十万元,如何能说明是为全体职工谋福利。综合上述三方面要素来考察私分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若为单位行为则可以按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否则应按贪污罪来处理。

  三是要注意评估法治效果。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治理过程,法治效果考察的是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社会综合治理效果。实践中,不乏存在通过发放福利的形式(但违反有关国家规定)整合资源、调整分配体制和企业激励机制,从而调动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企业扭亏为盈重显生机活力的现象。因此,为了提高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规定弥补了亏损、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分配利润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有关“国家规定”,也不宜一律按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第一,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不仅没有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反而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律。第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那种表面上侵害了国有资产实质上保护了国有资产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如果用刑罚手段调整此种行为,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也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实践中,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打击犯罪又要注重保障人权,只有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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