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配的必备技能:县委书记成为腐败高危岗位 边贡献边腐败引关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18:36
2009年08月13日 10:42:0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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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本刊一篇关于县委书记“温和腐败”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报道见报后,不仅“温和腐败”一词成为各大门户网站高点击率的词汇,同时,“温和腐败”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县委书记腐败现象的关注和思考。8月10日,记者采访了对权力制约监督颇有研究的空军指挥学院教授王寿林。
记者:近期审判的一些县委书记腐败案例引发公众关注。如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前后两任县委书记胡文彬、刀立富受贿案,贵州省普安县委原书记王茂敏受贿案,以及自称“温和腐败”的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赵仕永受贿贪污案。从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这样的现象,一些县委书记一边通过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造福一方,一边却操纵权力、大行腐败而为害一方。你如何看待这种“边贡献边腐败”现象?
王寿林:在我们国家,县委不是基层,但紧靠基层;不在一线,但直面一线。县委书记作为全县的“一把手”,掌握着很大一部分权力,同时又是本县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权力行为是否廉洁,对全县廉政建设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如果再考虑到我们党的中高级干部大多是从县委书记这一层次逐级选拔上来的,其产生的影响就更加深远了。因此,对于县委书记来说,任何形式的腐败都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
“边贡献边腐败”现象在目前相当普遍,并不局限于县委书记这一群体。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公职人员混淆了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淡忘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服务于人民,决不能以公权谋私利。
在实际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分配过程。由于公职人员代表党政机关,直接决定着公共利益的分配,以至于公众感恩和回报的直接对象不是党政机关,而是公职人员。由此很容易使部分公职人员心理上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的意志决定着公共利益的分配,自己是受惠者的恩人,得到感恩和回报是情理之中的事。作为党政机关的代表,公职人员通过行使职权为公众所作的贡献,已经从组织的提拔重用、福利待遇和职务保障中得到了回报,因此不应该也不允许再从服务对象中捞取好处。 记者:从媒体的报道看,县委书记已经成为当今腐败高危岗位,这一现象甚至引起了近年来召开的中央纪委全会的关注。是什么原因使县委书记成为腐败的高危岗位?
王寿林:毋庸置疑,县委书记成为腐败的高危岗位固然有个人品质问题,但绝不仅仅局限于个人品质,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不合理的权力结构,而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又突出地表现为“一把手”体制———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从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看,对于“一把手”的权力,中央并不是没有监督的要求、规定和举措,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却没有对“一把手”形成有效的约束。在名义上,县委书记的权力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受到党员的监督,受到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官员,要受到参政党的监督;作为公民,要受到法律的监督;而无论作为何种身份,都要受到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但事实上各种形式的监督对一些县委书记都不起作用。究其原因,还是没有对应对等的权力与之相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说,体制的弊端是县委书记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只要这一原因没有消除,即使查办再多的案件,县委书记腐败依然会易发多发。
记者:对县委书记的权力严加制约监督,是减少乃至杜绝县委书记腐败的根本出路。不过,无论从理论上还是这些年来的实践看,这种把所有希望都倾注在制度约束上的思路,我总觉得它还缺点什么。怎样才能对县委书记进行更好的监督,你有何建议?
王寿林:在实际生活中,制度虽然很重要,但并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同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一样,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凝结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权力的合理运行有赖于制度的规范,制度的有效实施又有赖于权力的支撑,这看起来是很矛盾的。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就是在适度分权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因为能够支撑制度有效实施的权力,必定是存在着内在制衡机制的权力。否则,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高度集中,融为一体,哪来的一种权力支撑制度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