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膜砂工艺:杂谈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88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38:24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 婚姻不可避两性不神秘

  婚姻、两性,其实也没什么神秘的,但不知为什么,这个话题曾经一度被许多人认为不能谈论。

  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那时的农村,正经人是不谈论两性问题的。我从小学一直读到大学,书没少念,但就是没有性教育方面的课程。因此,对婚姻、两性曾经十分愚昧无知。大学毕业后到大城市、大机关里工作很长时间了,一直这样认为:对婚姻问题津津乐道的,都是不正经的;对两性问题夸夸其谈的,即使不是大流氓也是低级趣味,就连开玩笑,也不能谈两性、说婚姻。

  一家出版社的编辑看到我写的《犯罪与罪名》等书籍,邀我与一个性医学专家合写一本《性知识与性犯罪》,我立刻婉言谢绝。我怎能去写“性”问题呢?出版社的编辑看出了我的顾虑,解释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了这位性医学专家讲座以后,受到不少人的欢迎,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咱要写的这本书叫《性知识与性犯罪》,前部分由那位性医学专家写,只是让我写与性有关的一些犯罪。我还是没接受。我认为,谈婚姻问题都得掌握好分寸,至于性,那是污秽不堪的东西,怎能写成书!

  过了不长时间,我亲戚的儿子犯罪了,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什么罪呢?法院认定犯了强奸罪。原来,我亲戚的儿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有过多次性行为。后来两人闹矛盾,决定要分手,这时两人又发生了性行为。女方到公安机关告发说,她被强奸了,应当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男的说,他被骗了,是通奸而不是强奸。这个案件由基层法院审判,我没资格去阅卷,不知道其他证据怎样,所以我不能预测这起案件经过申诉是否能翻过来。亲戚哭红的眼,吃不下饭,责怪我没把此事给“摆平”。亲戚的责怪使我精神上受到震撼。我想,婚姻真是带刺的花,弄不好,很容易扎手。

  婚姻、两性并不神秘,是光明正大的事。“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话虽然不是全对,但也说明到了一定年龄,要恋爱结婚无可非议。年幼或者无知的人,常把“谈性”说成低级下流、大流氓;把“论婚”说成是不正经、没出息。认为“性”和“婚”都是些污秽不堪、不足挂齿的事。这反映出几千年来流传的封建意识在人们心目中的根深蒂固。如不能正确对待,听不得他人的主张和建议,必然成为婚姻问题的无知者。而无知者,注定要吃亏,这是被人类社会用事实不止千百次证明的道理。

  在法院工作的法官都能看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尽管有千种万种,但谁都不能否认,离婚案件比其他任何案由的案件都多。在基层法院,到法院来打离婚官司的,每天都有。婚姻和性,把许多人害得好苦。

  婚姻问题并不神秘。人到了一定年龄,婚姻问题便摆在面前,逼着你不得不处理,不得不正确回答有关婚姻的各种问题。因此,对婚姻应该有正确认识,应该看到婚姻有可能给人带来巨大麻烦的危险性,必须正确处理好。上至高官巨富,下至平民百姓,对任何人来说,婚姻问题都是光明正大的,两性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

  婚姻,有说不完的是非,道不尽的恩怨。许多人从婚姻中享受到了幸福,也有不少人被婚姻折磨得死去活来。婚姻给不少人增添了奋斗的力量,使他们的人生成功;也有不少人的事业毁于婚姻,葬送在男女之情上。

  婚姻是门学问,是“人生学”这部巨著中的重要篇章。不管是结过婚的还是没结婚的,要想人生考试及格,从而走好人生之路,应当认真研读它,把它弄明白,搞清楚,然后再看准方向小心走路。

  结婚并非俗气单身不必非议

  近年来,大龄未婚的男女多了起来,终生单身独居者也有增多的趋势,愿意走单身之路的人大致有三类:

  一类是没遇到意中人,宁可独身也不愿与一个自己没看中的人凑合。在这种人中,有的是步入成年以后,由于读书毕业晚,或者工作不稳定等原因,着手处理婚姻问题的起步晚。年龄渐大,挑选的时间也相对较短。还有接触的人群范围有限,再加上本人要求的条件过高,不肯“降价”。他们择偶稳重有余,积极不足。

  另一类是经过了恋爱或者结婚的失败,对异性有强烈反感。恋爱时,本来是个可爱的小姑娘,一娶到家,竟变成了母老虎、母夜叉,不仅跟丈夫打,也跟丈夫的家里人打,搅得鸡犬不宁,谁知离婚后另娶一个是不是还这样?有的男人在婚前海誓山盟,嫁给他以后,谁知他常常夜不归宿,吃喝无度,回家常常对妻子拳打脚踢,对家务不屑一顾。失恋、离婚使涉足婚姻的人深深尝到了婚姻的苦涩。

  还有一类是看到别的夫妻打架、吵闹、砸东西、分居、离婚,他们被吓得心惊肉跳,实在舍不得自由自在的单身生活。

  什么事情都会有利有弊。在中国单身主义者尽管有增多的趋势,但仍然不如西方某些国家那样多。总的来看,单身主义者在人生中遇到的困难可能要比已婚的人多一些。

  单身容易被闲着无事的人说三道四,甚至会引起一些谣言。在中国,“寡妇门前是非多”是个普遍规律。因此,有的人承受不了舆论压力,赶紧找个异性搭伙过日子吧。只有一少部分人性格倔强,他们“身正不怕影斜,脚正不怕鞋歪”,按自己设计的人生路,向前走下去。他们认为: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愿怎么活就怎么活,我也不是为别人活着的,不必理会别人的想法。

  单身主义者在生活上、经济上也会遇到许多麻烦。生病了躺在床上怎么办?年老了谁来照顾?如果租房,两人付房租总比一人承担好。

  当然,这不是说结婚就会生活幸福无忧。人一旦结了婚,就像空中的鸟儿飞进笼子,会失去许多自由。结婚就等于跟对方签订一份互相负责的协议。遇事要商量,商量不通还得投降。另外,各方都得为家庭、为孩子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家庭中的柴米油盐、锅碗瓢盆,还有老人孩子以及双方亲友的往来等琐碎事情都得考虑。这样,必然会牵扯到干事业的精力。

  当然,牛吃青草鸡吃谷,各自都在享清福。各人有各人的特殊情况,走什么样的人生路,完全由自己做主。

  婚姻考验人的道德两性检验人的品质

  婚姻是男女结合成为夫妻身份的法律关系。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婚姻法。而道德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调整道德,不是靠法律,而是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从而使人们在内心逐渐形成的信念、传统习惯来实现的。由此可见,婚姻与道德是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概念。可是,这两个概念竟紧紧地粘到了一起,怎么分也分不开。婚姻反映道德,道德在婚姻问题上体现得十分明显。一个人如果没有好的道德,则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与帮助,这样的人事业难成。

  谁都不能否认这样的现实,中国人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影响太深,对那些类似“性解放”之类的东西,许多人接受不了,特别是老年人。有一种说法叫做“好人不离婚,离婚没好人”。这种说法根本不分是非,不分青红皂白,使许多遭遇婚姻不幸的人有口难辩。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在所有不道德的行为中,婚姻、两性方面的不道德排列第一位。甚至还认为,这种不道德比违法犯罪还可恶。不道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小于犯罪行为,所以,刑罚只惩治犯罪,而不惩治一般的违法,更不惩治不道德行为。人们都知此理,但实际上,不少人痛恨不道德的“第三者”要强于痛恨犯罪行为的强奸犯。他们认为:强奸犯虽然使用暴力,但危害的只是一个妇女;而“第三者”却要危害一个或者两个家庭,不仅仅会酿成一对或者两对夫妻的离散,还会造成一个或者两个家庭中无辜孩子的无家可归。

  中国有中国的特色。目前的中国有许多人都这样看待婚姻和两性问题上的不道德行为:“试男人用女人,试女人用金钱”。于是,一些不道德的男女经不起“试”,他们开始了卖淫嫖娼。不管有多大才能的男女,只要染上了“卖淫嫖娼”,就会受到千人嗤鼻,万人怒目。在这种情况下,当官的只好“下马”,为民的只好低头,好色之徒必定见人矮三分。婚姻、两性中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品形象。

  婚姻是大事创业要当先

  婚姻是大事,创业也是大事。婚姻与创业相比,究竟哪个更重要?当然,人活着不是就为了婚姻,是要干一番事业的。因此,聪明人、有志向的人,总是把婚姻与创业连在一起,如实在不能兼顾,必须是婚姻为创业服务,而不是让事业被婚姻所毁。

  那么谁聪明呢?对外国人说不清楚,对当代人又不便妄加议论,只好去说中国的古代人。要说中国古代人的聪明才智,人们很自然会想到三国时期的诸葛亮。人们都知道有个“三顾茅庐”的故事。当时是东汉末年,群雄割踞,神州大地一片战乱。27岁的诸葛亮隐居在湖北襄阳附近的隆中。他明为隐居,实际上是个胸怀大志的人。他很关心天下大事,单等大显身手的时机。有才能的人,机会总是会有的。公元207年,陷入困境中的刘备急需一个有才能、有智慧的人帮助他促成大业。经他人推荐,刘备便去请诸葛亮出山辅佐。

  对于胸怀大志的诸葛亮来说,有人上门来请他出山,这是成就大业的好机会,但有聪明才智的诸葛亮不能有人请就轻易地跟人去,他还要对许多问题进行分析和仔细考虑。遇事三思而后行嘛!

  当时襄阳地区还有个名士,熟习经史,叫黄承彦,他年纪大了,已经年过半百,但经常同诸葛亮在一起谈论天下大事,很有见地,与诸葛亮谈得很投机,他俩成为忘年之交。

  诸葛亮当时27岁,刘备已经两次登门,请他出山,他没考虑成熟,不肯与刘备见面。当时天下混乱,谁胜谁负很难料定。去还是不去?这是人生中的大转折,确实应该认真考虑,也不妨听听有识之士的意见。他自然想到了好友黄承彦,便来到他家,想听听他的看法。

  诸葛亮去后,当然受到了热情接待。黄承彦还唤出女儿黄阿丑跟诸葛亮见面。黄阿丑长得什么样?据古书记载:奇丑无比,黄头发,黑面皮,眼窝深陷,虽说不能是天下第一丑女,但用今天的话说,也够“影响市容”的了。

  诸葛亮向黄承彦述说了刘备两次来访的情况,讲出心里的矛盾。他说:“刘备诚恳相请,我也不好总是避而不见,如不答应,我的学识也将付诸东流;但一旦答应出山,势必就得四处奔波转战,操劳终生,况且胜败难定,生死不卜,这可怎么办呢?”

  屋内的黄阿丑,虽然是女性,但并不扭扭捏捏,不只是端茶倒水,她坦然大方,竟对诸葛亮与父亲的谈话插言说:“依我之见,先生的顾虑实在没有必要。你满腹才学,远近驰名,被称为‘卧龙’。如果一辈子不出山,这条龙还有什么用?你的学识怎能用上?你的志向怎能实现?大丈夫怎能平平庸庸度过一生,何不轰轰烈烈干一场!你说出山危险,舍不得你的清静田园生活,想隐居安闲,可是这不能一厢情愿。自古以来,隐居避世的能有几个真的安闲?大丈夫一生在世,应当创一番事业才对。”诸葛亮没想到这个丑女竟有如此见地,让人心服口服。后来诸葛亮又知道这个丑女不但能纺织刺绣,还通晓诗书。他在嫂嫂等人的撮合中,在答应刘备的邀请做他谋士的同时,也与这位丑女黄阿丑成了亲。诸葛亮知道,人的面貌与才识、品德没有必然联系,娶妻娶德不娶色。诸葛亮料定:黄阿丑很聪明,有才学,决不会在自己创业时添麻烦,更不会跟自己今天吵,明天闹,使自己在创业上分散精力。黄阿丑与诸葛亮成婚后,努力帮助他料理家务,使他集中精力干事业。据说,木牛流马还是她发明的呢!诸葛亮能够一心创业,在家务、妻儿方面不分心,这位丑女是有功劳的。

  婚姻是人生创业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人生创业的全部内容。我们不主张牺牲婚姻以求个人事业上的发展,不主张像历史上的吕不韦那样,为了在仕途上捞到好处,竟然把妻子当成行贿的物品献出去。我们认为,人生在世要想轰轰烈烈干一番事业,创出业绩,应当求得婚姻与创业的完美结合。当代有人选择配偶,不是求得志同道合,不是在人的内在素质上选择,而是“非美女不娶,非帅男不嫁”。他们选择配偶,要求对方应当是身材达到多少高度,走到街上,能引起多少“回头率”,家里应当有多少钱财等等,完全不考虑个人创业,不求得有助于事业的发展,把婚姻与创业分隔开来,对立起来,这样处理婚姻问题不对。也有人牺牲婚姻,用婚姻当杠杆,用来捞取钱财、地位,这也不好。俄罗斯的文学家、诗人普希金,竟因爱情所误,为了爱情而角斗,英年早逝,十分可惜。如果他能冷静处理好婚姻爱情问题,把人生创业放在第一位,再多活10年、20年,他将为人类贡献出多少佳作!

  婚姻要条件相当交友应志同道合

  必须承认,门第婚姻是旧时私有制社会婚姻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那时结婚的男女,不是婚姻的主体,而是各自家庭利益的牺牲品和讨价还价的交换物。目前,门第婚姻已经消失,人们恋爱、结婚已经不再受门第的约束,不再谈论什么门当户对。

  不可否认,婚姻确实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毫无疑问。但我们批判旧的东西,不是全盘抛弃,只是应当抛弃它不合理的部分。我们应当看到,婚姻不是浮在空中的悬浮物,它也需要有根基。不讲现实,迟早要吃亏。古今中外,公主与乞丐结为夫妻的历来没有,如果有,那也是人们编造出来的故事,只是人们的一种向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的劣势。求得完全的门当户对不可能,但应当是各种条件综合分数的平衡。可能一方是美如仙女,另一方则应当是大权在握;一方是高官子女,另一方应当是百万富翁;一方是才华出众的作家,另一方也可能是不讲男女平等,甘愿为其服务的家庭妇女;一方有大学本科文凭,另一方也应当有基本相同的学历……尽管条件不平衡的双方,也有结为夫妻的,也有白头偕老的,但这不是普遍规律,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不管人们嘴里怎么说,双方的优势、劣势自己都清楚。如果一方占有了绝对优势,他就有可能以此而不尊重对方。劣势较明显的一方在对方面前,也常常会因为自卑而直不起腰板。不是条件相当的婚姻,有时是对双方无情的折磨。

  那些准备恋爱、结婚的年轻人和离异、丧偶的中年人、老年人,如果你是平民百姓,一般不要追求高官巨富;如果你面貌奇丑无比,则不必追求对方必须是帅男、美女;如果你下岗、待业,没有丰厚的收入,最好别去追求手捧铁饭碗的国家公务员……除非你其它方面的条件弥补了你劣势的不足。

  水奔低洼,人望高门。在“望高门”之前,最好是先正确、全面地评估自己。那些用过高条件去要求对方,用超脱现实的幻想指导婚姻的人,常常会吃到苦果。

  婚姻草率结苦果错误思想要不得

  婚姻草率,后果不堪设想。出现草率婚姻主要有以下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突出的有以下五种:

  第一,对结婚登记认识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如不这样做,便是违法。登记以后,取得了结婚证明,在法律上确立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当前,有人结婚不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还有不举行结婚仪式,男女双方约定结婚的日期,然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例如,有的不到结婚年龄,还有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去办理结婚登记,害怕受阻;二是嫌麻烦。有的登记机关乱收费、乱售书,或者还有其它要求,对前去登记的男女设置了障碍;三是非法同居转成夫妻关系。男女二人原先并没有结婚的想法,只是在一起非法同居。同居时间长了,外界一直认为他们是夫妻,两人也不好意思再突然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为这是“没事找事”,多此一举,甚至害怕引起非议等等。

  事情都是有利也有弊。不登记一时方便了,也容易引出诸多麻烦。一是容易产生重婚现象。有人已经结婚,有了配偶,合法婚姻关系没解除,隐瞒真相,欺骗对方,与其结婚,使对方受骗。人民法院对这种重婚现象处理时,难度较大,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二是没有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生育子女,子女上户口也会遇上麻烦;如果两人离婚,财产不易分割;如果一方死亡,不存在财产继承问题,其遗产不好处理,如此等等。三是没有结婚登记的婚姻,名不正,言不顺,社会影响不好。四是没有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稳定。双方随时可以分手,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总之,不按国家法律规定登记结婚,会带来许多麻烦,容易出现许多不好处理的问题。对此,人们应当充分重视。

  第二,虚荣心太强。

  目前,有人选择配偶只注重外表,忽视道德、品质、思想修养等方面的考察。这些人选配偶、结婚,好像是为了给人看,以求得亲友、邻居的夸赞和好评。要求对方具备的条件只是外表的,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如身材、面貌、文凭、举止风度、家庭条件等等。至于许多必须考察的重要方面,如是否志同道合、是否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展现才能、有发展前途、性格上是否适应、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是否能和睦相处,对双方各自的创业、工作是否会带来帮助等等。对这些却考虑不多。由于该考察的地方不考察,不该用精力的地方用了精力,这样,就可能为离婚埋下种子。

  第三,宿命论观点影响太深。

  有人对婚姻持消极等待的态度,不积极争取。他们原先并不是决定终生不娶或者不嫁的,只是在“等缘分”、“等机会”,等来等去,错过了时机,错过了很多好时光,最后年纪大了,人老了,只好是“不遇如意人,宁可不娶、不嫁”。所谓的“缘分”也确实有些偶然性,婚姻上的偶然性不是纯粹的偶然,它是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如果缺少主观上的积极主动,消极地坐在家里等缘分,这样的缘分则很少主动来到。我们提倡晚婚晚育,只是提倡晚结婚、晚生育,而不是要求晚一些谈恋爱。人生要走的路程,有十分清楚的自然段。在读书阶段,就得上学读书,两三岁上学太早,二三十岁以后再上学又太晚。在处理婚姻问题上也同样,到了该处理时,就得积极主动,那些把学习、工作、创业与婚姻对立起来的做法,不可取。在青年时期或者适当的年龄段,应当把婚姻问题处理好。

  第四,受迷信思想影响较大。

  有人认为,属相不合的、生辰八字不匹配的不能结婚;还有人认为,有些属相不好,会使对方遭恶运;也有的认为男女双方在年龄上,谁比谁大几岁、小几岁也有说道;还有姓名等方面也能找出说法。这些毫无科学根据的谬论,使人作茧自缚,束缚着人们正确处理婚姻的手脚。有些顽固者,还会列举身边的实例,说明哪对夫妻因为属相不合、生辰八字不匹配,最后出现了婚姻悲剧、人生恶运、事业不成等现象。

  我曾经主审过一起夫杀妻的杀人案,丈夫最后被枪毙了。于是有人说,“不怨天,不怨地,就怨妻子的名字起得不咋的。”原来,被害的妻子姓史,叫史琼。“琼”字可以分成“王”、“小”、“二”、“口”几个字,再加上她姓史,形成了“死亡小两口”,这注定夫妻二人不能好。面对生活中一些偶然的巧合现象,有人编出了曲折离奇的故事进行宣传。有人听了,不加思考,就盲目相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到许多人本来可以成为理想的夫妻,可是,就因为有人相信迷信,或者他本人不信,但其亲属相信迷信,硬是把一对本来应该成为夫妻的二人给搅散。还有的已经结婚,生活和睦幸福,这时不知谁说了一句什么“夫妻相克”之类的话,于是就离婚了。

  第五,有人过于注重金钱地位。

  谁都想有钱,谁都想有权。即使自己没有,找个配偶也应当有。于是有一些人愿意把婚姻的大楼建筑在金钱、权势之上。有人深信,“爱情之花靠金钱浇灌”。可是,金钱、地位是不稳定的。今天,他是百万富翁;明日,他可能生意赔本成了穷光蛋。今日某某人大权在握,明日有可能发生变化。而婚姻要求相对稳定。目前,因为对方有钱、有权才跟他结婚;也有因为有钱、有权而离婚另求新欢的。其实,这些人不懂得婚姻、爱情。爱情,是奉献。因为相爱,可以献出一切,乃至生命。其实,“一提钱,便无缘”。既然婚姻成了市场上的金钱交易,有钱相聚,无钱分离。建立在金钱、权势上的婚姻是变味的、苦涩的。

  了解对方途径多试婚方法非上策

  结婚之前,应当充分、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人不能与一个自己不了解的人结婚。但了解的途径、方法很多,拉长恋爱时间也是一个好方法,用试婚的方法来了解,并非上策。

  所谓试婚,就是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就在一起共同生活,按照已婚的方式先尝试一下婚后生活,包括性的尝试。如果双方都称心如意,这才登记结婚;如果认为在某些方面还不适合,不能成为夫妻,那么则“Bye-bye”了。试婚的目的,是检验一下双方是否适应在一起共同生活。

  据有关资料记载,试婚曾经是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婚姻习俗,并不是新生事物。我国婚姻法没有允许试婚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试婚。因此说“试婚违法”,尚没有法律依据。面对这样的情况,人们对目前出现的试婚现象则褒贬不一。有赞成的,有反对的,都是从一个方面去强调它的合理性或者荒谬性,也有人采取不反对、不支持的态度。认为试婚合理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把婚姻当儿戏,为了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应该有个试婚阶段,防止婚后性格不合再离婚。他们认为,当前离婚的较多,这与婚姻质量不高有极大关系。为了借鉴他人的婚姻悲剧,只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一步一步向结婚目标走去。他们认为,即使到商店买衣服、买鞋,还允许试一试,穿合适了才能买。处理婚姻问题,要比买衣服、买鞋重要得多。男女二人一旦结婚,就要永远生活在一起。因此,对以前素不相识的两个人来说,不经试婚,直接结婚,然后就不管是否适应,都得永远在一起,这是拿婚姻当儿戏,太不严肃了。

  第二,试婚失败而分手,要比离婚给双方带来的痛苦小。由于许多人婚后离婚,使他们的孩子无家可归,或者是失去应有的父爱或母爱,失去应有的家庭教育。面对这些,主张试婚的人就说: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果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协调,最好及早散伙,千万别等婚后有了孩子再离婚。试婚失败,对双方、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较小。

  第三,试婚不违法,不损害别人利益,不破坏他人家庭的和睦,是两厢情愿的事,不违反社会道德。男女青年婚前是否要有一段试婚阶段,应由双方个人决定,其他人的说三道四,纯属吃饱饭撑的,没事找事。他们认为,试婚与已有配偶者的通奸、同居、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等,不可同日而语,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与那些违反社会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相提并论。这正像一个人吃饭、吃菜,各有各的吃法,各有各的爱好,没有必要强求统一。

  因此,认为试婚合理的人认为,试婚是一些人处理婚姻问题的一种方法。至于这种方法可取不可取,可行不可行,完全由要结婚的两人决定。

  对任何人、任何事,总是有人说好,有人说坏,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认为试婚荒谬不可行,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拿婚姻当儿戏,说试就试。他们认为,往家娶媳妇,可不是往家买衣服、买鞋,随便穿,随意试。衣服和鞋是物品,没有感知,人则不同了。人有尊严,有人格,不能把人与物相比。一个未婚处女经过试婚被淘汰了,即使不怀孕、不流产,对她的损害也是很大的。因为人们都知道,没有结过婚的男人,都愿意与处女结婚。试过婚的女人,应当知道她的损失有多大。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试婚以后,然后再跟另一个女人试婚,也有玩弄女性、不道德之嫌。婚姻是涉及人的尊严、品质的大事,应当谨慎严肃对待。如果硬要与买东西相比的话,可以试想,我们从商店买回来的衣服和鞋,如果不是新的,是被人穿过一个月、两个月了,那么心里会是什么滋味?甘心情愿吗?允许其他人在购买之前随心所欲地试吗?

  第二,试婚的失败与婚后的离婚没有太大区别。结婚与试婚确实不同,但其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得到了一张结婚登记证。有了一份结婚登记证再离婚,与没有结婚登记证在经过较长时间的试婚之后再分手,这两种情况区别不太大。如果怕婚后离婚给孩子造成损害而试婚,那么,所谓的“试婚”也可以放在结婚之后,生育子女之前进行。以怕离婚给子女造成痛苦而先试婚的理由不充分。

  第三,试婚分两种,一种是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的试婚;另一种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非法同居生活。试婚虽然不违法,但没登记而试婚,其关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告吹,说分手则分手。这样,在试婚阶段出现的许多法律问题不好解决。因为试婚失败之后,肯定会出现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的分担、租房的房租费分担等问题,有的还有可能出现子女的落户、姓名、抚养等问题。

  第四,试婚与结婚相比,双方的责任感相对较差。已婚的双方,有孩子、共同财产和结婚证书等做纽带,把二人牢固地捆在一起。而婚前的试婚就不同了。为什么要试婚,双方都明白:就是为了一旦处不好,分手时方便,不需要向对方负什么责任。至于对方将来生病了、找不到工作了、生活上遇到什么困难,这些都与自己无关。这种相对较差的责任感,会随着试婚时间的拉长,逐渐养成习惯,使结婚以后,夫妻之间的责任感也相对较差。处不好就分手的思想,在结婚之后仍然不能完全清除。因此,有人做过调查,婚前试婚的要比没试婚的离婚率高。

  第五,和睦的家庭、健康的夫妻关系,需要用宽容、忍让来维持。而在试婚中,宽容和忍让相对较差,因为双方都有“处不好就分手,各奔东西”的想法。而试婚时间一长,在生活、工作等诸多方面,必定会出现一些分歧意见。这不仅使试婚成功率大大降低,还会使这种不愿忍让宽容的作风延续到婚后,影响婚后家庭的和睦和婚姻的稳定。须知,男女结婚的基础是爱,而不是性。有性关系的男女,不一定就有爱情;互爱的男女,性生活也不一定和谐。试婚将爱与性位置颠倒,二者一错位,性显得枯燥无味,爱也很难牢固地树立起来。

  第六,试婚不易被人们广泛接受。虽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许试婚,但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许多人对未婚先同居的现象不理解、不接受。当然有人会说: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愿怎么活就怎么活。他们只顾低头走自己的路,我行我素,不管他人怎么说。人,毕竟要生活在社会之中,毕竟要有自己的父母、亲属、朋友,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使他们抬不起头见人,这也不好。

  人在低头走自己路的时候,最好也听听别人怎么说。如果周围的人不赞成,这样的事最好不做。

  婚姻自由人人懂干涉婚姻法不容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制度。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者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这种自由也不是超越法律与道德之上的绝对自由。它仅仅是针对那些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婚姻而言的。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恋爱自由。恋爱是婚姻问题的序幕,跟谁恋爱,怎样恋爱,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违反社会道德,不侵害他人利益,当事人有广泛的自由,他人没有理由干涉。当然,恋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不能搞“三角恋爱”、“多角乱爱”,更不能以恋爱自由为幌子,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玩弄异性而乱爱。因为这样做会欺骗他人感情,会影响他人婚姻,侵犯他人利益,缺少应有的社会道德,必然会被千夫所指。

  第二,结婚自由。男女二人的结婚,不管是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还是与谁结婚,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德,那么,就享受广泛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

  第三,离婚自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男女二人如果自愿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男女二人对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只好去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自由也是对双方相对而言的,任何一方不能以离婚自由为由而损害另一方利益。

  第四,复婚自由。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有些事情会发生变化,影响夫妻二人和睦的客观条件有可能消除。男女二人如果是出于自愿,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即在法律上恢复了婚姻关系,至于是否举行仪式等等,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愿,他人不得干涉。但如果认为复婚自由,男女二人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以夫妻关系继续生活,那么,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五,独身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处理自己婚姻问题的自由,而不受他人强迫或者干涉。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人选择了终身不结婚的生活方式,这是一个人婚姻自由的体现,他人不得干涉。

  为了确保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对严重妨碍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法律明确规定近亲结婚不行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为了更好地执行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旁系血亲”,以及为什么要禁止近亲婚配。

  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直系血亲之外,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为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等同出一源的亲属。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统称为近亲或者血亲。

  近亲婚配是原始的、愚昧的婚姻形式。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仅是对落后的、愚昧的、违反传统伦理观念的婚姻习俗的改革与宣战,也是具有重要优生意义的。

  经过科学研究发现,人体内有一种基因遗传物质,其中有一类叫隐性致病基因,每个人身上都带有多种隐性致病基因。血缘关系越近的人,身上相同的基因越多。如父母和子女有1/2的基因相同;兄弟姐妹有1/4的基因相同;叔侄、舅甥有1/8的基因相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有1/16的基因相同。身上带有相同隐性致病基因的人结婚,生下的子女就会患上隐性遗传病,并且传给后代。近亲婚配,双方身上相同的基因越多,患隐性遗传病的比例越大。血缘关系越远,身上相同的基因就越少,患隐性遗传病的比例也就越小。医学研究和数字统计表明,近亲婚配所生的子女患先天性残疾、痴呆、精神病的比例比非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高十几倍、几十倍乃至百倍。近亲婚配对后代的素质、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国家的繁荣昌盛都极为有害。因此,我国婚姻法才做出近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人们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对国家、社会、自己都是大有好处的。

  主动寻找恋爱对象红娘媒体均可找找

  人到了一定年龄,婚姻问题便摆在面前,聪明人会根据自己的条件,主动寻找与自己基本上“门当户对”的异性交朋友、谈恋爱,而不是被动地靠父母、靠亲友来帮助。自己的事情自己处理最稳妥。因为最了解自己的还是自己,应当选择什么样的人当配偶,自己最清楚。

  谈恋爱、选配偶,有个最佳年龄段,应当抓紧时间,不能错过时光。但由于人们工作、生活等诸多原因,有的人也许自己无法从身边找到理想的人当配偶,用征婚的方法也是可以考虑的。

  所谓征婚,就是寻求配偶的人,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启事、广告或者是去婚姻介绍所登记,公开征求配偶的一种方式。在人类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第一例征婚广告,刊登在1695年英国的一家报纸上。在当时,这是一个新生事物,立刻遭到许多人非议。认为这样有失风度。随后过了几十年,征婚广告开始在欧洲兴起。几个世纪过后,目前,征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乐于采取的一种择偶方式。

  目前,在中国,征婚主要由报纸、广播电台、婚姻介绍所等形式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担征婚工作。征婚时,当事人要自己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学历、职业等一些应当让对方知道的基本情况。同时也要提出所求配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联系方式等。

  用征婚的方式选择配偶,其主要好处是:打破了地域限制,扩大了选择范围,可以在较多的人中选,比较迅速地找到理想伴侣。其弊端主要是: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一般是靠对方自己介绍,至于这种介绍是否真实、全面,需要仔细审查。如果与对方相处时间较短,对其了解可能会不全面,因此也容易使婚姻失败。

  通奸违法重婚犯罪一夫一妻最好婚配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最基本内容。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家庭形式。这种形式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它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几个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姻一夫一妻制是单方面要求妇女的一种制度,而男性,特别是有钱、有权的男性,则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男性重婚或者纳妾,不但不违法,还是有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实际通行的却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隐蔽的一夫多妻制。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既然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在目前的中国,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公开的、隐蔽的或者其他变相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为了维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凡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犯罪,将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而卖淫嫖娼行为,将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还将被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很严格的。

  男娶女嫁外国人国法保护可放心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人与外国人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这样,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也就越来越多。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自由,我们国家不反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不仅如此,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正当的婚姻,还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当然,中国法律与外国的法律不可能完全一样。为了避免外国人不被其本国认为婚姻无效,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还应该适当照顾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离婚等具体问题,我们在本书的相关章节中,再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只订婚关系不牢签订协议保公平

  订婚,或者是婚约,是指欲结婚的男女双方为自己,或者其家长为子女,就缔结婚姻关系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如取消,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否则就是大逆不道。

  在以前,订婚是确认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这就像现在的结婚登记,没有订婚或者婚约,不能直接举行结婚仪式。在现在的某些地方,特别是农村仍然沿袭,只不过是订婚或者婚约代替不了结婚登记。订婚时,一般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到一起,见见面,有的还要一起吃顿饭,或者互相赠送点礼品。

  对订婚,我国婚姻法采取了不承认、不否认的态度。也就是不保护、不反对、不禁止,也不提倡。由于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订婚与婚约越来越少。从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来看,订婚会带来许多积极因素,如能结合实际,再加上一些新内容,会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对此,我们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订婚可以防止或者减少“三角恋爱”的发生。订婚虽然不等于结婚登记和结婚仪式,但它却是明确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三角恋爱”引起的纷争太多。出现“三角恋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两人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没有一个明确标示。如果仅仅是相识,一方除了与对方相识之外,当然也应当允许与别人相识。目前,恋爱中的双方互称为“朋友”。女方称男方为男朋友;男方称女方为女朋友。既然是朋友,就允许人家有多个朋友。况且还有个婚姻自由问题,任何一方都有恋爱自由。没结婚的男女双方,愿意跟谁恋就跟谁恋。所以反对同时与多人恋爱往往没有效力。如果双方订婚了,虽然没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这就不允许对方再与他人恋爱,从而会阻止“三角恋爱”,会避免或者减少“三角恋爱”之争。

  第二,订婚实际上就是男女双方就婚姻问题达成了协议。如果能把这个协议用文字写下来,使它成为书面的,再加上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例如约定财产等,使这种内容受法律保护,订婚就会起到更多的积极作用,这会巩固婚姻关系,防止发生纠纷。

  因为我是法官,所以总愿意把话题扯到案件上。从目前看,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个新动向,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越来越多,而且在这些债务中,有许多是虚假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两人闹离婚,都能讲出各自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自己亲友的债务。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二人都同意离婚,但都在债务问题上纠缠,互不相让。女方说:当初两人为了结婚,她向父母借了3万元买房,在向法庭递交了证据的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其父母出的证据。而男方也向法庭提供了类似的证据。男方提供的借据上写明:为了结婚买房,他跟姐姐、姐夫借4万元。双方各自的证人都向法庭保证,自己的证词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而男女双方在肯定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同时,又都说对方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那么,到底谁提供的证据是真的,谁提供的证据是假的,怎样判断,这可难坏了法官。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男女双方一旦到法院去离婚,就先找人做伪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朋友打假借条,并让他们出庭作证。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不是打离婚官司,而是利用离婚诉讼来勒索对方。一场官司久拖不决,双方都气个半死,也把法官难坏了。

  面对这种现象,夫妻在结婚之前应当先有个约定。即:为了预防纷争,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商定。如果需要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单方做出的决定无效。类似借据之类的东西,应当经过公证。做这样的约定,最好是在订婚时进行。在订婚之前的相识或者一般的恋爱时期,订这样的协议太早。如果是在结婚登记时或者是在举行结婚仪式时进行,又太晚。因为临近结婚的两个人,已经爱得“死去活来”。他们指天发誓:“不求同生,但求同死”,“海可干,石可烂,两人相爱的心不能变”。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提出将来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呢?可是,到了两个人打得你死我活,不把对方勒索成精光一根棍决不罢休的时候,再谈正确分割家产、公平分担家庭外债时,已经太晚。因此,最好的时机便是抓住订婚这个机会,由媒人或者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人主持,签订一份预防纠纷,保证爱情健康发展的协议。在协议中,把以后可能遇到的家庭中的问题,如借款、购房、赡养双方老人等问题,全都讲明、写清,这样一来,订婚便会起到很好的作用。通过订婚形式,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有关协议,这对双方都有好处。

  要结婚先登记办婚礼别攀比

  婚礼是男女确立婚姻关系的礼俗仪式。其具体形式,由于各民族的不同习惯、不同的时代特征、不同的生活地域,也有很大差异。在旧时,婚礼是男女婚姻取得亲友、社会承认的重要条件。男女结婚,要经过一定的仪式,将亲友们聚集起来,庄严而热烈地宣布当事人的结合,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监督和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不取决于是否举行了婚礼,而取决于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以结婚登记为准。至于婚礼,只是一种习俗性的仪式,可以举行,也可以不举行。但对于举行结婚仪式的,社会提倡礼仪从简,新事新办。

  当然,礼仪从简,新事新办,不是说必须把婚事办得冷冷清清。婚姻毕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组建新家庭时,也确实有必要把新房布置得漂亮一些、舒适一些。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置办一些家具、日用品等,这些都无可非议。在大喜的日子里,邀请亲友,欢聚一堂,也属合情合理。

  有的人结婚,把举办婚礼当成发财的机会,以婚索礼,甚至以婚索贿,以奢为荣;有的举办婚礼搞攀比,耍气派,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这些不健康的攀比、大操大办的坏风气应该及时刹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