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逖泉老婆叫什么:河北保定检方称证据表明王朝有作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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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检方称证据表明王朝有作案时间

2011年09月16日 04:18
来源:新京报 作者:孔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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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王朝案再审,王朝依旧被判有罪。他母亲不服,表示仍要上诉。这已是此案第5次审理,庭上公诉人称,正是办案有瑕疵,造成反复审理。资料图片

9月9日凌晨零时40分,石家庄青年王朝涉嫌保定抢劫一案重审宣判,王朝因抢劫罪获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桩5年前的抢劫案,已历经5次审理。

北市区法院一审,石家庄中院二审,均判王朝罪名成立。王朝不服,认为检方证据,存在很多瑕疵,有无效证据,证言前后不一,办案不规范,基本事实不清,遂提请上诉。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石家庄中院再审,维持原判。因未依法通知王朝的辩护人出庭,再审程序违法。王朝再上诉。河北省高院提审,对此案提出14个疑点,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有误,随后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

对于这件扑朔迷离的案件,也许用不同人的视角来还原,是接近真相的一个最好办法。

9月9日,王朝被判有罪后,表示仍要上诉。

公诉人在此次庭审中也指出,其中应当吸取的深刻教训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深刻反思。

讲述1

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抢劫疑犯锁定王朝”

2006年8月11日中午,我们接到报警电话,华电小区的保安说,有人被抢劫。五四路派出所民警史哲,填写完接警单,看了下表,刚好12∶30,便记下这个时间。

然后,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人员石俊鹏,被派往现场勘查,见到被害人陈英茹。

勘查开始是在12∶40。

问询中,陈英茹说,她中午回家,12点10分左右,来到5号楼5楼的自家门口。这时,一个藏在6楼的年轻人,蒙着面,持枪冲下,将她推入屋中,用胶带将其捆绑,搜走部分首饰钱财,并拿走她的红色三星手机。

陈英茹还说,她记得抢劫中,劫匪用手机接了“三四个电话”。等抢劫完毕,劫匪离开,她从床上起身,看见卧室门口放着一瓶酒,那是劫匪从厨房拿出后,忘了拿走的。

陈英茹跳到三楼请邻居帮她剪开胶带,遂找人报警。

石俊鹏在笔录上记下,犯罪嫌疑人“三次以上通话”的细节,并从现场提取了那个酒瓶,回单位后,从酒瓶上提取指纹一枚。

我们开始从被害人陈述中寻找线索。我们排查,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三四个电话的手机号码。

一无所获。

过了很久,我们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保定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手机号码。

再次,锁定了一个号码“13930111190”,是石家庄的号。

通话详单上显示,这个号码在那天的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个电话。而且,那3个通话,所使用的附近通讯基站名称,均为华电生活区,也就是陈英茹所住的小区。

而且,通过通话详单上的基站,我们还原出“13930111190”在那天的行程轨迹:那天早晨8点前后,它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随后,于下午2点半,回到石家庄。

我们查出,“13930111190”的使用者叫王朝,是一名石家庄青年。

我们还调取河北冀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定管理处监控系统的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当天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驾驶的车辆,车牌号正是冀AW5937。

每个手机都有一个唯一的单独编号,就好比是手机的身份证。

我们在查陈英茹手机串码时发现,她那部手机被抢后,曾被三个号码使用过,其中包括王朝的手机号,还有两个是陌生的号码。调查发现,那两个号的使用者是底雪峰和史某。

我们是在2006年10月31日的19点前后,去石家庄抓获王朝。并于次日,抓获底雪峰和史某,从他们处找到陈英茹被抢手机。然后把手机给陈英茹辨认,陈英茹说,那确实是她的手机。

底雪峰和史某是夫妇。他们供认,他们是王朝的朋友,手机是王朝借给他们用的。

问询王朝时,他说,8月11日他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他的车和邢世平的车相撞。

邢世平,是石家庄税务局干部。

问询时刑说,8月11日上午,他没见王朝。他给王朝打电话,敲定下午去事故大队的事,王朝说自己在保定;下午两点半一上班,他就到了事故大队。他又打电话催对方快点。结果王朝还是晚了一个小时,3点半才到事故大队。

2006年11月3日,我们提取了王朝的指纹,与现场酒瓶熏显固定的指纹一起送至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处,经鉴定,玻璃酒瓶上的指纹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对酒瓶和指纹,分别拍下照片,作为证据,递交法庭。

话单显示的通话记录、显示的手机移动轨迹,现场的指纹,高速公路记录的车牌号和邢世平的证言,案子被侦破:抢劫疑犯就是石家庄青年王朝。

审理:

2007年,一审二审的法官,以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疑点】

●现场的指纹是王朝的吗?

辩方律师认为,控方的核心证据是,现场提取的酒瓶上有被告人的指纹,但酒瓶早已发还,现在只有两张缺乏必然联系的照片———一张看不出载体的指纹照片和一张看不到指纹的酒瓶照片。除非酒瓶未发还,或者有一张照片客观反映既有酒瓶又有指纹的整体照片,才能证明指纹来源于酒瓶。否则,没有证据证明现场留有王朝指纹。

回应:公安部门在5年后,又从被害人陈英茹处,找回当时的那个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黏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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