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中文翻译:杨拓:河北保定“王朝案”细节(《财经》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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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王朝案”细节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1年第08期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04日 共有1条点评 字号:
杨拓/文

  2006年8月11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河北省保定市华电小区发生了一桩持枪入室抢劫案,当事人陈姓女子在劫匪离开后拨打110报案,110随后将信息转到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公安分局。接警单显示,警方于12时30分接警,接警单上签有副局长李刚的名字。

  按照李刚自己的说法,这只是他处理过的无数刑事案件中普通的一件。但随后事情的发展显示,这一普通的案件被人为复杂化了。

  案件在近三个月后侦破,石家庄青年王朝被北市区公安分局逮捕,不久以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据李刚介绍,受害者曾在口供中提到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接过四次手机,公安分局通过筛查案发时间内接过四次手机的号码,并逐一排查有无作案时间,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

  被锁定的电话号码为王朝所有,警方提供的移动公司的话单显示,王朝所持手机号在2006年8月11日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于下午14点30分回到了石家庄。

  2007年12月中,王朝被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20天后,保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尽管警方声称通过话单查出犯罪嫌疑人,但因为话单上没有加盖石家庄移动公司的公章,一审和二审都没有采信这份证据。

  司法材料显示,在一审和二审中,定罪的证据主要有三,一是案发现场在红酒瓶上采集到的唯一一枚指纹,经鉴定为王朝左手中指指纹。

  二是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的信息,证明一辆尾号为“937”的车,案发当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上午10点前从保定下高速,下午14点再次从保定上高速,这与话单显示犯罪嫌疑人的移动轨迹吻合。而王朝案发当日所驾驶车辆尾号也是“937”,法院认定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拍下的车正是王朝的车。

  三是石家庄税务系统公务员邢世平的证言。案发当日,邢世平本与王朝约好处理一宗交通事故,但王朝上午没有出现,并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在保定,直到下午14点才出现。

  终审判决后,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开始逐级申诉。她坚持王朝无罪,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王朝没有作案时间。

  杨惠贤提供了书证——案发当日,王朝与邢世平在距保定150公里的石家庄共同处理交通事故的定损单和缴费单。负责处理车事故的石家庄物价局公务员郭永军证明,单据是其在案发当日上午开具的,处理事故双方王朝和邢世平都到场并在单据上签字。

  根据公务员郭永军等人的证词,王朝一直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而根据警方调查认为,王朝是早晨8点从石家庄出发,约10点到达保定,作案后,又迅速返回石家庄。二者完全矛盾。

  即使王朝办完车损再赶赴保定抢劫,理论上仍存在时间冲突。根据交费记录及郭永军的证言,王朝于当日11点才交完鉴定费,从石家庄到保定,考虑到市区拥堵,单程不低于1小时30分,案发时间王朝难以在现场出现。

  这一证明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被法院采信,直到2010年初,河北省高级法院受理申诉后,进行提审时才予以采信。

  此外,指纹的采集也被指存在疑点。一位曾参与审理王朝案的法官认为,“现场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纹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一般现场会有许多指纹和脚印,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的是受害者的,有的是不相干的人的,必须全部采集,一一排查,最后才能确定出哪些指纹是嫌疑人的。”

  王朝提供了另一种说法:在他被逮捕前不久,一位保定的“歌厅老板”经朋友介绍请他喝酒,他曾伸手将老板提供的酒推开。后来在审讯时,他发现,那位“歌厅老板”便是北市区刑侦大队干警王小龙,归李刚管辖。王朝怀疑警方有骗取指纹的行为。王小龙和李刚则否认了这一说法。

  同时,王朝的代理律师认为车牌号没有排他性,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证人邢世平对王朝的代理律师和记者均表示,案发当日上午他与王朝一起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北市区警方在录口供时曾对其“诱导”,拿出话单令其相信王朝参与保定的抢劫事件,“我觉得既然他肯定犯罪了,再证明他犯罪也不要紧了。”

  2010年11月,河北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一份资料,就此案提出了14个疑点,包括具体案发时间不确定、酒瓶和指纹的证据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常理、王朝没有作案时间、警方认定王朝使用过被抢手机,但话单显示的串码与被抢手机不同等。

  曾参与审理王朝案的一位法官表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发现此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的漏洞,而杨惠贤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王朝没有犯罪事实”。

  虽有相关证言,但王朝一再被判有罪。曾支持王朝无罪的一审主审法官也在判决前被撤换。王朝认为,此案并非是北市区公安分局不小心办下的“错案”,而是他的生意伙伴因为工程款纠纷与警方勾结,故意陷害他的“冤案”。

  但王朝的生意伙伴与李刚均否认认识对方。

  目前,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已对此案立案,该院院长赵九福表示一定遵照法律,公平断案。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1-04-06/110684338.html  

徐昕:冤案的戏剧根源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1年第08期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04日 共有0条点评 字号: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案件戏剧性背后,是现实规则中“有法不依”导致违法成本低下,法律修改因未触及司法体制变革而其效不彰
徐昕/文

  法眼

  “我是李刚”正在上演。2006年8月11日,发生在河北保定的一起入室抢劫案中,警方嫌疑人、石家庄青年王朝指称事发当日不在保定,后又曾遭到包括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在内的刑侦人员的刑讯逼供。疑点重重之下,王朝仍在2007年底一审获刑13年。多次申诉之后,终获河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

  “没有作案时间”,成为这桩抢劫案的戏剧性之所在。类似的戏剧——躲猫猫死、激动死、睡觉死、冲凉死、喝水死等等不一而足,过去连番上演,并导致多起非正常死亡。

  冤案的发生如同戏剧,关键之一在于刑讯逼供。已知的许多个案中,在威严的政法场景下,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拷打,嫌疑人最后不得已迎合警察的想象,进入后者的盗梦空间,编织梦境。警察的想象力与刑讯的手段,决定戏剧的离奇程度。

  刑讯逼供成为警察的关键“权力”其来有自,背后甚至不乏“制度激励”:第一,刑讯逼供有助于获取口供,口供不仅作为证据之王,而且是取得其他证据的重要线索,因而往往成为警方“破”案之关键;第二,警察掌握武力,所受制约微小,检察院、法院尚不足对其形成有效监督,并缺乏监督的动力,《刑事诉讼法》甚至确立了三机关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三,刑讯逼供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暴露亦很少受处罚,赵作海冤案中的警察就一直未承担法律责任。

  “喊冤”的过程亦如同戏剧。喊冤需经过漫长岁月,王朝申诉三年多,赵作海用了十年,而聂树斌案延宕至今20多年仍未获更正。其间艰难险阻自不待言,雪冤却难以寄托于司法程序,需要机遇或曰运气。这亦为戏剧性之一。

  从佘祥林案的“妻子复活”,杜培武案的“真凶落网”,聂树彬案的“一案两凶”,吴大全案的“死刑入狱撞真凶”……到赵作海案再度上演“亡者归来”。这既显示了冤案无常,也表明伸冤之难。

  所以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感慨,“不幸中的万幸,是2006年8月11日那天王朝处理车事故了,不然永远也洗不清了。”

  权力没有边界,必将肆意而为。在得到有效制约前,剧情的发展取决于“编剧”,而剧终亦不可期待。对这些案子来说,结果不可预测,人生的命运跌宕起伏,正义的伸张取决于偶然性却不是司法,其所映衬者,正是司法之现实。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案件戏剧性背后,部分原因却是可避免的——现实规则中“有法不依”导致极低的违法成本。

  譬如,2010年两项刑事证据规定出台虽是证据制度的巨大进步,但仍未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聂树斌案”早有真凶供词却迟迟得不到纠正、“樊奇杭案”有较明显的刑讯逼供证据却被迅速核准死刑等,使得这些规定大打折扣。

  更主要的是,在维稳和秩序的需要下,司法改革未触及根本,法治精神被暂时搁置,一定意义上纵容了警察的滥权。现行司法弊端未除,法律修改因未触及司法体制变革而其效不彰。

  而如果不能够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公检法仍旧联合办案,政法委和地方政府保有案件干预能力,刑讯逼供殊难断绝。

  王朝一案中,当事警官李刚亦声称,“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案件的戏剧性还有待续集。司法制度改革的续集则有待于司法独立之确立。我们关注王朝,是因为关注他,就是关注自己,每个人都可能就是下一个王朝,不合理的制度会让每一个人成为剧中人。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1-04-06/110684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