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氏家族现在出人吗:善意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共有房产权益保护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22:01:54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一致。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是基于善意且是对价有偿的,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原占有人即出卖人赔偿损失。

但是本条在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又保障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所有权益的平衡。这一条款有可能突破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因为法院都会运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现在就不同了,即使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也可能让被动一方有追回房产的可能,从而在离婚中有权主张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