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读音是什么:张显?向法院递交的诉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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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 向法院递交的诉求书

(2011-04-03 12:46:31)转载 标签:

杂谈

诉 求 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昨天的开庭,我们才了解到了该案的一些情节。我们不接受检察院及被告方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理由如下:

一、23日药家鑫来派出所前,警方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线索:

药家鑫作案后,二次交通事故距离案发现场只有1500M的距离,同为该案所辖派出所的郭杜地区。正是二次事故后扣发的车辆才为破案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22日下午郭杜警方让其看交通监视录像,询问录像中播出的红色雪佛莱是否是他的车,他说不清楚;查看了被扣留的那辆红色雪佛莱;询问是否就是录像中的那辆车,他还是予以否认。这说明警方已经将二起案件有所关联;在这种情势下,警方询问药家鑫那晚还撞过人吗,回答是:没有。而更重要的是长安警方在22日晚已经掌握了药家鑫杀人案的相关线索。

23日下午才在家人的陪同下承认录像中的那辆车就是自己的车。

我们不能接受自动投案的说法,23日报案仅仅是22日警方介入调查产生的结果,只能认为是无奈的交代,而不能认定自动投首!

二、建议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的(5)“。。。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而且在该通知中还提到“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建议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也考虑到该案的影响,强烈建议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综上方面:我们认为案发后药家鑫的情节不支持他自动投案的情况,仅仅是为了应付当时情势的所为!

 

    受害人丈夫:   王辉

 

原告委托人:   张显

 

                                20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