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卷二其一刻舟求剑: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57:02
2010-08-05               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

                  于伏海

    据说,湖北有一个女人代表部分妇女制定了一个性工作者节,每年8月3日举行,这和三八妇女节读起来恰恰相反,叫做八三性工作者节。外电报道,该女在2010年的8月3日在武汉街头举着卖淫嫖娼合法化的牌子进行宣传,要求政府让女性们自由地卖淫,让男性们自由地嫖娼。此女在大街上招摇过市的时候,警察出现了,警察带走了他,警察要求她写下不再举牌公开过性工作者节的保证书后让她回家了。

    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此女上也有上街游行的权利,我们也应尊重此女的表达思想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可以合法化,卖淫嫖娼却不能合法化。为什么?

    第一,性不是商品,性器官也不是商品,性器官的载体即人体也不是商品,也就是说“淫”本身不能成为商品。商品是什么?商品就是人工制成品,商品就是劳动产品,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经过劳动制造和加工的物品,一句话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卖淫嫖娼行为中,买者买的是“淫”,卖者卖的也是“淫”,“淫”是什么?说不清楚,但是我们肯定能明确的是“淫”不是劳动产品,因此淫就不能成为“商品”。劳动产品都是可以度量的,“淫”却不能度量,我们总不能说张三卖了几斤几两“淫”,卖的便宜了,李四买了几斤几两“淫”,买的有点贵。

    有的人说,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卖的是“性”,买者买的也是“性”。性就是性别,性别是什么?性别是表用来示一类生命有机体不同于另一类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生物学或者社会学的术语。“性”同样不是劳动产品,因为他根本不是人类劳动创造的。所以,性也不是卖淫嫖娼买卖的对象。

    还有看客说,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卖的是性器官,买者买的也是性器官。性器官似乎比性具体了很多。性是抽象的生物学或者社会学的概念,不是劳动产品,那性器官是不是劳动产品呢?当然也不是啦。性器官的产生是自然界的产物,受精卵在母体里发育成男性或者女性,就有了男性性器官和女性性器官。这个发育的过程,似乎有人类劳动的参与,但是这跟工人生产电视机完全是两码事。十月怀胎后,孩子出生,成长到十八岁,性器官发育成熟。此时,性器官就是可以出卖的对象了吗?当然也不是了。同样道理,性器官的产生是天然的过程,性器官的发育和成熟也是天然的过程,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我们总不能说,张三制造了一个性器官,李四制造了两个性器官。性器官不能成为可以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因此性器官也不是买卖的对象。

    又有看官说了,那性器官不是买卖的对象,那性器官的载体可以成为买卖的对象了吧?当然也不是了,人体的产生同样不是劳动制造的,人体的产生、发展同样是一个生物学过程,我们也不能说张三制造了一具人体,售价伍佰元,李四也制造了一具人体,李四制造的人体比张三的漂亮,所以售价一千元。谁这样说,谁就有问题。

    这样看来,卖淫嫖娼行为中,连买卖的商品是什么,我们都很难找到。有的人就说卖淫嫖娼行为中,买卖的对象是一种“服务”,卖者用自己的性器官或者身体为买者服务,买者买的就是这种服务。

那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这种服务不能合法化?

    首先,这种服务的服务工具主要是性器官。性器官跟人体的其他器官相比较有很大的特殊性。比如,人可以把头暴露在外,可以把手暴露在外,可以把脚暴露在外,可以把腿暴露在外,但就是不能把性器官暴露在外。这是性器官的特殊性之一。另外,性器官是人类繁衍的最重要器官。人的手如果因为劳动造成了很大损害,对人类的繁衍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性器官在劳动或者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那就不一样了。性器官还有其他特殊之处,各位看官可以再继续列举。

    性器官的特殊性使得以性器官为服务工具的卖淫嫖娼行为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首先,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不利于人类新生代建立正确的性观念。对性的欲望是爱情的原动力,而爱情是美好的,这一点我想大家都会认可,我不做论证。卖淫嫖娼行为中,买者对性是有欲望的,但是这种欲望不能升华为爱情,我们从现实社会中嫖娼人员根本不会尊重卖淫女就可以看出来,在众多嫖娼人员眼中,卖淫女就是公共厕所。人人都需要公共厕所,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去投入精力爱一个公共厕所。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是不是对“买”者的性有欲望,不好判断,如果没有,那卖者也根本不会有性欲望可供升华成爱情,如果有,那这种欲望也不是或者首先不是为了升华成爱情而存在的,无论有无性欲望,卖者的行为指向的都是金钱。也就是说,再卖者眼中,嫖娼人员就是一摞一摞的金钱,所以,谁给的钱多,就跟谁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有的人出手阔绰,一出手就是三年的嫖娼钱,那卖淫女就变成二奶了。二奶是什么,二奶是一个极具歧视性的的词语,称呼一个女人二奶就是对这个女人的歧视。

“卖淫嫖娼行为合法”的内涵之一是法律对这种行为做了正面的评价,既然是正面评价,人们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用担心什么了,再加上政府还给卖淫人员体检颁发执业证,那人们就可以更轻松愉快地做这样的事情了。这样,卖淫嫖娼人员势必会大增(我看过一本书,里面有数据,说美国有些州合法化后,卖淫嫖娼人员不但没有增多反而下降了,我不知道这一数据是真是假,但是我想美国这些州的案例未必适合中国人)。当一个社会上广泛地存在着这样的极具颠覆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合法化的行为时,最受影响的是那些人,不言而喻。

第二,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不能解决因为卖淫嫖娼带来的社会问题。有的人说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后,政府就可以给卖淫人员颁发执业证,并且只有身体健康的人才可以卖淫,身体不健康的人是不能卖淫的,因为身体不健康的特别是有性病的人卖淫就会传播性病,为了遏制性病的传播,政府就可以禁止带病的人卖淫。

对于上述观点,我首先的想问的是,谁能确定政府颁发执业只证就是为了卖淫嫖娼人员的健康呢?我举不出数据,拿房地产市场类比一下,许多地方政府为什么在一段时间鼓励高房价,那是因为政府可以从中拿不少的钱。卖淫嫖娼合法化后,政府势必要收税(当然就收税这一点来说,表面上确实是在创收),所以,我不难排除合法化的意图只是为了所谓的“创收”。

还有,为卖淫人员检查身体,身体没有问题的就可以卖淫,有问题的就不能卖淫。这样做的意思是,身体有问题的女人只有去用双手劳动来养活自己,而没有问题的女人就可以通过卖淫来养活自己,这是什么逻辑啊?更为严重的是,身体的健康的女人中的一部分都去卖淫了,许多男人只能去找一个身体不健康的女人去结婚,要么就去找一个曾经从事卖淫工作现在已经从良的女人去结婚。那些男人不得已这样呢?社会底层的男人。这就带来新的不公。财大气粗的男人可以娶得一个纯洁的没有从事过性服务的健康的女人,而贫困的男人一不小心就选择了破鞋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女人。所以,健康的女人才能合法卖淫是对其他所有人的不公。

不管各位承认不承认,卖淫嫖娼行为本来就应该是受到社会负面评价的行为。有的人去嫖娼,结果得了艾滋病,那应该算是他为自己的负面行为付出的代价。有的人去卖淫结果也得了艾滋病,那也是他为自己的负面行为付出的代价,怪不了别人,除非给他传染的人是故意给他传染的,故意传播性病是刑法要惩罚的行为。

卖淫嫖娼合法化也不一定就真的能避免性病的广泛传播。首先,政府只能去检查卖淫者的身体,无法去一一检查买淫者的身体或者根本就谈不上检查买淫者的身体。政府即使检查了卖淫者的身体,认为合格可以上岗,而卖淫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也是没有用的。要避免性病的广泛传播,还得从性教育开始,性教育要覆盖所有男性或者女性,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告诉人们那些性行为是危险的性行为,无论人们在什么场合下都不能发生这些危险的性行为。这远比买淫嫖娼合法化要管用的多,卖淫嫖娼合法化不是解决性病泛滥的有效手段。 即使买淫嫖娼合法化,把不健康的女性挡在卖淫市场的门外,那也不能保证这些女人就真的不去卖淫了。也就是说,合法化后,地下暗娼仍然会存在,这个也是不用多说的,想想就能明白,这就如同“盗版书”一样,出版是合法的行为,但是不能因为出版合法化了,就没有盗版行为的出现了。(待续)

第三,卖淫嫖娼合法化不一定能降低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这个问题,请大家原谅,我也拿不出数据来说明,但是我也没有看到有人拿出数据来说明合法后强奸犯罪就一定能减少。不过,我在这里可以举一些中国这几年官员制造的犯罪案件。按道理,目前的中国,官员找个女人和他上床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了,有的女人还巴不得让官员上了呢,官员一上她,她就有发达的机会了。但是,官员这么容易找女人,官员还要去学校找处女,来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和处女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犯罪,官员应该是知道这一点的,但是这几年频频爆出的官员强奸幼女案足以说明某些人通过某种方式满足了某种欲望后,其新的欲望会接踵产生。以此类推,通过嫖娼满足了自己的嫖娼刺激后,这些人也许还想玩玩强奸,刺激刺激。而且,说不定正是因为嫖娼才更勾起了他们这种变态的欲望,于是就从妓院走出来,把自己的欲望伸向大街小巷无人之处正在独行的女人。

有的人一再强调,卖淫嫖娼没有社会危害性,那我想问你,如果你的隔壁住着几个卖淫女,你恰恰又有一个正在发育期的女儿,你是继续在这里住呢还是选择搬家?我再问你,你周围的朋友全是色情场所的常客,这些朋友经常到你们家做客,你恰恰有一个正在发育期的男孩,你是选择和他们断交呢还是继续和他们一起出入色情场所?

从表面看来,卖淫嫖娼确实不像盗窃抢劫杀人放火等行为那样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因为这些行为往往危害的是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等的形成,其社会危害性或许更强,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都会用法律对这种行为作出负面评价的原因了。

有的人也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卖淫行为满足了人们某种欲望,就好比按摩可以帮人们减轻或者消除疲劳、表演可以让人们获得愉悦等一样,卖淫业是服务于人们某种需要的行为,按摩可以合法、表演也可以合法,那卖淫为什么就不能合法?这样的说法不值得辩驳。照这种观点,毒品可以帮助人们获得某种极致的快感,所以,贩毒应该合法化。受贿也应该合法化,因为受贿可以满足行贿者解决某种问题的需要,还可以满足受贿者获取钱财的需要。所以,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服务人们的某种需求,就要把这种行为合法化。(daixu)

第五,有的看官又说了,“我是国家啊历史档案馆的官员,我有一手资料,这些资料显示,改革开放前,中国强奸妇女的案件特别多,比改革开放后多多了。”对于这种观点,大家应该这样看待:

首先,这些档案的存在是真是假,无法判断。

其次,如果这些档案真实存在,那么,在避免侵犯别人隐私的情况下,这些档案就应该向社会公开,让整个社会去讨论为什么当时强奸案会很多。

再次,考察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发生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就人们的性观念方面,发生的变化是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这首先表现在绝大多数女性对贞操的再认识,她们不再认为未婚之前发生性关系就是失身,或者他们即使认为是失贞,他们也不会为此而死去活来羞于见人,这导致了一种常态的出现,即非婚性行为非常普遍,有调查数据说是有百分之七十多的女性结婚前都有过性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跟自己恋人发生的,而更有百分之九十多的未婚成年男性早已不是处男,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是跟自己的恋人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去嫖娼,不但如此,现在社会甚至是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比例都非常的高。不用多说,即使北京的夜总会开的再多,去夜总会嫖娼的男人都是少数,而且往往这些男人都还不缺女人。把这两点结合起来,就不难推翻改革开放后政府放松了对卖淫嫖娼的管制是造成这段时间强奸案减少的原因的观点了。

话又说回来,改革开放后,政府就真的放松了对卖淫嫖娼的管制了吗?这也要考察这些年的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和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通过考察,我们很难看出政府政策的松动,而在法律上,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都要惩罚容留卖淫嫖娼或者卖淫嫖娼的行为。

这几天各个地方都在高调扫黄,清查各种容留卖淫嫖娼的窝点,北京的几处高学历妓女所在地、低学历妓女所在地、下三烂妓女所在地据说都关门歇业了,按照上面档案馆的那位看官的说法,这段时间,北京应该是强奸案频发的时期,因为许多性欲旺盛者无法再到天上人间快活了,他们怎么才能发泄,那就找女人强奸吧!可是,北京并没有发生这种可怕的现象,如果这位看官不信,可以到北京的各个公安局派出所去调查走访。

第六,许多看官看了我的文章后,就说,卖淫嫖娼古已有之,既然古已有之,那就说明其右存在的理由,而且古代社会卖淫嫖娼一直是合法生存的,所以,现在社会也应该使其合法化。

对于这种观点,我想说的是,古已有之的东西非常多,比如中国女人缠小脚缠了上千年,最后都成了人们的习惯了,这种习惯使得近代有识之士提倡废除缠小脚的陋习都遇到很大阻力,许多人包括许多女人都不支持废除缠小脚,这一点,大家可以到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按照上面那位看官的说法,缠小脚是古已有之的东西,所以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合法化,规定妇女为了取悦男人的某种变态嗜好必须缠小脚,小脚的尺寸不能大于十厘米等等。但是缠小脚被废除了,为什么,不用多问。

另外,古代有哪部法律规定了卖淫嫖娼合法化,我没有看到过,我承认我孤陋寡闻,但是我也没有看到说这个观点的人指出是古代的哪部法律让卖淫嫖娼合法化的。不过,即使古代社会卖淫嫖娼真的是合法化的,那也不能推出现代社会也应该使其合法化,因为这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前者不是后者的理由。例如古代社会买卖奴婢是合法化的,现代社会就不能。

无论怎么说,卖淫嫖娼合法化解决不了因为卖淫嫖娼本身带来的许多问题。不过,许多地方政府其实是很希望尽快合法化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段时间以来这些地方都对卖淫嫖娼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制裁。但是,这些地方政府希望卖淫嫖娼合法化的目的却差不多一样,那就是提高当地的GDP,就是通过女人的身体即女人的性器官挣钱,政府的这种想法是政府没出息的表现。台北市长郝先生说,我们台北的发展靠的是充满活力的创造精神。反观大陆的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他们除了利用卖地挣钱,除了利用向房地产收取高额的税费挣钱之外,没有别的办法来发展自己,要有的话,就是把西方的污染企业引入自己的地盘,让自己管辖地的老百姓面临着癌症的威胁。地买的差不多了,中央级的头头们也看到再这样下去非得倒台不可,于是就出台了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许多地方遭遇这种政策后,更加无能为力,更加不知所措,于是就想到了女人的性器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卖淫嫖娼合法化,那带来的后果将不只是用恶劣才能形容的。

几十年来,中国的法律对卖淫嫖娼一直作出的是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已经植根于广大老百姓的思想里,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这是多么地难能可贵。现在有一些人,出了几次国,就要叫嚣着我们赶快学习西方,让中国尽快诞生一批持证上岗的妓女。他们写了几篇文章,列了几个数据,就要生搬硬套地往中国人身上套卖淫嫖娼合法化的思想。而完全不去思考我们目前的政治、我们目前的各级政府、我们目前的社会公平制度的严峻状况。历史上,有这样一种说法,沦落到妓院就是被迫跳入火坑了,现在又何尝不是的。假如真的像这些人所说的古代娼妓是合法的,古代合法情况下,妓女都是天下最悲惨的人,现在如果合法了,就真的能避免使妓女成为天下最悲惨的人吗?

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的女性。起码,我们现在在统计就业率的时候,不会把暗娼也作为就业形式之一统计进去。这就可以提醒形式上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注重自己地区的失业率状况,促使其通过正常的方法提高就业率特别是提高女性的就业率,让广大女性有尊严地参加社会的各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