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伤心花法宝好吗:关于“失意群体”犯罪问题的分析调查 法治观察 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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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意群体”犯罪问题的分析调查2011-03-15 15:39  华声法治在线  华声法治在线讯(通讯员 华丽 陈运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了一个经济结构不断深化调整,社会结构渐次转型的历史时期,各种经济利益纠纷、社会冲突引发的矛盾凸显,尤其是特殊人群犯罪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其中有关“失意群体”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值得深切关注。2008-2010年,汉寿县检察院共受理批准逮捕有关“失意群体”犯罪案件19件20人,批准逮捕18件18人,提起公诉18 件18人。

  “失意群体”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化容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群体撕裂。其中,尤以被媒体视为“失意群体”制造的诸如福建南平校园恶性杀人、永州枪杀法官、长沙税务局爆炸等案件影响重大、性质恶劣、令人发指。

  何谓“失意群体”?理论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依据《瞭望》期刊有关报道,“失意群体”指“大都是40多岁的男性,他们的生活状态呈现出无希望、无法纪、无信仰等特征。”如制造福建南平校园恶性杀人案郑某、永州枪击法官案的朱某、长沙税务局爆炸案刘某等都可归集于“失意群体”。

  一般认为,“失意群体”是指有自闭、失落、压抑等心理不适,生活困顿缺乏关爱,活得没尊严或固执地认为自己遭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且告诉无门,通过自杀自残或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组织策划群死群伤事件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极端方式,报复社会、对抗政府的人群。“失意群体”一般具有“四无”特征,即无信心、无希望、无法纪意识和无精神信仰。

  “失意群体”的表现及其产生原因

  从犯罪主体心理状态看,普遍存在心理失衡。在汉寿县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的失意人群往往性格内向、孤僻、懦弱、多疑,亲情淡漠,可交流、可信赖的朋友少。平时表现老实,能忍让,但由于长期心理压抑得不到宣泄,暴躁易怒、极端的性格逐渐显现,处理矛盾问题失去理性。如该院上报常德市检察院办理的廖某故意杀人案,廖某因忌恨胡某抢走其情妇曹某,遂萌生杀机打算将胡某杀死或烧毁其小车以泄愤,但发现自己不是身强力壮的胡某的对手,且胡某的车辆经常停在信用社院子内,以致无法得手。又见胡某在张某的陪同下与曹某日渐亲密,遂将怨气撒在张某身上,因张某于2009年年初到广东打工,又将目标定在张某之母曹某身上。2009年8月17日0时许,廖某带手套携木棒窜至汉寿县朱家铺镇曹某家。在二楼趁被害人曹某不注意,用木棒打击其头部、肩背部,并用右脚踩挤颈部致其死亡。此前,廖某曾多次劝曹某断绝与胡某交往,曹某非但没听从反而让胡某电话警告廖某不要再纠缠,廖某因爱生恨,还迁怒于无辜的人。最终他拿起了罪恶的屠刀,毁灭了自己也毁灭了他人。梳理廖某犯罪心理轨迹可看出,性格内向的他,长期情感困惑被压抑在心底得不到宣泄、疏解,变得愈加孤僻。碰到情感激烈冲突时,一句刺痛的话或是一个决绝的转身就诱发报复的动机。为寻求心理平衡,已失去理性而又内心孱弱的他,不断更换作案对象,寻找弱势群体发泄,心理失衡特征明显。

  从犯罪主体经济来源看,收入渠道单一、可支配收入较少。从该院办理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学历低,缺乏一技之长,多数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或技术要求低的工作,收入微薄。要抚养小孩、赡养老人,没有财产性收入,家里经济压力较大,生活拮据。夫妻之间常常因为经济问题而闹矛盾,工作、生活中缺乏尊严。如办理的刘某放火案,刘某系在私营煤矿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刘某和被害人王某在外地打工相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同居。因刘某家庭贫苦,主动入赘到女方家,“下嫁”到女方家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刘某只有单一的劳动收入,没有多余的收入可供女方消费,加上女方家属频繁无故刁蛮,数落刘某的无用且教唆女方和男方离婚,刘某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女方从外地打工回娘家后就一直没有再外出。在外地打工的刘某得知情况后就找到女方家,要求女方跟自己回打工的地方,但女方一直躲避不见,女方父母也一直帮助女方阻拦。刘某最后没有办法,一个人前往县城购买了雷管等犯罪工具后,乘女方家没人的时候潜入女方家,在女方家的电视内安装了雷管。只要打开电视,就有爆炸的可能,但等了几天后没动静,男方自知爆炸失败,就再次潜入女方家,点燃了女方的衣物,造成女方家大部分财物烧毁,并危及公共安全。从本案可以看出,刘某身单力薄,缺乏技能,入不敷出。自入赘女方家后,又长期被女方及其家属羞辱,没有地位缺乏尊严以致案发。

  从犯罪主体诉求表达看,丧失了话语权。从汉寿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看,有些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或所谓冤屈,通过了申诉上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寻求过帮助,但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最终导致案发。如该院承办的杨某放火案,杨某系汉寿县龙阳镇某酒店的服务人员,因为多次窜岗被酒店开除。开除后,杨某曾多次找到酒店方恳求不要被开除并承诺以后会好好工作。但酒店方并不答应,杨某认识到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自己也认为就是几次窜岗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单位拒绝后,心灰意冷就在一天晚上放火点燃了酒店的地毯,幸而发现及时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从本案可以看出,杨某人微言轻,多次寻求救助被拒,不晓得其他的救助方法。又如汉寿县某乡一位年约50岁的单身男子,无儿无女,系一个惯偷。以前因多次偷盗本村财物,被政法机关处罚过。这次村里面又有人财物被盗,人们惯性思维自然而然的就想到了他,认为就是他作案。公安机关找他调查,他辩称不是自己所为。由于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立案让他回去了。但此后,村里面的流言蜚语甚多,就说是此人所为。最后,他不堪忍受绝望自杀以证“清白”。另外,该院控申部门在接待失地农民的上访过程中,发现失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诉求无法准确表达,征地又涉及到多个部门,诉求表达的渠道也不畅通。解决不好将是一个更大的隐患。

  惩治和防范“失意群体”犯罪的措施

  目前,“失意群体”的出现已经是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失意群体”犯罪案件更是时刻牵动社会的敏感神经。除了上述犯罪主体自身原因外,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也是重要的客观原因。因此,要解决好“失意群体”问题,既要抱定刻不容缓、只争朝夕态度,又要认识到它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绝非朝夕之功。结合实际,汉寿县检察院将坚持惩防并举的方针,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要充分履行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发生“失意群体”犯罪案件后,检察机关要及时提早介入,引导侦查,搜集、固定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定,特别是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全面审查复核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涉枪涉爆、放火投毒等危及公共安全、报复社会、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严重刑事案件,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起诉,增强打击的时效,震慑刑事犯罪分子。

  要积极探索构建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切实加强对“失意群体”的教育管控。依托互联网、公、检、法部门的信息终端构建起信息共享局域网;通过在社区、村委聘任的信息联络员,并根据他们的反馈信息,排查出“失意群体”人群,掌握“失意群体”思想、行为动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合理、规范地使用该类信息;配置专门的信息管理员,严格依据保密制度规定授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防止信息泄密,信息滥用,避免二次激怒“失意群体”人群,触发、强化其犯意。加强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流动人口中的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教育管控。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牢头狱霸”;要建立健全检察官会见制度和谈心制度,引导在押人员悔过自新、揭露犯罪争取立功;要在监所增设心理咨询室,疏解在押人员的心理困惑;要定期检查派出所对所辖区域重点防控人员台账,发现脱管、漏管现象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督促整改。

  要进一步实施案件质量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实施案件质量风险评估机制。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刑罚执行各环节,认真收集当事人信息,倾听其诉求,认真研判风险,制定预案。特别是在办理征地拆迁、聚众斗殴等涉众型案件过程中,一律进行案件风险评估,更加注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结合,严把证据关、程序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差别,做到不枉不纵,把案件办成“铁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要继续深入开展案件评查、积案化解活动,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息访。执法监督部门要组织力量通过自评、互评方式,开展案件办案质量评查,规范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切实提高执法质量。检务督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着重强化实时督察,保证公正高效执法,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控告申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刑事申诉检察长包案制度、刑事申诉“两见面“制度,做好当事人息诉息访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依法“该退的退,该赔的赔”,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健全救济、救助制度,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拓宽被害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逐步扩大救助对象的覆盖面,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最大程度发挥救助资金的效用。要创造条件、创新工作机制,力所能及地为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协助居委会、社区、厂矿企业安置他们就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被害人及其家属,要积极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协助有关部门为他们办理低保,切实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编辑曹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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