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朗诵我是中国娃:杨涛:别因“万人皆曰可杀”而坐实药家鑫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42:38

杨涛:别因“万人皆曰可杀”而坐实药家鑫死刑

(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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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早报网讯)中国青年报报道,3月23日,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了庭审。民事诉讼起诉书中,受害人家属索赔53万余元。(《京华时报》3月24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庭审现场的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我不知道旁听公民对应否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持什么态度,但是我知道,网络上留言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如果在网络上做调查,大多数人都希望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持刀杀害受伤者,这种行为已经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药的行为激发公愤是可以想像的,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严惩也是必须的。但是,是否可以因为“万人皆曰可杀”就坐实药家鑫的死刑呢?我以为必须慎重的。

  首先,从犯罪事实本身上讲,尽管药家鑫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情节严重,但是,药家鑫也存在从轻的情节。一是药家鑫在作案后,在父母的陪同之下,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投案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比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更轻。所以,即使要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可以考虑到这些从轻情节,例如是否可以判处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其次,从死刑适用来看,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也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目前,我们国家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死刑罪名。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严重,但毕竟是激情犯罪,并且因为其特殊家庭教育背景导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是不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值得商榷。因此,无论从死刑适用对象来看,还是刑罚教育和预防目的而言,都可以考虑不一定要立即执行死刑。

  最后,从民意对于审判的影响角度来分析,司法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受到民意制约也值得考虑。在现代社会,民意深刻地影响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司法活动不考虑到民意,不考虑民间情绪是不可思议的。但是,法官的审判却不能完全被民意牵着鼻子走,随着民意亦步亦趋。因为,民意和舆论可能是一时兴起的,民意也可以受了环境影响而多变的,民意可以作为法官审判和量刑的参考依据,但法官仍然必须遵守法律,考虑到案件本身和刑罚目的,作出独立的判断。具体到药家鑫案,西安中院发放问卷,征求旁听者意见,以此作为参考,兼听则明是理智的,但倘若将民意作为量刑的最重要砝码,在“万人皆曰可杀”之下,就判处其死刑,则是值得商榷的。

  所以,在“万人皆曰可杀”的情形下,法官更应当头脑清醒,遵守法律、权衡利弊,作出能经受历史检验的判决。(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