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蜈蚣咬伤 应立即用:反腐不缺线索?只差行动(原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7:45:55

反腐不缺线索 只差行动(原创)

(2009-05-21 11:02:28) 

反腐不缺线索只差行动(原创)

 

残翅雄鹰

 

敬请反腐人士转载本文!

 

    在我国反腐阵营中,有真反腐和假反腐两种情形。真反腐的同志们象似坚守职业道德的医生对待病人的态度一样,是出于“救死扶伤”为病人减轻病痛或恢复健康。而假反腐的混混儿却象江湖庸医一般,心里钻的是国家医疗制度的空子和病人身上的钱。

  

    如果国家司法机关的侦查权掌握在反腐卫士的手中,那么侦查力量和刑侦措施既会用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查办,更要投入反腐斗争对腐败分子的刑事侦查。如果国家司法机关的侦查权篡夺至假反腐的混混手里,那么侦查力量和刑侦措施就会用于混混儿自己的升官发财或者坑民护官。

 
    提出“反腐缺少线索”的假反腐的混混儿,请问在病虫害非常严重的森林里很难促到害虫吗?鸡窝里只有一只母鸡一天只能下一个蛋,突然冒出鸡窝装不完的鸡蛋来,这只母鸡会没有偷蛋的嫌疑?难道我国房地产登记、机动车辆入户登记或银行储蓄都不是实行的实名制?难道贪官真是不留任何贪腐痕迹的鬼神吗?

 

    线索在哪儿呢?就在腐败分子贪腐的财产上。为什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能制定出来呢?也就是因为腐败分子有巨额非法财产,不敢公之于众。贪官非法所的财产一定会通过隐藏、储蓄、洗钱、赌博、投资、购物、升官、美色、转移境外或圈内分脏等各种手段表现出来。反之,“屋内不生火,屋外不冒烟”。

 

    其实,贪官从伸手那一刻起,非法财产就已经成为系在自己脖子上的绞绳。绞绳的线头就成为了反腐线索。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对于贪官的非法财产,国家司法机关的侦查权随时可以运用到行政机关、经济组织或个人对非法财产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都有协助调查的法定义务。

 

    反腐败并非“缺线索”,关键在于中纪委和司法机关自身“腰杆”硬不硬?拧不拧这一根“绞绳”?是拧紧勒死还是牵狗使唤?

 

    假反腐的混混儿:如果你是法律内行,那你就是在运用贪官的惯用伎俩,欺上瞒下,愚弄或忽悠广大人民群众。如果你是法律外行,就请你们先学习和掌握一点刑侦科技基本常识后再来指挥反腐作战,不要在指挥官的位置上瞎指挥。否则,这类混混儿的社会危害性比腐败分子更可怕!

 

    反腐败的奇谈怪论

 
    一、北京市副检察长甄贞“缺少线索”论;

    二、某省政协主席的“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布财产”论;

    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论;

    四、全国人大常委牟新生的“贪官免死”论;

    五、中纪委副书记张惠新的“腐败没有那么严重”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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