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田和鸣人暧昧哪一集:城市的概念和范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11:18

城市的概念和范畴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城市的类型》之一

录自《经济与社会》下册第九章第七节

 

 

〈1〉城市的概念和范畴

 

    内容提要:“城市”经济的本质:市场定居点;“王公城市”。“消费者城市”、“生产者城市”、“商人城市”的类型。同农业的关系;“农业市民城市”。“城市经济”不是“经济发展阶段”。政治—行政城市的概念。碉堡和卫戍驻地。城市作为碉堡和市场的统一体。西方城市“社区”的团体性质和“市民”的等级资格;东方地区缺乏这两个概念。

    人们可以以各种方式给“城市”下定义。所有[定义]的共同之处仅仅是:它无论如何是一个(至少相对而言)封闭的居民点,一个“地方”,不是一个或者若干个孤立的房舍。与此相反,在城市里(当然不仅在城市里)房屋一般特别密集,一墙紧挨一墙。此外,流行的观念与“城市”这个词相联系的是纯粹量上的特征:它是一个大的地方。这个特征本身并不精确。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它将意味着:一个地方,即一个不是房子相互邻接的居民点,它是广泛的相互关联的定居点,缺乏邻里团体特有的那种居民个人间的相互认识。照此看法,只有大的地方才是城市,地方要多大,才开始有这个特征,这取决于一般的文化条件。对于过去那些具有城市权利性质的地方来说,这个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总是确切的。在今天的俄国,有些“村庄”有数千居民,它们比有些古老的城市要大得多(例如,德国东部的波兰人居民点),后者大约只有数百人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首次刊载于《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献》第47卷,1921年,第621页等,标题为:“城市”。——德文版出版人

 

当然,大小不能起决定性作用。倘若人们试图纯粹从经济上给城市下定义,那么它就是一个这样的定居点,其居民主要不是依靠农业的收成生活,而是靠手工行业和商业的收入为生。然而,要把所有这种地方都称为“城市”,恐怕也是不恰当的。那种由经营实际上是世袭手艺行业的宗族成员组成的定居点——亚洲和俄国的“手工艺村”——,人们将不会想把它们放到“城市”的概念里。作为另一个特征大概可以说是所经营的行业的某种程度上的“多样性”。但是,这个特征本身似乎也不适合单独作为决定性的特征。[城市]原则上可用两种方式来阐明,即a)一个封建领主的住处、首先是一个王公的住处作为中心点,为满足这个住处经济的或者政治的需要,行业进行生产专门化,并购进货物。但是,一个领主的或者王公的家族加上一个有徭役和捐赋义务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的大的定居点,人们一般不称之为“城市”,虽然历史上有一大部分最重要的城市是从这种居民点产生出来的,而且为王公的宫廷进行生产对于其中的许多城市(“王公城市”)来说,仍然是居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往往是优先的收益源泉。为了我们能够说它是“城市”,必然还必须增加的另一个特征是:b)在居民点地方存在一种不仅是偶尔的而且是经常的货物交换作为居住者的收益和需求满足的基本组成部分:存在着市场。然而并非任何“市场”就已经使市场所在地变为“城市”。定期的交易会和长途商业市场(年市),在固定的时间内,旅行商贾会聚在一起,相互间批发或零售他们的商品,或者向消费者销售他们的商品,它们往往设在一些我们称之为“村庄”的地方。

    只有居住在当地的居民在经济上日常生活需要的基本部分,能在当地的市场上得到满足,即基本部分由当地的居民和周围附近的居民为了在市场上销售而生产或者获得的产品来加以满足,我们才想说是经济意义上的“城市”。任何在这里所说的意义上的城市都是一个“市场的地方”,也就是说,有一个地方市场作为定居点的经济中心,在这个市场上,由于现存的经济生产的专门化,非城市居民对手工行业的产品或者对商品或者对二者的需要,也在这个市场上得到满足,而且城市居民本身自然也在这个市场上相互换出和换入他们的专门产品和他们经济的消费需求。起初凡是城市作为一个同农村区分的实体出现的地方,不管是领主或王公的居住地也好,还是市场所在地也好,城市都具有两种性质——家族和市场——的经济中心,这是正常的,而且除了经常性的地方市场外,还在当地有旅行商人定期举办长途商品的集市,这也是常见的。但是,城市(在这里所应用的词意上)是市场定居点。   

    市场的存在往往建立在领主或王公的许可和保护许诺的基础之上的,领主或王公对外来商品和长途市场的手工艺产品经常性的供应、对他收入的关税、护送和其他保护费用、市场收费、诉讼费用等,都感兴趣,但是除此而外,对有纳税能力的手工艺行业经营者和商人在当地定居,也感兴趣,而且一旦在市场的边缘形成一个市场定居点,他也可以希望因此而提高土地租息,从中获益——当这里所涉及的是货币经济的、增加他的贵金属宝库的收入时,这些机会对他就具有更大的意义。

    一个城市完全不依赖一个领主或王公的所在地,包括地域上不依靠这种所在地,它或者是依仗并定居当地的领主或王公的允许,由自己的一个转运场所形成的,或者依仗有关利益者的篡夺,作为一个纯粹的定居点产生的,这种情况是有的。或者这样,准许一个企业家兴建一个市场并招揽定居者。这在中世纪时期建立城市的地区,尤其在东欧、北欧和中欧建立城市的地区,特别常见,而且在全世界和历史上都出现过,尽管并非正常情况。与此相反,城市的产生也可能根本不依靠王公的宫廷或者王公的准许,由外来的入侵者、海战的船员、或者商人的移民、或者最后由本地中转贸易的有关利益者的结合而成的,这在古代的早期和有时在中世纪早期,在地中海沿岸是很常见的。这样一种城市可能是单纯的市场所在地。然而无论如何,更为常见的是,一方面是大的王公或领主的家庭和另一方面是一个市场的相结合。这时,领主的或者王公的宫廷作为城市的一个依靠点,其需求的满足或者首先是自然经济的,通过依附他的定居在当地的手工业者或者商人的徭役或者实物效劳或实物捐赋来实现的,或者它作为城市的市场上最有购买力的顾客,可能或多或少主要通过在城市的市场上的换入,来满足供应。愈是发生最后这种情况,城市的市场基础就愈是突出,城市就不再是家族之旁的一个纯粹的附属物,一个纯粹的市场定居点,也就是说,它尽管依靠大的家族,却是一种市场城市。一般而言,原始的王公城市在数量上的扩展和它经济上的意义,是与王公的大家庭和城市里其他大家庭的市场需求满足的上升携手并进的,这些大家庭归并到王公作为领主封臣或大官的庄院里。

    王公城市的类型,即其居民的获利机会主要直接或间接依赖王公的大家庭和其他大家庭的购买力的城市,接近于那种其他大消费者即吃租息者的购买力,举足轻重地决定着定居当地手工艺行业经营者和商人获利机会的城市。但是这些大消费者根据其收入的方式和来源的不同;具有十分不同的类型。他们可能是:1.官员,在那里花销他们合法的和非法的收入;或者2.封建领主和其他政治当权派,在那里花销他们城市之外的土地租息或者其他的、特别是受政治制约的收入。城市在这两方面非常接近王公城市:它是建立在世袭的和政治的收入作为大消费者购买力的基础之上的(例如:官员城市:北京;吃土地租息者的城市:废除农奴制之前的莫斯科)。

    下述表面上相似的情况原则上必须同上述情况区别开来:受城市土地垄断的“交通位置”制约的、即其源泉间接地恰恰存在于城市手工艺行业和商业之中的土地租息,都集中到城市贵族的手中(一切时代都有,特别是也在古代,从早期到拜占庭时代,以及同样在中世纪,非常普遍)。这时,在经济上,城市不是吃租息者的城市,而是根据情况的不同,或者是商人的城市,或者是手工艺行业城市,那些租息[是]从业者献给房产拥有者的财产的贡物。在概念上把这种情况同那些不受城市收益的纳贡义务制约而是受在城市之外制约的租息区别开来,并不能阻止在过去两者在现实中很强烈地相互浸透着。或者大消费者可能是一些吃租息者,他们把商业的收入,今天主要是有价证券的利息和股息或者版税,在那里花费掉:这时,购买力主要建立在受货币经济、首先是受资本主义制约的租息源泉之上的(例如:荷兰的阿纳姆)。或者它是建立在国家的退休金或者其他的国家年金上(诸如像威斯巴登这样“退休者之城”)。在所有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情况,城市或多或少都是消费者城市。因为对于它的手工艺行业的经营者和商人的收益机会来说,那些相互间的经济方式有所不同的大消费者在当地定居是举足轻重的。

    或者恰恰相反:城市是生产者城市,因此,它的居民及其购买力的膨胀是建立在——如在埃森或波鸿——工厂、手工工场或者家庭工业在城市之中扎根,它们供应外部区域:现代的类型,或者建立在手工艺行业以手工业的形式存在于当地,它们的商品输送到外面去:亚洲的、古代的和中世纪的类型。地方市场的消费者部分是作为大消费者的企业者——倘若他们在当地定居的话,不过情况并非总[是]如此——,部分是而且主要是作为群众消费者即工人和手工业者,而且部分是作为大消费者即由大消费者间接滋养着的商人和土地租息所有者。

    正如这种手工艺行业城市一样,最后,商人城市同消费者城市也形成对照,即这样一种城市,它的大的消费者的购买力是建立在他们或者在当地的市场上零售舶来产品,赚取利润(如中世纪的裁缝),或者对外销售本地的商品,或者(汉萨的鲱鱼)由本地生产者得到的商品,赚取利润,或者获得外来产品,在当地有货栈或者无货栈,自己对外销售(转口贸易商业城市)。或者——而且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它把这一切结合在一起: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康门达”和“航海信贷”很大部分意味着,一位“旅商”用全部或部分定居在当地的资本家提供航海信贷的资本,运输本地的产品或在本地购买的产品,到地中海东部诸国的市场上去——往往他也可以随船到那里去——,在那里出售货物,用所得款项购买东方地区的商品,带回到本地市场来出售,但是,所得利润按达成协议的比例,在旅商和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商业城市的购买力和纳税能力,无论如何同生产者城市一样——但同消费者城市相反——,是建立在定点在当地的手工业和商业贏利企业的基础之上的。运输搬运行业和无数第二手的大的和小的获利机会都依靠商人的获利机会。然而,在这种城市中,建立这些企业的获利商业全部仅仅在当地市场上当地零售,相反,长途贸易则大部分或者更大的部分是在外地销售。倘若现代的城市(伦敦,巴黎,柏林)是国家的或者国际的财东和大银行的所在地,或者(杜塞尔多夫)是大的股份公司或者康采恩中心的所在地,其重要性,原则上相似。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的绝大部分,今天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流入到其他的地方去,而不是流入投入利润的企业的所在地。另一方面,获得利润的愈来愈大的部分,并非被有权得到它们的人在他们的商业所在地的大城市当地消费,而是在这之外消费,部分是在建别墅的郊区,部分是而且更多地是在农村地区的避暑胜地、国际大饭店等地方耗费。与此相平行的是,产生仅仅或者几乎仅仅由商店组成的“市中心城市”,或者(而且大多数)“城区”。

    在这里无意作进一步的专门化和举例论证,严格经济上的城市理论本来是应该这样做的。几乎无庸讳言,经验上,城市几乎完全是混合的类型,因此只能根据其主要的经济因素加以分类。

    城市同农业的关系绝不是一清二楚的。过去的、现在也有“农业市民城市”,也就是说,一些作为市场流通场所和典型的城市手工业的所在地,远离一般农村的地方,在这些地方,广大在那里定居的市民对食品的需求靠自营经济来满足,甚至也生产一些用于销售。无疑,正常的情况是,城市越大,城市居民一般就越少拥有能在某种比例上满足他们的粮食需求和供他们进行粮食生产的农田,而且大多数情况也是:他们一般也不能像“农村”那样拥有供他们利用的草地和森林。例如,中世纪最大的德国城市科隆,也几乎完全而且显然从一开始就缺乏“阿里明达”,而当时没有任何正常的农村不存在“阿里明达”。不过,中世纪德国的其他城市和外国的城市,至少拥有相当可观的饲养牲畜的草地和森林,供市民之用。大片的农田作为市区的附属品,这种情况是有过的,而且在过去,我们愈是往南走,愈是追溯到古代,就愈多地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说,我们今天总体而言有理由把典型的“市民”看作不靠自己的农田来满足自己的粮食需求的人,那么,对于古代大量的城市来说,起初的情况恰恰相反。我们将会看到,古代拥有充分权利的城市市民,同中世纪的市民相反,起初的特点恰恰是这样的:他提出有一块田产,一块供养他的、完全属于他的农田:古代有充分权利的市民是“农业市民”。

    逐渐地农业财富才落入到城市批发商人阶层的手中,在中世纪的城市——在这里当然也是在南方更甚于在北方——也好,在北方的城市也好,均如此。有时过分大量的地产仍然分散在中世纪的或者古代的城市国家之中,或者由强大的城市当局从政治上进行控制,或者也由封建领主进行控制,或者在个别高贵的城市公民的领主财产中:米尔提亚德*对(希腊)半岛的统治,或者中世纪城市贵族的政治领地和领主的庄园,例如在普罗旺斯和海外的热那亚的格里马尔第家族的领地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当时,个别的城市市民的这种地区间的领地和统治权利,一般不是城市经济政策本身的课题,虽然从实质上讲,那些属于最有权势的绅士个人对那种领地和统治权利的占有得到城市的保证,是得到城市政权间接的帮助获得和保持住的,城市统治参与在经济上或政治上对这种占有的利用,凡是这种地方,到处都产生一种奇特的混合状况,——在历史上这是常见的现象。

城市作为手工艺行业和商业的载体同平原作为粮食供应者的关系的方式,仅仅是整个现象的一部分,人们把这些现象称之为“城市经济”,和一方面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阶段”与“自给经济”相对立,另一方面同“国民经济”相对立(或者同大多数类似方式构成的阶段相对立)。但是在采用这种概念时,经济政策的措施与纯经济的范畴是设想为一体的。理由在于,仅仅商人和手工艺行业经营者们拥挤地居住在一起这一事实和仅仅靠市场上经常的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并未穷尽“城市”这个概念。凡是出现这种情况的地方,即凡是在一个封闭的定居点内部,只有仅仅是农业的自我满足需求的程度,或者——与此并不一致——农业生产与非农业的收入相比较的程度,以及缺乏市场和存在着市场,构成差异的地方,我们将说它们是一些手工艺行业和商业的集中地,说它们是“集镇”,而不是“城市”。城市不仅是一大堆居住场所,而且除此而外,是一个经济联合体,有自己的地产,有自己的收入经济和支出经济,这同样也还不能使它同农村区分开,农村也同样有这些情况,哪怕其质的区别十分巨大。最后,至少在过去,城市不仅是一个经济团体,而且也是经济调节的团体,这个事实本身也不是城市所固有的。因为农村也有强制性划分田亩、草地调节、禁止出口木材和草仔,以及类似的经济调节:即团体本身的一种经济政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米尔提亚德,出生年代不详,阿提卡贵族,雅典军事统帅,公元前490年在马拉松战胜波斯人,公元前489年在进军帕罗斯时战败.不久死于战伤。——译者

 

    仅仅在过去的城市里出现的方式是固有的,首先是由团体进行的这种经济调节的对象及其所包括的典型措施的规模。诚然,这种“城市经济政策”在其大部分措施上,都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在过去的交通条件下,所有内陆城市的大多数——因为这对沿海城市不适用,正如雅典和罗马的粮食政策所证明的那样——都依靠与城市接壤地区的农业来供应城市;同样,这个地区也大多数——并非全部——是城市手工业行业天然的销售范围;这样,在城市的市场上天然形成的交换过程并非是唯一的场所,但是,这是正常的场所之一,特别是采购食品的正常场所。此外,它还预计到,手工艺行业生产的绝大部分,技术上作为手工业,组织上作为专门化的无资本的或资本薄弱的小企业,拥有数量极有限的、经过较长学徒期间培训的伙计,它们在经济上最终或者作为计时工资工作,或者作为计件工资工作,为顾客生产,定居在当地的零售商的销售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顾客销售。在特殊意义上的所谓“城市经济政策”的基本特征是:为了保障群众粮食供应的经常性和价格低廉和为了保障手工艺行业经营者和商人的赢利机会,它试图通过经济调节来使扎根于城市的经济的这些当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天然的条件固定化。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种经济调节既非城市经济政策唯一的对象和意向,就我们在历史上所发现它的地方,它也非一切的时代都存在过,而是至少在具有充分特征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时代存在过:在政治行会统治的时代,最后也不能证明它是所有城市都普遍经由的过渡阶段。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经济政策并不表现经济的一个普遍的阶段,而且只能说:城市地区的市场及其在顾客关系和无资本的专门化的小企业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的和非农业的生产者和定居城市的商人之间的交换,是一种交换经济的对立面,它与有计划分摊劳务和税赋专门化的依附经济形成对照,后者还与建立在主人院里的劳动积累和合作之上的、内部毫无交换的家族相结合;城市里交换关系和生产关系的调节是对在家族里联合在一起的各种经济的劳动效益进行组织的对立面。

    在这些观察中,我们不得不谈到“城市的经济政策”、“城市区域”、“城市政府”,这已经表明,“城市”的概念还可以而且必须纳入到其他一系列的概念中去,而不仅仅放到迄今为止仅仅谈到的经济范畴里:纳入政治的范畴。城市经济政策的体现者虽然可能是一位王公,城市及其居民作为客体属于他的政治统治区。此时,城市的经济政策——如果有的话——,是仅仅为了城市及其居民而推行的,而不是由城市推行的。然而情况也非必然如此。倘若情况也如此,那么城市同时必然是作为某种程度上自治的团体来考虑的:一种“社区”,它拥有特别的政治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无论如何,必须坚持:人们必须把迄今探讨过的城市经济概念,彻底同政治的—行政的概念分开。只有在最后的意义上,才有一个特别的城市区域属于它的。同时,在政治的—行政的意义上,一个经济上不能要求使用这个名称的地方,也可以被视为城市。在中世纪,有些法律意义上的城市,它们的居民的9/10或者更多,但是不管怎么说,比很多在法律意义上的“农村”有更大比例的居民,仅仅依靠自己的农业为生。从这样一种“农业市民城市”向消费者、生产者或者商业城市过渡,界限当然是十分模糊的。诚然,在任何行政上区別于农村的和被视为“城市”的定居点,只有一点即调节土地关系的方式,有别于农村的土地状况。在经济意义上的城市里,这是受到城市地产所提供的、特别方式的、有利可图的基础制约的:即房产,一般其他的土地仅仅是附属于房产。但是在行政上,城市地产的特殊地位首先与不同的征税原则息息相关,但是大多数同时与一种对于城市政治的—行政的概念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特征息息相关,这种特征根本不能用纯经济来分析:在过去的、古代的和中世纪的意义上的城市,欧洲之内也好,欧洲之外也好,都是一种特别方式的碉堡和卫戍地。当前这种特征已经完全丧失殆尽。然而在过去,它也不是到处都存在的。例如在日本,一般就没有这种特征。因此,从行政上看,也可以赞同拉特根的怀疑,那里究竟有没有“城市”。相反,在中国,每一座城市都有巨大的城墙环绕着。但是在那儿,似乎也有很多经济上纯属农村的地方,它们在行政上也不是城市,也就是说(正如以后还要提到过的那样),在中国也不是历来国家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就有城墙包围着。在某些地中海地区,例如在西西里岛,几乎没有居住在城墙之外的人就是几乎没有居住在农村的农业工人:这是数世纪之久不安全的结果。相反,在古希腊,斯巴达城邦由于没有城墙而显得光辉灿烂,不过另一方面,在有“卫戍地”这样的特征在特殊的意义上是中肯的:正是因为它是经常开放的斯巴达的兵营,它鄙视设城墙。如果说人们还一直在争论,雅典无城墙的时间到底有多久,那末,在上城*,正如斯巴达以外的所有希腊城市一样,它有一个岩石的城堡,犹如埃克巴坦那和波斯波利斯**这两个地方是国王的城堡,但紧挨着居民点。无论如何,城堡或者城墙在正常情况下,既属于中东的城市,也属于古代地中海的城市,同样也属于一般的中世纪的城市概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城是古希腊对城市的称呼。——译者

  **  埃克巴坦那,今伊朗的哈马丹;波斯波利斯,今伊朗的塔赫特贾姆希德。——译者

 

城市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古老的碉堡。在有争论的边境地区,或者在长期战争状态下,每个村庄都筑碉堡。例如斯拉夫居民点的民族形式似乎很早就是沿大道的村庄,在易北河和奥德河地区经常处于战争危险的压力下,斯拉夫居民点显然采取用矮树篱环绕的星形村落形式,只有一个可以关闭的入口,夜里从入口处把牲口赶到中间。或者人们垒筑那种在世界上很流行的高围墙,在以色列的东约旦地区也好,在德国也好,都很普遍,手无寸铁的人和牲口可以逃遁到围墙之内。德国东部地区,亨利一世的所谓“城市”只不过是这类系统的碉堡。在英国,在盎格鲁萨克逊时代,每一个伯爵领地都有一个“城堡”,伯爵领地采用城堡的名称,并使一定的人员和地段承担警卫和卫戍的义务作为最古老的、尤其是“市民的”负担。如果说在正常的时间,城堡并不完全空虚,而是有警卫或者城堡卫士作为常设卫戍,换取工资和土地,那么,从这种状况直接过渡到盎格鲁萨克逊的城堡,即一种在麦特兰特理论意义上的“卫戍城”,并有“城堡卫士”作为居民,在这里如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城堡的政治地位,同样地,它的——即尤其是市民的——地产和房产的与此相关的法律的性质,是由保卫和警卫碉堡的义务确定的,城堡的名称也是由此而来的。但是在历史上,一般并非设寨栅的村庄或临时碉堡是城市要塞的前身,而是其他的东西,即:封建领主的城堡,一种要塞,领主与或者隶属于他的官员们或者人身依附于他的作为扈从的军人、他和他们的家庭以及仆役,居住在要塞里。

    军事上建城堡的历史非常古老,毫无疑问比战车的历史更为悠久,而且也比在军事上利用马匹更为久远。正如战车到处——在经典诗歌描述的古老的中国,在《吠陀经》里记载的印度,在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在迦南,在《底波拉之歌》里所描写的以色列,在荷马史诗时代,在伊特拉斯坎人和凯尔特人以及爱尔兰人那里——曾经决定了骑士们和国王们所领导的战争的发展一样,城堡的建筑和城堡王公也曾经普遍广为流传。古埃及文献就记载有城堡和城堡指挥官,可以断言,起初城堡里居住着与城堡数目一样多的小王公。根据最古老的文献可以得出结论,在美索不达米亚,居住在城堡里的王公,先于后来的国家国王制度的发展,正如在《吠陀经》时代西印度就存在着居住在城堡里的王公一样,在最古老的《伽傣》时代的伊朗也很可能存在着这样的城堡一样,在北印度政治分裂正在进行期间,显然普遍由城堡王公进行统治:文献把古老的刹帝利描写为处于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一种奇特的中间人物,他显然是一位城堡王公。在俄国基督教化时代,在叙利亚,吐特摩斯王朝*时代和在以色列的联邦时代(亚比米勒国王),都存在着城堡王公,古代中国的文献无疑也令人猜测,起初肯定也有城堡王公。只要海盗所及之处,希腊和小亚细亚的海上城堡无疑是普遍存在的:中间肯定有一个特别沉静的和平时期,这个时期在克里特岛兴建了无碉堡的宫殿,取代了城堡。城堡如同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十分重要的碉堡一样,是过去贵族望族的要塞。中世纪政治上自主的领主等级的发展,在意大利开始有“城堡”也并不较之逊色,北欧领主封臣获得自主,也开始大兴土木建造城堡,贝洛夫的论证阐明了这些城堡建筑的十分重要:在近代,在德国的个别地区等级代表资格还取决于家庭是否拥有一个城堡,哪怕是一个荒凉的城堡废墟也可以。拥有城堡同样意味着军事上也控制着该地区,问题仅仅是谁把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是个别的城堡领主本身,或者是一个骑士联盟,还是一个统治者,他可以信赖他的住在城堡里的领主封臣、或者家臣或者军官的可靠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指埃及第18王朝。——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