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衷情 陆游赏析:的哥转借出租车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46:38
即时播报:的哥转借出租车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与的哥共同赔偿55万元www.jfdaily.com 2007-11-22 12:23 

  记者李晓明报道: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行驶,他人在行驶、营运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租汽车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80余万元后,将原驾驶员和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先生和江先生应共同赔偿出租车公司损失55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2年7月,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赵先生、刘先生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和营运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间,驾驶员承担车辆维修保养、验车和事故赔偿及事故车辆修复费用;驾驶员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行驶,若私聘司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驾驶员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由驾驶员负责全部赔偿(包括车辆事故的损失)。在公司与赵先生、刘先生的营运承包合同中,刘先生、赵先生分别做为对方搭班驾驶员均在合同上签字。

  去年2月4日晚,赵先生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江先生驾驶营运,自己离车。第二天凌晨3时,江先生在驾车运营中将行人朱某、徐某撞击身亡。后法院判决由出租汽车公司各赔偿朱某、徐某家属丧葬费等计4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20万元,保险公司以江先生不能提供有效的营运服务证,且江先生与出租汽车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出租车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被告赵先生、刘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其损失。而被告江先生明知自己不是原告的签约司机,其也不符合驾驶营运车辆的条件,却仍驾驶该车运营,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对事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80余万元。

  被告赵先生认为:自己不是肇事司机;“将车辆交他人驾驶”与“发生交通事故”,二者没有关系;自己与原告除签订《营运承包合同》外,还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应按职务行为作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被告刘先生认为:自己不是肇事司机;出租车不是其出借给江先生的;其是单独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营运承包合同》的,故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江先生认为:自己应与原告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结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中查明,在2005年间,被告江先生也曾采用晚上借车,早上还车的手法,向赵先生、刘先生借用出租车营运。

  法院认为,根据出租车行业特点,驾驶员是单车单人在外单独驾车营运,个人自由度大,企业难以监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企业采用与驾驶员个人签订营运承包合同的办法,来落实驾驶员和企业在经营中的责、权、利,这是行业的普遍做法。原告根据营运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法对严重违约的驾驶员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赵先生将车交给没有出租车营运服务证的被告江先生营运,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实,其严重违反了《营运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江先生既不是原告公司的营运驾驶员,又没有出租车营运服务证,而驾驶原告出租车进行营运,严重违反了有关交通运输法律规定,且在营运中发生撞死二人的严重交通事故,是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案的直接责任人,还因其的行为,使原告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刘先生也曾有过赵先生违反规定的类似行为,对赵先生此次责任的发生有一定的牵联关系。事后刘先生认识到这一点,其同意支付的部分赔偿款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现原告要求刘先生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