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涉密资质查询:香河县人民法院网-弄清审限意义提高工作效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03:02

弄清审限意义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孙友成  发布时间:2008-09-16 14:13:43


弄清审限意义提高工作效率

孙友成

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各种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规定审限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二是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限的规定对防止诉讼时间拖延过长起到了有效作用。但由于有些审判人员对审限的立法本意理解不透,存有模糊认识,认为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是不违法,不能在最短时间内结果。笔者认为,审限含有三个概念,弄清这三个审限概念,对提高审判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有重要意义。现试论如下:

1、 法律审限。即各种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审限。

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简易程序不能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要在六个月内审结。这些审限规定包含以下二种意义:一是这些规定是对一类案件整体而言,如民诉法规定的审限,是对整个民事案件而言,只要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就是超审限。二是法律规定的审限是最长审限,因为每个案件案情不同,当事人情况不同,审理难度也不同,法律不可能对每个案件规定审限,只能笼统地对所有案件规定最长审限。如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用二个月结案,有的可能就得用六个月结案,就不能规定二个月为审限。这种法定审限是人为规定的,虚拟的审限,是根据人民法院长期审判实际总结出来的较为切合实际的时间限定。

    2、事实审限。所谓事实审限,即审判人员审结案件所用的实际时间。它是一种审判事实。事实审限不能超过法定审限,否则即为超审限。和法律审限不同事实审限是直接对应每个具体案件的,一个案件有一个事实审限,是千差万别的;事实审限不是最短审限。有的事实审限虽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但也不能排除有拖延的成分。

3、客观审限。所谓客观审限,也可以称为最短审限或理想审限。即具体到每个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没有任何人为拖延,从立案到审结所用最短期限。和法律审限和事实审限相比,它既不是以人为规定,也不是事实发生。而是人为想象的理想化的时间概念,客观审限永远等于和小于事实审限。

弄清了这三个审限概念,显而易见,从审判效率上来讲,在法定审限内事实审限和客观审限合二为一,是最佳的执法效果,即使在法定审限之外,如果二者合二为一,也是允许的。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达到事实审限和客观审限的统一。但事实审限和客观审限的时间相差逾小,审判效率逾高,效果逾好。

那么,如何缩短事实审限,达到最佳审判效果,除了广大审判人员要发扬拼搏精神,转变作风,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之外,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树立最短审限意识。审判人员办理每个案件只要不是在最短时间内结案,即为客观上超审限。如何判定是否是0最短时间,除了强化监督管理外,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慎独意识,因为每个案件是否有人为拖延,只有办案人员心里最清楚。如果不断强化和树立最短审限意识,就会减少和清除人为拖延,使事实审限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审限,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行个案审限制度。所谓个案审限制度,即案件立案后,审判人员根据审判经验和案情复杂程度,确定出大概的审判时间,相当于结案“工作计划”。个案审限既不是法定审限,也不是事实审限和客观审限,而是人为的自我约束性审限。既可以自我监督,也可以互相监督,也可以由庭长监督。

三、实行类案审限制度。所谓类案审限制度,即把同一类案件由院或庭确定出大概审限。我院规定的如赡养案件不超过一个月审限,刑事公诉案件一个    月内审结等,均起到了较好效果,其性质和个案审限相同,其目的都是强化自我约束,尽量减少人为拖延,提高工作效率。

四、实行审限追究制度。凡注有客观原因,超过法定审限,都要弄清原因,超过法定审限,都要弄清原因,人为造成超审限的,一律按制度追究。对超过类案审限和个案审限的,根据情况,也要弄清原因,研究措施,对人为拖延的,情节严重的,虽没有超过法定审限,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1页  共1页

编辑:王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