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照结婚照:司法领域的渎职犯罪(之一)_新闻动态_法治频道_中山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48:19
司法领域的渎职犯罪(之一)
来源于:中山日报 2011年3月19日 第 5906 期 A4版
【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我院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将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作为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不受此限。举报电话:12309举报网址:
www.zhongshan.jcy.gov.cn
举报(来信)地址:中山市兴中道12号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
【案例】
赵某,男,33岁,某区交警大队原大队长。2007年6月赵某在勘察一起交通肇事的犯罪现场时发现,肇事者并非是留在现场的高某,而是该区规划局局长雷某。赵某私下会见雷某,在接受雷某的礼物和宴请后,多次违反法律规定调查取证和篡改调查时间,致使交警支队做出了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对高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而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未进行立案侦查及采取相关强制措施。2008年4月3日赵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点评】
司法机关是指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权力的国家机关。司法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终局性,所以它又被称为“国家的最终权力”。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
司法腐败保护黑恶势力,冲击法律权威;司法腐败助长其他腐败犯罪,增加反腐成本;司法腐败引发信仰危机,破坏社会稳定;司法腐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计民生;司法腐败侵蚀依法治国方略,阻碍民主进程;司法腐败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司法腐败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它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难消除的。
本案中,身为执法者的赵某,在明知高某是替雷某“顶包”,却在接受雷某的宴请之后,故意对无罪的高某立案侦查,而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雷某放纵不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又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罪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尽管它采用了非官方的形式,但是就如同诉讼一样,它的精髓在于要求仲裁员公正不倚,依法裁判,失去公正,仲裁就没有了灵魂,仲裁的价值也无法体现。仲裁人员从身份上讲虽然有别于司法工作人员,但其仲裁活动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司法活动,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就法律效力而言,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并无明显区别。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不得申请重新仲裁,也不得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1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刘小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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