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数字宝宝1,5教案:人体摄影的法律问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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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摄影的法律问题

 

发布: 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类别:影展赛事   团体: 个人用户   阅读:68次   时间:2007-09-13 08:30:38


  人体摄影的法律问题
2007-8-14 11:21:00  多彩贵州

   近日,一名画家和一名摄影师因一幅人体摄影作品被判侵犯模特肖像权。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模特认为被告将根据自己创作的摄影作品进行展览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名誉权中的肖像权。通过这起案件,如何同时保护好摄影家和模特的权利成为众人关心的问题。对于文艺工作者来说,著作权和名誉权是遭受侵权相对较多的“重灾区”。然而,当这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如何权衡,从而妥善解决这一冲突呢?本版特约专家撰稿,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近年来,由人体摄影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因为人体摄影作品不仅涉及到创作者摄影师,也涉及到作品的主体——模特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摄影师和模特的利益,重则违反法律走向被告席。  

    人体摄影不仅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故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其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易引发肖像权纠纷。  

    人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人体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体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呢?人体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1.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2.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3.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著作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哪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  

    人体摄影作品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其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是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作为摄影作品的被摄之人,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性方式展示其肖像。而一旦形成了著作权,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也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对于人物摄影作品这样一个双重权利附载体的使用,必须得到每一个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之虞。对于摄影师和出版社来说就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既要保护摄影师的著作权,又要保护模特的权益,如何保证自己不会侵权,又如何行使人体摄影上的权利呢?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各方达成妥协,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个约定主要体现在协议上,人体摄影作品的使用因为涉及到几种权利,当然比一般的著作权使用协议要复杂一些,这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制作,或者把关审查。  

    授权协议的签订  

    由于拍摄的是人体摄影作品,所以开始拍摄前摄影师与模特就必须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有人状告摄影师翻拍甚至是偷拍,若举不出反证,摄影师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与模特先签订一份拍摄合同或“模特授权书”,明确著作权是归摄影师所有,取得模特的肖像授权,把摄影师的著作权和模特的肖像权统一起来。这样,摄影师在使用作品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授权还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如果是在影楼里拍摄的,摄影底片应该全部归还给顾客,摄影师不能未经顾客同意,将照片用于其他用途。即便是摄影师出于创作需要,聘请人体摄影模特而拍摄得来的作品,被摄者是否愿意摄影师使用或者在哪里使用这些作品也非常重要,很多摄影师就是因为拍摄合同签得不严谨,或者没有签订却使用了照片,结果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