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大蟒蛇把自己吞下:兰州市工商局红古分局实地调查矿业权出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17:43:11
矿山煤场出真知 基层人员有话讲--------   打印】  取消】 ( 2009-8-4 23:17:21 ) 浏览量:366 发 布 者:安静        2009年7月21—23日,兰州市工商局红古分局企业科走访了当地窑街煤电集团,兰州炭洞沟煤业有限公司和青海石油联合总公司红古分公司,询问了有关工作人员,就矿业权出资问题实地调查了解。       (一)“捧着金饭碗讨饭”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有偿取得,企业要依法取得证照来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要投入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在现行体制下,矿业权不能充分流转,导致矿业权人因资金、人力等因素无法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相反,有能力开采者却因得不到矿业权证照铤而走险,私挖滥采。矿产企业为解决运营困难通常采取“边生产、边投入”的方式,而这必将导致企业发展缓慢,甚至出现“捧着金饭碗讨饭”的尴尬局面。       兰州炭洞沟煤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年产量7—8万吨的小型煤炭企业,拥有探矿权和采矿权。每年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使企业扩大再生产,提高回采率显得举步维艰。       (二)法律法规找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外,《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外商投资勘察开采矿山资源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中,对矿业权出资予以明确,说明矿业权出资这种流转方式是切实可行的。        通过矿业权出资入股,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分红,不仅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利益,而且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有效缓解了矿山企业融资难,发展慢的窘况。 (三)新生事物有风险 目前,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招标、拍卖等流转方式已经出现并被接受,然而矿业权出资仍然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国家或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矿业权出资时,作价评估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商业贿赂影响评估结果。        (四)调查人员提建议        建议在矿业立法中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予以明确;将审批、登记、评估等程序性要件予以规定。建议对矿业权评估作价时,如果矿业权出资主体是个人,应适当考虑出资人与矿业权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