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第一个皇帝:高尔夫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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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国际规则


前言

《高尔夫规则》一书的第30版,既2004-2007年版,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书规则由圣安德鲁斯古老皇家俱乐部(R&A)规则有限公司和美国高尔夫协(USGA)会共同核订。在中文版解释翻译有争议时,请以该书英文版为准。

    本书是圣安德鲁斯古老皇家俱乐部尔夫俱乐部(R&A)与美国高尔夫协会 (USGA)用四年的时间来倾听全世界其它高尔夫机构的声音,然后修订完成。此次的规则修订是20年来最全面且规模最大的一次。整部规则的语句皆经过重新审订且高尔夫礼仪与高尔夫规则本身首度被结合起来。

    在做这些修订时,这两个高尔夫的管理机构也力求高尔夫规则的清晰与简化。即使此两个目标并不容易调和,然而我们相信已经达到了好而合理的平衡。

Ian R H Pattinson          Paul D Caruso Jr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         美国高尔夫协会

 

目录

  使用说明
    第一节 礼仪–球场上的行为
    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第三节 打球规则
    规则01. 比赛
    规则02. 比洞赛
    规则03. 比杆赛
    规则04. 球杆
    规则05. 球  
    规则06. 球员
    规则07. 练习
    规则08. 指导;指示击球线
    规则09. 杆数之报告
    规则10. 击球顺序
    规则11. 开球区
    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规则13. 原球位打球
    规则14. 击球
    规则15. 错误球;代替球
    规则16. 果岭    规则
     规则17. 旗杆
    规则18. 静止球被移动
    规则19. 运动中的球被转向或停止
    规则20. 捡球、抛球、置球;由错误地点击球
    规则21. 擦球
    规则22. 妨碍或协助比赛之球
    规则23. 可移动之物
    规则24. 阻碍物
    规则25. 异常之地形,嵌埋球及错误之果岭
    规则26. 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规则27. 球遗失或出界;暂定球
    规则28. 无法打之球

使用说明

   了解书中的用字

这本规则手册特别以非常精确、清晰的方式编写。在英文的原文中,以下这些用字都有不同的意思:
may   可以=你可以自己决定,可有可无
should  应该=这是我们的建议
must  必须=这是我们的指示 (如果不照着去做就会受到处罚)
a ball  一个球=你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例如规则26,27或28)
the ball 此球=你不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例如规则24-2或25-1)

      了解高尔夫术语的定义

       本书列出了61条高尔夫术语,详细说明这些术语的定义,以作为高尔夫规则编写的基础。充份了解这些术语的定义可以帮助你们正确地遵守高尔夫规则。

     该引用哪一条规则?

       本书目录可以帮助你找到相关规则,你也可以参考本书最后的索引。

      依规则该如何处理?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你必须先厘清与当时情况相关的一些细节,包括:
1.比赛的型式 (例如:是比洞赛或比杆赛?是个人、四人或四球赛?)
2.哪些人员涉及当时情况(例如:球员、队友或杆弟、局外人?)
3.发生的地点 (例如:在开球区、沙坑或水障碍内、果岭、或球场的其它地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必须知道以下的细节:

4.球员的意图 (例如:当时他正在做什么或打算做什么?)
5.接下来发生的情况(例如:球员交回记分卡或比赛已经结束等等)。

其它相关书籍

       如果你在采用本书规则时,有所疑虑,建议参考「高尔夫规则判例(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依照这本书的内容来解答你的疑问。

      此外,R&A的出版物「残疾高尔夫球员之高尔夫规则调整」一书包含专为残疾高尔夫球员所做之高尔夫规则调整,此书可自R&A取得。

第一节 礼仪

引言 

        本章节所提供的是高尔夫运动礼节的指导方针。如果大家都遵守的话,所有球员将从这项运动得到最大的乐趣。在球场上随时表现对他人的尊重是至高无上的原则。

高尔夫运动的精神

        与许多运动不同的是,高尔夫比赛大部分是在没有裁判的监督下进行。这项运动有赖个人的诚实来表现对其它球员的尊重和对规则的遵守。不论比赛有多么激烈,所有球员的举止都要有纪律,并随时表现礼貌和运动家精神。这就是高尔夫精神。

安全

       球员在击球或试杆之前应该先确定没有其它人站在球杆挥动距离以内或是在球可能击中的范围之内。同时也要检查地面上有没有各种石块、小石头、小树枝等物体,以免挥杆时击中这些物体,误伤周围的人。

      球员即将打出的球有可能危及附近的球场维护人员,球员应该要对他们发出警告。如果球员击球的方向有打到他人的危险,他应该马上喊出警告。这种情况的传统警语为「fore」。

顾及其它球员

不要造成干扰或分心
    球员在球场上应该随时顾及其它球员,并且不应该因为移动、讲话或制造不需要的声音而打扰他们的击球。

     球员应该确保任何带至球场的电子对象不至影响其它球员。

     在开球区,球员不应该在尚未轮到他打的时候先插上开球座。

      当一位球员即将打球时,其它球员不应该站得太靠近球或在球的正后方,或站在球洞的正后方。

在果岭上

       在果岭上,球员不应站在另一位球员的推杆路线上,或当一位球员即将推球时,其它球员不应使自己的身影落在他的推杆路线上。

     球员应该留在果岭上或靠近果岭的地方,等到同组其它球员皆推球入洞后才离开。

计分

     在比杆赛中,若有需要的话,做为记分员的球员应该在前往下一个开球区的途中与该相关球员核对杆数并记录之。

击球速度

     正常的击球速度并跟上

      球员应该保持良好的击球进度。委员会得制定各洞击球时间的速度表,俾使所有球员都能遵守。跟上前组是任何一组球员的责任。如果某一组球员落后前组球员整整一洞并耽搁到后组的进度,该组球员应该礼让后组球员超越他们,且不论后组球员的人数有多少。

     完成击球准备

     球员应该在轮到他们打球之前就已经准备完成。当在果岭上或其邻近地区击球时,球员应该把他们的球袋或球车置于一个可促使快速离开果岭并前往下一个开球区的位置。当打完一洞时,同组球员应立即离开果岭。

遗失球

       如果球员相信他的球可能遗失在水障碍之外或界外,为了节省时间,他应该击出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找球的球员如果知道可能无法立刻寻获时,应尽快以手势让下一组球员先行通过。找球的球员应该尽快判断是否要让下一组球员超前,不可等到寻找五分钟之后才通知对方。如果他们决定让下一组球员超前,一定要等到对方已经超过,同时远离危险范围之后才可以继续击球。

球场上之优先级

       如果委员会没有特别的规定,球场上之优先级应该由一组的击球速度来决定。进行整回合(十八洞)比赛的球员有权利超过那些进行短程比赛的球员。 

球场之维护

沙坑

       在沙坑里击球的球员应仔细将自己造成的以及邻近由别人造成的凹洞痕及所有脚印填平之后才可以离开。如果沙坑邻近有耙子的话,应该使用耙子来整理。

修复草痕、球印及钉鞋所造成的损害

     球员应该仔细修复他们将草皮打起所造成的凹洞以及果岭上因球的冲击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不论是否由该球员自己所造成)。钉鞋对果岭草皮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等到同组每位球员都打完这一洞后立刻加以复原。

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球员应避免在练习挥杆时挖起草皮,或因生气或任何其它原因而把杆头打进地里以致对球场造成伤害。

      当放置球杆袋或旗竿的时候,球员应小心以免造成果岭的伤害。

     为避免对球洞的伤害,球员和杆弟不应该站得太靠近洞口,并且在处理旗竿以及把球从球洞中取出时应该要小心。杆头不应该被用来把球从球洞里挖出。

 

 

第二节 术语定义

1.异常之地形(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之地形」是指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之地;或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的洞穴、排泄物或地道。

2.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摆好站姿、球杆接触地面时,他已经完成「击球准备」。
不过如果是在障碍之内,只要摆好击球站姿就算完成「击球准备」了。

3.指导(Advice)
「指导」是指所有可能影响球员临场判断、球杆的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咨询或建议。
比赛规则或已经公告的数据,例如障碍或果岭旗竿的位置等数据,并不算「指导」。

4.球移动(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Move or Moved)的定义。

5.球进洞(Ball Holed)
见「进洞」(Holed)的定义。

6.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Lost Ball)的定义。

7.比赛球(Ball in Play)
球经球员由开球区击出一杆后就成为「比赛球」。除非这个球遗失、被击出界外、被捡起、或者球员采用代替球(无论相关规则是否准许球员采用代替球),否则它在进洞之前都算是「比赛球」;上述情况之代替球即成为比赛球。[Page]
        一位球员在开始由开球区以外之区域所击出的一球,或当他在改正这个错误之前,这样的球并不是比赛球,适用规则11-4或11-5。否则,「比赛球」包括球员刻意从开球区以外地区击出的一球或球员在被要求必须从开球区打下一杆所击出的球。

        比洞赛的例外:比赛球包括球员在开始从开球区以外的地区所击出的一球,假设对手并没有依据规则11-4a要求取消这个击球的话。

8.最佳球(Best-Ball)
见「对抗赛(Matches)」。

9.沙坑(Bunker)
「沙坑」属于障碍的一种,通常是一片没有草皮或泥土的凹陷地面,里面铺满了细沙或砂砾。

       沙坑内或沙坑边缘长有绿草的部分,包括堆积形成的面(不论是由草覆盖或为泥土),并不算沙坑的一部份。沙坑壁或沙坑唇部没有草皮覆盖的区域属于沙坑的一部份。

       沙坑的边缘的界定应该是向下垂直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当球停在沙坑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沙坑时就应视为在沙坑之内。

10.穴居动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动物」是指那些挖掘洞穴做为栖息地或躲藏地的动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拨鼠、地鼠或蝾螈等等。[Page]。
附注:非穴居动物(例如:狗)所挖的洞除非有明确的标示或被委员会宣布为待修复之地,否则都不能算是异常之地形。

11.球童(Caddie)
「球童/杆弟」为依规则协助球员的人员,他们的任务可以包括在打球时携带或处理球员的球杆。

      如果多位球员雇用同一位球童,那么这位球童的身份是正在击球球员的杆弟,他所携带的装备应视为该名球员的装备。不过当球童接受另一名球员的特殊指示而行动时,球童就是发出指示球员的球童。

12.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做好击球站姿之前或之后在球场上看到的临时积水现象,这种临时积水并不属于水障碍。雪和自然冰(除了霜以外)可以视为临时积水或可移动之物(二者选一),由球员自行决定;人造冰属于阻碍物,露水和霜不算临时积水。当球停在临时积水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临时积水时,就应视为在临时积水之内。

13.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指的是负责比赛事宜的委员会;如果比赛中没有发生问题或争议,那么委员会就负责球场事宜。

14.竞赛者(Competitor)
「竞赛者」是指比杆赛的参与者。与竞赛者同一组打球的球员称为「同组竞赛者」(Fellow Competitor),竞赛者与同组竞赛者并非队友。[Page]
     在四人两球及四球比杆赛中,所谓的「竞赛者」或「同组竞赛者」应该包括队友在内。

15.球场(Course)
「球场」为依委员会制定的边界范围内的整个区域(见规则33-2)。

16.装备品(Equipment)
「装备品」是指球员本人的穿著、使用的东西或携带品,不过球员在该洞所使用的任何球以及用来标定球的位置或抛球范围的钱币、球座等小东西并不包括在内。高尔夫球车(无论是不是由马达推动)也属于装备品;假如多位球员共享一辆球车,这球车及车上所有物品视为正在打球球员的装备品,除非另一共享球车之球员正在移动球车,此时球车及车上之物品则视为另一球员之装备品。

附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使用的球如果捡起来,在还未恢复为比赛球之前就算是装备品。

17.同组竞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竞赛者」定义。

18.旗竿(Flagstick)
「旗竿」是一根可以移动的笔直标竿。旗竿上可以悬挂小旗帜或其它标志,也可以不必悬挂任何东西。旗竿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球洞的位置。旗竿的横切面必须为圆形。但禁止使用会不当影响球运动的填料或吸震材料。

规则01. 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1.通则
高尔夫比赛是指根据各条规则,由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
杆或连续多杆将球击入球洞内的过程。

1-2.以外力对球造成影响
除非规则许可,否则球员或杆弟都不可以采用任何动作去改变球的位置或影响球的移动。(移开可移动的阻碍物-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时应接受下列罚则:
比洞赛—该洞认输;比杆赛—罚两杆。

附注:如严重违犯此项规则,委员会可以取消该名球员的比赛资格。

1-3.同意豁免规则
所有球员都不可以约定排除任何一条规则或是豁免任何应受到的处罚。

违反规则1-3时应接受下列罚则:
比洞赛—取消双方的比赛资格;
比杆赛—取消相关竞赛者的比赛资格。

(同意在比杆赛中不按顺序击球,请见规则10-2c)

1-4. 规则中未列之事项
如果引起争执的事项未列入规则之中,应该依据公平的原则加以裁定。

规则02. 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1. 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一场比洞赛是在规定之回合由一队对抗另一队。
比洞赛是每一个洞都必须计算胜负之比赛。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各洞杆数最少的一方即为该洞的优胜者。在差点比洞赛中,净杆数最少的一方即为该洞的优胜者。

比洞赛的状况是以三个术语来表示:「胜几洞hole up」或「积分平手all square」及「几洞未打to play」。

当一方之得胜洞数与比赛未打洞数相同时,胜方可称为「斗美dormie」。

2-2. 平手
如果双方以相同杆数打完一洞,该洞则为平手。当一位球员已将球打进洞,其对手尚欠一杆可为平手,而已进洞的球员在此后遭到处罚,那么这一洞应该也算平手。

2-3. 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果双方的得胜洞数差距超过尚未打的洞数,那么领先的一方即为整个比赛的优胜者。

平手时委员会可以延长既定之洞数,直到分出胜负为止。

2-4. 下一杆、下一洞或比洞赛之承让
一位球员可以在任何时间承让对手的下一杆,然而对手的球必须是处于静止的状态。该对手则被认定是以下一杆击球入洞,任何一方都可以将球移开。

球员可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承让该洞。

(球停在洞口边缘 - 见规则16-2)

2-5. 申诉
比洞赛进行中,比赛双方如果发生疑问或争执,而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找到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到场仲裁,那么双方必须继续击球,不宜延迟。委员会唯有在申诉的球员通知他的对手以下三件事的情况下始得考虑该申诉: (i) 他正在进行一项申诉,(ii) 有关此状况的事实以及(iii) 他想要获得仲裁。任何需要由委员会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其它球员尚未开始打下一洞之前提出;如果当时已经是最后一洞,那么必须在比赛同组球员尚未全部离开该果岭之前提出。

之后的任何申诉委员会都不会加以考虑,除非球员所提出的申诉属于事前未知的事实,或是与对手提供错误数据有关(见规则6-2a及规则9),那么委员会仍应受理。

不过无论如何,任何在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之后才提出的申诉一律不必受理(除非委员会确信某一方球员故意提供错误的数据)。

2-6. 一般罚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比洞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均为该洞认输。

规则03. 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1. 优胜者
竞赛者在打完规定之回合后,杆数最少的人就是比杆赛的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中,在比完规定之回合后净杆数最少的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3-2. 未将球打进洞
如果竞赛者有任何一洞未将球打进洞,而他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如果是最后一洞则在他离开果岭之前)没有改正这项错误,那么必须取消他的比赛资格。

3-3. 对程序有怀疑
a. 程序
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本规定只适用于比杆赛)如果在打某一洞时对本身权利或程序产生疑问,他可以直接打第二球(另一个球)而不必受罚。一旦发生有争议或怀疑的状况,球员在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应该告诉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他决定引用本项规则,同时让他们知道(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他要用来计分的球是哪一个。如果他没有这么做,那么规则3-3b(ii)的条文适用。

发生上述情况竞赛者必须在缴回计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这种情形。如果他没有报告的话,他应该被取消资格。

b. 对该洞得分之决定
(i) 如果规则…该洞的得分。否则,就以另一球的得分来计算,如规则程序准许采用此球。
(ii) 如果竞赛者事先没有宣布他决定要使用两球来打这一洞,或没有选定他要使用哪一球来计分,则以原球的分数来计算,如它被打的过程符合规则的话。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则以第一球的分数计算,如它被打的过程符合规则的话。否则,就以另一球的得分来计算,如规则程序准许采用此球。

附注1:如果竞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球,而在引用本规则并裁定此球不算成绩之后,那么自此球所击出的杆数和所受到的罚杆都不予计算。

附注2:依据规则3-3所打的第二球并不是规则27-2所谓的暂定球。

3-4. 拒绝遵守规则
假如竞赛者拒绝遵守某项规则而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时,他已丧失比赛资格。

3-5. 一般罚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比杆赛中违反比赛规则一律罚两杆。

球杆与球
R&A(R&A规则有限公司)保留随时更改有关球杆和球的规则(见附录Ⅱ和Ⅲ)并制定或更改有关这些规则的解释权利。

规则04. 球杆

如果球员对自己所使用的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可以直接向R&A询问。

      制造球杆的厂商必须将所制造之球杆样本送交R&A,由R&A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如果制造厂商在开始大量生产前未将球杆样本送交R&A裁决,那么他必须自行承担产品不符合高尔夫规则标准规格的风险。送交之后该球杆样本即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4-1. 球杆之型式与制作
a.通则
球员所使用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出的细则、规则和解释。

b.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的新球杆即使在正常使用磨损之后仍被认为符合标准。球杆的任何一部份如果经过故意改变则应视为新球杆,应该重新审核是否符合标准的规格。

4-2. 击球特性之变更与外物的附着
a.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比赛规定之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必须不可加以调整或以其它方法故意改变。

b.外物的附着
球员不可将外物涂抹或附着于杆面上以影响球的运动。

违反则规4-1或4-2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4-3. 球杆的损坏:修复与更换
a.在正常比赛过程中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他可以:
(i) 以球杆的损坏状态继续打完规定之回合所剩余的球洞;或
(ii) 在不延误比赛进行的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 如果球杆已不能再使用,球员还有另一个选择:以任何球杆代替损坏的这支球杆。更换球杆的过程不可不当延误比赛,也不能向球场上其它球员借用他们选出来的球杆。

违反则规则4-3a的罚则:见规则4-4a或b和c的罚则。

附注:球杆应出现严重的损坏才可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例如杆身凹陷、严重弯曲或断裂成好几段、杆头松动、脱落或严重变形,或握把变松。如果只是因为杆身弯曲、球杆的底角或杆面角度(lie or loft)改变、或是杆头被刮伤,那就不算无法继续使用。

b.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造成不符合规则规定或改变击球特性,那么在这个回合里,这支球杆后来就不可以再使用或更换了。

c.在回合开始之前损坏
如果球杆在规定之回合开始之前损坏,但仍符合规则的规定,那么球员可以使用这支球杆比赛。
在比赛回合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可以在比赛回合之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也不会不当延误比赛就没有问题。

违反则规则4-3b或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不当延误比赛- 见规则6-7)

[Page]4-4.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a.球杆之选定及增加
球员必须在开始规定之回合时所使用之球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他在比赛中只能使用他所选定的球杆,不过如果他在比赛开始时选定的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增加球杆,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
增加球杆(无论一支或一支以上)时不可不当地延误比赛(规则6-7),也不可以借用球场上其它球员所选定的球杆。

b.队友共享球杆
同队队友可以共享球杆,只要同队队友所携带而共享的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便可以。

违反规则4-4a,4-4b的罚则:(无论球员携带的球杆超过多少支):
比洞赛- 如果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情形,则该名球员对于违规的每一洞都应该认输,所以必须立即调整比洞赛之分数,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认输两洞。

比杆赛- 有违规情形发生的每一洞都罚两杆;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罚四杆。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 按照比洞赛的罚则处理。
史特伯弗比赛- 见规则32-1b的附注1。

c.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
一旦发现有违反4-3a(iii)或4-4之情形时,多带或使用之球杆必须立刻由违反规则之球员声明不再使用,若是比洞赛的话,声明的对象为他的对手;若是比杆赛,则声明的对象为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该球员并不得在该规定之回合剩余的比赛中使用多带的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05. 球

5-1. 通则
球员所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录Ⅲ所订的规格。

附注:委员会可在竞赛规程中规定(规则33-1):比赛使用的球必须是目前R&A所认可并列在高尔夫球的规格清单内。

5-2. 附着外物
球员不可将外物黏着于球面上以便改变球的击球特性。

违反规则5-1或5-2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5-3. 不堪使用之球
如果球的外表上可以清楚看到切痕、裂缝或变形,那么这个球就算是「不堪使用之球」。如果只有泥土或其它物质附着在球面上、或者球面褪色、漆面受损、带有刮痕或擦痕,仍不得视为不堪使用之球。

        假如球员在某一洞比赛中有理由相信他的球已不堪使用,他可以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将球拿起来检查而不必受罚。

        但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对他的比洞赛之对手、他的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如果他给他的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来检视球并观察捡球和把球置回的过程,那么他就可以把球捡起来并检视它。依规则5-3捡起之球不能擦。球员如果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份,他必须罚一杆。

       假如确定球员的球在某一洞比赛中已变得不堪使用,他可以用另一个球替换原来的球,将新球放置在原球的位置上继续比赛;如果检视之后认定原球还不到不堪使用的地步,应将原球置回原位。如果球员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代替球并对这个不符规则的代替球挥出一杆,他将受到违反规则5-3的罚则,但不再另外受到本条规则或规则15-1的处罚。

       如果球在挥杆击出之后破裂成碎片,此杆取消,球员必须在尽可能离原球位置最近的一点重打一球而不必受罚(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罚则: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如球员违反规则5-3之后已接受上述的处罚,那么就不必追加其它的处罚。

附注:如果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在检查球之后有反对的意见,他们必须在该名球员打另一个球之前提出抗议。(在果岭上捡起或根据其它规则捡球后擦球-见规则21)。

规则06. 球员

6-1. 规则
球员和他球童在参加比赛时有知悉该项比赛规则的责任。在规定之回合中,球童若违反某一条规则,该球员会遭受相关的处罚。

6-2. 差点

a.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开始之前,参赛球员必须共同决定彼此个别的差点。如果有球员以较高的差点参赛而影响其让杆或被让杆的杆数时,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都应该按照他们宣布的差点进行比赛。

b.比杆赛
在差点比杆赛的任一个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将差点确定记载在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没有把差点记上去(规则6-6b),或是球员所记的差点高于事先共同认定的差点而影响了被让杆的杆数,那么他必须被取消这一回合的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的分数就是有效的成绩。

附注:球员有责任事先知道哪几洞必须让杆或被让杆。

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a.开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球。

b.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必须依照委员会所排定的编组完成整个回合的赛程。

违反规则6-3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最佳球比赛及四球赛 - 见规则30-3a及规则31-2)

附注:委员会有权在比赛条件中另行规定(规则33-1):如果迟到球员在开球时间过后的五分钟内已抵达开球区且做好开球准备,而委员会认为当时情况可依规则33-7免除「取消资格」之罚则,那么没有准时开始比赛的处罚可改为;比洞赛第一洞认输,或比杆赛第一洞罚两杆。

6-4. 球童
球员可以有一位球童的协助,但他在比赛的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球童。

违反规则6-4的罚则:
比洞赛 - 在发现该违规的那一洞终了时,比赛的状况将被调整为在违规的每一洞都要扣一洞;每回合最高扣两洞。

比杆赛 - 违规的每一洞罚两杆;每回合最高罚杆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 在两洞之间发生违规,罚则适用于下一洞。

违反本条规则而使用超过一个球童的球员在发现违规的时候应马上保证在规定之回合的剩余比赛中不再使用超过一个球童。否则该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波基及标准杆赛 - 罚则与比洞赛同。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附注2。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的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球童或限制球员的球童选择。[Page]6-5. 球
选定合格的球是球员本身的责任。每位球员都应该在自己的球上标明辨识的记号。

6-6. 比杆赛之记分

a.记录杆数
记录员在每一洞结束后应查对竞赛者的杆数,并加以记录。一个回合打完之后,记录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再将记分卡交给竞赛者。如果负责记分的记录员不只一人,那么每一位记录员都必须在他自己负责记录的分数上签名。

b.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的一个回合结束之后竞赛者应该核对自己每一洞的成绩,有疑问或争议时要提请委员会解决。他必须确认记录员或所有记录员已在记分卡上签名,再由本人签名,然后尽快将记分卡送交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c.记分卡之更改
记分卡一经缴回比赛委员会之后即不得更改。

d.某洞之成绩错误
确定每一洞所记录的成绩完全正确是竞赛者本身的责任。如果他所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的杆数低于实际杆数,那么他必须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记分卡上所记录的某一洞杆数高于实际杆数,那么记分卡上的杆数就认定有效。

附注1: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总分及将差点记载在记分卡上。见规则33-5。

附注2:四球比杆赛见规则31-4及规则31-7a

6-7. 不当延误比赛;打球速度缓慢
球员击球时不得延误比赛的进行,同时必须遵守委员会对打球速度的规定。从打完一洞到下一洞开球之间也不可以拖延时间。

违反规则6-7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 - 见规则32-1a的附注3。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的附注3。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1:除了波基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之外,如果球员在两洞之间有延误赛程的行为,应该视为延误下一洞的比赛,所以对他的处罚也应该在下一洞执行。

附注2:为了避免打球速度缓慢,委员会可在竞赛条件中(规则33-1)规定比赛的速度,包括打完一回合、一洞或一杆最多可用掉多少时间。

只有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在上述状况下,将本规则的罚则修改为:
第一次违规 - 罚一杆;
第二次违规 - 罚两杆。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Page]6-8. 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否则球员不得中止比赛:
(i)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
(ii)球员相信当时有遭受闪电伤害之危险;
(iii) 球员将疑问或争议送交委员会裁定时(见规则2-5及34-3);或
(iv)其它正当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等。

恶劣的天气并不算是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规则07. 练习

7-1. 比赛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a. 比洞赛
比洞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于比赛回合开始之前,球员都可以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

b. 比杆赛
比杆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于一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竞赛者都不可以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以滚球的方式测试果岭表面或使果岭表面变得不平或挖果岭表面。

如果一场比杆赛连续几天进行两回合以上的赛程,竞赛者于不同回合之间也不可以在还要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测试这个球场的果岭表面。

例外:在一个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竞赛者可以在第一个开球区附近练习推杆或切球。

违反规则7-1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另行规定(规则33-1),禁止球员在比洞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是规定竞赛者在比杆赛进行期间或不同回合之间可以在比赛场地或部分场地练习(规则33-2c)。

7-2. 回合内之练习
球员在进行某一洞的赛程时不得做击球练习。在两洞之间,球员不可以做击球练习,但他可以在以下或其邻近地方练习推杆或切球:

(a) 刚刚打过的洞之果岭,
(b) 任何的练习果岭或
(c) 该回合要打的下一洞开球区,

这种推杆或切球不可以从障碍中挥出,也不得延误比赛的进行(规则6-7)。

在某一洞结果已确定后继续击出的杆数不算是练习杆。

例外: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球员可以在比赛宣布恢复之前(a) 依规则7-2的规定练习,(b) 在比赛球场之外的任何地点练习和(c) 在委员会另外批准的场地练习。

违反规则7-2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在两洞之间,处罚应在下一洞执行。

附注1:挥杆练习和真正的击球练习不同,只要不违反规则,球员可以在任何地点练习挥杆。

附注2: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

(a) 在刚刚打过的洞的果岭上或其邻近地方练习,和
(b) 在刚刚打过的洞的果岭上滚球。

规则08. 指导;指示击球线

8-1. 指导
在规定之回合进行中,球员必须不得:
(a) 向他的队友以外的其它任何参赛球员提出指导,或
(b) 向他的队友或他们的任一位球童之外的任何人请求指导。

8-2. 指示击球线

a. 果岭以外的区域
在果岭以外的区域,任何人都可以向击球球员指示击球线;不过当球员击球时,任何人都不可站在击球在线或接近击球线,也不得接近球洞后方的击球线延伸线。球员在击球前必须将本人在该洞所放置的或就他所了解的可以指示击球线的任何标示都移除。是指任何有可能影响球员临场判断、对球杆的选择、或是击球方法的咨询或建议。

例外:照管或握持旗杆 - 见规则17-1。

b. 在果岭上
当球员的球上了果岭之后,球员本人、他的队友或球童可以在球员击球以前(但不可以在击球的过程中)指示推杆线,不过他们在指示的时候不可以碰触果岭的表面。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果岭上放置任何标志以便指示推杆线。

违反规则8-2b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附注:如果团体赛中不同时举行个人赛,委员会可根据规则33-1另订比赛条件,准许每队指定一人负责向同队的成员提出指导(包括指示推杆线等等)。委员会可在竞赛条件中规定如何指定此人,以及此人可做出哪些行为;提出指导者的姓名必须在比赛之前向委员会报备。

规则09. 杆数之报告

9-1. 通则
球员所击出的杆数成绩必须加上罚杆的数目。

规则10. 击球顺序

10-1. 比洞赛

a. 一洞的开始
第一洞开球区的优先权必须按编组表所列的顺序来决定。如果没有编列顺序,则当场抽签决定。

赢得该洞之一方必须是下一洞的优先开球者。如果该洞平手,则前一洞优先开球之一方仍保有下一洞的优先开球权。

b. 一洞的进行当中
在双方球员皆已开球之后,球离洞口最远的球员必须先打。如果双方的球离洞口距离相等,或他们与洞的相对位置无法确定,那么由抽签决定谁先打。

例外:规则30-3c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附注:当球员将不从原球位打下一杆,而是被要求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时(见规则20-5),击球顺序则依上一杆的击球处来决定。当可能从上一杆击球处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杆时,击球顺序则依原球停住的地方来决定。

c.击球顺序错误
如果球员不按顺序而抢在对手之前打球,对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这一杆,然后按照正确的顺序重打;这名球员不必受罚(见规则20-5)。

10-2. 比杆赛

a. 一洞的开始
第一洞开球区的优先权必须按编组表所列的顺序来决定。如果没有编列顺序,则当场抽签决定。

打完某一洞杆数最低的竞赛者必须是下一洞的优先开球者,杆数第二低的竞赛者可以紧接着开球,依此类推。如果有两位以上的竞赛者在该洞的杆数相等,那么他们在下一洞开球时就按照上一洞的开球顺序。

b. 一洞的进行当中
在竞赛者皆已开球之后,球离洞最远的竞赛者必须先打。如果两位或多位竞赛者的球离洞口的距离相等,或他们与洞的相对位置无法确定,那么由抽签决定谁先打。

例外:规则22(协助或妨碍比赛之球) 以及规则31-5 (四球比杆赛)。

附注:当球员将不从原球位打下一杆,而是被要求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时(见规则20-5),击球顺序则依上一杆的击球处来决定。当可能从上一杆击球处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杆时,击球顺序则依原球停住的地方来决定。

c.击球顺序错误
如果竞赛者打错顺序不必受罚,必须按照球当时的位置继续比赛。不过如果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互相约定不遵照打球顺序打球以便使某位竞赛者获利,委员会必须取消这些竞赛者的参赛资格。
(另一球在果岭上击出后仍在移动,而球员击出一杆—见规则16-1f)
(有关三人及四人两球赛中不按顺序打球的罚则,见规则29-3)。

10-3. 由开球区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
如果球员必须由开球区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须等对手或同组竞赛者打完第一杆后再打。如果球员没有按照顺序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依本规则10-1c及10-2c处理。

规则11. 开球区

11-1 准备开球

当球员在开球区内准备将球开出时,球必须被放置于
开球区的地面上,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论是否为球员所创造),或
置于开球区地面上或地里面的开球座上,或
置于开球区地面上的沙或其它的自然物质上。

球员可以站在开球区外打击开球区内的球。

在开球的时候,如球员使用不符规定的开球座或任何其它物体来把球垫高的话,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11-2. 开球区标志

当球员由开球区以第一杆击出任何一个球之前,前方及两侧的「开球区标志」应该算是固定的物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球员为了避免妨碍击球站姿、意欲挥杆或击球线而移动或被允许移动开球区标志,他就会违反规则13-2,必须接受适当的处罚。

11-3. 球由开球座上跌落下来

如尚未成为比赛球,由于球员准备击球或触及碰落球座,可以重新把球放回开球座上,不必受罚。但是如果在上述的情况中球员已经挥杆,那么无论球是否移动,这一杆都必须加以计算,而球员不必受罚。

11-4. 开球区外打球

a. 比洞赛
参加比洞赛的球员如果在某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以外击出第一杆,那么他的对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这一杆,并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不必受罚。

b. 比杆赛
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如果在某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以外击出第一杆,他必须罚两杆,且必须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

如果竞赛者由下一洞开球区将球打出去之前没有先更正他的错误,或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在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改正错误的意图,那么委员会必须取消这位竞赛者的参赛资格。

竞赛者由开球区以外所击出的杆数不必加在成绩里面。

11-5. 由错误的开球区开球
应依照规则11-4的规定处理。

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12-1. 寻找球;看到球

球员在球场内任何地点找球时可以触摸或弄弯各种草类、矮树丛、或类似的物体,不过上述行为只限于为了寻找球及辨认球之需要,球员不得藉此改善球位、打算站立或挥杆的区域或是他的击球路线。

球员不一定非要看到球才能挥杆击球。

如果位于障碍的球被可移动之物或沙土所遮蔽,球员可以用探测、耙搜或其它方式移开遮蔽物或沙土,使他能够看见球的一部分。如果他移开太多遮蔽物可以不受处罚,不过他必须把球重新盖上遮蔽物,只露出一部分。球员在移开遮蔽物时如果动到球也不受处罚;必须把球置回原位,(如有必要)把遮蔽物盖好就可以了。有关移开障碍以外「可移动之物」的问题,见规则23。

如果球落在异常之地形里面,球员在寻找时不小心移动球不必受罚,必须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选择按照规则25-1b来处理。如果球员已经把球置回原位,他还是可以选择按照规则25-1b处理。

如果球员相信球已经掉进水障碍里面,他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体探测,如果在探测寻找时移动球不必受罚,必须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选择按照规则26-1来处理。如过球的移动是直接因为探测的动作所造成则不罚,否则球员要依规则18-2a罚一杆。

违反规则12-1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12-2. 辨认球

在比赛中打击正确的球是球员本身的责任。每位球员都应该在自己的球上面做辨识记号。

只要球在障碍以外的地区,而球员相信该球是他的球,那么他可以把球捡起来加以辨认,不必受到处罚。

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向他对手(比洞赛)、或是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比杆赛)宣布其意向,同时标示球位。然后他就可以捡球并加以辨认,然而他捡球及置回原位的过程也应该让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查看。当依规则12-2捡球时,球只能被擦至可以辨认的程度。如果球员没有遵守此一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分,或如果他在障碍内捡球辨认,他都必须罚一杆。

如果被捡起的球是球员的球,他必须把球置回原位。如果他没有这么做,他要依违反规则12-2的一般罚则受到处罚,但不必再接受本条规则的附加罚则处罚。

违反规则12-2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球员已因违反规则12-2而受到其一般罚则的处罚,则不再依本规则处罚。

规则13. 原球位打球

13-1. 通则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在球所静止的位置上将球击出。
(静止球被移动 - 见规则18)

13-2. 改善球位、意欲站姿或挥杆区域、或击球线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不可改善、或被允许改善:
他的球所停留的位置,
他意欲站姿或挥杆的区域,
他的击球线或球洞后方该线之合理延伸线,或
他要抛球或置球的区域。

不得用以下的动作:
移动、折弯、或弄断任何生长物或固定物(包括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或标示界外之物体),
制造或消除凹凸不平的地面,
移开或压平砂石、松土、回填之草皮、割草后堆放在原地之草堆,或
或移开露珠、霜或积水。

然而,如果发生如下的动作的话,则球员不必受罚:
在合理范围内为了采取可以击球的站姿时,
为了击球而挥杆或为了击球而把球杆向后挥动,并且已经做了击球动作;
在开球区内制造或消除地面的不平整(规则11-1);或是
在果岭上移去沙石及松土或在整修受损的果岭表面(规则16-1)。

球杆只可以轻放于地面上,不可用力压平地面。
例外: 障碍内的球 - 见规则13-4。

13-3. 站姿之辅助
当球员采取击球站姿时,他可让两脚稳稳地站在地面上,但是他必须不可以堆建任何脚垫或平台来帮助他完成站姿。

13-4. 球停在障碍之内;被禁止的行动
当球员的球停在障碍之内(无论沙坑或水障碍),或者由障碍内捡起而抛球或置球在障碍内,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在击球之前不可以:
a. 探试其障碍或其它类似障碍的情况;
b. 用手或球杆碰触障碍的地面或水障碍的水;或
c. 碰触或移开位于障碍之内或接触障碍的可移动之物。

例外:
1. 在不构成测试障碍区状况或改善球位的情形下就不必受罚,如果球员(a)为避免摔倒、为移开阻碍物、测量距离、把球捡回来、或根据某条规则捡球而接触障碍之地面或水障碍之水面,或者(b)将球杆放在障碍之中。

2. 在击球之后,球员或他的球童都可以将障碍内的砂石或泥土整平。如果球仍停留在障碍之内,或球已从障碍中捡起并可能在障碍内抛球或置球,球员或球童不可以做出改善球位或有助于球员后来击球的动作。

注:在任何时候,包括球员做击球准备或球杆向后挥动时,球员都可以用球杆触及任何阻碍物、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区分之一部分的建筑物、或是任何草、矮树丛、树或其它生长的物。

违反规则13-4 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寻找球 - 见规则12-1)
(球在水障碍之困扰解除 - 见规则26)

规则14. 击球

14-1. 正确击球
击球时必须用一支球杆的杆头正确打到球,不得以推、挖、钩等动作使球移动。

14-2. 协助
球员在击球时不可以:
a.接受他人的肢体协助或保护以抵抗自然天候;或

b.允许其球童、队友或队友之球童站在球后方「击球线」或「推杆线」之延伸在线或附近。

违反规则14-1或14-2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14-3.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人工装置及异常设备之规则以及制定与更改有关这些规定的解释之权利。

球员如果对于使用某项装备是否会违反规则14-3有所疑虑,他应送交R&A鉴定。

球具制造商应将预备大量生产之球具样本送交R&A鉴定,以判定球员若在规定之回合内使用该装备是否将违反规则14-3。

送交样本将成为R&A之财产,以供参考之用。如果制造商在大量生产或上市之前没有呈交样本,它应自行承担该装备可能不符合高尔夫规则的风险。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不可在规定之回合内使用人工装置或异常装备以达成下列目的:

a. 协助他挥杆或进行比赛的装备;或

b. 测量距离或判断状况以协助打球的装置;或

c. 在打球时协助握杆的装置,但以下可视为例外:
(i)可戴已无特殊纹路的手套;
(ii)可使用树脂、粉末、干燥剂或增湿剂;
(iii)可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违反规则14-3 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14-4. 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
如果球员在击球的过程中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那么除了原来这一杆之外还必须加罚一杆,所以应该算两杆。

14-5. 打击移动中的球
如果球员的球仍在移动,球员必须不可以打这个球。

例外:
正由球座上滚下来的球 - 规则11-3
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 - 规则14-4
在水中移动之球 - 规则14-6

如果球只是在球员已做出击球动作或者球杆已经向后挥开之后才开始移动,球员就不必接受本规则(打击运动中的球)的处罚,但是他仍然应该接受其它相关规则的处罚:

静止中之球被球员移动 - 规则18-2a
静止中之球在球员做好击球准备后被移动 - 规则18-2b
静止中之球由于有人碰到可移动之物而被移动 - 规则18-2c

(球员、队友或球童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规则1-2)

14-6. 在水中移动的球
当球在水障碍的积水中移动时,球员仍可击球而不必受罚,但是他不可以故意拖延到风或水流改善球位之后再打。球员也可以引用规则26将这个在水障碍积水中移动的球捡起来。

违反规则14-5或14-6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15. 错误球;代替球

15-1. 通则
球员必须以开球区击出之球打完该洞,除非该球遗失、出界或球员使用代替球,不论规则允许如此的代替与否(见规则15-2)。如果球员打的是错误球,见规则15-3。

15-2. 代替球
当规则准许球员以另一球进行打击、抛球或置球以完成一洞的时候,球员就可使用代替球。而这颗代替球就成为比赛球。

如果球员在规则并不允许代替球的情况下使用代替球,那么该球并不算错误球,而是变成了比赛球。如果这项错误未按规则20-6改正且该球员对这个错误的代替球打出一杆,他必须接受适用规则的处罚,而在比杆赛中,必须以该代替球打完该洞。

(从错误地点打球,见规则20-7)

15-3. 错误球

a. 比洞赛
如果球员在障碍内打错球,无论打了几杆,一律不受罚。
在障碍内击错之杆数也不必计算。

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球主必须在错误球原来的位置上置球。

如果在某一洞的赛程中两位参赛球员都错打对方的球,那么第一个不是在障碍区内打错球的球员则输掉这一洞。如果无法判定谁先打错球,那么两人必须用已交换的球打至进洞为止。

b.比杆赛
如果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打错误球,必须罚两杆; 但是如果这个错误球原来在障碍里面,那么不管他击出一杆或一杆以上都不必受罚。

该名球员必须打正确的球或依本条规则处理以改正他的错误。如果竞赛者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没有改正这项错误,或是发生在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如在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他改正错误的意愿,那么他必须被取消资格。

竞赛者以错误球所击出之杆数不必计算。

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球主必须在错误球原来的位置上置球。

(置球及重置球的地点被改变 - 见规则20-3b)

(无法确定置球点-见规则20-3c)

规则16. 果岭

16-1. 通则
a. 触及推杆线
除下列情形之外不得触及推杆线:
(1) 球员可以将可移动之物移除,但是不可以把任何东西压下去。
(2)做击球准备时,球员可将球杆置于球的前方,但不可以把任何东西压下去;
(3) 依照规则18-6在测量距离时;
(4)依照规则16-1b在捡球时;
(5)在压平标示球位之标志时;
(6)依照规则16-1c在修补旧洞填平物或果岭上的球痕时;
(7)依照规则24-1在移去可移动之阻碍物时。
(在果岭上指示推杆线 - 见规则8-2b)

b. 捡球与擦球
在果岭上的球可以捡起,如有需要也可以加以擦拭。在球被捡起以前必须先标示球位,且该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1)。

c. 修补旧洞填平物、球痕及其它的损坏
无论球员的球是否停留在果岭上,球员都可以修补果岭上的旧洞填平物或由球的撞击所造成的损坏。如果在修补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则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球的移动完全是由于修补旧洞填平物或因球的撞击所造成的损坏,则球员不必受罚。否则,球员必须依规则18-2a被罚一杆。

果岭上其它任何损坏情形如果在修复之后可能协助球员接下来的击球,那么就不可加以修补。

d. 测试果岭表面
在赛程进行中,球员必须不可以滚球、磨擦、或刮拭地面来测试果岭表面。

e. 跨立或站在推杆在线
球员在果岭上推杆时,必须不可跨立或以任何一脚踩到推杆线或其球后延伸线。

f. 当另一球仍在移动时挥杆击球

当某一球在果岭上被击出而仍在移动时,其它球员必须不可以挥杆击球;但如正好轮到此名球员击球,他这么做并不会受罚。

(当另一球仍在移动时捡球以协助或妨碍比赛 - 见规则22)

违反规则16-1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球童或队友的位置-见规则14-2)

(错误之果岭-见规则25-3)

16-2. 球停在洞口边缘
如果球的任何一部分在球洞边缘悬空,球员祇要不故意延迟,可允许足够的时间走近洞口、并可再等待十秒钟,以确定该球是否为静止。如果在观察十秒钟之后球仍未落入洞内,那么这一球就算静止在洞口边缘。如果球接着在规定时间之后才落入洞内,那么这一球算是由球员的前一杆打进洞,而该洞之杆数必须加罚一杆;除上述情形之外,本条规则并无处罚规定。

(故意延误 - 见规则6-7)

规则17. 旗杆

17-1. 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
当球员在球场的任何地方要击球之前都可以请他人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以指示球洞之位置。

如果在球员击球之前,旗杆并无人照管、移开或握持,那么当该球员在击球之中或他的球正在移动当中,就不可以对旗杆加以照管、移开或握持,如果这么做可能会影响球的移动的话。

附注1:如果旗杆是插在洞里且有人在他人击球时站在旗杆旁边,那么他就被视为在照管旗杆。

附注2:如果在挥杆之前,有任何人在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且球员本身知道这种情形而未表示反对意见,就必须视为已获该球员授权。

附注3:任何人在他人击球时照管或握持旗杆,那么在球尚未静止之前,他必须被视为正在照管旗杆。

17-2 未授权之照管
当球员正在击球或是他的球正在移动时,对手或他的球童(比洞赛)或是同组竞赛者或他的球童(比杆赛)在球员并未授权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而且这样的行动可能影响球的运动的话,那么对手或同组竞赛者必须受到适当的处罚。

违反规则17-1或 17-2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在比杆赛中,如果发生违反规则18-2的情形,同组竞赛者的球因而击中旗杆、或旗杆照管者或其携带之任何物品,竞赛者不必受罚,必须由球停留的地方继续比赛,但是如果这一杆是在果岭上打的,这一杆必须取消,球必须置回原位重打。


17-3. 球碰及旗杆或旗杆照顾者
球员的球必须不可以碰及:
a. 被照管、移开或握持的旗杆;
b. 正在照管或握持旗杆的人;或
c. 如在果岭上击球,球不可碰及球洞内无人照管之旗管。

例外:当旗杆在球员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照管、移开或握持的时候--见规则17-2。

违反规则17-3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和必须按当时之球位继续比赛。

17-4. 球停靠在旗杆上
如果旗杆插在球洞内,球打到洞口没进而停靠在旗杆旁边,这名球员或他所授权的人员可以移动或拿开旗杆。如果球随即落入洞内,那么必须认定球员在上一杆将球打进洞;如果球被移动但并没有落入洞内,那么球员必须把球置于洞口边缘,不必受罚。

规则18. 静止球被移动

18-1. 受局外者之影响而移动
静止球如果受到局外者影响因而移动,球员不必受罚,同时必须在下一杆击球之前将球置回原位。

(球员之静止球被别的球移动,见规则18-5)

18-2. 受球员、队友、球童或装备品之影响而移动

a. 通则
如果球员的比赛球:
(i) 被球员、队友、球员球童、或队友球童故意捡起、移动、碰触 (做击球准备时以球杆触球除外)、或在规则允许范围之外移动,或者
(ii) 被球员或队友之装备品移动,那么这名球员必须罚一杆。

除非球员已经开始挥杆或为击球而开始向后挥杆且完成了挥杆动作之后,球的移动才发生,否则都必须把球置回原位。

如果球员在下列的情况下不小心使他的球移动,球员依规则不必受罚:
在一个障碍中寻找一颗被可移动之物或沙土所覆盖的球时,在异常之地形寻找一颗球时,或寻找一颗相信已落入水障碍之水中的球 - 规则12-1
在修补旧球洞填平物或球痕的过程中 - 规则16-1c
在测量时 - 规则18-6
依照规则捡球的过程中 - 规则20-1

依照规则置球或重置球的过程中 - 规则20-3a
在除去果岭上可移动之物的过程中 - 规则23-1
在移去可移动的阻碍物的过程中 - 规则24-1

b. 完成击球准备后球移动
如果比赛球在球员完成击球准备之后移动 (并非被球杆打到),那么这名球员因为使球移动而必须罚一杆。除非球员已经开始挥杆或为击球而开始向后挥杆且完成了挥杆动作之后,球的移动才发生,否则都必须把球置回原位。

18-3. 在比洞赛中受对手、球童或装备品之影响而移动
a. 寻球时
在球员寻球的过程中,如果对手、对手的球童或他的装备品移动了球、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动,球员和对手都不必受罚。如果球有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 在寻球以外的状况
如果在寻球以外的情况下球员的比赛球被对手、对手的球童或他的装备品移动了球、刻意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动,除非涉及其它相关规则,否则对手必须罚一杆。如果球有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

(在测量哪一个球离洞口较远时移动球 - 见规则10-4)
(打错球 - 见规则15-2)

[Page]18-4. 在比杆赛中受同组竞赛者、球童或装备品之影响而移动
如果竞赛者的球被同组竞赛者、其球童或装备品移动了球、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动,两位球员都不必受罚。如果球有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

 

(打错球 - 见规则15-3)

18-5. 受另一球之影响而移动
如果静止之比赛球被他人击出的球(正在运动)所移动,原来静止的球必须置回原位。

18-6. 在测量时移动球
当在进行或决定一项规则的运用时,如果于测量时移动一颗球或球标,那么这个球或球标必须被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完全是因为测量的行动所致则不罚。否则,规则18-2a、18-3b或18-4的条文适用。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球员依规则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却不照办,他必须接受规则18的一般罚则,而不必再接受规则18的附加处罚,除非发生错误的代替球之情形(规则15-2)。

附注1:如果依照本规则必须置回原位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注2:如果要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已被改变,见规则20-3b。

附注3:如果无法确定置球点,见规则20-3c

 

 

规则19. 运动中的球被转向或停止

19-1. 受局外者影响
运动中之球如果意外受到任何局外者影响而转向或停止,就成为无可奈何之球,球员不必受罚,必须由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打球,除非:

a. 在果岭以外所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后来落在任何正在移动或有生命的局外者之上或之内;如果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则采取抛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岭上则采取置球的程序,且必须尽量靠近那个局外者触球时所在的地点。


b. 在果岭上所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如果受到正在移动或有生命的局外者影响 (蠕虫或昆虫除外),因而转向、停止、或落在局外者之上或之内,那么这一杆应该取消,球必须置回原位重打。

如果无法立即找回原来的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球员的球受到另一球影响而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9-5)

附注:如果裁判员或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之球乃是受到局外者故意影响而转向或停止时,规则1-4适用这位竞赛者。如果局外者是同组竞赛者或其球童,这位同组竞赛者应依照规则 1-2 处理。


19-2. 受球员本身、队友、球童或装备品影响

a. 比洞赛
球员之球如果不小心(非故意) 受本人、队友、两人之球童、或装备品影响而转向或停止,该名球员就输掉这一洞。

b. 比杆赛
球员之球如果不小心(非故意)受本人、队友、两人之球童、或装备品影响而转向或停止,该名球员必须罚两杆,并就当时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但是如果球掉在球员、队友、两人之球童的衣服或装备里面,球员在罚杆之后必须在果岭通道或障碍内抛球,或者在果岭上置球的程序;无论抛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接触衣服或装备时所在的地点。

例外:抛球 - 见规则20-2a

(球员、队友或球童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Page]
19-3. 在比洞赛中受对手、球童或装备品影响
球员之球受对手、对手球童或装备品意外(非故意)影响而转向或停止时,两名球员都不必受罚。这位球员可以在任一方击出下一杆之前取消这一杆,然后尽量从接近原球上一杆所打出的位置重打一球而不受处罚(见规则20-5),或者他可以从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打球。如果球员选择不要取消这一杆,且球是停在对手或他的球童的衣物或装备上,若这情形是发生在果岭通道或一处障碍内的话,这位球员必须抛球,若是在果岭上的话,则必须置球,不论是抛球或置球,都必须尽量靠近使该球停留的物品处。

 

如果球掉在对手、对手球童的衣服或装备里面,球员应该采取抛球 (果岭通道或障碍内) 或置球 (果岭上) 的程序; 无论抛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接触衣服或装备时所在的地点。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杆之人员 - 见规则17-3b。

(对手或对手的球童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19-4. 在比杆赛中受同组竞赛者、球童或装备品之影响
见规则19-1有关球员之球受局外者影响而转向。

19-5. 受另一球影响

a. 静止时
如果球员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受另一个静止的比赛球影响而转向或停止,球员必须从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在比洞赛中,球员不必受罚。在比杆赛中,球员也不必罚杆,除非击球前两个球都在果岭上,那么这名击球员就应该罚两杆。

b. 移动中
如果球员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受另一个移动球影响而转向或停止,球员必须从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除非球员违反规则16-1f,而必须依此规则处罚,否则不必受罚。

例外:在果岭上被球员击出的运动中之球而正在移动或有生命之局外者影响而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9-1b。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0. 捡球、抛球、置球、错误地点击球

20-1 捡球与标示球位
凡依规则执行捡球时,球员、队友、或其它由球员授权之人员均可执行。在此情形下,该名球员应对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负责。

依照规则必须将球置回原位时,球员(或上述人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的位置。如果没有标示球位,该名球员应罚一杆,同时将球置回原位。如果球没有置回原位,那么球员必须接受规则20的一般罚则,而不再依规则20-1接受额外的处罚。

如果球员(或上述人员)依照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的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受到捡球或标示球位之动作影响而发生的,球员就不必受罚。否则的话球员必须依照本条规则或规则18-2a罚一杆。

例外:如果球员因为没有遵守规则5-3或12-2而被罚一杆,那么就不必接受规则20-1的处罚。

附注:捡球之前应在球后方非常靠近球的地点放下球标、小硬币、或其它小东西,以标示球所在的位置。如果球标可能影响另一位球员打球、站姿、或击球,应该把它移到旁边距原点一个或数个杆头长度的位置。

20-2. 抛球或重抛球

a.由谁抛球、如何抛球
依照规则必须抛球时,应由球员本人来抛球。球员必须挺胸站好,伸直手臂将球举到与肩同高,然后将球抛下。如果由其它人员抛球、或是以其它方式抛球,而球员未依照规则20-6改正错误,那么该名球员罚一杆。

如果球在触地前或触地后碰到球员、队友、两人之球童或装备品,那么必须重行抛球,球员不必受罚。在这种状况下,重新抛球的次数不受限制。

(以动作影响到球的位置或行进 - 见规则1-2)

b. 在何处抛球
如果球必须在尽可能接近某一点的位置抛球,抛球位置不可比这一点更接近洞口;如果球员不能确定这一点在哪里,就必须以推算估计的方式找出这一点。

球员所抛之球必须先落到相关规则所规定之球场部份。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应按照规则20-6、20-7来处理。

c. 何时应重抛球
抛球后如发生下列情况,必须重抛球,不必受罚:
(i) 球滚进障碍并停在障碍里;
(ii) 球滚出障碍并停在障碍以外;
(iii) 球滚上果岭并停在果岭上;
(iv) 球滚出界外并停在界外;
(v) 球滚至或停在挥杆会受干扰的地点,且合乎以下解除困扰条件者:规则24-2b(无法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5-1(异常之地形的状况)、规则25-3(错误之果岭)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或者滚回它刚才根据规则25-2(嵌埋之球)捡球的球痕中;
(vi)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与落地点之间的距离超过两支球杆的长度;或
(vii)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比以下各点更接近球洞洞口:
(a)它原来的位置或推测的原来位置(见规则20-2b)──除非其它规则允许这种情况;或是
(b)「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或「最能解除困扰点」(规则24-2,25-1或25-3);或
(c)原球最后穿过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规则26-1)。[Page]

[Page]

如果重抛球后又发生上述的情况,那么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重抛球的落地点上置球。如果依照本规则必须重抛球或置球,而球员无法立即取回比赛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注:如果抛球或重抛球的那个球在停止之后又移动了,那么必须从球移动后停留的那一点继续打球,除非能够引用其它规则的条文另行处理。

20-3. 置球或重置球

a. 由谁置球与在何处置球
如果依照规则必须置球,必须由球员本人或他的队友来执行。如果必须重置球,必须由球员、队友、或他的队友来执行。在上述情形下,该名球员必须对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负责。

 

如果球员(或上述人员)依照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的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球或球标应该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受到捡球或标示球位之动作影响而发生的,球员就不必受罚。否则的话球员必须依照规则18-2a或20-1罚一杆。

b.改变置球或重置球的球位(lie)
当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被改变:
(i)如果球在障碍之外,那么必须在最接近原球位的地方找一个最相似的新球位置球;这个新球位与原球位的距离不得超过一支球杆的长度,同时不可以比原球位更接近球洞洞口,也不能在障碍里面。
(ii)如果球在水障碍之中,必须依照上述(i)的规定置球,而且该球必须放置在水障碍中。
(iv) 如果球在沙坑内,必须尽量使球位恢复原状,并将球放置该球位上。

c. 无法确定置球点
当置球点无法确定时:
(i) 如果球在果岭通道上,那么必须在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抛球,但不得在障碍内或在果岭上。
(ii) 如果球在障碍中,那么必须在此障碍中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抛球,但是不能比原来的位置更接近球洞洞口。
(iii) 如果球在果岭上,那么必须在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附近置球,但是不能在障碍内。

例外:当恢复比赛时(规则6-8d),如果置球的地点不可能确定时,则必须以估计的方式找出这一点,然后把球置于估计出来的那一点。

d. 球未能停留在置球点上
来源:唐高网

规则21. 擦球

球员在果岭上引用规则16-1b捡球之后可以将球擦干净。至于在其它地方,球员捡球之后也可以擦球,但是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a. 为了判定球是否不适合再打时(规则5-3);
b. 为了辨认时(规则12-2),在这种情形下,只能擦到辨认所需要的程度;或者
c. 因为球的协助或妨碍打球时(规则22)。

如果球员在某一洞赛程中、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擦球,必须罚一杆;如果球已被捡起则必须置回原位。
如果球员依规定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却没有照做,他就必须接受规则20-3a的处罚,但是不必再接受规则21的处罚。

例外:如果球员未遵守规则5-3、规则12-2、或规则22而受罚,那就不必再接受规则21的处罚。

规则22. 妨碍或协助比赛之球

22-1. 协助比赛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动当中,否则如果球员认为某一颗球可能有助于其它的球员打球时,他可以:
a. 如果是他的球的话,将它捡起;或
b. 要求捡起其它的任何一颗球。

依照本规则捡起的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3)。除非该球是在果岭上,否则不得擦拭它(见规则21)。

在比杆赛中,被他人要求捡球的球员可以先打这一球,而不必捡球。

在比杆赛中,如果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之间互相同意不要捡起一颗可能协助任何其它球员打球的球,他们的比赛资格必须被取消。

22-2. 妨碍比赛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动当中,否则如果球员认为某一颗其它球员的球可能妨碍他打球时,他可以要求把它捡起。

依照本规则捡起的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3)。除非该球是在果岭上,否则不得擦拭它(见规则21)。

在比杆赛中,被他人要求捡球的球员可以先打这一球,而不必捡球。

附注:除非是在果岭上,否则球员不可以只因位他认为他的球可能妨碍另一个员打球就将它捡起。如果一位球员在没有被要求的情况下捡起他的球,他必须依违反规则18-2a被罚一杆,但不必再依规则22另外处罚。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3. 可移动之物

 

23-1. 解除困扰
如果球停在果岭以外的地方,而球员在移开可移动之物时造成球的移动,那么规则18-2a适用。

在果岭上,如果球或球标在球员移开任何可移动之物的过程中移动了,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该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由于移开可移动之物所造成的,则勿须处罚。否则,如果该球员造成球的移动,他必须依规则18-2a被罚一杆。

当球员的球仍在运动时,可能影响球运动之可移动之物不可以移开。

附注:如果球是停在一处障碍之内,球员不得触摸或移动任何位于或触及该障碍的可移动之物 - 见规则13-4c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在障碍内寻球 - 见规则12-1)。
(触及推杆线 - 见规则16-1a)。

 

规则24. 阻碍物

24-1. 可移动之阻碍物
当球员碰到可移动之阻碍物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解除困扰:

a.如果球并没有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阻碍物移开;如果在移开阻碍物的过程中球移动,系直接由于移开阻碍物之故,球员不必受罚,只须将球置回原位,否则应依照规则18-2a处理。

来源:唐高网

b. 如果球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然后再将阻碍物移开。如果球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应采取抛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岭上则采取置球的程序;无论抛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原来的位置(球与阻碍物接触点的正下方),但是不可以比原点更接近球洞洞口。

球员依照规则24-1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仍在前进移动时,球员不可将会妨碍其运动的阻碍物移开,但有人照管的旗杆及各球员的装备品除外。
(以外力对球造成影响,见规则1-2)

附注: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抛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24-2. 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a. 妨碍
如果球员的球停留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或上面,或者非常接近阻碍物、使其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受到干扰,那么这个阻碍物就对球员造成妨碍。当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而「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正好位于推杆在线,那么阻碍物同样地也对球员造成妨碍。在果岭以外的区域,如果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位于击球在线并不会形成本规则所指的妨碍。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解除困扰的程序如下:

(i) 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但抛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抛球:

(a) 不必罚杆,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抛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抛在沙坑内;或

(b) 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抛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抛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抛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非障碍区的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可以是在果岭之外。

(iv) 在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抛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4-2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Page]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4-2b解除困扰:(a)由于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或(b)因采取非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落入或触及水障碍 (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抛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注3:委员会可订定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在决定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时不得跨越、穿透或钻过阻碍物。

24-3. 球遗失在障碍内
一个球在击向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a. 球遗失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一个可移动的阻碍物里时,球员可以在无受处罚的情况下移开这个阻碍物,若是在果岭信道上或在障碍内的话,球员必须抛球,若在果岭上,球员必须置球,此抛球点或置球点必须尽量靠近球最后进入可移动之阻碍物的最外围之处的正下方那一点,但不得更接近球洞。

b. 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 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果岭通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来解除困扰。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i)来解除困扰。

(iii) 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规则25. 异常地形,嵌埋球,错误果岭

25-1. 异常之地形

a. 妨碍
当球落入或触及异常之地形时,球员即受到异常之地形的妨碍;或者当这个情形影响到球员的站姿或其意欲挥杆区域时,也算球员遭到妨碍。如果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当异常之地形影响推杆线时,也会形成妨碍;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根据本规则,击球线所受到的影响本身并不算妨碍。

附注: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击球站姿受异常之地形妨碍时解除困扰。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异常之地形」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下列程序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

(i) 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但抛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抛球:

(a) 不必罚杆而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抛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抛在沙坑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的话,就在该沙坑内之球场一部分,尽量接近原球点但不会比原球点更接近洞口,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扰解除的地方抛球;或

(b) 被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抛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抛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抛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但此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可依规定找出最大的解除困扰点,但此点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于障碍内。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或最大的解除困扰点可在果岭外。

(iv) 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抛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5-1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5-1b解除困扰:(a)由于异常之地形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b)只因采取非必要的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异常之地形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因异常之地形所造成的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除非当地规则禁止),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抛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c. 球遗失
一个球在击向异常之地形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异常之地形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遗失在「异常地型」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地型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通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来解除困扰。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来解除困扰。

(iii)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iv)在果岭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i)来解除困扰。

25-2. 嵌埋球
在果岭通道任何经细密修剪过的区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本身所造成的球痕中,那么球员可将球捡起来擦干净,然后在尽量靠近原点附近(但不得比原点更接近洞口)抛球,不必受罚。所抛之球必须先落到球场之果岭信道的一部份。「细密修剪过的区域」泛指球场上任何区域,包括通往粗草区的小径,草剪得和球道的草差不多长或更短者。

25-3. 错误之果岭
a. 妨碍
如果球落在错误果岭上,那么球员即受到错误果岭的妨碍。

根据规则,影响球员的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并不算是妨碍。

b. 解除困扰
如果一位球员的球停在一个错误的果岭上,他不可以从球停的地方击球。他必须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扰,不必受罚:

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但抛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错误之果岭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

 

 

规则26.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26-1.水障碍内球之脱困

球在被击向水障碍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障碍内乃是事实认定之问题。为适用本规则,球在该障碍内必须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在欠缺此种明认知或确认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如球系在一个水障碍内,或如未被找到之球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在一个水障碍内(不

论球是否停留在水里),球员得受罚一杆,而:

a .尽量在靠近原球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b .在水障碍后方抛一球,保持原球最后进入水障碍边界点在抛球点与球洞之连在线,得抛球之点在水障碍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c .惟如球最后进入侧面水障碍边界时有额外之选择,在该水障碍外二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比下列之点更接近球洞:(i)原球最后进入该水障碍边界之点、或 (ii)在该水障碍对面边界与(i)所述之点对球洞等距之点。

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得捡起并擦拭其球,或以一球替换。

(球在障碍内时禁止之行为-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见规则14-6)

26-2.在水障碍内打球

a.球停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碍内

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于打击后停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碍内,球员得:

(i) 依规则26-1a进行。如在该障碍内抛球后,球员选择不打所抛之球,他得:

(a) 依规则26-1b、或如适用时依规则26-1c进行,加上规则所规定一杆之额外处罚,并以原球停在这个障碍前最后进入这个障碍边界之点为参考点,或

(b) 再加一杆之处罚,在尽量接近自水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或

(ii) 依规则 26-1b、或如适用时依26-1c进行;或

(iii)罚一杆,在尽量接近自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b .球在障碍外遗失或无法打或在界外
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遗失或在该障碍外认定为无法打,或在界外,球员得在受一杆之处罚后依规则 27-1 或28a

(i)在尽量接近自该障碍内原球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ii)依规则 26-1b,或如适用时依26-1c进行,并依该规则之规定再加一杆之处罚,而以原球停在该障碍前最后进入该障碍边界之点,作为参考点;或

(iii) 再加一杆之处罚,在尽量接近自该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附注 1:当依照规则26-2b进行时,球员不必依规则 27-1 或规则28a抛一球;如他抛了一球,他不必打它,他得依规则26-2b(ii)或(iii) 择一进行。

附注 2:如球由水障碍内打到该障碍外被视为无法打,规则26-2b并不阻止球员依规则28b或c进行。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规则27.球遗失或在界外;暂定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27-1. 杆数与距离;球在界外;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

a. 依杆数与距离进行

在任何时候,球员得于罚一杆后,在尽量靠近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亦即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球员如从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对一球做了打击,他则被视为已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b. 球在界外

如球在界外,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c. 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

如球遗失系由于球员之一方、或他或他们的杆弟开始寻找后五分钟内未被找到,或未能被球员辨认为他的球之结果。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例外:

1. 如未被找到之原球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系在一阻碍物内(规则24-3)、或在一异常地面状况内(规则25-1c),球员得依适用之规则进行。

2. 如未被找到之原球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系受局外者所移动(规则18-1)、或系在水障碍之水内(规则26-1) ,球员必须依适用之规则进行。

违反规则27-1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27-2.暂定球

a .程序
如球可能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可能在界外,为节省时间,球员得依照规则 27-1 打一暂定球。球员必须告知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他打算要打暂定球,且他必须在他或其搭档前往寻找原球之前打它。

如他未如此做而打另一球,该球并非暂定球,而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规则27-1)成为比赛球,原球为遗失。

(从开球区之打球顺序-见规则10-3)

附注:如依规则27-2a所打之暂定球,可能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在界外,球员得打另一暂定球。如打出另一暂定球,则其与先前之暂定球具有第一颗暂定球与原球相同之关系。

b .暂定球何时成为比赛球

球员在到达原球可能停留之地点前,得先打暂定球。如他在原球可能停留之地点或比该地点更近球洞之点,对暂定球做了打击,原球即为遗失,而该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规则27-1)成为比赛球。

如原球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在界外,则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规则27-1)成为比赛球。

如原球系在水障碍内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球员必须依规则26-1进行。

例外:如原球系在阻碍物内(规则 24-3 )、或异常地面状况内(规则 25-1c)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球员得依适用之规则进行。

c .何时暂定球被放弃

如原球既未遗失,也未在界外,球员就必须放弃该暂定球,而以原球继续比赛。如他对该暂定球做任何更进一步之打击,他是打错误球,而适用规则15-3。

附注:如球员依规则27-2a打暂定球,在暂定球随后依规则27-2c放弃时,其因引用规则

27-2a对该球所为之打击及仅因打该球所招致之罚杆均不算。

规则28.无法打之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除球在水障碍之内,在球场上任何地点球员得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关于其球是否为无法打球员是唯一之裁决者。

如球员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在罚一杆后,他必须:

a .在尽量接近其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b .在该球停留点之后方抛一球,要使该停留点保持在抛球之点与球洞之连在线,得抛球之点在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c .在该球停留点两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更近球洞。

如无法打之球在沙坑内,球员得依a、b或c款进行。如他选择以b或c款进行,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

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得捡起及擦拭他的球或替换一球。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规则29.三人二球赛及四人二球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29-1.通则

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于任何规定回合中,搭档必须由开球区轮流打,且各洞比赛中也必须轮流打。罚杆不影响打球之顺序。

29-2.比洞赛

如球员在其搭档应打时抢先打,则他这方输该洞。

29-3.比杆赛

如搭档间以不正确之顺序做了一次或多次打击,这样的一次或多次之打击应予取消,且该方招致二杆之处罚。该方必须以正确之顺序,从尽量接近第一次打错顺序之地点打一球以改正错误(见规则 20-5)。如该方未改正其错误而在次一洞开球区做了一打击,或于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在离开果岭前未宣布其改正错误之意图,该方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30-1.高尔夫规则之适用

高尔夫规则只要与下列特别规则不牴触就适用于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30-2.三球比洞赛

a .静止之球受对手移动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如球员之球受ㄧ位对手、其杆弟或其装备品在寻找球以外时碰触或移动,即适用规则18-3b;那位对手在他与该球员之比洞赛中招致一杆之处罚,但对另一对手之比洞赛则否。

b .球受一位对手意外地转向或停止

如球员之球受一位对手、其杆弟或其装备品意外地转向或停止,并无处罚;在该球员与那位对手之比洞赛中,该球员得在任一方做另一打击前,取消该打击,并尽可能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不受罚,或他得由该球所处之状态打该球。在他与另一对手之比洞赛,该球必须以其所处之状态击打。

例外:球打到照管或握取旗杆之人或其所携带之物品—见规则17-3b。

(对手蓄意使球转向或停止—见规则1-2)

30-3.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a .一方之代表

一方得由一位搭档代表打比洞赛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无需所有搭档都出席;缺席之搭档得于洞与洞之间加入比洞赛,但不可在一洞比赛中加入。

b . 打球顺序

属于同一方之球,得依该方所认为之最佳顺序击打。

c . 错误球

如球员因对错误球做了打击而依规则15-3a招致输洞之处罚,则他对该洞失去比赛资格,

但即使该错误球是其搭档的,其搭档也不招致处罚。如错误球系属另一球员所有,其所

有者必须在该错误球最初被击打之地点置一球。

d . 对一方之处罚

一方因其任一搭档违反下列任一规则而受罚:

˙规则4球杆

˙规则6-4杆弟

˙任何其处罚系调整比洞赛之情况之当地规则或比赛条件。

e .取消一方之比赛资格

(i)一方因任一搭档违反下列任一规则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1-3规避规则之约定

˙规则4球杆

˙规则5-1或2球

˙规则6-2差点

˙规则6-4杆弟

˙规则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规则11-1架球

˙规则14-3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

˙规则 33-7 受委员会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ii)一方因其全部搭档违反下列任一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6-3开球时间及编组。

˙规则6-8中止比赛。

(iii)在其他所有违反规则导致取消比赛资格之事件,该球员仅被取消该洞之比赛资格。

f.其他处罚之效果

如球员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其搭档之打球或不利地影响对手打球,除该球员招致所犯之处罚外,其搭档也招致适用之处罚。

在任何其他情形,当球员因违反规则而招致处罚时,罚则并不适用于其搭档。如罚则规定为输洞,其效果系取消该球员对该洞之比赛资格。

规则 31. 四球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31-1.通则

高尔夫规则只要与下列特别规则不牴触就适用于四球比杆赛。

31-2.一方之代表

一方得由任一搭档代表打规定回合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无需两位搭档都出席。缺席之竞赛者得于洞与洞之间加入他的搭档,但不可在一洞比赛中加入。

31-3. 记分

记分员只须为每一洞记录要计算之搭档之总杆数。要计算之总杆数必须能个别加以辨认;否则该方即被取消比赛资格。搭档中只有一位须要负责遵守规则6-6b。

(记分错误-见规则31-7a)。

31-4.打球顺序

属于同一方之球,得依该方所认为之最佳顺序击打。

31-5.错误球

如竞赛者因对于错误球做了打击而违反规则15-3b,他即招致二杆之处罚且必须打正确之球或依规则进行,以改正其错误。即使该错误球是其搭档的,其搭档也不招致处罚。

如该错误球属于另一竞赛者所有,其所有者必须在该错误球最初被击打之地点置一球。

31-6. 对一方之处罚

一方因任一搭档违反下列任一规则而受罚。

˙规则4球杆

˙规则6-4杆弟

˙每回合有最重处罚之任何当地规则或比赛条件。

31-7.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a .一搭档违规

一方因其搭档之一违反下列任一规则被取消比赛资格而被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

规则1-3规避规则之约定

规则3-4拒绝遵守一规则

规则4球杆

规则5-1或5-2球

规则6-2b 差点

规则6-4杆弟

规则6-6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规则6-6d洞之杆数错误

规则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规则7-1在比赛前或回合间练习

规则11-1架球

规则14-3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

规则22-1 球有助于打球

规则31-4要计算之总杆数不能个别辨认

规则33-7受委员会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b .二搭档都违规

ㄧ方被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

(i) 如各搭档都因违反规则6-3(开球时间及编组)或规则6-8(中止比赛)而被取消比赛资格,或

(ii)如在同一洞,各搭档都因违反了其罚则为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或一洞之比赛资格之规则。

c .只为该洞

在其他所有违反规则会导致被取消比赛资格之事件,竞赛者仅于违规行为发生之洞被取消比赛资格。

31-8.其他罚则之效果

如竞赛者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其搭档之打球,除竞赛者招致所犯之处罚外,其搭档也招致可适用之处罚。

在其他情形,当竞赛者因违反规则而招致处罚时,罚则并不适用于其搭档。

规则 32.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32-1.比赛条件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乃对各洞固定之杆数比赛之比赛方式。比杆赛之规则只要与下列特别规则不牴触就适用。

在差点的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竞赛中,一洞净杆最低之竞赛者取得次一开球区之优先开球权。

a .柏忌及标准杆赛

柏忌赛及标准杆赛之记分如同比洞赛。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缴回杆数则被认为输该洞。合计各洞之胜负,以最佳成绩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记分员只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所取得与固定之杆数相等或更少之净杆的总杆数。

附注 1:当因下列之任一规则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以外之处罚时,竞赛者之成绩依适用之规则减去一洞或多洞:

˙规则4球杆

˙规则6-4杆弟

˙任何有每回合最重处罚之当地规则或比赛条件。

竞赛者在缴回记分卡前,有责任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此种违规之事实,以便委员会适用罚则。如竞赛者未向委员会报告其违规,则他被取消资格。

附注 2:如竞赛者违反规则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委员会将从合计的洞数扣减一洞。反覆的违犯,见规则32-2a

b .史特伯弗比赛

史特伯弗比赛之计分以在各洞之实际杆数与规定杆数比较,依下列计分表给与:

在球洞所打分数

超出规定杆数一杆以上,或未缴回杆数???0分

超出规定杆数一杆???1分

平规定杆数???2分

低于规定定杆数一杆???3分

低于规定杆数二杆???4分

低于规定杆数三杆???5分

低于规定杆数四杆???6分

得分最高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记分员只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净杆得到1分或多分之总杆数。

附注 1:如竞赛者违反每回合有最重处罚之规则时,他在缴回记分卡前,必须向委员会报告此事实;委员会将从该回合总得分就发生违规之各洞各扣减二分,对各规则之违反,每回合最多扣减四分。如他未报告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 2:如竞赛者违反规则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委员会将从该回合之总得分扣减二分。对重复之违反,见规则32-2a

32-2.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a .从整个竞赛:

竞赛者如依下列任一规则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即被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

规则1-3规避规则之约定

规则3-4拒绝遵守一规则

规则4球杆

规则5-1或5-2球

规则6-2b差点

规则6-3开球时间及编组

规则6-4杆弟

规则6-6b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规则6-6d洞之杆数错误:亦即所记载杆数低于实际之杆数,但如违反本条规则并不影响该洞之结果时,不在此限。

规则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规则6-8中止比赛

规则7-1在回合前或之间练习

规则11-1架球

规则14-3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

规则22-1球有助于打球

规则33-7受委员会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b .只一球洞

在其他所有违反规则会导致被取消比赛资格之事件,竞赛者仅于违规行为发生之洞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33.委员会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33-1.比赛条件;豁免规则

委员会必须制订将举行之比赛之条件。

委员会无权豁免高尔夫规则。

一些适用于比杆赛之特别规则与适用于比洞赛之规则本质上完全不同,以致合并这两种形式的比赛,并不切实际且不应准许。在此种情形下打比洞赛之结果系无效的,而比杆赛之竞赛者则被取消比赛资格。

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得限制裁判之职责。

33-2.球场

a 阐释界限及边界

委员会必须明确阐释:

(i)球场及界外,

(ii) 水障碍及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iii) 待修复地,及

(iv)阻碍物及构成球场整体不可分之部分。

b 新球洞

新球洞应在比杆赛开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其他时间内完成;但在单一回合中,所有竞赛者所打每一洞之球洞应设在同位置。

例外:当受损之球洞,不可能修复以致使其符合定义之意义时,委员会得在附近相似之位置,作一新球洞。

附注:在单一回合之赛程要打一天以上时,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球洞与开球区在各比赛日得在不同之处,但在任何一日,所有竞赛者都要打同位置之球洞与开球区。

c 练习场

如在比赛球场外无练习场,如属可行,委员会应设定竞赛者在任何比赛日得在其上练习之区域。在任何比杆赛之日,委员会通常不应准许球员在比赛球场之果岭上或做打向其上、或在障碍内练习。

d 球场不堪使用

如委员会或其授权之代表认为由于任何理由球场在不能比赛之状况,或者因有使球场不能正常进行比赛之状况,其得在比洞赛或比杆赛,下令临时暂停比赛,或在比杆赛宣布比赛无效并取消该回合全部成绩。如回合被取消,在该回合招致之处罚也取消。

(中止比赛及恢复比赛之程序-见规则6-8)

33-3.开始之时间与编组

委员会必须事先设定开始之时间,且在比杆赛编好竞赛者必须参加之组别。

如比洞赛要在一长时间内进行,委员会要设定每一回合必须赛完之时限。如允许球员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其比赛之日期,除非球员约定较早之日期,否则委员会应预告比赛必须在时限最后日之指定时间进行。

33-4.差点让杆表

委员会必须公布表示差点让与或受让之球洞之顺序表。

33-5.记分卡

在比杆赛,委员会必须提供各竞赛者内含日期与竞赛者姓名或如系四人二球或四球比杆赛时竞赛者们的姓名之记分卡。

在比杆赛时,委员会对于杆数之加总及记载于记分卡上差点之适用负责。

在四球比杆赛,委员会对于在各洞之较佳球之纪录负责,并在记录过程适用记分卡上之差点,及加总较佳球之杆数。

在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委员会对于适用记分卡上之差点及决定各洞之结果以及全部结果或总分负责。

附注:委员会得要求每位竞赛者在其记分卡上写上日期及其姓名。

33-6.平手之裁决

不论有无差点之比赛,委员会都必须预告决定比洞赛平手或在比杆赛同杆数之方式及其实施之时日。

平手之比洞赛决不能以比杆赛决定胜负。同杆数之比杆赛决不能以比洞赛决定胜负。

33-7.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委员会之裁量权

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如委员会认为此项措施正当,得在例外之个案予以豁免、更改或课处。

比被取消资格轻之处罚决不可以豁免或更改。

如委员会认为球员违反礼仪之情节严重,得依本条规则课处取比赛消资格之处罚。

33-8.当地规则

a .政策

如其合乎在附录Ⅰ所规定之方针,委员会得为地方之异常状况制定当地规则。

b .豁免或修订规则

当地规则决不可以豁免高尔夫规则。惟如委员会认为当地之异常状况对正常比赛造成妨碍,以致于有必要制定当地规则来修订高尔夫规则时,该当地规则必须经R&A之认可。

规则 34.争议与裁决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34-1.申诉与处罚

a .比洞赛

如依规则2-5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即应尽快做出裁决,以便在必要时得调整比洞赛之情况。如申诉未依规则2-5提出,则委员会决不予考虑。

就违反规则1-3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并无适用之时限。

b .比杆赛

在比杆赛,在竞赛结束后,处罚决不可撤销、更改或课处。当比赛结果正式公告时、或在资格赛为比杆赛而接下来为比洞赛,于球员在其第一个比洞赛开球时,竞赛即结束。

例外:在竞赛结束后,如竞赛者有下列之情形,则必须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i)违反规则 1-3(同意规避规则 );或

(ii)缴回其纪录有差点之记分卡,在竞赛结束前他即知道系高于其应享有者因而影响被让杆之杆数(规则 6-2b);或,

(iii)除了系未将在竞赛结束前其所不知已招致之处罚包括在内以外,因任何理由缴回之杆数有任何一洞低于实际杆数(规则 6-6d);或

(iv) 在竞赛结束前,知道其违反其他处罚为取消比赛资格之罚则。

34-2.裁判之裁决

如委员会已指派裁判,其裁决为终局的。

34-3.委员会之裁决

如无裁判在场,任何争议或对规则之疑问必须提交委员会,而其裁决为终局的。

如委员会不能做出裁决,其得将该争议或疑问提交R&A之高尔夫规则委员会,而其裁决为终局的。

如该争议或疑问未提交高尔夫规则委员会,球员得要求将合意之陈述经由委员会合法授权之代表提交高尔夫规则委员会,请其对此裁决之正确与否提出意见。其答覆将寄送至该位合法授权之代表。

如比赛未依据高尔夫规则举行,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将不对任何疑问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