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隐太刀三池配魂: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财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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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评论:国外矿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2006-08-15 阅读次数: 64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矿业专门税费基本构成
    
      矿业税收的种类繁多,税制结构中几乎所有的税种均直接或间接地与矿业的经营有关,而与矿业活动直接有关的专门税费主要由权利金、耗竭补贴、资源租金税、与取得和保持矿权有关的收费等四类构成的。
    
      (一)权利金
    
      权利金是矿产开采人向矿产所有人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而支付的补偿。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和矿业公司均将所征收的权利金视作矿山企业的一项与工资和保险等无区别的经营成本,可在计算所得税和其他税项应税收入中扣除。权利金作为一种绝对地租,或称之为纯地租,反映的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原位价值,是采矿权人向所有权人的补偿。
    
      (二)耗竭补贴
    
      耗竭补贴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油田、矿山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用于寻找新矿体,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矿体。一般有两种类型的补贴,即成本补贴和百分比补贴。成本补贴是开采每吨矿石给予一个固定的名义补贴,一般是以矿产现值成本的估计值和矿石开采吨位的估计值为基础的。这种补贴试图以单位产量为基础对储量的耗竭进行扣减。百分比补贴允许扣减现时收入的一个固定百分数以补偿资源的耗竭。
    
      (三)资源租金税
    
      资源租金税也称附加利润税,是与盈余有关的权利金或资源租金权利金,它是矿产工业中使用的一种税收制度,其目的是对采矿作业所创造的经济租金或超常利润征税。这种超常利润起源于矿床的内在质量(品位)或可接近性,相当于一种级差地租。可以将它理解为是一种超权利金,一种超过正常投资回报之后征收的超权利金,一种以利润为基础的纯租金基础的权利金。
    
      (四)与取得和保持矿权有关的收费
    
      最主要的费用是申请费与租费(有的国家叫年度租费、进入费、土地租费、土地使用费、权利使用费等),大多数国家一般只收这两种费用。除了申请费与租费这两种在矿权申请时普遍征收的费用以外,有些国家还收取红利、许可费等。取得矿权后还需认真地保持矿权,否则就有丧失权利或权利被撤销的危险。
    
      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特点
    
      矿业活动具有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工业部门的特殊性质。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矿业税收制度时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的考虑与研究,矿业税收制度应当反映矿业活动的特点。
    
      (一)市场经济国家与矿业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矿业法及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矿产资源政策、矿产工作协议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矿业活动中诸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管理体制的总和。
    
      (二)矿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在矿业税收制度中给予诸多的优惠,允许矿业活动产生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
    
      (三)矿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税收制度中具有三个特别的意义:1.矿业税收制度允许投资资本有适当的收益率;2.对于用各种办法筹集的风险资本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3.允许通过加速折旧及摊销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注销资本成本,或者说是加快资本回收。
    
      (四)矿业活动的劳动对象是可耗竭的不可再生的矿石。矿业公司为了补偿其日益耗竭的矿石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因此,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出现了“耗竭补贴”的概念。
    
      (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矿产资源作为社会财富归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因此,许多国家的矿业税收制度中规定,对矿业活动要征收权利金,其实质是对开采和利用国家所有的可耗竭的矿产资源的补偿,调节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六)勘查是矿业活动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税收制度中,通过种种措施承认这一特殊性,并采取措施全方位鼓励矿产勘查活动。主要包括:勘查支出的税收处理,各种名目的勘查和开发补贴,各国斥巨资于矿产资源评价工作,弱化源头收费和强调后续效益,政府加强信息服务职能等。
    
      (七)不同矿床的性质差别很大,其品位、吨位、开采条件等的不同,导致矿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与经营成本的高低,再加上矿业的周期性,就有可能产生相当大的超额利润。对这种超额利润,有的国家采用的是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办法。这种超额利润税,也称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权利金,实质上是一种超权利金。
    
      (八)矿业活动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虽然,税收制度不是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最合理机制和方式,但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了矿山环境问题。1.政府通过环境税(如许多国家对煤炭生产所征收的“黑肺税”)及矿区恢复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等,对矿业活动征税以治理矿业对环境的破坏。2.对于矿业公司所发生的恢复环境支出在计税时给予扣减。
    
      三、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的构想
    
      (一)调整矿产领域税收政策改革的方向
    
      根据我国当前矿产资源领域面临的矛盾,笔者认为,矿产资源税收政策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建立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税收制度。1.优先对矿业进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2.对矿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将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目的和基础改为以调节资源耗竭为目的;4.将消费税调节的重点由对奢侈商品消费行为改为对资源耗费品和污染物品的消费行为的调节。
    
      (二)调整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的具体构想
    
      1.关于矿业的增值税调整问题。要求降低矿产资源增值税税率是矿业部门提出的调整税收政策主要建议。一份较有影响的煤炭税负研究报告指出,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了。
    
      矿业作为资源开采性的基础产业,它的进项抵扣较其他产业少而设备投资又大,这是一个事实;但另一方面,增值税具有转嫁的属性,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我国已经对矿产资源行业的增值税实行了13%的低税率,如果说再实行一个更低档次的税率,将牵涉到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其次是矿产资源品作为基础产品对市场价格体系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不宜轻举妄动。笔者认为,矿业增值税税率目前还不能降,解决矿产资源增值税税负过高的主要途径是矿业作为增值税改革的优先试点行业,将当前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规定对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一次扣除,而对以前固定资产存量中所含税款分期、分批给予扣除。
    
      2.关于矿产资源的资源税调整问题。在1994年前,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一直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无偿授予开采权,为了解决矿产资源禀赋优劣而造成资源开采效率及矿区利益的差异,为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平衡和取得财政收入,同时为了抑制由于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充分造成矿产资源滥采滥伐、采富弃贫、浪费严重的现象,我国采取征收资源税的方式对矿产资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合理开采。在1994年后,我国改变了对矿产资源开采无偿授予开采权资源配置模式,逐步扩大矿业权交易市场化的程度。在矿产资源开采权市场化配置的模式下,矿产开采权价格构成中包含有级差地租的因素,因此,无需在市场价格外再用资源税来调节级差收入。但是,资源税这一税种,并不会因调节矿产资源级差收入功能的丧失而取消,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资源税将发挥调节资源耗竭的社会功能。在我国,矿产资源具有可耗竭的自然属性和全民所有的社会属性,由于受实际可支付能力的制约,并非所有国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矿产资源带来的利益,往往是有钱人享受更多的矿产资源,没有钱的人享受较少的矿产资源;而且,当代人往往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和使用而不考虑后代人的利益。这些现象显然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制度相矛盾,不能保障一国的矿产资源为本国国民及其后代所享有,因此有消费能力的人必须为额外的消费向无消费能力的人包括后代人支付补偿费,所以需要国家以集体代理人的身份即全民所有制代理人的身份为全民的利益行使权力。矿产资源具有可耗竭的自然属性,需要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和研发可替代资源,因此,需要寻找新的接替储量和研发可替代资源的资金。随着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建立,资源税调节矿产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将逐渐丧失,资源税要担负起以全民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资源耗竭补偿费的功能,为寻找新的接替储量和研发可替代资源提供资金,资源税演变为资源耗竭税。
    
      3.关于矿产资源的消费课税调整问题。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大幅度增长,矿产资源的进口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给我国经济和国家安全带来严重挑战。因此,政府采取必要的税收措施合理引导资源消费意义重大。
    
      从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和矿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考虑,我国矿产资源的消费课税制度应进行适当调整:(1)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应税税目。针对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紧缺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节约使用资源,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紧缺型的矿产资源消费商品列入消费税的税目。(2)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石油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我国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变为进口国,应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3)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消费税的职能不能仅仅限于简单的财政收入和一般调节消费,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对污染环境矿产资源消费商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消费商品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