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政治参与的春天还是死胡同——论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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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政治参与及网络实名制的现状... 3

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政治参与促进作用... 4

(一)实名参与可以使网民养成文明上网的习惯,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 4

(二)实名参与使网民等同于现实中的公民,从而推动公民更有效的进行网络政治参与... 4

(三)实名参与可以克服无序政治参与的危害,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 5

(四)保证政府信息通道畅通,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为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5

三、推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利影响... 6

(一)网络实名制降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发挥网络在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作用。    6

(二)网络实名制影响网民自由表达权和监督权,限制、约束了网民的自由言行... 6

(三)网络实名制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 6

(四)网络实名制带来的参与成本的上升... 7

四、探讨网络政治参与实名制的可行化之路... 7

(一)完善民主法制,保护公民政治权利,提高现有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效率,为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一个良好的民主环境... 7

(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制定与公民与实名参与相适应的参与形式,为实名参与的网民提供更多的便利    8

(三)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提出不同的实名制要求... 8

(四)针对不同的参与形式,采用不同的参与标准... 8

(五)要营造网络宽松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培养网络公民文化... 9

五、结束语... 9


正文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对政治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所采用的传播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改变了选举进程和公民对政治事务的参与程度。我国从1994年4月起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至今只有十六年,但互联网的发展却十分迅猛。截至2010年1月15日,我国网民数量已达3.84亿,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到28.9%。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公民传递信息、表达意见、评论时政、释放情绪的一个主要渠道,网络政治参与对政府行为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网络政治参与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形式,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网络政治参与与传统的政治参与形式有巨大的优点,但是由于网络参与行为的匿名性特点,公民在进行网络政治参与中暴露很多的问题。网络实名制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被人们提了出来。目前人们对网络实名制普遍抱有反对的态度,认为网络实名的实施,必然阻碍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影响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网络实名制会给网络政治参与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怎样的实名制政策才能促进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网络政治参与及网络实名制的现状

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网络政治参与,就是指普通公民或者公民团体借助互联网络表达利益、参与决策从而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这是近几年来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政治参与类型。其参与主体包括普通公民在网络上的虚拟表现形式“网民”,以网络论坛形式存在的“网络共同体”,现实中的政府在网上设立的“电子政府”以及提供网络参与平台的“网络媒体”。网络政治参与的主要参与形式包括“网络投票”、网络论坛(BBS)、电子邮件、网络主页、网络博客等。目前网络政治参与呈现以下的特点:网络政治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参与的目的复杂,对参与的控制复杂化,参与方式便捷,参与的高效能。这些特点激发人们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热情,对网络政治参与的未来充满期待,希望它能成为一种新的有效的政治参与形式。

网络实名制是指用户在发布信息之前,网站必须验证和记录其身份信息后,才能允许用户在网络空间留言或进行其他活动[2]。严格的实名制包括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实名发表。一般认为,在后台实名注册就已经实现了网络实名制。

网络政治参与的实名制就是参与主体在网络上进行政治参与采用实名的形式,包括网民、网络社区的版主、网络媒体的编辑和政府网站中对网民提的问题进行解答的工作人员。这里要特别指出,专家学者虽是普通公民,但他们以其知识在网络政治参与中扮演特殊的角色,所以这里把他们作为独立一类网络参与的主体对待。

目前,网民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如果想从事发言、回复、上传等留下个人记录的活动,一般也需要注册。网民要同意网站的注册协议,填写简单但无需验证的个人资料,从而获得一个个人的ID,以这个ID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由于这种注册参与的形式不会对个人资料进行验证,所以网民在参与过程中实际是匿名的。部分网民出于各自目的,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实行了实名参与,这些实名大多是前台实名的行为。由于目前缺乏对网民注册的个人资料的验证机制,对于这种前台实名的参与者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核实,所以任然处于实质的匿名状态。目前网络实名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就是IP地址实名。我国公民在电信部门申请开通网线的时候都要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并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实名。公民在网吧上网都是要出示身份证的,并实名登记。这两种方法只是缩小了匿名公民的范围,对于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台网络终端进行的网络政治参与仍然是无法确定的。

网络匿名参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人们的参与积极性、促进政治参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网络政治参与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网络匿名使网络政治参与存在无序、非理性参与的可能。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使网络政治参与有非正式性、渗透性的特点。这些都可能大致网络政治参与的欺骗化、非法化。这些问题阻碍了网络政治参与成为一种正式的、权威的公民政治参与形式,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政治参与促进作用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克服网络匿名政治参与所带来的缺点,推动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政治参与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名参与可以使网民养成文明上网的习惯,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身份的自觉,表现为公民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主动观念”[3]。包括主人意识、权益意识、法治意识。它包括公民为自身权利而斗争的“自我本位”和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人际本位”。公民意识是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匿名参与使网民在网络政治参与时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导致网民在参与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网民往往只关注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对与自己不同的观点缺乏包容心,对其进行大加挞伐甚至人身攻击。“实名制最大的益处是缩小了互联网——作为一种‘拟态社会’跟现实世界的差别性”[4]消除了网民与公民的差别,网民自然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对现实世界的影响,网民的公民意识从只对“自我本位”的关注转变为同时关注“人际本为”。从而推动公民社会的建立,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社会基础。

(二)实名参与使网民等同于现实中的公民,从而推动公民更有效的进行网络政治参与。不同的研究目的导致对网民概念界定有所差别。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所界定的网民是,“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居民”。政治学视角下的网民,是相对于“公民”而言的,指的是在网络上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体。网民是网络政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之一。“网民”与“公民”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定义为“它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又是一个政治概念,体现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含了民主的基本价值和追求目标。“网民”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意义,法律也没有明确赋予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当网民以真实身份参与网络活动时,公民与网民的身份是同一的。如果网民以虚拟身份参与网络活动,可能会出现一个公民在网上有很多的虚拟身份,公民身份的代表性必然大大降低,为部分官员漠视网络民意提供了借口。如果网民实名参与,每一个网民自然都代表一个真实的公民,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就是网民的政治权利,网络只是公民(网民)行使政治参与权的媒介。这大大强化了网民的法律地位,对于网络政治参与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实名参与可以克服无序政治参与的危害,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途径主要有选举制度、信访制度、听证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在这个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利益分化日益严重的时代,这些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政治参与需要。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激发了公民的参与热情,如果这种参与热情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相匹配,有可能导致“参与爆炸”。政治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当政治参与突破政治体系所能容纳的限度时政治体系的有效性就会削弱,继而会动摇政治体系的合法性,造成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网络政治参与中,公民隐蔽身份,网民在网络上是以“隐形人”的身份出现的。以“隐形人”身份进行政治参与可大大降低现实政治参与中的不安全感,这是网络政治参与的一大优势,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政治参与具有不可控性,特别是给一些非法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政治参与活动提供了便利。美国埃瑟·戴森说“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如果公民对这些信息缺乏理性分析,政府回应迟钝,可能导致参与失序,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实名参与可以是现有的法律对这些组织和个人产生震慑,也可以让网民面对各种信息时理性分析,不发表过激言论,不参与过激行为。

(四)保证政府信息通道畅通,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为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给有某些人操作民意提供了便利。如果这些操纵民意者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他们的行为就有可能侵害大众的公共利益。政府在面对这些网络民意时,无法判断哪些是真正的网络民意,哪些是被误导的网络民意,信息“输入”的不畅通,让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有可能出现偏差。比如前段时间的网络流行语“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其流行后,有很多的个人声称此流行语是他们自编自导的。这充分说明这些网络操纵者能量巨大。意识形态安全是执政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隐蔽性也给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网络渗透提供了方便。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对别国反政府进行鼓动,散布谣言,给这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挑战。比如乌克兰发生的“颜色革命”,就能看到西方国家在网上发布煽动性的信息。2010年1月13日美国谷歌宣布不再愿意继续对谷歌中国的搜索结果进行审查,这可能将不得不关闭google.cn站点和在中国的办公室。环球网“中国政府应该接受谷歌的条件吗”网络投票调查,遭到有人恶意刷票,选择“同意”的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检索发现恶意刷票的IP地址是同一地址[5]。西方国家在“谷歌退出中国”这一有浓重意识形态事件中的表现,让我们不得不对希望国家利用网络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保持警惕。网民实名参与可以降低网民被操纵的可能性,有效的发现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产生震慑。防止西方国家利用技术手段对我国进行渗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推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利影响

目前中国开展的实名制主要集中在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方面,网络政治参与还方面没有推行网络实名制。目前网民在对网络实名制的态度是一边倒的反对态度,根据新浪网的随机调查发现,有78.59%的网民反对在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6]。网民对网络政治实名参与的反对,主要是担心其对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利影响。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利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实名制降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发挥网络在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作用。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网民在进行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不必担心暴露自己的身份,可以畅所欲言,这正是网络政治参与与其他参与形式的魅力所在。浙江大学传媒和国际文化学院副教授邵志择认为,“互联网是疏导社会矛盾的有效的‘排气阀’,而‘网络实名制’将堵塞这个‘排气阀’。”目前我国其他政治参与形式不完善、参与效能低下,网络成为公民释放参与热情的一个突破口,缓解了公民政治参与形式和手段不足的矛盾。盲目实施网络实名参与,又没有其他相应的措施配套的话,必然会阻塞网民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的途径。公民在现实中又找不到有效的参与形式和途径,使公民的参与要求无法得到满足,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形成无序参与,从而危害政权和社会的稳定。

(二)网络实名制影响网民自由表达权和监督权,限制、约束了网民的自由言行。现在网络日益成为人们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网民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大胆揭露各种腐败行为和不正常现象,对事件发表看法,用网络舆论来推动事件的发展。目前我国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基本还停留在宪法层面,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明确,更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与政府权力相比较,公民的政治权利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成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手段。如果在与公民的政治权利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完备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可能成为个人打击报复的工具,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现实也已经表明这一威胁确实存在。河南灵宝网民王帅因为在网上实名发表反应家乡非法征地的帖子,遭到河南省灵宝县公安局到上海对王帅进行“跨省追捕”。对这件轰动网络的事,最终处理结果也仅仅是警方道歉、国家赔偿,对背后的相关责任人都是轻易放过。由此可见公民正常的政治参与权利在政府公权面前是多么的脆弱,网络实名制对网民自由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极大的挑战。

(三)网络实名制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一方面,实施网络实名制还将面临技术上的挑战,如防范黑客的挑战。以韩国博客型社区网站赛我网为例,用户注册时必须进行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的验证,网络数据库都由政府统一保存。目前黑客攻破政府网络的事不在少数,甚至银行中的客户数据被黑客掠走的事,也见过诸报端。一旦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进入黑客手中,再拿来用于用户网上言行的比对、公布,将造成社会混乱。由政府统一保存用户实名信息,政府将承担着很大的技术风险。另一方面,在国家还没有制定完备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的现状下,侵犯个人隐私所付出的代价很小,为不法分子和政府滥用个人隐私提供了便利。这些风险的存在,必然使网民在进行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有所顾虑,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不利。

(四)网络实名制带来的参与成本的上升。中国自实施身份制度以来,就没有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如果单方面地施行网络实名制,施行方必然面对异常昂贵的身份认证费用。这样的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分摊到用户的使用费用上,必然更加严重地引起广大用户的反感,并且会加剧网民因为经济不平等造成的网络政治参与的“数字鸿沟”。如果由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来承担,这样沉重的费用负担必然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都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其必然要转嫁到广大用户身上,最终仍是加重用户的负担。如果由监管部门来承担,那么,即便在有法律作为实施保障的基础之上,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依然需要背负沉重的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

四、探讨网络政治参与实名制的可行化之路

在探讨网络政治参与实名制的实施方案之前,先让我们设假设一个网络政治实名参与的理想模型。在一个公民充分理性、公民政治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政府对公民的言论充分尊重和回应的社会中,公民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无论采用实名形式还是匿名形式,都能达到相同的效果。采用实名形式还是匿名形式是公民的自由选择。在一个公民不是充分理性,但公民政治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政府对公民的言论充分尊重和回应的社会中,政府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更有利于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更能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个公民充分理性,但公民政治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政府对公民的言论充分尊重和回应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同时不能满足,如果政府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无疑是阻断了公民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的道路。实际上上述三个条件都很难满足,但是它为我们推行网络实名制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方向。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必然是向理想模型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三个方面不可能平衡地、同步地发展,必然是其中一个方面的率先进步带动其他两方面的发展。在向理想模型过渡的阶段中,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让公民理性参与,有效监督政府。在公民的有效监督下,政府不能随便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对政府对政府的监督批评,政府也不能随便漠视。形成政府和公民的良性互动,推动政治参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不可能一步到位,要分阶段、有重点的实施。可以先采取一些网络实名制的过渡措施,如实行“注册参与”,提醒网民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再通过“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过渡到“前台和后台同是实名”。总之,要坚持“鼓励引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完善民主法制,保护公民政治权利,提高现有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效率,为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一个良好的民主环境。首先加强人大的立法工作,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制定细化规范的法律,把宪法上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法律化。推进人大的互联网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的制定,防止个人信息遭到非法使用。人大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防止政府侵害公民的合法政治参与权。建立个人实名信息管理机构,规范个人信息查询权限,不管是个人还是政府部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都无法查询公民个人的实名信息。发挥现有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作用,提高其效率,缓解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参与爆炸”。提高政府威信,使政府能够取信于民并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为公民实名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一个民主、安全的社会环境。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制定与公民与实名参与相适应的参与形式,为实名参与的网民提供更多的便利。我认为,公民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无论选择实名形式还是匿名形式都是公民的自由。如果政府要求履行公民实名参与的义务,则公民必须获得与实名参与相对应的权利。公民在实名网络政治参与时,公民与网民是同一的,行使的是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参与权,政府应当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回应机制,保证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网络上得到体现。政府在建设“网上政府”、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与公民实名网络政治参与相对应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建设一些示范推广项目,让实名参与的网民在与“网上政府”的互动过程中能够行使现实社会中的公民政治参与权,让实名参与的网民享有“特权”,提高网民实名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比如,政府为制定法规规章进行的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政府要对那些实名参与的网民要一一回应,尊重公民的参与权。再比如可以让公民在网上办理审批手续。只有让网民意识到实名政治参与可以提高参与的效率、降低参与的成本,体会到与实名参与所带来的好处,才能提高公民实名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消除网民的抵触情绪。

(三)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提出不同的实名制要求。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包括公民在网络上的体现“网民”、提供各种网络政治参与平台的网络传媒、政治参与诉求表达对象的政府以及对网络政治参与活动进行评价、提供知识支持的专家学者。各参与主体在网络参与活动中有不同的角色定位,这决定了对他们有不同的实名制要求。网民是公民在网络上的化身,其在网上进行政治参与,是公民权的体现。前文已经说明网民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实名或不实名都是公民的自由。对于网民的实名制要引导和鼓励,而不是强制。对于提供参与平台的网络传媒特别是各种论坛的“版主”,他们有着帮助网民表达和实现参与诉求的职能,引导网民进行合法理性参与的责任。对他们的网络实名制要求自然要高,因此网络传媒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包括论坛的“版主”都应当实行实名登记。政府是公民政治参与诉求的最终汇集对象,实行民主法治,对民负责,政府在网络政治参与中毫无疑问是要实名制的。这里要特别指出,政府部门在网上回应网民的诉求时,不但要公布所在单位名称,也要公布具体的回应人员的姓名,以便对回应内容落实责任和对政府工作人员监督。专家学者秉持“价值中立”的原则,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各方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对网络参与活动进行评价,促进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中立、均衡、有限是对专家学者在公民政治参与中的要求[7]。因此专家学者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应当实名制,以便更好的发挥专家学者的知识优势,同时也有利于网民对专家学者监督,防止专家学者称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四)针对不同的参与形式,采用不同的参与标准。目前公民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的形式主要包括“网络投票”、网络论坛、电子邮件、浏览网页、个人博客。公民进行“网络投票”应当进行实名制和身份验证制度,以保证投票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前文已经说过对网络论坛的“版主”进行实名制,对于发帖和跟帖的普通网民就没有强制的实名制要求。对于匿名发帖并且有过激言论、触犯法律的帖子,“版主”有权利进行删除。对于那些实名发帖并且身份已经获得验证的网民,其发表的帖子体现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权,其言论责任应当由网民自己负责,“版主”若擅自“删帖”就是非法剥夺公民享有的权利,“版主”可以做的就是向有关享有国家权力的执法部门举报,由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单纯的浏览网页并不需要实名注册,但要对其发表评论,网站的管理者就有着和论坛“版主”相同的权力。浏览量达到一定量的个人博客,其对网民有着很大的影响,应当对其实行实名制,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对已经实名的博客,网站的管理者不能擅自删除“博主”的博客内容,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要营造网络宽松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培养网络公民文化。必须重视网上公民的责任意识、宽容精神、协商意识的培养。使公民确立自身作为思想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他人就公共事件的商讨的原则,实现从臣民到公民意识的转变,塑造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民主意识。“沉默的公民或许会成为独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却是一场灾难。”[8]网络的出现为公民创造了新的政治生活方式,他以离散化、无中心的结构模式打破了时空限制,实现了参与者地位和身份的平等,使政治参与的价值理念得到凸显。所以,政府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参与型文化成长的空间:第一,重视教育。一般来说,人的受教育程度与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成正比例关系。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大都具有一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观,有较强的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责任心,参政技术娴熟,参政能力强。而且“教育可能是政治文化变革的重要源泉,他将会使人们变得适合于新的政治社会和政治行为模式的进程”。第二,营造网络公民文化。当前我国要推动网络政治参与的稳步发展,必须营造积极参与的网络公民文化,利用宣传、政治活动、理论学习等多种形式,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工作场所等多种途径,逐步使公民树立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和政治责任感,使广大公民把参与视作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介入政治运行的过程。公民在网络参与过程中,民主思维日益形成,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增强,最终把有序的参与落到实处。

五、结束语

“在一个社会中,表达越充分就越负责市一个规律,充分的表达是增强表达责任的基础,限制表达或恐惧状态下的表达更加容易使人失去自律。”[9]网络实名制实施的基本前提是不能阻碍网民表达的的自由,不能妨碍网络作为“民主演练场”作用的发挥。网络为人们提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想象空间。如果能够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中国有可能构建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模式。




[1]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2] 范敏、谭立:《构想网络实名制体系》,《上海信息化》,2009年06月版,第61页。

[3] 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心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第21页。

[4] 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139页。

[5] 参见http://tech.huanqiu.com/net/web/2010-01/68907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3月3日

[6]马超,《网络发展中的无奈之举——网络实名制》,《科技信息》,2007年第12期

[7] 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心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第29页。

[8] 刘琨、魏靖:《浅议网络政治参与对民主意识的培养》,《新闻世界》,第103页。

[9] 刘洪波:《真的有“网络暴民”?》,【J】,《浙江人大》,200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