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龙高清壁纸:自相矛盾的ST公司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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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的ST公司认定原则
                   何济川据2000年3月12日有关证券媒体报道,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今年ST公司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司披露的各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为准,不考虑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追溯调整的数据。如果公司因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出现巨额亏损,反映出经营前景极端恶劣的特例情况,可以ST处理。显然,沪深证交所所表述的对今年ST公司的认定原则,与两家交易所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增设有关ST公司条款的初衷是自相矛盾的,同时也是对四项计提会计政策实践意义的一种否定。
一、与《股票上市规则》中增设“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即ST)新条款的宗旨相违背
  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设了一项“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即ST)新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其它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定,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其中“财务状况”异常是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和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简单地说,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1998年4月底,对状况异常上市公司实施特别处理之初,沪深两地交易所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强调:为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方针,努力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1998年起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部分上市公司将因状况异常而受到特别处理。两位负责人特别强调,特别处理绝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同时,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也不是任意的和随机的,而是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股票上市规则也明确指出,特别处理期间,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变。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而不是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特别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醒风险,防止股价异常波动,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两地交易所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特别处理,为其戴上ST帽子的目的,在上列表述中已经表达得再明白不过了:不是对公司的处罚,而是向投资者提醒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既然给状况异常的公司戴ST帽子不是对公司的处罚而旨在“向投资者提醒风险”,那么,人们要问,是以公司原来“披露的各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为准”更能“向投资者提醒风险”呢?还是“考虑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追溯调整的数据”更能“向投资者提醒风险”?可见,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今年ST公司认定所确定的“以公司披露的各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为准”,而“不考虑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追溯调整的数据”的原则,与《股票上市规则》中增设“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实行特别处理”的初衷是相悖的。
二、使四项计提失去了其应有的实践意义
  1999年底,财政部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以及相关的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紧接着中国证监会又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类股份公司均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H股、B股公司的提取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同时将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其他应收款。
实际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是一项从1998年起就已实行了的会计政策,但国内上市公司都根据自己的需要充分运用了这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从1998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看,有些公司选择了与境外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政策,计提了存货、投资等损失准备,并对应收帐款按概率计算可能产生的坏帐提取了坏帐准备。但大部分公司并没有作这样的选择,而是仍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有些公司甚至仍沿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这说明,大部分国内上市公司并没有遵循稳健的会计政策。正由于此,一些经营状况异常的公司的问题,在1998年年报时没有暴露出来。也就是说,如果1998年不是少数公司而是全部公司都实行了四项计提的话,就不会出现因四项计提而导致今年状况异常的公司突然大幅增加的情况出现。
由于大多数公司1998年年报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符合会计政策的稳健原则,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在内的相关方面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意见,纷纷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而不论其是国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据了解,1999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曾正式致函财政部,建议出台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计提四项损失准备的统一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作为核算规范,其作用在于对企业合理地确认和计提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作出规定,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能够向有关各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公众利益服务。财政部之所以在1999年底发文,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计提四项损失准备,是因为以前年度许多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中,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违反了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原则,虚增了利润,从而也就降低了会计报表的可信度。上市公司计提四项准备之后,就能提高股份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既然如此,认定ST公司不以更为真实可靠的“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追溯调整的数据”为依据,而以相对缺少真实可靠性的“公司披露的各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为准”,那么,四项计提还有什么实际意义?进一步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更高要求的《会计法修正案》似乎也没有必要了。可见,“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今年ST公司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司披露的各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为准,不考虑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追溯调整的数据”的做法,是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背道而驰的。
三、违背了S T公司认定原则的同一性
  沪深交易所今年对ST公司的认定,口头上虽说“仍和上年一致”,但实质上却有着重大差别。以往对上市公司进行特别处理,依据年度报告的会计数据,“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这是一个刚性概念。但现在,上市公司在普遍执行四项计提新的会计政策后,对ST公司的认定,一方面“不考虑计提四项减值准备追溯调整后的数据”;但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公司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巨额亏损,反映出经营前景极端恶劣的特例情况,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这一来,刚性概念变成了弹性概念。请问:到底多少为“巨额亏损”?到底什么叫“经营前景极端恶劣”?两家交易所所指的“特例情况”,由于没有量化指标可以把握,对ST公司的认定就变成了一种“橡皮泥”,可长可短,可圆可偏,可严可宽,可紧可松。
  1998年4月底,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特别处理之初,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强调: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着及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有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特别处理要求的,便立即着手进行有关的准备工作。这一承诺,在前两年应该说是说到做到了的。比如1999年,ST中纺机和ST永久因为追溯调整,造成连续2年亏损,而加盟ST。其中ST中纺机1998年每股收益为-0.474元,每股净资产为1.07元,调整后1997年每股收益为-0.0636元;ST永久1998年每股收益为-0.6385元,每股净资产为1.085元,调整后1997年每股收益为-0.0244元。ST永久1999年4月28公布1998年年报,第二天即4月29日就开始实行特别处理,可谓雷厉风行。但到今年,就变得拖沓起来了。2000年3月4日,宏业集团刊登年报,,每股亏损0.811元,每股净资产1.119元,且1998年每股收益追溯调整为-0.29元,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但至今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公布对宏业集团进行特别处理。由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年执行的是前后矛盾的ST公司认定原则,结果同类型的公司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命运,这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平等的,对投资者来说,宏业集团一类公司应该进入ST行列而没有进入,其投资风险必然增加。
  四、以弹性原则代替刚性原则,达到人为减少ST公司和PT公司的目的,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大了市场风险
  对经营状况异常的公司实行特别处理近三年以来,总的趋势是“摘帽”的少,而“戴帽”的多。一方面,目前多数公司不具备“摘帽”条件。ST、PT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差,扭亏为盈主要靠资产重组,有实质性资产重组的还不到ST、PT公司的一半,而且这些公司还不一定能扭亏。至于那些没有资产重组的公司,继续亏损的可能性更大。1999年51家“带帽”公司中,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有26家。这些公司即使进行资产重组,如果没有高得出奇的净资产收益率,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每股净值仍将低于面值,还将继续ST或PT。1998年报公布后,退出ST的仅6家公司;1999年报公布后,能够摘去ST或PT帽子的恐怕也多不到哪儿去。另一方面,新加入ST、PT行列者未必会少。1998年年报显示,两市有亏损公司86家,其中ST、PT公司51家,其余35家公司尚不够特别处理的条件。多数亏损公司1999年经营无大的起色,中期亏损公司已上升到92家,全年预亏公司已有72家,其中不少已够入围ST的条件。这对管理层的压力不小。为了不至使ST、PT公司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势头,表面上的数字没那么惊人,于是将认定ST公司的刚性指标变成了弹性指标,无形中把标准放宽了。比如宏业集团,1999年公司主营业务基本上处于半停产状态,主营利润出现亏损,而且越生产越亏损,这应该属于经营前景极端恶劣了。另外,公司债务负担沉重,资产质量较低,变现能力较差,也给资产重组带来了困难。总之,宏业集团的经营前景并不比1998年的ST中纺机和ST永久好,但宏业集团年报自3月4日公布,至今没有被特别处理。
  这种对ST公司的认定放弃一惯性、一致性和同一性的做法,将使ST公司的认定出现混乱。这样,投资者面对没有统一标准的上市公司特别处理将无所适从,从而加大投资的市场风险。因此,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认定ST公司“不考虑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后追溯调整的数据”做法,应予尽快纠正。
                200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