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退役的冲锋枪:甘肃水利普查网 台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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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帐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3-25    阅读次数:198
甘水普办〔2011〕26号
各市(州)水利普查办:
根据国普办《关于抓紧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24号)精神,黄委水利普查办组织人员于2011年3月17日至20日,对我省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对象名录进行了汇总审核,提出了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和完善台账建设对象名录和台账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相关市(州)务必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一、陇南市、武威市和兰州市的永登县务必于3月28日完成名录表的编制、汇总审核工作,成果上报省水利普查办社会经济用水、河湖开发治理工作组审核。
二、各市(州)在3月28日前完成名录表的校对、审核和最终确认工作,做到全省、市(州)和县(区)名录表的完整准确和完全一致。
三、各市(州)、县(区)要加强台账表和辅助台账表的发放、检查指导,确保记录的各种信息符合要求和数据的准确性。
四、台账建设对象名录的审核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1、在全省汇总名录表(随后下发)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核对和补充完善。
2、灌区名录表要加强对跨县灌区资料的核实,有跨县灌区的县(区)要加强与之对应县(区)的联系,市(州)与大型灌区管理部门协调,确保跨县灌区面积等资料信息的准确无误。
3、工业企业名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名录,市(州)要加强对名录典型用水户数量和代表性的审核,各县(区)对典型用水户的选取数量和代表性要作出书面说明,主要说明典型用水户选取的个数与样本总体数之间的关系,涵盖的工业企业行业大类和第三产业的门类。对名录表确定的用水户数量等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补充完善。
工业的典型用水户选取:在全县(区)工业企业总名录的基础上,首先抽取用水大户(年用水量5万m3以上)的企业,作为用水大户全部选为调查对象;其次确定高用水工业企业总数(扣除高用水工业中的用水大户),总数25个以下,选一半作为典型用水户,且按行业大类选取,25-50个典型用水户选25个;50-100个典型用水户选32个;100-200个典型用水户选40个;200-500个典型用水户选45个;500个以上典型用水户选50个;高用水工业各行业大类典型用水户选取个数为:(本行业大类总数/高用水工业总数)×高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选取数,不足1个按1个选取。最后选取一般工业企业典型用水户,选取个数同高用水工业,根据剩余的一般工业总数确定,按用水量大小排序后等距选取,典型用水户要涵盖不同大类和不同用水量大小的用水户。
第三产业典型用水户,住宿和餐饮业作为一个样本,其他第三产业作为一个样本,典型用水户选取要求与工业企业相同。第三产业主要是指城镇(含乡镇)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服务业单位。
4、技术人员要认真学习《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和《培训教材》,熟悉水利普查各行业用水总量的计算方法,有助于理解调查用水户的选取要求,做到名录表所确定的用水户全面,准确和具有代表性。
五、各单位、各专项工作组之间要加强业务沟通和协调,确保同一普查对象在不同普查任务中名称、位置及相关技术指标的一致性。例如,省景电灌区在灌区专项、经济社会用水台账建设中的名称和相关指标要保持一致。
经济社会用水工作组联系人:常继青,电话13993181715,邮箱:gschjq@126.com
河湖开发治理工作组联系人:曹宇廷,电话:13993167321,邮箱:caoyt1983@163.com
通迅地址:兰州市何家庄东街10号,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局,邮编:730000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