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工程硕士论文:执行三十六计开篇语——三十六计与执行 - 房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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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十六计开篇语——三十六计与执行

作者:白建永  发布时间:2011-03-03 15:56:48


风雨执行路

                                        执行随笔

三十六计与执行

“围魏救赵“、“借刀杀人”、“打草惊蛇”、“混水摸鱼”、“美人计”、“空城计”。这些读者都能耳熟能详的经典话语,均出自我国古代的兵书《三十六计》。《三十六计》是在总结前人的军事斗争中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成书于明清之际的具体军事策略的经典之作。该书又分为六个小项,即胜战计、攻战计、敌战计、并战计、混战计、败战计。其中既有胜券在握的计策,如“瞒天过海”、“声东击西”;也有处于劣势时的脱身之计,如“金蝉脱壳”、“走为上计”;还有敌我双方势均力敌时应该掌握的谋略,如“远交近攻”、“隔岸观火”等。在每计名称后的解说,均依据《易经》中的阴阳变化之理及古代兵家刚柔、奇正、攻防、彼己、虚实、主客等对立关系的相互转化的思想推演而成,含有朴素的军事辩证法因素。

2007年笔者有幸读了《三十六计》,逐字逐句进行品味,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智慧让惊叹!以此为契机,笔者继续读了其他关于中国古代兵法的著作,从中得到了很大的启发。现代社会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商业领域还是社会生活等很多领域,中国古代兵法的智慧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推广。《三十六计》也是一样,改革开放以来,它逐渐走下神坛,走出军事领域,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像什么《营销三十六计》、《商战三十六计》等等,都开始绘声绘色的演绎和阐释这经典之作《三十六计》的精义。

可是这《三十六计》能与执行扯上边,大家可能以为是杜撰,但是笔者认为兵法不但能扯上边,而且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008年3月,笔者调到执行庭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面对为抗拒执行无所不用的“老赖”们,执行法官要与其斗智斗勇、用法律宣传、用执行措施督促、用职业道德和优秀的品行感化、用各种方法和智慧攻破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让人感觉到执行工作的艰苦复杂程度绝不亚于一场战斗,一场真实的战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俞灵雨局长指出,执行要遵循四个原则:第一、依法执行,第二、文明执行,第三、创新执行,第四、注意总结。

笔者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动脑筋,运用我们的智慧,用一些超越常规、超越常人思维的方法,开创性的开展执行工作,并且对执行中的技巧和方法进行及时的归纳总结并进行宣传,形成我们今后执行中的经验。如果执行中用《三十六计》以及其他兵法的谋略、思维、技巧、方法来指导执行工作,笔者认为不失为一种思维方式创新。就连毛主席他老人家也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的行为规范,是原则;策略是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解决问题,是具体的操作方法。这句话也正说明了《三十六计》与执行的关系。用兵法的智慧来指导执行工作,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都在自觉不自觉中运用过《三十六计》等兵法的智慧,只是没有人系统的总结罢了。

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笔者尝试着运用《三十六计》的智慧去考虑破解执行困局的方法,有些没有头绪或纷繁复杂的案件真的迎刃而解,这让笔者惊叹不已!《三十六计》可以说字字句句都是经典。联系到具体的执行工作,在此笔者介绍一些对执行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部分中国古代兵法中的精辟论点,以此与从事执行工作的兄弟们共享。

“势者,因利而制权也。”译文:有利的客观形势,说的是处理什么事情,都要从有利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机动灵活的举措造成的。

“故善战者,求之于势……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译文:善于用兵打仗的人,总是重视造成一种必胜的态势,……能够利用和创造必胜态势的人,就像置于高山上可以随时滚下的木石,这就是所谓的“势”。

作为执行法官的我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的‘势’就是我们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我们的执行依据是法律,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这就是执行法官最大的‘势’。在这种势面前,任何‘老赖’都毫无还手之力。在这种必胜的‘势’下,我们再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灵活机动的运用‘三十六计’的计谋,把必胜的态势化为最终的胜利。有了这种‘势’作为依托,执行法官就会增加信心和勇气,不怯阵、不畏难,无往而不胜。

“故善用兵者,携手若使一人。”译文:善于用兵的人,能使自己的团队携手团结,如同一人。

这句话讲的是团结的问题,执行不是一个人的战斗,执行成果是一个团队的智慧和努力的结果。在啃骨头案时,就要倾全庭之力,全部干警都投入到某一案件的执行中去。在做思想工作的时候,要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一唱一和的和被执行人谈,这样才会取得最佳效果。在执行过程中,要靠所有兄弟的团结一致,使出合力,这样的团队才是最有战斗力的。

“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译文:百战百胜并不是最好的,不经过兵刃交锋而使对手降服才是最好的。

这是笔者非常推崇的一句话,用笔者自己的话说就是百战百胜不如不战而胜。有势、有能力、有勇气、有方法、有技巧,执行法官已经具备了所有的制胜条件。运用谋略而不用蛮力解决问题,在执行方法中是上上之选。在和被执行人沟通时,应该采用的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方法。在电话里对被执行人说:“你再不执行,等我去抓你。”是最不应该说的话,因为这句话太不理智了,如果换作我是被执行人,你这是在提醒我赶紧跑,我早找地方躲起来了,你有制胜条件但没有对象可以实施,是很麻烦的事情。

 “兵者,诡道也。”译文:用兵打仗是一种诡异的谋略之道。

既然是诡异的谋略之道,就要采用非常的计谋和技巧,在执行中会经常用到常人认为是诡计的谋略。现在要讨论的就是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所采取的这些谋略是否违背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基本要求呢?

笔者个人认为两方面是不冲突的。执行法官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去执行。在对守法的被执行人时,我们采取的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执行方法。执行工作毕竟不同于军事斗争,军事斗争是国家或阶级之间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争斗,以消灭对手为目的。而执行工作是人民内部矛盾,执行法官所吸取和运用的是《三十六计》等兵法的谋略和技巧,对付那些为了抗拒执行,无所不用其极的“老赖”们,执行法官才会根据案情的需要采用一些“歪打正着”的方法,而这些方法的目的是攻心,让“老赖”的心理防线崩溃或慑于法律的震慑而露出马脚,从而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执行目的,案件执行完毕,案结事了,执行的工作也就结束了。不是用此法把“老赖”置于死地。如果说把执行工作比喻成战斗难以理解的话,笔者认为将执行工作比喻成一场乒乓球比赛更容易让人接受,打球的训练方法和比赛规则都是一样的,你想要取胜,就要在艰苦训练不违反比赛规则的基础上,求新、求变,用超过对手的思维,“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招招进攻都要比对手快一步,想到对手没想到的,攻击到对手没有准备的薄弱环节,这样才会让对手手忙脚乱,自愧不如,缴枪认输。笔者认为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讲,依法执行更宽泛的理解是不违法执行,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执行法官就可以大胆的创新运用,只会照本宣科,机械地按法条办案的执行法官,不会成长为一名出色的执行法官。

“攻其无备,出其不意。”译文:在对手没有准备的时候突然发起攻击,使我方的进攻出乎对方的意料。

笔者的理解是:在执行工作中,要从“老赖”的口袋里掏出应该执行的案款或者纠正“老赖”已经付诸实施的错误行为,是一项非常难的工作。法院的执行难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难题,如何破解需要智慧。被执行人采取了躲、拖、赖、威逼、利诱等等办法抗拒执行,所以我们执行法官要想很多办法,运用谋略和技巧,花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被执行人的防守阵地,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把我们的最强大的‘势’展示给被执行人,把法律的规定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给被执行人讲得清楚明白,这就是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对那些仍然是拒不执行的老赖,要采取果断强制措施时,要看准对方的软肋,准备充分、出击迅速有力,完全在“老赖”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一击而胜。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译文:既要了解对手的情况,也了解我方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百战百胜而不失败。

这句话说明了在和对手交锋的过程中,虽然我们有强大的“势”,但是也要重视对手,在实施执行措施前要尽可能地了解被执行人的信息,包括住所、文化程度、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家族情况、群众关系等各方面的信息,这样才能保证制定的执行方案没有纰漏,出手必胜。

“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译文:降服对手的方法中,以谋略取胜是最好的,其次是以外交手段取胜,再其次是以军事手段取胜,最差的要算强攻对手固守的城池了。

这是战胜对手的几个不同层次的方法,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出具体的不同的执行方案,首选方案应该是最省力,效果最好的,那就是谈话,做思想沟通工作。这样既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心理、想法、抵抗执行的原因,还可以通过沟通,向被执行人及其周围的人普法,让他们懂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有些被执行人在对抗执行时是理直气壮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认为自己的理是正确的,自己有冤无处申,根本不懂得法律的规定,所以他“理直气壮”。当被执行人听明白了执行法官对法律规定解释,知道了自己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后,他即使表面上还是很对抗,其实他的心里已经知道自己是违法的、是理亏的。他就会从心里“理亏词穷”、“外强中干”,对执行法官接下来的执行措施也会理解,很少会发生直接对抗的情况。甚至有时候倾听也是一种好办法,执行法官一言不发,静静地听被执行人唠叨、倒苦水。在实际执行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被执行人将“一肚子的苦水”倒完后,立即主动执行。大家可以看到思想工作、沟通工作有多么的重要!在上述措施实施完毕之后,如果被执行人还不主动执行,再采取下一步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可以交叉变换使用,最后到了需要刀枪对峙的情况下,不得已再用类似‘攻城’的下策。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之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译文:用兵没有一成不变的策略,就像水流没有固定不变的形态一样。能在对手不断变化中不断调整自己的作战方案而取胜的,可谓神奇。

上述话语的理解是,在执行中要灵活机动,根据案情和被执行人的不断变化而随时调整执行方案,采取最为有效的执行方法,发现对手的软肋,一蹴而就,取得胜利。

“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这句话说的是用兵成本的问题,要启动十万兵士准备军事行动,就要准备每日消耗千两黄金。

在执行中也有执行成本的问题。执行人员的工资、车辆、后勤保障等等一切都是纳税人的钱,执行法官要利用纳税人的钱为当事人服好务,为社会的发展做贡献,让这些财物能发挥最大的效用。执行法官能做的就应该是尽量减少执行成本的付出,能一次行动结案的,绝不二次行动结案。在执行中执行法官采取各种各样的执行技巧和方法,就是为了节约执行成本,用最少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将案件执结。如果案件陷入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执行法官就会疲惫不堪,锐气挫伤,增加执行成本,而且起不到对“老赖”的震慑作用,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收效甚微。

《三十六计》太过玄妙,笔者只是对其内涵有肤浅的理解,希望文章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请诸位读者批评指正。在此,笔者只是想借用《三十六计》具体的战术来诠释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执行技巧和方法。也可以说是执行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三十六计》的计谋,与“老赖”们斗智斗勇,争取胜利的执行故事。

笔者用执行案例故事的形式,对《三十六计》做了重新的诠释与理解,希望能对执行工作有所启发,以执行案例故事的角度重新理解《三十六计》。希望与大家分享。

有的读者可能会担心这不等于是在告诉被执行人如何对抗执行了吗?其实这种想法大可不必。《三十六计》是活学活用、见仁见智的,更是常用常新的。如果这种想法成立的话,《三十六计》也不会流传千年至今还被奉为经典了。

 

 

编辑:白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