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测量与控制 核心:香河县人民法院网-庭审活动评析及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24:58

庭审活动评析及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作者:王廷旺  发布时间:2008-09-07 11:18:48


庭审活动评析及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王廷旺

按照院工作安排及部署,我院在全院范围开展了各类案件庭审观摩活动,此次活动涉及到具有民商事审判任务的7个相关庭室,13起案件,各业务庭均有1-2起案件的庭审进行观摩.基本上含概了我院庭审活动的整体情况,在13起案件当中,当庭调解案5件,当庭宣判3件,庭后调解3件,未完成庭审活动的2件。从庭审总体看,基本上都能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但也存在一些个性及共性的问题。评析如下:

一、优点方面

(一)开庭严肃认真,体现了法官法庭至上的职业意识

所有排期开庭的案件,均能按列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开庭,没有出现当事人坐等法官现象,绝大多数审判人员为保证准时开庭,往往都提前5—10分钟到庭,并做好开庭准备。庭审中未出现审判人员随意进出现象。外在形象上,着装按规定,举止文明,较好表现出法官沉稳儒雅的职业气质。

(二)法官公正形象在法庭上得到充分体现

首先,法官十分注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如,即使开庭前已向当事人作了诉讼权利的书面交待,开庭时法官也再作耐心解释,特别是对没有律师等专业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更比较注意保护那些在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举证、质证、认证全部能够公开进行,充分体现法官审案的公正心。

(三)多数法官具备较强的驾驭庭审能力

1、从对开庭程序的掌握情况看,无论是老法官还是新法官,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多数法官都能熟练掌握。

2、从庭审语言能力看,多数法官能够准确运用法言法语,发问简洁明了。

3、从归纳争议焦点或调查重点的准确性来看,大多数法官能够准确地概括当事人的争论点,并能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调查,引导辩论。

4、从证据规则运用情况来看,首先多数法官能够正确引导控辩双方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其次,对该当庭认证的,都能当庭认证,并且敢于认证说理,说理较恰当。

5、从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来看,大多数法官能及时妥善处理,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如有的当事人在庭上突然提出一些起诉及答辩中未涉及的事实问题,当事人因争辩激烈而言行出格或辩论离题等问题都能妥善处理。

6、从合议庭功能发挥的情况看,合议庭成员在开庭时都能关注审理的动态和进程,并且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得体。

7、从当庭宣判情况看,多数法官能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说理严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

(四)具有较强的效率意识

简易程序的案件,多数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注意做到能简则简,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直接确认,不再审理。这次排期开庭的15起案件,除2件需当事人继续举证不能当庭结案外,其余13件均一庭审结。

(五)调解意识明显增强,具有较好的调解能力

能够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多数法官在庭审中能够做调解工作,调解手段、调解技术较高,有较强的调解能力,15件排期开庭案件有13件民事案件,除2件当庭宣判,2件需继续举证外,其余9件均当庭调解或庭后调解。

二、不足方面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庭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各方当事人的坐席有不分明的现象出现。比如,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隔开而坐,标志牌的摆放不够规范,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台上摆放着有“审判长”的标志牌,有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座席上仍摆放“委托代理人”的标志牌。

2、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案件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有时只顾查阅诉讼材料,没有很好地倾听当事人的发言;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地表现在审判台上;有些审判员居中裁判意识保持不佳,有随意制止一方当事人发言而不讲理由的情况发生。

3、庭审纪律方面:个别法官自身没有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庭审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在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一些法官音声不够响亮、清晰,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一些案件审判员或书记员,心理素质较差,庭审或记录时有紧张、慌乱现象发生;少数案件当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

(二)庭审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1、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其表现是,一是没有仔细的审阅起诉状和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理解的不透不全面,对争议焦点缺乏完整准确的归纳,因此,造成庭审调查不够明确,调查的问题不够集中,调查的深度不多,准确性不强。二是庭审提纲制作不细,不全面,造成庭审中遗漏应调查的问题,致使在辩论阶段恢复法庭调查。

2、审判方式不够简便,有重复赘述现象。尤其是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有的案件双方均有律师代理诉讼,庭审中也全部宣读有关权利义务,实属无必要。

3、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不够。有些审判员在庭审举证、质证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一些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比较混乱,根本不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判员也没有予以引导并及时纠正,这说明审判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举证的目的;质证中,也有部分审判员没有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辩论,多数情况只注重真实性。

4、认证缺乏说理性。庭审中普遍存在认证缺乏说理性,或说理不够全面,影响庭审调查质量。部分审判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没有从证据的“三性”上予以充分论证说理,显得说理性较差。

5、庭审小结适用的不好。大部分案件审判员没有运用好庭审小结,从而使有的案件庭审活动显得不连贯,层次不分明。有的审判员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没有就法庭认定的事实进行归纳总结。尤其是一次庭审未审结的案件,没有就本次庭审认定的事实进行小结,并指出下次庭审的调查重点。

6、法庭辩论不够集中,有偏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违背法庭认定事实的现象。在辩论中,一些当事人甚至一些代理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能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不是从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从案件的性质,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上予以充分的论证和阐述,而是掺入过多的感情因素,甚至沉湎于空洞的言词对抗游戏,致使法庭辩论争执焦点不集中,不明确,甚至有些辩论发言违背法庭已经确认的事实,或者对法庭确认的事实有异议,把辩论矛头不是指向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是指向了法庭认定的事实,把法庭作为辩论的对象。出现这些问题,与审判员没有及时的制止和正确、适度的引导有较大关系。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个别庭及个别审判员重视程度不够,对提高庭审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马虎,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有的认为开庭好坏关系不大,只要把案件处理好就行了。

其次,个别法官业务不熟练,对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庭审规范的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掌握不好,不会运用,有的法官综合素质低,驾驭庭审能力差。

第三,对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缺少必要的业务培训。近几年来,由于各业务庭审判员少、案件多,放松了对审判人员庭审水平提高方面的培训。

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发展趋势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要提高庭审质量和水平,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努力解决法官在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树立责任心和程序意识。

从我院庭审观摩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多数是因责任心不强或重实体轻程序,业务不熟练引起的,因此院领导、各庭庭长要有针对性的加强思想工作,努力解决法官责任心问题和进取意识,全面提高法官程序意识,促使法官认识到程序法的特殊功能和独立价值,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

二、努力学习,练好基本功。

熟悉法律是法官实现高质量的前提,是法官得以处置庭审中各种局面的基本案件。深厚的法律、法理功底是法官驾驭庭审的保障。因此,法官要不断积累法律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学术才能。特别是加强诉讼法知识的学习,近几年来,最高院就诉讼法的适用及相关诉讼方面的内容,先后颁布了很多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尤其对庭审程序的规定不断细化、不断深入,对庭审中的有关技术性问题不断完善规范。针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我院要进一步加大法官业务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向着能力型法官发展,着重向法官灌输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培养广大法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和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整理能力。只有这样,我院法官的整体素质才能真正得到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才能全面得到增强,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不外有以下几种:第一,勤奋学习,这是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基本途径和方法,建立学习型法院是赵院长年初提出的对广大法官的要求。没有学习,无法熟习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善于学习的庭室是进取的庭室。这次庭审观摩较为成功的案件是审判员侯东祥所审理的原告刘振生诉香河县安头屯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他作为一名审判员自2000年8月份开始审案,到现在仅几年的时间,进步之快,有目共睹,纠其原因是因为他善于学习,他办案之初,坚持每审一案撰写一次庭审体会,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第二,勇于实践,这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也是来源于实践,同时也是在实践中成长。驾驭庭审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有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的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庭审驾驭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因此,我们的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必须珍惜平时的每一次庭审活动的实践,逐渐培养自己的庭审驾驭能力。另外,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各种能力都需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每一起案件,不管难易,都要认真对待,勇于实践。第三,加强锻练,这是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力的表现,每一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练机会。在锻练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因此,法官要充分利用好每一次庭审活动,力求使每一起案件,都按最高要求,最好标准去办,最终在庭审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具有较强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三、切实加强对庭审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

首先要建章立制,明确对庭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各类案的庭审规范,倡导司法文明,严格规范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除主管领导严格监督检查外,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制定长期规划,把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建设当作系统工程来抓,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建设,是一各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需院党组下大力气去抓,制定长远规划,逐步推进,逐步实施。做到单项推进与整体发展相结合,把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一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项复杂的没有完工之日的系统工程,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就能高质量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司法任务。

四、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是当前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当务之急,为此,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缜密细致的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仔细审阅起诉状和答辩状,准确掌握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初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法律关系,理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2、审查各方当事人已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初步理清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和作用,以便做好质证、认证的准备工作。

3、审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为庭审中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做准备。

4、制作庭审提纲,提纲要力求全面和细致,特别要考虑对意外情况的处理。

5、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做好开庭前证据交换工作,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可以初步征求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意见,给庭审的质证和认证打好基础。同时注意对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做好举证和质证的指导工作,使他们在法庭上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庭审活动顺利、高效地进行。

(二)全面准确的归纳和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是搞好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首要问题,它是庭审的方向。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是否准确和全面,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一般案件从诉状和答辩中就可以反映双方的争议焦点,完全可以在开庭前进行归纳,但也有一部分案件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陈述后,才能进行归纳。另外,对有些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叙述不清,条理性差,层次不分明,很难归纳其争议焦点时,可以采取在法庭上询问的办法解决,让其把争议焦点说清楚。特别是一些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采取法庭询问的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的意见,避免归纳不准或遗漏要调查的问题,也能使当事人进一步明白法庭调查的重点问题。

(三)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恰当的举证和充分质证。

举证和质证是庭审活动的中心环节,是重中之重。案件事实能否调查清楚,法庭认证是否准确,其基础在于举证和质证工作做的如何。

首先要正确指导当事人举证,尤其是那些法律素质较低的当事人,庭前就要告知他们必须紧紧围绕法庭调查重点和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在法庭举证时,要求他们讲清楚所举证据的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问题。法庭对当事人举证所证问题不明确的,要询问清楚。

其次,要引导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在质证时要引导他们围绕证据的 “三性”原则,逐一进行论证。法庭要密切注意质证的程度,并且对质证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引导,确保质证工作的质量。

第三,要注意举证的方法。由于案件的繁简程序不同,因而举证质证的方法要因案而宜。对于简单的案件,证据较少的,可以用一证一举、一举一质的办法。对于案情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采取归类分组,一组一举、一组一质的办法。总之,举证质证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怎样有利于提高举证质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怎样进行,不可强求一种模式。

(四)增强法庭认证的说理性和准确性。法庭认证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重头戏,是显示法官水平高低和驾驭庭审能力强弱的展示场所。要搞好法庭认证工作,法官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而且在庭审中要仔细倾听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使认证工作做到充分说理和提高认证的准确性,从围绕证据的“三性”特征展开分析论证,从而进行认证。

(五)下功夫做好庭审调查的归纳总结。庭审调查的归纳总结是判决认定事实的来源,是判决事实的基础,必须下功夫做好。要做好庭审调查的总结,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说理充分;二是针对性强,紧紧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调查的重点问题进行,对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不要纳入总结中去;三要客观准确,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法庭调查的情况,且表述要力求准确,归纳认定的事实必须建立在法庭认证的基础上,坚决避免出现认定的事实与认证不相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现象;四是不能涉及案件的性质和是非责任,比如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同时应该清楚,归纳总结是通过庭审调查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是判决的基础,因此没有必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即使当事人对归纳总结有异议,也应该在判决后通过上诉或申诉等办法去解决,不能在法庭上直接对合议庭或独任庭进行反驳、质询和辩论,否则将失去法庭的尊严和权威,也可能造成法庭秩序混乱,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现象发生。

(六)正确引导和适度掌握法庭的辩论。法庭要正确地引导和适度的掌握,确保辩论的质量。辩论必须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必须在法庭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对不符合法庭认定的事实或与法定认定的事实相对立的发言,法庭要予以制止和引导,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要密切注意在辩论中出现涉及案件新的事实争议问题要及时恢复法庭调查,适度掌握辩论的轮次,在把问题阐述清楚的前提下,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发言。

(七)坚持注重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庭审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法庭在调解阶段首先要向当事人阐述调解的优越性。

2、要给当事人讲清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让他们明白合理合法的放弃部分权益法律是准许的。

3、要讲究当庭调解的方法。案件能否在法庭上予以调解,方法也相当重要,比如,双方当事人在相持阶段时,法庭可以暂时休庭,分头给当事人做工作,进行背对背的调解,也可以给当事人一段时间让其充分协商。

4、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要有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这一点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在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拿出的调解意见,能否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成,就必须在合法上下功夫,坚持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首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要明确向当事人讲清法庭认定的事实,使他们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第1页  共1页

编辑:王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