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精灵2电影完整版免费: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几点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17:45

对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几点意见

 

检务督察即检察机关内部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各个执法环节相互的制约和监督。是强化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正确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正执法、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举措,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
  检察机关的检务监督工作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有关案件的监督指导,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督察,自侦部门与审查部门之间对相关案件的互相制约和监督,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对检察干警的监督和管理等等。根据本人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的亲身经历,认为检察机关虽然积极主动也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有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督察机制的不健全、督察关系不顺畅、督察方法不多、督察不到位、督察力度不强等原因,导致一些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出现,有的更是在办案中违法违纪,进而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如何做好检务督察工作,是个非常严肃、重要而又艰巨的工作,意义是深远的。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不到位
  检务监督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来实现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促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廉洁性和透明性。然而实践中,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务监督工作的认识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足,甚至于有的干警对“检务督察”这个概念都不是很清楚。认识不到位是一切问题的结症所在。有的领导干部护短,怕家丑外扬,影响单位威信和领导政绩,怕束缚干警手脚,影响办案积极性,面对问题不是认真查处,而是采取“遮、掩、捂”的方式;有的监督者则有畏难情绪,面对的是自己的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同时对领导是否认真查处也缺乏信心,所以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而有的被监督者则认为大家都是同事、“一家人”,所谓内部监督不过是走走过场,不会太认真,对检务督察工作不积极配合,有意或无意地就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所以认识上的不统一,致使当前检务督察工作不尽如人意的。
  2、机构不到位
  当前,检察院设置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的很少,大多都是由纪检、监察,调研等部门或检委会办公室的人员兼职这项工作,而这些部门本身就人员少,自身工作又多,加上内设机构编制所限,所以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开展。目前,由于进入检察官序列的门槛很高,检察院普遍专业人才短缺、得不到新鲜血液有效的补充,既使能补充一些年轻有为的青年检察官,而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大部分都充实到办案第一线,极少有人会从事检务督察工作,检务督察人员素质没有保证,有的检察院将不懂检察业务的人员随意安排到督察部门;有的院则把督察部门作为退居二线人员的“过渡站”;有的干部根本不适应做督察工作,但因其“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在部门碍于情面没有让其“下岗”,人员老化,精神不足,加上知识缺乏更新,故检务督察队伍缺乏动力、活力。所以检务督察力量严重不足,大多数检察院只有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从事检务督察,检务督察工作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工作的状态,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督察工作的开展,使很多督察工作落不到实处。
  3、方法不到位
  从事检务督察的干警缺少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工作没有计划、随意性很大,坐在办公室里被动督察,缺少信息来源,单凭来信来访、举报而工作,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分干部还存在凭老经验对待新问题,以老方法解决新情况,在工作中往往一味依靠过去的经验而直面新的问题,缺乏创新思维。这种缺乏变通精神,失之于呆板的思维与方法自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用正确的态度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认识是一切行动的先导,态度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干警中加强教育力度,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工作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要举措,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检务督察工作就是要防止检察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是检察工作公正性、廉洁性的根本保证,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正确面对问题,不能“遮、掩、捂”,否则无助于问题解决,督察人员要认真工作,严肃查处问题,全体干警积极配合,消灭抵触情绪。全体干警在认识上要高度统一、齐心协力,把检务督察工作开展起来。
  2、设置机构,补充力量,用一支强有力的干部队伍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根据当前各地检察机关督察机构参差不齐的问题,高检院可以统一规划,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政工、监察、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领导小组下可设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负责检务督察的具体工作,直接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负责,专门检务督察机构的设立可以强化它的权威性、专门性,增强干警对它的认同感,专门的机构可以一心一意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而不必兼顾其他工作,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用成绩来充分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实际价值。如不能设置机构,也可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专门的检务监督员。检务督察工作是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务督察人员必须是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的人才。《晏子春秋》中说:“国有三不详;夫有贤而不知,一不详;知而不用,二不详;用而不任,三不详”。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应该杜绝“三不详”,大胆在干警队伍中去发现人才、应用人才、信任人才,把他们用到督察工作中去,为他们建功立业提供宽阔的舞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整理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用好的方法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工作不单单是督察部门或某个干警的工作,而是全体干警共同的工作,是一个全局的、系统化的工作。第一要全院各业务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主动监督或接受监督,不能单打独斗。第二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而不能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毫无章法。第三要有工作重点,点面结合,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督察职务犯罪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不捕案件、不诉案件、起诉中增减罪名的案件、重大案件,影响大的案件,团伙犯罪案件、审判改变定性的案件、判处无罪案件。群众举报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同时要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制订严格的督察程序,应用先进的督察方式,建立信息平台,制作规范的督察文书、表格,健全工作档案,力求检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始终贯彻从“严”的方针。一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干警执法执纪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不能留有死角、更不能因“脸太熟”、“抬头见”而对那些“丑”事、“假”事、“恶”事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留有情面,不予纠正。二是对检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该当面指出的当面指出;该当面批评的当面批评;该下达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建议书;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句话:就是要始终强调一个“严”字,即严格督察,决不能充当“老好人”、“捂盖子”、搞“内消化”,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搞下不为例,搞降格处理,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加大支持力度、明确权限,用好的机制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院领导应全力支持督察工作,为督察干警撑腰壮胆,鼓励其大胆工作,给予他们一定的权限。检务督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还是略有不同,纪检、监察重点在事后监督、事后查处,而督察工作强调的是督导、强调的是预防,它的特点是把关口前移,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督察工作包括业务工作督察和检风、检纪督察两个方面。
  在业务督察工作方面,应当规定:督察干警经检察长批准有权对自侦案件可提前介入,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提前严格把关,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公诉案件,有权调阅案卷材料;可列席业务部门的案件讨论会,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应向检察长、检委会提出参考意见,对检察长和检委会做出的决定督促执行,对下级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在本院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予以督导。
  在检风、检纪督察工作方面,应该规定如下工作职责和程序:
  (1)责令被督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要求被督察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或说明;
  (3)经调查,确有违规事实存在,要求被督察单位和人员限期进行纠正和整改;
  (4)要求被督察单位和人员对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讨;
  (5)如果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需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健全制度,用好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规定检务督察工作的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权限、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责任追究制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障督察干警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同时,监督规范督察干警自身的行为,使检务督察工作能顺利进行。
  同时改革和完善其他各种制度,努力形成高效、严密、协调、规范的责任制度、激励制度、保障制度、约束制度、用人制度以及业务、队伍、后勤建设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检务督察工作顺利进行。
  6、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来推动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的文化建设在检察工作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检察文化包括政治信念、精神追求、道德修养,价值取向等,检察机关应努力营造先进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激励作用、凝聚作用、引导作用和规范作用,使广大干警能主动的想学习、能学习,使干警们成为有理想、有追求、有道德、能廉洁自律、格调高雅、情趣健康的人,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发生率,大大减轻检务督察的工作压力。
  以上观点,只是作者个人对检务督察工作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可能失之于偏颇,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为做好检察工作出一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