蒜泥拌黄瓜:婚前一方所购买的按揭房归属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36:5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解读]该条保护的是购房的一方,并不区分男方还是女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规定算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得分割。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部分,当然有双方的各一半,这也充分考虑到了若干年后的房产升值情况,规定了升值部分另一方也要分割的,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想要再像过去那样,将另一半婚前出钱购买的那部分(大部分为男方父母一生的积蓄)也占为己有一半就不可能了。
但是,对于女性的隐性收入损失或者减少问题,该条规定没有给予充分考虑,比如,从风俗上讲一般都是由女性支付的装修款、家俱家电款,而这部分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价值会逐年减少。从这一点上说,这对女性是不公平的。现在的房产按家庭计算,如果老公婚前购房,婚后女性就不能以第一套房政策买房,如果离婚,现在的房子又不能分,而离婚后也可能因为房价的不断上涨买不起房。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这次,最高法院继续保持沉默,没有明文规定。所谓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婚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与另一方签订书面协议(或承诺),规定一方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即出轨)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质利益(如放弃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