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手正太产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0:08: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7年9月4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九章,九十条(原《暂行规定》为七十九条)。取消了“行政复议”和“备案”两章,增加了“监督”一章,将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的外部纠错“行政复议”变动为主动的内部纠错的“监督”一章内容。“行政复议”已由《行政复议法》详细规定,没有编入《规定》的必要。

 

 

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第3条):

 

 

1、原第(七)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改动为第(五)项“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明确并强调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办案人员在案件承办过程中首先需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或依规定主动予以回避(具体规定见第20条第2款,第44条)

 

 

      2、原第(四)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改动为第(三)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看出,新《规定》更加强调“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强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3、将原第(六)项改动为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主动纠错原则。

 

 

 

 

第二章管辖的主要变化:

 

 

增加内容:

 

 

1、增加第七条,明确了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处罚的权限由省级工商机关确定。

 

 

2、增加第八条,对违法广告的管辖权规定。该条规定了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的原则。

 

 

问题:是否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主动管辖(特别是对网络广告的管辖权问题),该问题已提请市局等待答复。

 

 

3、增加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确立了“谁先立案谁办理”的原则,并在第十条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进行了规定,由原《暂行规定》直接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改为先由争议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提请指定管辖。

 

 

上级机关指定管辖需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第13条)

 

 

删减条款:

 

 

1、原第6条,对公用企业等利用优势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管辖权规定。删除该条内容应当是考虑到出台的《反垄断法》已对此类垄断行为的管辖已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2、原第7条商标许可备案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删除该条原因是《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已去除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许可备案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另外,本章还删除了原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管辖权规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主要变化

 

 

将一般程序进一步分为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四个小节。

 

 

立案一块:

 

 

1、增加:对投诉、申诉、举报、移送、交办案件的立案期间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七条),7个工作日内核查立案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最多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但对延长情况没有作进一步具体规定)

 

 

2、改动:第18条 原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指定办案人员的规定改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办案人员”。

 

 

3、增加:第19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规定了告知具名投诉、申诉、举报人不立案的告知义务。

 

 

调查取证一块:

 

 

主要增加内容:

 

 

1、第20条,规定了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和取证时告知有关单位、个人如实提供证据义务的告知义务。

 

 

2、第21条中,规定了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制服,从字面上理解,原则上要求办案时需着工商制服,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可着便服调查取证。  注意一下该条中的执法证全称。

 

 

3、第22条中,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调查的,在无法协助时,有函告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4、第23条,规定了证据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证据的规定,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

 

 

5、第26条,证据需由证据提供人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

 

 

6、第27、28条,对国外证据、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据的提取方式进行了规定。特别要注意对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提取方式的规定。

 

 

7、第29条(原第22条),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的,应有第三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现场检查可以拍照、录像方式记录。

 

 

8、第30条(原第33条)对抽样取证的规定更为详细,如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特别增加了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方式有规定的,应委托相关机构或按规定方式抽样”,强调了抽样取证的程序。办案人员在抽样取证前,必须对抽样对象是否有特定的抽样规定进行了解,做好准备工作。

 

 

9、第31条,对专门事项的鉴定作了规定。

 

 

10、第34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的措施规定更为具体,从原来的三种增加为五种(增加了第一项和第二项),并规定了逾期未作决定的,自动解除先行保存措施。

 

 

11、对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先行处理需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同意(第39条第2款)。另外强调一点,查封、扣押财物的,应当当场清点(见第36条)

 

 

12、第41条,规定了不仅对自然人的人身检查时,需提请公安机关执行,而且对其住所进行检查时,也需提请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在对住宅实施检查的,必须提请公安机关执行。

 

 

13、第42条,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的,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14、第45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处理方式规定得更为具体,对认为应予行政处罚、认为需销案的或认为应移送的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核审一块:

 

 

主要增加内容:第五十条,核审机构的核审建议增加了销案、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三个内容(第5、6、8项)

 

 

 

 

决定一块:

 

 

1、第56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增加了一项说理性要求的规定,即“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2、第57条,明确了办案期限,为90日,案情复杂批批准可延长30日,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案审会讨论。(听证、公告、鉴定时间不计入内)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已基本未在适用。

 

 

 

 

第五章 期间、送达

 

 

主要变动:第67条对送达方式的规定,1、取消了留置送达的规定;2、增加了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主要变动:第76条,对无主财物的规定,注意对程序和期间的新规定。

 

 

第七章 立案

 

 

78条,立卷顺序有变动。

 

 

第八章 监督

 

 

注意一下第82条对审查决定上报期间的规定,和第83条对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