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二碧瑶出场章节:是否误导公众应以认知水平为判断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25:37
是否误导公众应以认知水平为判断标准 戴怡婷

 

本案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实务与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容易误导公众的标识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对于外文商标而言是否容易产生对公众的误导,应当以相应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标准。

  案情:

  2006年6月8日,积水医疗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Nanopia”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见附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临床或医学实验室用诊断试剂;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医药制剂;人用药;医用药物。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NANO”中文含义为“纳米”,纳米技术是一种高科技技术,以此作商标易误导公众,在消费者中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积水医疗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作出决定,认为:“NANO”中文含义为“纳米”,纳米技术是近年来在科研、生产、生活领域内广泛使用的一种高科技技术,申请商标使用在“临床或医学试验使用诊断试剂”等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积水医疗株式会社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二、商评委针对申请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规则》规定,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由英文字母“Nanopia”构成,“Nano”是英文词缀,词典中的解释是纳、毫微、十亿分之一,但“Nano”常作为英文前缀,与“meter”结合构成纳米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是否可能误导公众进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换言之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标识的商品与纳米材料有关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

  首先,判断外文商标是否具有误导公众的不良影响应当以中国大陆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为评判标准。商标具有地域性,即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决定了商标权人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与禁用权,商标保护以一国的法律为基础,在某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其该国主权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判断某一外文商标是否误导公众也应当局限于相应的地域范围。对于在我国大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从中国大陆范围内的消费者主体出发进行判断。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能够获准注册,应当以相关公众的认识水平为标准。这一点对于外文商标尤为重要。例如,尽管英文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在中国大陆得到普及,但也不能要求中国大陆相关公众对生僻的英文单词的含义有所认知,从而得出相关公众可能被误导的结论。只有对与中国大陆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相符合的外文商标,才能以其中文含义判断该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

  本案中,虽然申请商标包含的“Nano”有纳、毫微、十亿分之一的含义,但申请商标并非仅由“Nano”构成,而是由“Nanopia”7个英文字母连续组成,其英文字母组合并无含义,依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及认读习惯,并不易联想到“纳米”。因此,申请商标并不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其所标示的商品与“纳米”技术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会误导公众的主张,缺乏依据。

  但是,当某一外文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应如何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损害公序良俗的标识,此类标识包括具有迷信色彩的、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损害种族尊严或感情的、损害宗教信仰或者宗教感情的标识等;另一类是误导公众的标识,此类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商品成分、服务内容等产生误认。不难看出,误导公众的标识本身并不必然具有不良影响,只有在将标识的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者商品与服务提供者相结合时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不良影响,但对于大多数损害公序良俗的标识而言,该标识本身就具有此类不良影响,无需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判断。将两者相比,损害公序良俗的标识获准注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因而,判断某一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损害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时,应当着重考虑该商标标识的含义是否具有上述不良影响,例如注册“PRINCE OF PEACE”商标因其含义为“耶稣基督”而被驳回,“BOOGIE”商标也因为其含义为黑人或黑鬼而不予注册。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