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基金下载:劳教制度的原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7 04:08:58

有朋友呼吁关注富于“中国特色”的“劳教制度”,如同当年关注恶贯满盈的“收容遣送制度”。我这里应和一下。
  
  不久前结束的两会上隆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由没有法律到“法律体系”,经过了30多年的时间。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标志着中国由绝对人治向着相对法治的过渡。
  
  这些年里的确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多到有些“法律淤堵”的程度。但关键不在法律的多少,而在于执行。执行之一即严肃法律,杜绝人治,推进民主;之二就是对现有法律中违背时代精神与法律宗旨的法条与法规予以剪除。比如“打击反革命”的条款,比如“劳教制度”。
  
  我最早知道“劳教制度”是从父辈那里。他们的命运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呼叫转移”,一瞬间便由人而鬼,由天入地,其后就是漫长的劳教生涯。
  
  中国的上世纪五十年代是运动最多的年代,三月一小,三年一大,业已成为中国现代史上的梦魇。
  
  据史料记载:“劳教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51年的“镇反运动”以及1952年的“三反”、“五反”,其中几百万人被判刑,以至死刑,但仍有不少轻罪犯不够判刑,或一时未能定罪,只得继续关押。1955年开始“肃反”,又有几十万人被羁押,其中多数是因历史问题,难以判刑。同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对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虽不判刑,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1956年初,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由此,劳动教养在全国“蔚然成风”。
  
  1957年反右,中国有55万人被打成右派分子。对这些只有口笔,没有“现行”的人该如何处理?劳动教养成了首选。但劳动教养属于党内文件,还必须使之“合法化”,于是1957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由此,劳教对象的适用范围扩大得无边无际。比如全国55万右派有48万被送劳动教养。48万劳教人员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却早已等同于罪犯。
  
  1958年“大跃进”,被逮捕、拘留者同样“大跃进”,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人满为患,于是便在大西北地区广建劳教场所,大批劳教人员被送前往,许多人就此一去无还,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中国的劳教制度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思路与模式,即“不是同志便是敌人”。从苏联肃反所诞生的“索洛维茨基群岛”到中国反右所诞生的“夹边沟”,人类罪恶的痕印不会因时间而抹平。
  
  直到1979年,劳动教养才由原来的无期限改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而在实际中,重复劳教司空见惯,其随意性甚至超过了法律的判罚。
  
  鉴于劳教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与权力滥用,缺乏标准的弊端,中国司法界的有识之士曾试图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落后野蛮的劳教制度。但由于一家独大的公安部门的抵制,至今《矫治法》依旧还在“矫治”之中。
  
  劳教制度的弊端有目共睹——无法可依、对象模糊、处罚过苛、程序不当、规范不一……,早已成为权力部门滥用权力、剥夺公民自由与利益的非法理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显然劳教制度与此抵触。
  
  法律的第一要旨是公正,第一价值是自由。倘若失去了公正的精神、自由的目的,即便条款再多,名目再繁,也只是具有文本的意义。
  
  劳教制度的罪恶之根,就是将无罪者视为现实与可能的罪犯,通过限制自由、强迫劳动、损害人格、剥夺利益来达到所谓的“有效性”。劳教制度从产生到发展,无不是以政治利益为中心,限制强迫为手段,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作为根据。它的消除之难也正在于此。
  
  所谓“法律”果然是给良民顺民以及无罪者准备,留给权力者的部分正是为他们“钻法律空子”提供了一套模具。现在,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依旧有使劳教对象进一步扩大化的趋势。前车之鉴倘若遗忘,中国将不会进到未来,其地位与价值也不会得到公认。
  
  一代人的悲剧,几代人的悲剧,都不能成为永远的悲剧的前导与理由。劳教制度存在一天,中国人也就多了一天“疑罪从有”的负罪感。正所谓制度的残缺才是最大的残缺,制度的罪恶才是最大的罪恶,一个“疑罪从有”的制度,不论如何都注定了对人权的漠视与否定。
  
  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劳教制度对减少社会犯罪、提升劳教者人格与品质有益。这些不是你说写几句“劳教人员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之类空话可以体现的。倒是一个错人很可能会因劳教而变成罪人或者废人。谁来算算这帐?
  
  有罪者,以法治之,无罪者,还其自由。法律之间不能模糊,我们当反对一切以“法律”之名对人身与人性的桎梏与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