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吧:黎明:谁说民政部被误解了?2011040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22:53:14

言论作家黎明

人都可能一时犯浑,也都有表达不清或失言的时候,当这种情况发生,矫正过来、补充说明一下,于事无碍,于利无损就可以了,这样大家都能谅解。而文过饰非乃至抱怨他人的表达方式及理解力,属于不智也不善的应对措施。

44日,民政部称,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用这话来应对近日的舆论批评,就很成问题。

此话倒是凝练,其中包含与传达了三重意思:第一,“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不是出自民政部,这是媒体说的,媒体的误解、误导造成了一个“误区”;第二,民政部的规定与思路历来清晰、毫不含混,使用期限为20年的墓地“事实上”并不存在。第三,民政部指出“墓地使用期限50年或70年”,为“执行中规定”和“现存事实”。

三个意思,没有一个符合事实,说出每个意思,均需排除“不好意思”的想法。

搞清“20年墓地”一说的出处并不难。清明节前几日,新华社报道“青岛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实际上有的陵园已经下达了“期满收费通知”。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4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费。

民政部所回应的,即“20年期满收费”问题,表示的是支持态度,所强调的“租赁关系”,正是民政部肯定“期满收费”措施的主要依据。而“20年是一个期限”这句话,所承接的上文是“没有所有权”。这里,要是媒体报道的是官员没说过的话,说媒体造谣或歪曲那还可以,但要说媒体和公众因智力不够而误解了原话原意,那就成无稽之谈。因为,并非只有民政部官员才懂得语境、语法和词语含义。

大家不至于误解民政部关于“墓地期限”的说法,还基于“20年墓地期限”本是个既有的事实;不仅是个既有事实,还是个“文本事实”。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确和“使用周期”、“使用年限”无关,但是,1998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已成功地偷换了概念,文字描述已是这般模样:“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显然,这已经不是说原来的缴费期问题了,说的就是“公墓使用年限”。言出自家,白纸黑字,且正在执行中,红唇白牙岂能怪罪他人误解?

众所周知,以一定价格买下墓地,使用期限越长,买家就越合算,反之,吃亏就越大。而活人和死者一概没有法定的土地产权,墓地为死者(一般为非农业人口)的房子,国家是诸多死者的“房东”,那么,短期的墓地年限,利在国家,损在国民。其实,大家于此处讲道理,实质上是讲利益,恼的是国家在丧葬领域“与民争利”,赚“死钱”,死赚钱。即便大家不为理论而“讲利益”,这里仍未发生任何误解,不存在什么误区——你发死人财是个事实,迄今大家也没看到你表示舍弃这不义之财的决心。

若无舆论对“20年墓地期限”的强烈反弹,这个规矩也就顺利固定下来了,并且还会被宣传为符合规定和国情,属于“依法固定”下来。反正,在这方面法规一直就没清晰过,可随意发挥的空间是很大的。迄今涉及墓地问题的最清晰的法规性文本,也就是上述的“20年为一个周期”,而这种规定利于敛财,若无难以逾越的执行障碍,权力自然乐见其巩固与持续。

究竟该如何界定、怎样处理墓地问题?我们这里,和旧传统决裂而树立起了新传统,因其“特立独行”而难以在一个与人俱来的问题上借鉴前人与外人;再加上过一阵算一阵的管理特征,因“多未到期”而素无认真研究。由是,立法问题一拖再拖,立法之程序规格也一降再降。而民政部表示这种问题“为下一步的研究重点”,这就不会招致误解——大家知道这事连他们也没掂清,这才有了所谓的“误区”。

“墓地使用期限50年或70年”,此一说迄今没有任何具体的法规文字为依据。但我认为对此需“善意理解”,不必批评民政部“口含天宪”、随意“立法”。“20年墓地”之荒唐非常明显,而应急式提出和活人住房待遇相似的“墓地期限新说法”,说明官方已经循人情思考问题、按常理出牌了,而后在立法时, 5070年墓地期限”也肯定将作为正式文字提交审议。

是啊,吵什么、争什么?有什么好搅合的?引入现行相关土地法规,死人用地和活人待遇一样不就结了?民政部官员被批评、被“误解”之后,就有了这种基本正常的思维,有了不至于被误解的超水平发挥——我这样理解,总不会被当成误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