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涩琪小苹果独舞:意识形态范畴需要基础理论的澄清-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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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范畴需要基础理论的澄清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7日10:02  一方面,要加强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特别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范畴和理论进行基础理论澄清的研究;另一方面,这样的研究要关注现实意识形态建设工作的实际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深入开展的理论依托。因此,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进行必要的、有说服力的澄清是一个重要的前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理论建构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议题。意识形态论在这一议题之下,呈现出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政治思想领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发展理论,日益成为引领中国人民走出困惑、实现富强梦想的指导方针。在学术研究领域,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究空前繁荣,这主要表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选集以及列宁全集和选集中文2版的陆续出版;各类马克思主义教科书的编纂与修订;大量研究马克思主义(包括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和国外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本人)思想的学术论著的发表。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开始认识到:一方面,要加强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特别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范畴和理论进行基础理论澄清的研究;另一方面,这样的研究要关注现实意识形态建设工作的实际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深入开展的理论依托。因此,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进行必要的、有说服力的澄清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我们知道,国内国际马克思主义学界之所以大多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来探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基本理解和论述分不开的。根据已有的文本依据,马克思最早是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明确使用意识形态(德语)概念,以后,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等一系列手稿、笔记、书信、评论(注)和著作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并在这一理论建构中,主要以批判的风格、运用一系列的概念或范畴群(如“虚幻”、“假想”、“颠倒”、“战斗口号和衣服”等)来说明意识形态概念的丰富内涵和实践意义。在这些文本资料中,可以发现,马克思总是在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之时,来明确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这明显地表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如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把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和哲学等称作“意识形态的形式”,并把它们与作为基础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相对应,称为“上层建筑”。所以马克思说“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和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形式”,是作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在作为“生产关系总和”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并与后者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这一方面造成这样一种理论印象,即意识形态概念与理论是隶属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并实际构成了后者的必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要在其中关于社会结构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二元对立结构中来讨论意识形态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使用术语时的多样化做法也是我们今天在解读马克思的整个概念时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原因所在。此外,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在集中论述意识形态问题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是在总结性的文本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都是在两种意义上来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首先,从一般的或认识论意义上来看,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的意识形式,因此,它带有社会意识的一般属性,马克思特别指出了其中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等构成要素或属性特征。其次,从具体的或价值论的意义上来看,意识形态可以充当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作为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之上的观念系统,它程度不同地表现在政治法律思想、哲学、艺术、道德和宗教等基本领域。第一种意识形态概念,因为恩格斯于1893年写给梅林的一封信中的相关提法,意识形态概念被当做是一种“虚假意识”或“虚假的意识”。恩格斯是这样说的:“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象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是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得出的。他只是和思想材料打交道,他直率地认为这种材料是由思维产生的,而不去研究任何其他的、比较疏远的、不从属于思维的根源。”第二种意识形态概念,则是我们所熟悉的“观念的上层建筑”或“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这一提法的主要依据。实际上,自从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首次明确创立德语意识形态(Ideologie)一词以后,在其意识形态概念与理论形成的标志性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既使用了“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ideologischenüerbau),也使用了“观念的上层建筑”(idealistischenSuperstruktur)。但中译本中,前者被译成了“思想(的)”,就像在博士论文中的意识形态一词被译成“玄想”那样,在翻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时,意识形态一词的中文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除了上述译法之外,还被译成“思想体系”(“一般(的)思想”)、“观念(的)”、“观念体系”或“观念形态”等。

  今天国际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研究学界,似乎已经习惯于基本从这两个角度来探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与理论,如果特别强调前者,则在容易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一个批判性的或否定性的概念,而如是强调后者,则立足于社会结构功能的意义上来凸现意识形态的积极的或肯定性的意义。也正因为此,前者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哲学的或纯学术理论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而后者则更多地被赋予社会学的或实践制度层面的属性。或许,只有当被不恰当地分割在这两个领域中的意识形态概念冲破僵化分离的局面,开始真正地实现辩证统一的时刻,才是我们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真正理解和作出正确解读之时。当然,这样的解读,并非只是简单地回到马克思或恩格斯本人那里,而是根据时代的新问题和新需要,作出时代的回答。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