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大成教:房地产开发产品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完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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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产品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完工条件
【将本文告诉QQ/MSN上的好友】  作者:盘爱平 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56    更新时间:2010-06-18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年底我公司如期将自主开发的商住楼交付业主使用,由于工程尚未验收合格,我公司未作完工处理,但主管税务机关却确认工程已完工。请问,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对吗?”
    湖南省国税局12366答: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是对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你公司开发的产品已交付使用,因此,不论是否验收合格,均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及时结算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