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九年级上册语文版:论当前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中暴露的问题及其对策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28:56
论当前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中暴露的问题及其对策
张鸷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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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已成为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新途径
有人把2008年称为网络舆论监督年,把2009年称为网民问政年。人类社会的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对政治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所采用的传播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改变了选举进程和公民对政治事务的参与程度。我国从1994年4月起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至今只有十五年,但互联网的发展却十分迅猛。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2.98亿,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公民传递信息、表达意见、评论时政、释放情绪的一个主要渠道,网络政治参与对政府行为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纸、电台、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并有后来居上之势。胡锦涛同志2008年6月在人民网与网友的在线交流,标志着网络政治参与时代的到来。2009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期间通过中国政府网与新华网又与网友在线交流,再一次引起了海内外的高度关注。各地的政府官员也纷纷通过网络与网友进行交流。与传统的政治参与相比,网络政治参与具有明显的快捷、高效等优势,成为推动我们党和国家政治建设和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力量。以2008年为例,从西藏问题、奥运火炬事件、汶川大地震等重大公共事件,都有网络的深度参与。数量庞大、无所不在的网民正在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网络政治参与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形式,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当前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暴露的弊端
网络参与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政治参与质量、促进政治参与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给政治参与在未来的发展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因此在肯定其积极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暴露出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政治参与中的无序性的特征,存在着公民非理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互联网本身就具有虚拟性与隐蔽性的特点,使“网络政治参与”具有非正式性、渗透性特征,这极有可能导致公民网络参与的欺骗化与非法化。互联网完全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络成员身份被数字化、电子化、虚拟化了。匿名性和隐蔽性被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得网民能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操作,大大减少了其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进而容易摆脱现实社会的规范,放纵自己的行为。“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如果公众为虚假信息所左右,政治判断和评价就会发生偏差。实际上,这种带有欺骗性的政治参与不仅会使执政党和政府无法从网民们的意见和建议中及时提炼出真正属于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和想法,而且会造成党的政策不能及时得到受信息蒙蔽或信息缺失影响的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而使政府政策的实施和贯彻也难以顺利进行。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一个群体、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的政治信息垄断,言论自由受阻,就很容易产生和传播谣言,但如果社会开放,信息畅通,很多“政治谣言”便会不攻自破。
其次,互联网带来了网络话语权的巨大差距,没有能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声音造成政治参与的不均衡。拥有信息时代工具的人以及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存在网络话语权的巨大差距,其实质就是一种因信息落差引起的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与占有通常使年龄偏大、家庭收入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在互联网的使用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网络参与的主体80%以上都是年龄35岁以下的中青年,而且主要聚集在发达城市。农村与城镇在互联网使用上的差距较大,目前74.9%的网民都居住在城镇,城镇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是27.3%,农村仅为7.1%。理论上平等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在实际上呈现出严重的不平等状态。此外,网络还创造了一个僵硬的阶级壁垒,使受到良好教育和未受到良好教育者阵线分明,从而造成社会断裂,危害社会稳定。
再次,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情绪化和网络参与的“多数人暴政”问题。“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6版,282页)网络民主的决策原则是多数原则,多数原则产生绝对的赢家和输家,是一种零和原则,少数的利益在多数原则中得不到保护。有序政治参与所成立的前提就是参与主体是理性的人,但实际上,网络空间是个体自由表达的舞台,有些人可能会把自己一些情绪化的见解发布到博客或论坛中,有些是非常具有煽动性的,很容易感染大量读者,从而形成一种网络主体的“集体癫狂”,给正常的政治行为与决策带来很大压力。这种“多数人暴政”即舆论暴力会严重侵犯个体权利和个体利益。网民由于自身所处环境不同,个体差异很大,从而会对政治事件或政治行为产生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见解,但是针对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件事,那些持有相似观点的人会在网络上形成一股力量,剥夺不同意见者正常发表意见的权利或甚至对其进行人身侵害。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利益群体、各社会阶层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常因突发事件暴露出来。网络论坛争辩的双方有时不是均势的,可能一方握有话语主导权,拥有人数和话语权的绝对优势,政治舆论往往极具暴力侵犯性,个人利益在舆论暴力面前不堪一击。“人肉搜索”就是这一网络暴力现象的集中体现,它通过互联网搜索到有关持异议者的私人信息,甚至将其家人的信息也一并网上公布,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基本权利,从而形成了一种网络暴力。
第四,新网络的膨胀暴露了传统媒介在公民政治参与上的不足,对政治稳定带来消极影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传统方式不足,这种“瓶颈”状态促使网络参与作为一种下与上的对话渠道的爆满,并且产生了一定“放大效应”。再加上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与之不协调的方面,因而会对政治稳定带来一定的冲击。在这样一个政府难以有效控制的电子荒野上,亿万个网民的亿万种声音必然导致国家的政治参与体系面临着诸多的挑战。网络参政引发的“参与内爆”动摇了原有的控制政治参与的基础,从而对现有的政治体系的稳定形成冲击。
最后,网络参与的便利性使得西方政治文化对于我国渗透更加广泛,使公民网络参与易于被误导。正是凭借网络优势,西方大国在输出信息的同时也输出他们的政治理念、意识形态、价值观,企图把西方的政治文化和思想渗透到世界范围之内。面对西方国家的文化意识冲击,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不可避免产生相互冲击和震荡。随着网络规模的继续扩大,国家在这一领域面临的挑战将更加严峻。
三、规范当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相应对策
网络只是一种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技术手段,它本身不具备价值判断和导向功能。但在网络时代,如何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无疑成为当今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下面就这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一点意见。
首先,完善网络立法,实行“注册参与”规范公民网络参与秩序。要规范网络政治参与秩序,首先要完善网络立法,这是规范网络政治参与的刚性机制,也是最主要的规制措施。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网络发展迅速,特别是网络政治参与形式的复杂多变,从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到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的网络立法总体还呈滞后性,还存在许多问题。要规范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首先要完善网络立法:其一,提高立法层级,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作用,创制一部融合网络技术和政治民主的基本法律。同时鉴于网络技术发展多变的现实,在人大立法之外,可用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弥补。其二,在立法内容上,网络法规既要规范网络秩序,同时又不能损害公民政治参与的自由。在秩序和自由之间,网络法规应体现二者的协调和平衡。所以,网络法规既要规范公民网络参与秩序,又要保证公民网络参与的自由,需要为公民网络参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证。
另外,实行“注册参与”将成为保证网络政治参与有序的必然选择。所谓“注册参与”就是要求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时必须进行网上注册的制度。这种注册既包括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也包括网民身份的虚拟网名注册。其中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是对法定公民参政权利审定和确认的需要,虚拟网民身份的注册则是网民参与网络政治生活特点的需要,实施两种身份同时注册可以建立实名与虚拟身份的关联关系,既保证公民符合法定政治参与权的规定性,又体现了网络政治参与自主权的选择性,是公民身份与网民身份相统一的具体体现,集中反映了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特征。实行“注册参与法”将成为保证网络政治参与有序的必然选择,这是制度与技术综合影响因素的必然选择,也是综合传统政治参与方式与网络政治参与特点的必然选择。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主体应当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两面体”,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公民,是不会排斥“注册参与”的。“注册参与”将是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必将成为未来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基本趋势。
其次,政府提供开明的网络制度供给,形成与公民参与的回应机制,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电子服务型政府治理模式的确立,意味着政府行政活动的中心要转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上来,而不是仅把提供公共产品当作一种自上而下的施舍。这也要求政府对网络参与的引导尽快实现由硬性引导向软性引导的转变。在整个政治参与过程中,电子政府和其搭建的政务平台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电子政务能够为有序的网络参与提供许多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能够提供一条制度化的途径,把公民的网络参与纳入到政府规范管理的范围内。在网络时代,电子政府和电子政务是现实政府在网络上的存在,网络政治参与总是在电子政府和电子政务平台上实现的。网络是政治参与的载体,公民通过网络了解政府的政务信息,并对其进行价值判断,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以及电子政府对输入利益诉求政策的执行。公民通过网络向电子政府输入参政信息,电子政府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处理参政信息,再通过网络和政务平台反馈,这样就完成了网络政治参与的全过程。随着政府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化,电子政府和电子政务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程度将有更大的发展。
其三,宣传和开展马克思主义网络道德教育,加强个人和网络媒介自律,营建“绿色和谐”网络环境。网络时代的政治稳定需要参与主体提高参与理性,加强自身的政治辨别能力和政治认知能力,做到不盲从、不极端。虽然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主体,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可以随心所欲地宣扬自己的思想,但每个人也都应成为网络伦理道德的责任主体,应该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宣传和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也就是让网络活动主体提高自己的网络道德意识,从而对自身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有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感。网络道德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应成为互联网普及教育的一个方面。通过网络道德规范的学习,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修养,真正做到自警、慎独,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来参与政府管理。同时网站必须完善信息管理,剔其糟粕、取其精华,营造绿色网络,建立网络信息传播新秩序。对于后发展国家而言,面对西式强势政治文化的渗透,对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实行必要的政治控制是必要的。
除此以外,政府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改变传统媒介公民政治参与的“瓶颈”状态;加大对于农村的网络建设和投资;维护网络安全,防止新的垄断和集权;加大网络技术开发力度,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等都是可行的路径。
(作者单位:河北保定学院政法管理系)
来源:《理论前沿》2009年第12期      来源日期:2009-7-3       本站发布时间:200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