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战术帝国死胡同:号外:武汉法院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方舟子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57:54

号外:武汉法院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方舟子采取强制措施

 

编剧赵华

 

 

   CGS2011年4月3日电

 

    据方舟子(方是民)个人境外网站“新语丝读书论坛”羽矢帖:《方舟子妻子可更改复议申请书如下,代拟,请律师润色》透露,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方舟子在武汉的律师通知,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方舟子采取强制措施!难怪声称自己是中国公民的方舟子(方是民)昨日突然又将3月28日刚刚改为“福建,漳州”的微博身份栏,重新改回了“海外,美国”,是否想以“美国公民”身份逃避武汉法院对于方舟子(方是民)的强制执行?

 

    上述“羽矢帖”未透露武汉江汉区法院将对方舟子(方是民)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但据武汉江汉区法院判决书(2006)第一款:“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当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方舟子(方是民)至今拒不履行法院此款判决。因此,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方舟子采取的强制措施,很可能是敦促方舟子立即“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

 

    但据上述“羽矢帖”,更可能是方舟子妻、新华社高级记者刘菊花曾于2009年9月xx日向武汉江汉区法院发出“请求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过两项要求:一.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返还被扣划的本申请人(刘菊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4.60元,意思是对于方舟子(方是民)的民事赔偿强制执行,不该扣划刘菊花的银行存款,属于“不当扣划”。那么,武汉江汉区法院也许要到北京再次对方舟子(方是民)进行民事赔偿强制执行,然后归还“不当扣划”的刘菊花存款。

 

    正因此,“羽矢帖”建议刘菊花请求武汉江汉区法院在上述“请求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复议申请书”中添加第三条事项:三.如贵院批准本人复议申请书所述请求,撤销江汉区法院裁定、并返还被违法扣划的本人存款,请将此款项划拨至方舟子与本人的联名账户xxxxxx。经方舟子授权,本人同意将此款项用于支付江汉区法院枉法判决中应由方舟子支付肖传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人授权贵院可将款项划拨步骤省略,以“避免方舟子再次遭到伤害”。

 

    不过,正因为方舟子(方是民)自法院判决生效后长期不履行对肖传国教授的民事赔偿,武汉江汉区法院才出于不得已“不当扣划”了方舟子(方是民)配偶刘菊花的存款。鉴于方舟子(方是民)有拒不履行对肖传国教授进行民事赔偿的法院判决之前科,即使刘菊花承诺将她的40754.6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赠与”其丈夫方舟子(方是民),并授权武汉江汉区法院将款项划拨步骤省略,不必来北京对方舟子(方是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武汉江汉区法院也必不同意。因为“羽矢”代拟的刘菊花“请求书”中含有藐视法庭的词语“枉法判决”,武汉江汉区法院恐怕不会上当。

 

    附录:方舟子妻子可更改复议申请书如下,代拟,请律师润色

    送交者: 羽矢于 2011-04-02, 19:59:50: 

    本人于2009年9月xx日向贵院发出请求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 
    一.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返还被扣划的本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4.60元。 
    鉴于贵院执行局法官通过方舟子在武汉的律师通知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方舟子采取强制措施,为避免方舟子再次遭到伤害,同时避免中国的法律再次出现最大的笑话(肖传国语:“中国的法律也就是个笑话”),本人现请求添加第三条事项: 
    三.如贵院批准本人复议申请书所述请求,撤销江汉区法院裁定、并返还被违法扣划的本人存款,请将此款项划拨至方舟子与本人的联名账户12345。经方舟子授权,本人同意将此款项用于支付江汉区法院枉法判决中应由方舟子支付肖传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人授权贵院可将款项划拨步骤可省略。 

    附件: 
    方舟子与方妻财产赠与及民事授权协议 
    如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江汉区法院归还被扣划的方妻个人财产40754.60元,方妻将此款项赠与方舟子。 
    方舟子授权方妻全权处理江汉区法院枉法判决中支付肖传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关事项。 
    本协议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时生效。 

    所有跟贴: 
    不要拖泥带水~~直接把钱汇出存底即可~~ (无内容) - 伊玲 (0 bytes) 2011-04-02, 20:18:54 (571499) 
    我的建议是现在立即用基金会捐款给武汉法院把钱寄去。 - hammer (61 bytes) 2011-04-02, 20:13:16 (571495) 
    然后再起诉地方法院私自划走公民的钱的不法行为 - 003 (115 bytes) 2011-04-02, 20:21:00 (571501) 
    对!支持! (无内容) - 伊玲 (0 bytes) 2011-04-02, 20:14:20 (571496) 
    法院可以这样判决:同意第一条和第二条请求。第三条请求和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无内容) - hammer (0 bytes) 2011-04-02, 20:09:17 (571492)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148897&select=&forum=1

 

    武汉江汉区法院判决书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148912&select=&forum=1

 

    另,据4月2日方舟子微博称:武汉法院的执行法官称如果我和肖传国和解,可以把2009年从我妻子帐号强行划走给肖传国的4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退还给我。这个建议被我拒绝,我与毫无悔意的雇凶报复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法官又威胁,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什么意思,要逼我再赔给肖4万元吗?中国还有这样的法院?

 

    对此,“反方之博”说:是否对方舟子采取强制措施,要看你方舟子是否全面履行了判决。世人皆知,方舟子没有履行。预计武法认为刘菊花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退还刘菊花 4万元;方舟子不履行法律判决长达数年,诽谤法院,妨害司法,已构成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罪,应依法严惩,追究方舟子的刑事责任

 

   

    方舟子本人也证实,武汉法院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但方舟子“如果我和肖传国和解,可以把2009年从我妻子帐号强行划走给肖传国的4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退还给我”的话不可信。因为肖传国教授是“肖方恶斗”的受害者,怎会答应与“施害者”方是民“和解”?而且,“庭外和解”与武汉法院已经成立的有效判决相冲突,明显是方舟子撒谎。

 

    倒是“反方之博”的“预计”比较靠谱,即:武法认为方舟子妻刘菊花所提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可退还刘菊花 4万余元,但必须是方舟子本人的民事赔偿到位,所以才要在清明节后到北京对方舟子采取强制“民事赔偿”措施。

 

    更重要的是,如“反方之博”所说,方舟子不履行法律判决长达数年,诽谤法院,妨害司法,已构成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罪,应依法追究方舟子的刑事责任。这就不单是“强制执行民事赔偿”,而要追究方舟子(方是民)的刑事责任了。

 

    “抗法”法盲方舟子最搞笑的这句话:“这是什么意思,要逼我再赔给肖 4万元吗?中国还有这样的法院?”中国自然不会有这样“白痴”的法院。直说了吧,假如清明节后方舟子(方是民)本人再次“抗法”,拒不直接履行对肖传国教授的“民事赔偿”,等待他的就将是“刑事追究”——除非方舟子(方是民)果真是“美国公民”而非“美国绿卡”的持有者,由美国政府出面,要求中国政府按照1989年“方励之案”之例,再次给予“美国公民”方是民“治外法权”,才能使“美国公民方是民”逃脱中国法律的追究。“法盲”方舟子,你想想好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